㈠ 什麼是匯兌損益它的類型有哪些
也稱匯兌差額。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採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採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匯兌損益,根據產生的業務,一般,可劃分為四種:
1、交易損益
在發生以外幣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幣匯兌損益」;
2、兌換損益
在發生外幣與記賬本位幣,或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進行兌換時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幣匯兌損益」;
3、調整損益
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
4、換算損益
會計期末為了合並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幣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幣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 「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企業除了上述四種正常經營期間內發生的一般外幣業務匯兌損益以外,還有非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和經營期間特殊外幣業務發生的匯兌益。包括企業開辦期間收到外幣性投資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的匯兌損益;企業籌建期間由於外幣收付業務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清算期間由於企業各項資產及外幣性長短期債權、債務的調整和結算處理而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特殊外幣業務,如外幣性長期投資、外幣性長期負債、外幣性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經濟業務也都會產生匯兌損益。
一般認為,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在期末確認其匯兌損益實現,而不管其實實際的業務是否已經發生。也有人認為,本期匯兌損益的確認,應以實現
為准,即以實際的外幣買入賣出已經發生,外幣性的債權、債務在本期已經結算,以此作為確認匯兌損益的依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要遞延到以後會計期間,即當實際業務發生或已經結算完成後,才能作為已實現匯兌損益,計入該期的損益表。
㈡ 匯兌損失計入什麼科目
匯兌損失計入財務費用科目。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商業匯票貼現發生的貼現利息、企業發生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匯兌損失,指企業因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記賬所採用的匯率之間的差額,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終了,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期末余額按照期末規定匯率摺合的記賬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等。
㈢ 匯率損失由誰承擔
一、貨幣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失,准予扣除。
貨幣交易,也稱外幣交易,根據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它是指企業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包括企業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以及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其中,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通常情況下指以外幣買賣商品,或者以外幣結算勞務合同,如以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的國內公司向國外公司出口商品,以美元結算貨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是指企業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以計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表示的資金,或者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借貸以計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表示的資金,以及發行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債券等;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指以計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價或者結算的其他交易,如接受外幣現金捐贈。在這些外幣交易過程中,由於交易發生與確認實現時匯率的變化,將會產生匯率差,從而可能產生原來不曾存在的損失,而這部分損失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正常與必要的支出,是應准予稅前扣除的。
二、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准予扣除。
企業所擁有的資產或者負債,可能是以計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量,那麼在納稅年度終了時,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標准,將其折算成人民幣,以反映企業的真正經濟利益流動情況,當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與企業取得貨幣性資產、負債時的匯率產生變動時,就可能使企業承擔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損失。其中,負債是由企業已完成的經濟業務所引起,可以用貨幣客觀計量,並在將來以資產或提供勞務等方式予以清償的經濟責任,如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貨幣性資產是企業經營過程中以貨幣形態存在的資產,包括狹義上的現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對於這部分損失,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正常與必要的支出,應准予扣除。
三、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的匯兌損失,不予扣除。
一般而言,匯兌損失屬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應准予扣除。但是,企業在會計處理時,有些匯兌損失已經通過其他途徑體現在企業的支出中,或者有時候產生的所謂的匯兌損失,雖然也與企業所擁有的資產數額有關聯
㈣ 外幣匯兌損益計算方法
期末匯兌損益=(上期末外幣賬戶余額-本期外幣賬戶借貸方發生額)*期末匯率-上期末外幣賬戶化為記賬本位幣的余額-本期外幣賬戶借貸方外幣賬戶化為記賬本位幣的發生額。
此處外幣賬戶余額是指用外幣的計算的賬戶余額。比如銀行存款 100(美元)
上期末外幣賬戶化為記賬本位幣余額是指用報表本位幣,比如 銀行存款 100*8=800 (人名幣)
舉個例子:應收賬款上期2008年末余額100 美元,08.12.31.匯率 8,2009.12.31 匯率 9,09年發生應收賬款借方10美元,即期匯率8.5 應收賬款匯兌損益=(100+10)*9 - (100*8+10*8.5) 出來正負代表匯兌收益損失。
㈤ 匯兌損失計入財務費用嗎
匯兌損益是貨幣性外幣項目根據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損益,其一般是計入到財務費用的。匯兌損失是指企業因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記賬所採用的匯率之間的差額,以及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終了時,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期末余額按照期末規定匯率摺合的記賬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等。
匯兌損益亦稱匯兌差額,就是由於匯率的浮動所產生的結果。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採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採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匯兌損益,根據產生的業務,一般,可劃分為四種:
1、交易損益
在發生以外幣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幣匯兌損益」;
2、兌換損益
在發生外幣與記賬本位幣,或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進行兌換時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幣匯兌損益」;
3、調整損益
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
4、換算損益
會計期末為了合並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幣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幣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 「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一般認為,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在期末確認其匯兌損益實現,而不管其實實際的業務是否已經發生。也有人認為,本期匯兌損益的確認,應以實現為准,即以實際的外幣買入賣出已經發生,外幣性的債權、債務在本期已經結算,以此作為確認匯兌損益的依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要遞延到以後會計期間,即當實際業務發生或已經結算完成後,才能作為已實現匯兌損益,計入該期的損益表。
㈥ "匯兌損失"是什麼意思
匯兌損失,指的是企業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記賬所採用的匯率之間的差額,以及月(季、年)度終了,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向期末余額,按照期末規定匯率摺合的記賬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等。
匯兌損失的有效控制:此處以狹義的結售匯業務舉例。上面已經說明,匯兌損益主要是資金交易和存量外幣資產負債調匯產生。
結售匯方面通過選擇合適的節點,或者辦理月內的小遠期以獲得高於當月記賬匯率的價格。確保交割後投資收益和匯兌收益的合計值為鎖定的正值。
(6)賣出外匯匯兌損失擴展閱讀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一是外幣結算過程中產生損失的,在結算時確認匯兌損失,予以扣除;
二是每一個納稅年度末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對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准予扣除;
三是計入資產成本的損失,將在企業使用、處置資產時間接扣除,不予當期直接扣除;
四是向股東分配產生的損失,屬於所得稅稅後的事項,不予扣除。
㈦ 什麼叫匯兌損失
由於我國是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所以當企業有外幣收入時,必須換算為人民幣記賬。匯兌損益就是指由於匯率的變動而產生的外匯兌換損益,即兌換為人民幣記賬時的差異。由於它屬於財務費用的核算內容,故其明細核算的賬戶名稱為「匯兌損失」,減去匯兌收益即為匯兌凈損失。
如:企業3月10日收到美元100元,當日匯率為1美元=8.5人民幣元,則摺合人民幣為850元。月末結賬時(3月31日)匯率為1美元=8.4人民幣元,則摺合人民幣為840元。這10元即為匯兌損失,它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無關,因此計入「財務費用——匯兌損失」(的借方)。如有匯兌收益(如月末匯率為1:8.6,摺合人民幣為860元,這10元為匯兌收益),則記在該賬戶的貸方。
若企業為外企,可設「匯兌損益」一級賬戶。
㈧ 匯率損失率怎麼計算
匯率損失率計算方法如下:
比如拿10萬人民幣去換美元,美元賣出價是7,中間價是6。
匯兌損失=10萬人民幣/7*(7-6)=1。4286(萬元)匯兌損失指的是企業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記賬所採用的匯率之間的差額,以及月(季、年)度終了,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向期末余額,按照期末規定匯率摺合的記賬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