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對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有何規定
【閱讀次數】335 在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是緊密聯系的。一國的海外融資也是和該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兩者又都受到一國外匯管製法規、政策的制約,例如外債的籌措是否由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本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匯率的產生機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外匯業務是其國際業務的重要內容,開展和進行外匯業務同樣要接受國家外匯法規、政策的管制。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即實行了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外匯管理的條例。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我國從1994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 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改革的近期目標是要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6年 1月 8日,國家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歷史時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國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人民幣已經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 經過改革後的外匯管理體制較以往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實現匯率並軌,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和人民幣逐漸向資本項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兌換過渡,無疑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和拓展外匯業務,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79年 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領導的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它是我國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分支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報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對外借款;審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管;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在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除了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還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從性質上看,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屬於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本國中央銀行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核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穩定貨幣匯率,改善或平衡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更加側重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本身的管理,具體講,它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據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進行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國家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競爭,保證外匯管理的增收節支,提高利用外資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機構有效地籌集外匯資金,運用外匯資金,以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擴大、停辦和終止; (2) 頒發和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 實收資本金和提取資本准備金的管理; (4) 金融機構向外借款、發債、投資,向境外放款,對外提供擔保,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等項業務的審批和管理。 (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 (6) 金融機構報表的編制、報送和匯總; (7) 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和考評。 二、對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外匯交易的中心,也是外匯市場上的主力軍;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和居民持有外匯的增加,商業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在其業務總量中也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下面,我們就國家對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現行管理規定進行比較詳細的講述,這也是本講的重點所在。 1993年 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國家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這一《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保證支付、良性循環的原則。並應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監督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 (2) 銀行可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由其總行統一管理。並可自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其使用范圍為:境外發債借款所籌的暫存資金;償還外債之前的償債暫存資金;境外同業存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辦理自營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等。如銀行超過上述規定的帳戶使用范圍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應提交有關文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暫停或撤銷境外外幣帳戶,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3) 銀行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向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存、拆外匯資金,必須建立信用額度控制制度,對每家金融機構的具體控制額度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兌換率。銀行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按規定辦理移存,所需的外匯可按規定提取。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以處分或罰款。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自有外匯資金占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外匯負債加外匯擔保為自有外匯資金的最高倍數,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流動負債的最低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總資產的最低比率等。上述這些具體比例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需要確定和調整,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比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調整外匯資產負債比例外,可給予暫停或限制經營有關外匯業務的處罰,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5)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並進行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外匯資產質量情況;外匯業務收益情況;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等。 (一) 對商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管理 1、 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經營外匯業務,而是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提出申請並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通過的商業銀行才能夠經營外匯業務。具體講,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是外匯資本上的要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該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
『貳』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個人兌換外幣有規定嗎
外匯額度:
介紹:
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的標准兌換外匯匯出;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以內,或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匯;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准減半。以上換匯標准如超出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向銀行換匯時,需要帶齊有關材料,除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證明外,旅遊、探親、會親、留學、就醫的居民還必須帶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
『叄』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許可行為,形成的實施辦法。2021年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2021年第1號公告發布了相關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依法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不得通過細分等方式變相或者擅自設立行政許可,不得超越職權辦理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四條 行政許可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依法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不得通過細分等方式變相或者擅自設立行政許可,不得超越職權辦理行政許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統一編制行政許可服務指南,按規定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政務系統等公示許可事項有關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應細化服務指南中有關轄內行政許可辦理的地址和時間、咨詢途徑、監督投訴渠道等內容,並在辦公場所、政府網站、政務系統等予以公示。外匯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行政許可服務規范,對工作人員的儀容舉止、工作紀律、文明用語等作出要求,並在服務大廳或辦事窗口張貼,接受群眾監督。申請人要求對公示的信息內容等進行說明或者解釋的,外匯局應予說明、解釋,提供准確信息。
『肆』 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外匯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外匯局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已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查處依據。
第四條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外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伍』 外匯局對異常交易主體實施什麼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促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健康發展,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是指支付機構通過合作銀行為市場交易主體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包括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市場交易主體,是指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
第三條支付機構依據本辦法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以下簡稱名錄登記)後方可開展外匯業務。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及「盡職審查」原則,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條支付機構應盡職核驗市場交易主體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市場交易主體辦理的外匯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非法交易提供服務。支付機構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外匯業務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第五條銀行應審慎選擇合作支付機構,客觀評估擬合作支付機構的外匯業務能力等,並對合作支付機構辦理的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合理審核。未進行合理審核導致違規的,合作銀行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合作銀行可根據支付機構風險控制能力等情況在經登記的單筆交易限額內確定實際的單筆交易限額。合作銀行要求支付機構提供必要相關信息的,支付機構應積極配合。
第六條市場交易主體、支付機構及合作銀行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虛構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監管。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進行監督管理。支付機構、合作銀行及市場交易主體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支付機構及合作銀行應依法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義務,依法維護市場交易主體合法權益,對市場交易主體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依法嚴格保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或行業主管部門終止支付機構支付業務,支付機構名錄登記相應失效。
『陸』 中行個人客戶櫃台外幣境內匯出匯款辦理規定是什麼
中行個人客戶櫃台外幣境內匯出匯款辦理規定是: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柒』 我國外匯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個 人 外 匯 政 策 有 關 規 定
一、基本概念
1、 境內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2、 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3、現匯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 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
4、現鈔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二、基本原則
1、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2、禁止境內居民個人將其外幣現鈔存儲變為現匯存儲。
三、境內外匯劃轉
1、 境內居民個人本人境內同一性質外匯帳戶(含外幣現鈔帳戶)之間的資金可劃轉;
2、 境內居民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境內之間同一性質外匯帳戶資金可劃轉;
3、境內劃轉時所需證明文件:
(1)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應當出示戶口簿;
(2) 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劃款申請人應當向銀行提交公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申請人與收款 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
4、 除以上情況外,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帳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帳戶間的劃轉及結算。
附註:1、外匯管理政策中所稱直系親屬關系是指劃款申請人與收款人雙方為配偶、父(母)、子(女)關系;
3、 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外匯帳戶的資金劃轉,只能是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得辦理不同性質外匯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四、外匯收入管理
(一)現匯賬戶管理
1、居民個人將外匯收入存入外匯帳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次性存入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的 提供真實身份證明;
2、居民個人外匯收入解付外幣現鈔或兌付人民幣,按以下規定辦理:
(1)對於十一種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一次性解付(匯入外匯且未入帳)外幣現鈔 辦理方法
兌換人民幣金額
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 銀行審核有關證明材料、登記備案後辦理
等值5萬美元以上 由當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核准件辦理
[十一種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為:
⑴ 專利、版權收入: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⑵ 稿費收入: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
⑶ 咨詢費收入: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以及境外完稅證明;
⑷ 保險金收入: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報單、索賠書、理賠證明;
⑸ 利潤、紅利收入: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決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
⑹ 利息收入: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清單、境外完稅證明;
⑺ 年金、退休金: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在境外工作證明、境外完稅證明;
⑻ 雇員報酬: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僱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
⑼ 遺產繼承外匯: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公證書、境外完稅證明;
⑽ 贍家款: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說明書;
⑾ 捐贈外匯: 證明材料為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 ]
(2)對於以上所列項目之外的經常項目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 銀行審核有關證明材料、登記備案後辦理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上 由當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核准件辦理
3、對於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20萬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匯局審批後憑核准件辦理
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 國家外匯局審批後憑核准件辦理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申辦核准件須提供的相關證明:
對於境外直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資回收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對於境外間接投資調回的本金收入,須提供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種有價證券收據的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完稅證明;]
4、居民個人從現匯帳戶中提取外幣現鈔或兌付人民幣的規定參照居民個人外匯收入解付外幣現鈔或兌付人民幣規定辦理。
(二)現鈔賬戶
1、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提取外幣現鈔,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次性提鈔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含)以上的 須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後辦理
4、 居民個人從現鈔帳戶兌付人民幣,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次性提鈔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銀行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 銀行審核有關證明材料、登記備案後辦理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上 由當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核准件辦理
五、外匯支出管理
(一)現匯賬戶
1、居民個人現匯帳戶存款匯出境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經常項目支出:銀行審核五種經常項目支出的相關證明材料後予以辦理
五種經常項目支出為:
(1)自費出國留學或中小學生出國學習: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國(境)外學校正式錄取通知書、國(境)外學校出具的費用通知單
(2)境外就醫: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及收費通知
(3)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國際學術組織證明文件
(4)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
(5)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境外公證機構的有效證明,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
〔註:境內居民個人將源於境外匯入的外匯存款原路復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居民個人將由境外匯入的、未經劃轉或提取現鈔、結匯等支取的境內現匯存款,可以匯給原匯入人,但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原匯入金額及存款利息之和。
2、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內現匯帳戶匯出手續時,須提供外匯存款匯出申請、原外匯匯入證明、身份證明等材料向銀行申請,銀行在審核材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匯出手續。〕
(2)資本項目支出:
一次性匯出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後憑核准件辦理
等值1萬美元(含)以上的 國家外匯局審核後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
[須提供的相關證明:
⑴對於境外直接投資: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⑵對於境外間接投資: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境外間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個人真實證明、投資協議證明;]
(二)現鈔賬戶
1、居民個人現鈔戶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幣現鈔匯出境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經常項目支出:
一次性匯出金額 辦理方法
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含) 銀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等值1萬美元以上,20萬美元以下的 當地外匯局審核規定證明材料後,憑外匯局核准件,銀行辦理
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的 當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局審核後,憑當地外匯局核准件,
銀行辦理
五種經常項目支出為:
(1)自費出國留學或中小學生出國學習: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國(境)外學校正式錄取通知書、國(境)外學校出具的費用通知單
(2)境外就醫: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已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境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及收費通知
(3)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國際學術組織證明文件
(4)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
(5)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重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書面申請、本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境外公證機構的有效證明,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
(2)資本項目支出:
比照現匯帳戶規定辦理。
六、境內居民因私購匯業務
1、因私購匯主體范圍:
主體范圍為「境內居民個人」(即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持中國護照的中國自然人);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留的外國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
2、銀行為居民個人辦理售匯業務的程序
(1)審核居民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超過限額,還需審查外匯局審批件;
『捌』 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賬戶管理有哪些法規
截止2010年6月底,外匯局關於賬戶管理規定現行有效的法規有:
1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銀發[1997]416號
2 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97]匯政發字10號
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公外匯賬戶業務涉及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7]398號
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外交機構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綜復[2008]53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綜發[2009]29號
『玖』 2017年外匯管理有什麼新規定
最新的個人購匯說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9)國家外匯管理局現行法規擴展閱讀:
主要類型:
1、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2、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3、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4、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拾』 簡述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餘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在過去30年中,黨中央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征途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適應和促進了改革開放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