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政府對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業務制定了哪些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 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並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
第八條 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範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 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准。
第十條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依法辦理委託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許可權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許可權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許可權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貳』 購付匯的辦理流程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1.1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外方所得資金購付匯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清算情況、向投資各方分配剩餘資金的方法及依據、實際匯出數額的計算方法、稅務情況等);
(2)商務部門關於企業清算結業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或企業到期應清算的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清算委員會的清算決議原件和復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特別清算提供商務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5)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前1日銀行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7)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8)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9)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購付匯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變動若干問題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188號);
(3)《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匯發〔1999〕397號);
(4)《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方企業的出資進度、出資賬戶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轉股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4)商務部門關於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5)所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後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和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復印件;
(6)所投資企業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原件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8)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或中介機構的納稅憑證;
(9)申請前1日購買股權方相關外匯賬戶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減資購付匯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說明減資原因等);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商務部門同意減資的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4)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5)企業董事會關於減資的決議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前1日外匯賬戶余額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1.4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包括固定回報)購付匯核准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說明合作合同約定償還外方投資的規定、償還金額、償還投資所屬年度、是否以自有外匯支付、若購匯其購匯的人民幣資金、售匯銀行、是否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等事項);
(2)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
(3)經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驗資報告;
(5)企業董事會關於償還外方投資的決議;
(6)若以利潤形式收回投資應提供利潤產生年度所得稅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
(7)申請之日所有外匯賬戶余額對賬單;
(8)償還外資所屬年度的審計報告;
(9)稅前回收投資或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款回收外方投資的,應提供主管財政部門的批復;
(10)外方投資者通過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而先行回收投資的,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包括銀行貸款和外方股東貸款的,外方投資者應提供由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如合作企業的債務僅為外方股東貸款的,由外方股東出具對合作企業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匯資本金變動核准
2.1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轉讓股權購付匯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
(2)轉股協議;
(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轉股的批復文件;
(4)受讓方當期所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5)外方若有轉股收益,受讓方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2.2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減(撤)資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申請報告;
(2)公司董事會關於外方股東減(撤)資決議;
(3)中國證監會、商務部門同意減(撤)資的批復文件;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
(5)申請前一日公司外匯資本金賬戶銀行對賬單;
(6)外方若有減(撤)資收益,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3.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境外上市股份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回購說明(包括回購資金來源、回購時間安排、股東大會決議、擬選擇開戶銀行等);
(2)購付匯申請或資金匯出申請;
(3)境外開戶申請;
(4)公司承諾函(承諾向外匯局所申報材料屬實);
(5)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6)《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
4.非居民境內房產交易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外銷房轉內銷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批復》(匯復〔2000〕246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匯購買境內房產的憑證,包括銀行匯入匯款憑證或海關申報單、房產銷售發票;
(2)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過戶登記憑證、房產轉讓合同及完稅證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
(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付匯及額度核准
辦理依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年第9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在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劃;
(2)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4)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
(5)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6)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7)境內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8)境外受託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託人的除外。
6.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特殊情況的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關於發布〈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1〕150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敞口登記確認函;
(2)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7.跨國公司境外放款外匯資金匯出核准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跨國公司擬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應在放款協議簽訂後,由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
(1)申請書;
(2)放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與境內受託金融機構簽訂的放款協議;境外借款人將所拆借外匯資金進一步用於對境外成員公司的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運作的,還應當在放款協議中列明放款人對境外借款人的投資委託條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匯收支情況表的財務審計報告;
(4)放款人的驗資報告;
(5)已進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償還情況的說明;
(6)中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外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外成員公司的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書復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與境外借款人直接相關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報告書;
(7)外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內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資金安全性保證函(保證境內放款人提供的該項境外放款及其進一步的投資運作能夠足額回收本金)。經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批准其從事境外放款的批復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以上述批復文件為依據,向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出具境外付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
辦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辦理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提交材料:
(1)《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前登記);
(2)無逃匯行為的書面承諾;
(3)有關費用的支付合同或協議等。
『叄』 證監會下發警示函是什麼意思
就是上市公司或者相關人員在規范運作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證監會發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證監會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
1、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2、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3、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會機關內設21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
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3)企業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批復擴展閱讀:
證監會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肆』 小弟剛學期貨,請教個問題,期貨公司相關的
(1)中谷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由中谷糧油集團公司和中國糧食貿易公司共同投資設立。
(2)中谷糧油集團公司是全國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之一,集團擁有二十多家全資、控股子公司以及海外機構,2004年糧油商品經營量1013萬噸,是國務院首批批准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7家大型國有企業之一。
(3)背景:中期公司成立於1992年12月28日,是中國成立最早、規模最大、市場份額最高、運作規范的期貨經紀公司。
中期公司總部位於北京,下設北京、上海、深圳、大連、沈陽、武漢、鄭州等七個分公司,並在其他中心城市和重要經濟城市設立25家營業部。
(4)
中期期貨有限公司(簡稱中期期貨) 是中國最大的期貨集團公司 --- 中期集團的主要成員企業之一。它的前身是中國國際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大連代表處,成立於 1993 年 11 月 16 日。
北京中期:2005年,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期貨市場的要求,中期公司(指中國國際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適時調整了企業戰略,成立中國中期集團。同時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下,將原屬於中期公司的期貨經紀業務獨立出來,成立了北京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簡稱北京中期)。
上海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原為中國國際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期嘉合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注冊的中期集團的大型期貨公司。
(5)同屬浙江系;但無股權聯系。浙江系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一般都是大型企業集團。
『伍』 怎樣在證監會查詢A股企業排隊上市的信息
證監會是無法查詢A股企業排隊上市信息的。
證監會相關規定: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
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因此證監會是無法查詢A股企業排隊上市信息的。
(5)企業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批復擴展閱讀:
證監會的作用:
1、管理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社會公共問題
如同一國政府是本國內外事務的管理者,國際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充當了國際社會共同事務的管理者的角色。
1、導向作用
建行手機銀行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建行手機銀行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建行手機銀行,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建行手機銀行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
5、組織國際社會各領域的活動
促進國際社會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大大小小的組織協調中心。日益加強的全球組織化趨勢,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國際組織者職能。聯合國就是世界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的組織協調中心。組織而言,其組織職能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種非主權的行政職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網路-A股
網路-上市
『陸』 第一批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國企名單
2001年5月,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的7家大型國有企業頒發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包括三家石油企業、三家貿易企業,一家金屬企業
『柒』 可轉債證監會受理後多久批復
可轉債證監會受理後五個工作日批復。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捌』 誰能給俺提供大型國有企業期貨套期保值管理辦法捏
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於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聯合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境外期貨業務的管理,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期貨業務是指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所上市標准化合約交易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對境外期貨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期貨業務資格的取得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實行許可證制度。企業從事境外期貨業務必須經國務院批准,並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未取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第六條 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有進出口權;
(三)進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現貨市場上買賣的商品確有在境外期貨市場上套期保值的需要;
(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訊及信息服務設施;
(六)至少有3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1年以上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或境外期貨監管機構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其中應包括專職的期貨風險管理人員;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境外期貨業務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應當向審核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期貨業務申請報告;
(二)境外期貨業務申請表;
(三)境外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經歷及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七)審核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進行審核,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向申請企業簽發批復通知。
通過審核的企業憑批復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更換營業執照。
企業憑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到中國證監會領取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企業憑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向國家外匯局申請開立境外期貨項下保證金帳戶和境內期貨外匯專戶。
第三章 境外期貨業務基本規則
第九條 獲得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簡稱持證企業)在境外期貨市場只能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進行投機交易。
前款所稱套期保值是為沖抵現貨價格風險而買賣期貨合約的行為。
第十條 持證企業從事套期保值交易,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進行期貨交易的品種限於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期貨持倉量不得超出企業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進出口配額、許可證規定的數量;
(三)期貨持倉時間應與現貨保值所需的計價期相匹配;
(四)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套期保值頭寸持有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除外。
簽訂現貨合同後,相應的套期保值頭寸持有時間不得超出現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該合同實際執行的時間。
第十二條 境外期貨頭寸實行額度管理。套期保值額度是持證企業在特定時間內所持期貨頭寸的最大數量限制。
第十三條 持證企業對國家限制進出口的商品確定套期保值額度時,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條 持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制定本企業的套期保值計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五條 套期保值計劃應列明擬保值的現貨品種及其數量、期貨品種及其數量等。
第十六條 持證企業的套期保值計劃每年核定一次。連續12個月份的套期保值頭寸總量不得超過相應時期的套期保值額度。
當持證企業的期貨頭寸超出規定的套期保值額度時,應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持證企業應按保值商品的需要分布期貨頭寸。
第十八條 持證企業選擇的境外期貨經紀機構應當是境外期貨交易所或境外期貨清算機構資信良好的清算會員。
第十九條 持證企業在境外期貨經紀機構應當以本企業的名義開設交易帳戶,並以本企業的名義通過境外期貨經紀機構從事期貨業務。
第二十條 持證企業所選擇的境外期貨交易所應當管理規范、交易活躍,交易的期貨品種在同類期貨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一條 持證企業選擇的期貨交易品種應當經國家經貿委或外經貿部等部門核准,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持證企業選擇境外經紀機構及境外期貨交易所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二十三條 持證企業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要明確規定境外期貨交易的決策人員、交易指令執行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或風險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不得交叉或越權行使這些職責。
第二十四條 持證企業對交易指令執行人員的授權應當經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確認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 外匯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持證企業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實性及年度風險敞口。年度風險敞口是指允許持證企業境外期貨保證金帳戶上年底保留的余額、年度內累計追加的保證金額和期貨賠付款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初,持證企業提出有數據支持的風險敞口,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國家外匯局予以開出企業期貨業務年度風險額度登記確認函,抄送開戶銀行,以備匯出資金時由銀行進行核對。
第二十七條 國家外匯局負責監控持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保證金帳戶和境內期貨外匯專戶。
境外帳戶的戶數由國家外匯局根據企業業務需要商中國證監會掌握;境內專戶只限開立一個。
第二十八條 持證企業開展境外期貨業務所匯出和匯入的資金,應當通過期貨專戶辦理。
期貨專戶的收入僅限用於匯出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的自有外匯資金、境外期貨交易項下的盈利收入。支出僅限於匯出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支付期貨經紀機構手續費、期貨項下銀行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持證企業匯出和匯入資金憑證真實性的審核。企業因期貨交易需要匯出資金或購匯時,開戶銀行憑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發出的繳付期貨開戶保證金通知書、追加保證金或繳付期貨賠付款通知書,經核對國家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額度登記確認函,設台帳進行逐筆登記後,方可在國家外匯局確認函核准登記的額度內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第三十條 持證企業用於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的資金,應當首先使用自有外匯資金,不足部分方可購匯。自有資金來源於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現匯帳戶,企業可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增加現匯帳戶使用范圍,即在期貨項下可將該現匯帳戶資金劃入期貨專戶。經批準的帳戶之間資金的劃轉到帳最遲在次日匯出境外;購匯資金應於當日經期貨專戶匯出境外。
第三十一條 持證企業期貨交易項下的盈利應當及時調回境內期貨專戶,並於當日全部辦理結匯,銀行設立台帳進行逐筆登記。調回的盈利作為企業下年度申請風險敞口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於套期保值中的現貨進出口,持證企業按照一般貿易進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
第三十三條 期貨專戶開戶銀行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持證企業上月資金匯出、匯入、劃轉、購匯情況報國家外匯局。
企業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期貨項下自有外匯資金和購匯匯出情況、期貨經紀機構的現金、頭寸報表即對帳單報國家外匯局。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半年境外機構授予的期貨項下授信額度及其使用情況、期貨盈虧情況及與其相對應的現貨盈虧情況報國家外匯局,國家外匯局與中國證監會每半年再進行一次雙線核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持證企業應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上月境外期貨業務情況,月報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信用額度及授信機構;
(二)已佔用的期貨交易保證金金額;
(三)持倉期貨合約品種、月份、數量、持倉方向、浮動盈虧金額;
(四)期貨交易平倉合約品種、月份、數量、買賣方向、價位、平倉盈虧金額;
(五)交割現貨的品種、數量、交割地;
(六)期貨交易相對應的現貨交易情況;
(七)期貨外匯帳戶購匯金額、匯往地點及機構名稱;
(八)期貨外匯帳戶匯入金額、匯入來源;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持證企業發生下列行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一)進出口權發生變化;
(二)境外期貨業務的負責人、風險管理人員和交易指令執行人員等從業人員發生變化;
(三)分立、合並或聯合經營;
(四)變更經營范圍;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持證企業有下列行為時,應當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許可證變更: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持證企業的下列事項進行日常檢查:
(一)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是否超范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四)是否進行投機交易;
(五)是否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六)是否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八)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持證企業應聘請期貨交易所在地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每2個月檢查境外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頭寸分布等情況,並將檢查情況報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九條 持證企業應在下列情況發生或知曉後的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境外期貨頭寸被強制平倉;
(二)與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發生法律糾紛;
(三)所選擇的境外期貨經紀機構或交易所發生重大財務虧損及法律糾紛;
(四)其他影響持證企業期貨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條 持證企業交易結算單、交易月結單等業務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一條 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借、轉讓、買賣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遺失或有嚴重破損,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重新申領。
第四十三條 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與營業執照的相關內容應當一致。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持證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確認其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持證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變更情況;
(三)境外期貨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套期保值的操作情況;
(六)外匯管理規定執行情況;
(七)期貨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持證企業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並加蓋年檢戳記。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管理部門應當對持證企業的境外期貨交易和資金情況保密。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對持證企業和開戶銀行在境外期貨業務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由國家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嚴重違法或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司法機關或監管機構立案查處的持證企業,或未通過年檢的持證企業,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責令其暫停境外期貨業務或注銷其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五十條 持證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等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境外期貨業務資格或者吊銷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或備案義務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獲准而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材料、文件的;
(五)偽造、塗改或者不按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六)偽造、塗改、出借、轉讓、買賣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有違反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發文單位對各自所涉及的內容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玖』 現在中國人民銀行對成立從事外匯、期貨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公司是什麼政策啊請大蝦指點。
從明年開始,支付行業必須注冊一個億,而且必須一到二年蠃利的
在2010.9.1後申請此類的公司,批下來比較慢,耐心等待.加油,.
『拾』 投資管理公司的什麼業務需要前置許可
前置許可證件是指當事人在辦理當前許可事項時,必須持有的上一環節的許可證件。例如,從事卷煙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或者審驗《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許可時,必須持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同樣,如果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才能辦理《營業執照》,在這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就是前置許可證件。
49 銀 行 業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 ①商業銀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②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由外匯管理機關核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含郵政儲蓄網點
50 非 銀 行 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成立
51 證 券 業 《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 ①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章程、公司形式、合並分立及終止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修改章程、變更重大事項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52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實行業務許可
53 期貨業 《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①期貨經紀公司設立、業務范圍、解散、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境外期貨業務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聯合行文批復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審批下放到證監會派出機構,頒發營業部經營許可證(見第三批下放管理許可權第32項);取消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核准(見第三批第298項)
54 保險業 《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①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名稱、注冊資本、住所、業務范圍、合並、分立、修改章程、變更出資人、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終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批;③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機構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 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分支機構設立審批許可權下放到保監會派出機構(見第三批下放許可權第38 、39、40項);取消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的開業核准(見第三批第325、326、337項)
55 典當行 《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
投資管理公司的什麼業務需要前置許可——這是國家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