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支付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的總稱。
2、表外業務:是商業銀行從事的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的經營活動。
二、具體業務不同
1、中間業務:匯兌業務,客戶將現款交給銀行,由銀行匯給住在其他地方的第三者; 信用證業務,客戶委託銀行向異地賣主支付貨款的商品信用證業務,和客戶將一定現款交與銀行換取一種憑證,用於在該行其他城市的分支機構或往來銀行匯兌現金的貨幣信用證業務等。
2、表外業務:貸款承諾,這種承諾又可分為可撤銷承諾和不可撤銷承諾兩種;擔保;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貨、互換、期權、遠期合約、利率上下限等;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代理、證券包銷和分銷、黃金交易等。
(1)銀行貴金屬中間業務是什麼擴展閱讀:
表外業務的分類:
1、在擔保中,被擔保人由於破產而無法履約,銀行作為擔保人就要承擔債務。
2、客戶違約。
3、由於市場條件的變化,銀行對客戶的保證變為銀行實際資產的配置。
4、在期權、期貨和調換交易中,銀行的風險的不確定性更大。
Ⅱ 什麼是銀行的「中間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
資產業務放貸款這類,負債業務就是拉存款啊,中間業務就是除了存貸款外的那些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代理客戶辦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是銀行不需動用自己的資金,依託業務、技術、機構、信譽和人才等優勢,以中間人的身份代理客戶承辦收付和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種金融服務並據以收取手續費的業務。銀行經營中間業務無須佔用自己的資金,是在銀行的資產負債信用業務的基礎上產生的,並可以促使銀行信用業務的發展和擴大。中間業務占銀行收入比重逐年加大
資產業務,是指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也就是商業銀行將其吸收的資金貸放或投資出去賺取收益的活動。商業銀行盈利狀況如何經營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資金運用的結果 ,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一般有以下構成 ,其中以貸款和投資最為重要。
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通過對外負債方式籌措日常工作所需資金的活動,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的基礎,主要由自有資本、存款和借款構成,其中存款和借款屬於吸收的外來資金,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表內業務就是在資產負債表裡面的,諸如信貸業務,債券投資業務等等;表外的就是走一些通道,沒有或者沒有完全將風險反映在財務報表裡面的那些業務。
Ⅲ 什麼是銀行櫃台中間業務,具體是
通俗的說,就是銀行不需要動用自己的錢就能賺取手續費的業務就叫做中間業務。包括存取款、匯款轉賬、掛失、補辦卡、買支票、買網銀U盾、辦理手機銀行、辦理貴金屬賬戶等等等等。
Ⅳ 請問商業銀行的投行業務與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有什麼區別
中間業務我這里給個粗略的定義,傳統業務是存貸兩頭,中間就是提供的附加服務和收費。
比如說銀行有基金、保險代銷資格,它賣基金保險收入就屬於這種
比如說銀行有貴金屬,期貨等資格,他提供的通道服務,收取介紹費也屬於這種
比如說銀行給基金或者機構客戶提供資產託管,這類收入也是中間業務
投行業務,本質上來說,商業銀行是沒有投行業務的
國內的投行業務應該是有券商來承接的。就是幫企業直接融資(股權、債權融資)
商業銀行給企業提供的是間接融資。也就是他給企業提供借錢,而這個錢是儲戶的,也就是已經是第二道了。而投行提供的服務就是我幫你企業咨詢,提供顧問,最後企業上市或者發行債權,直接面向社會公眾募集(直接面向公眾,就是直接融資)
Ⅳ 什麼叫銀行的中間業務
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收付及其他委託代理事項、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業務。在辦理這類業務時,銀行既不是債務人也不是債權人,而是處於受委託代理地位,以中間人身份進行各項業務活動。
銀行中間業務基本上都是服務性質的,它既滿足了經濟社會對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的需求,又能為商業銀行吸引更多顧客,增加其經營利潤。中間業務主要包括結算業務、信託業務、租賃業務、代理融通業務、咨詢業務、銀行卡業務以及匯兌、承兌、信用證及電子計算機服務等多種業務。
與國外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相對較晚,在產品種類上也比較單一,僅限於結算、代理收費等勞動密集型產品。而技術含量高的資信調查、資產評估、個人理財、期貨期權以及衍生工具類業務在我國才剛剛起步,有的還基本沒有開展。雖然眼下我國各商業銀行已開展了約260餘個品種的中間業務,但其中相當一部分仍是不收費的。如郵寄對賬單、代發工資、銀證轉賬等業務都是免費的。
Ⅵ 銀行的中間業務是什麼意思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落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中,將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分為九類。
1.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如支票結算、進口押匯、承兌匯票等。
2.銀行卡業務,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款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4.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客戶債務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違約風險的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保函等。
5.承諾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信用的業務,包括貸款承諾、透支額度等可撤銷承諾和備用信用額度、回購協議、票據發行便利等不可撤銷承諾兩種。
6.交易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風險管理的需要,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包括期貨、期權等各類金融衍生業務。
7.基金託管業務,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的基金的全部資產,為所託管的基金辦理基金資金清算款項劃撥、會計核算、基金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
8.咨詢顧問類業務,是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結合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特點,形成系統的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經營管理需要的服務活動,主要包括財務顧問和現金管理業務等。
9.其他類中間業務,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