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匯公司合法嗎,剛入職有點慌
外匯公司合法嗎?剛入職有點慌,他這個外匯公司,他也是金融裡面的一種理念,他都是正規的,而且嗯,沒有必要太過恐慌,還是一點點的慢慢適應就好了
2. 國家打擊外匯,有點擔心!
國家打擊的是黑平台了,這樣擾亂市場的平台就應該打擊,保護投資者安全,正規平台國家是不打擊的,打個比方:股票在國內是受正規監管的,所以大家都做(正規監管都還有內幕交易,外匯沒有人能夠操縱的)朝鮮等一些小國家沒有股票,他們的公民做國內股票可以做的啊國外的人也可以做,同樣外匯在國外是受正規監管的,為什麼國內就不能做呢,同樣是受正規監管。只是投資者在不同地區,受監管的地方不同罷了。放心的做吧,
3. 8月1日取消核銷單後國家怎麼監管企業的外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4. 國家打擊外匯交易嗎
正常交易不打擊,非法的打擊。
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
5. 在深圳,有很多公司代理國外的外匯黃金平台,請問這些公司做到不被國家查呢,國家不是明令禁止這些的嗎。
國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禁止外匯黃金交易,雖然我們國家現在沒有成立正規市場,但是什麼市場都是這樣一步步走過來的。現在炒黃金外匯的人很多,以後會越來越多,規范市場是早晚的事。不過規范之前,才是最掙錢的時候。就像股市,90年代的時候多好賺啊,但是現在有幾個是能賺錢的。
6. 國內好的外匯清算機構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機構既有私營的,也有政府或貨幣當局組建的;既有地方性的,也有全國范圍的;既有隻提供國內清算服務的,也有提供國際性清算服務的協會組織,等等。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二、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三、將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五、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以共犯論,依照本決定從重處罰。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七、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八、犯本決定規定之罪,依法被追繳、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外匯監管是監管些什麼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了達到維持本國貨幣匯價和平衡國際收支的目的,以法令形式對國際結算和外匯交易實行限制的一種制度。
在外匯行業,要想了解一家交易商是否正規,是否擁有真正的行業實力和能力,不僅僅要看他是否接受正規的監管,還要從實力、地區、市場深度、成交環境等方面來綜合評估。
查詢監管問題,首先要搞清楚目前主流有效力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主要有以下的監管機構:英國FCA、美國NFA、日本FSA、香港SFC、澳大利亞ASIC、新加坡MAS、紐西蘭FMA、塞普勒斯CySEC、紐西蘭FSP等,這些是比較主流的監管機構。
拿到平台的監管號之後,看他宣傳的是拿的哪家機構的監管,然後登錄相應機構的官網,輸入他提供的監管號,來查詢相關信息。要仔細核對監管機構查詢而來的名稱、網址、聯系地址、聯系電話、注冊時間、業務類型等,是否與這個平台宣傳的是一致,如果一致,那麼他是一家正規的監管經紀商,如果不一致,很有可能是套牌平台,要立即遠離。
9. 國家是打壓外匯入金第三方支付公司嗎
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涉及到外匯平台的境外支付業務,很多都會受到打壓;
像之前常用的銀聯電子支付、環迅支付,現在很少做國際三方支付業務了,尤其是環迅支付目前只做國內三方支付業務。
10. 外匯市場國家在整頓嗎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逃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逃匯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四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五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條 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並處非法套匯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二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四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五非法套匯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一條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外匯指定銀行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第四十三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人民幣匯率管理、外匯存貸款利率管理或者外匯交易市場管理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境內機構有下列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辦理對外借款的;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的;四有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的。第四十五條 境內機構有下列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二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三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四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第四十六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擅自在境內、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出借、串用、轉讓外匯帳戶的,或者擅自改變外匯帳戶使用范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撤銷外匯帳戶,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規定,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者重復使用進出口核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一條 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