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貨公司員工可以開公司嗎
公務員經商禁止性規定是存在的,但是期貨公司只是民間企業而已,非國家工作人員,不受限制,可隨意注冊公司。
1、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的,應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法》53條、42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失效)》31條、49條)
2、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法》102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失效)》73條)
3、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公務員法》106條)
4、2001.4.3之前規定領導幹部不得買賣股票,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購買、收受「原始股」;《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2001.4.3)規定,允許黨政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2001.4.3)
《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1993.10.5)規定,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中發[1997]9號97.9.3)再次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政府機關、人大和政協機關,法官、檢察官,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等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單位,具體如下:
一是國家機關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政府機關、人大和政協機關;
二是法院、檢察系統機關工作人員入公務員范圍;
三是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員范圍;
四是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經批准對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如總工會、團委、婦聯、科協、文聯。
五是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各地的商檢局、工商局、部分稅務局和公安派出所等。
另(1)工勤人員均不列入公務員。工勤人員是指在工勤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如機關食堂、車隊、清潔服務隊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論其原來是幹部還是工人,都不列入公務員。
(2)對於各級人大機關而言,行政編制在人大或其他公務員系統的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如人大主任一般由省委書記兼任或由專人專職就屬於公務員,而沒有編制的如農民身份人大代表、民營企業家擔任的人大副主任就不是公務員。
(3)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中一般僅政策研究室、地方政府編譯室為政府序列,按照公務員對待;黨校等則實行區別管理崗和技術崗、分開管理的辦法部分界定為公務員;而類似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術單位則劃入了公益性事業單位。
Ⅱ 股票期權在公司上市後可以為代價轉為股權嗎
期權是到期獲得一定的權利,要看公司給您的期權是約定價格買入還是約定時間給股份 。
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同於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
股票期權的行使會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購買未發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從公司購買而非從二級市場購買。
(2)寧波杉立期貨變更股權擴展閱讀:
一般股票期權具有如下幾個顯著特徵:
1、同普通的期權一樣,股票期權也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經營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購不購買公司的股票;
2、這種權利是公司無償贈送給它的經營者的,也就是說,經營者在受聘期內按協議獲得這一權利,而一種權利本身也就意味著一種「內在價值」,期權的內在價值表現為它的「期權價」;
3、雖然股票期權和權利是公司無償贈送的,但是與這種權利聯系的公司股票卻不是如此,即股票是要經營者用錢去購買的。
期權特點
損益結構
與股票、期貨等投資工具相比,期權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其非線性的損益結構。
正是期權的非線性的損益結構,才使期權在風險管理、組合投資方面具有了明顯的優勢。通過不同期權、期權與其他投資工具的組合,投資者可以構造出不同風險收益狀況的投資組合。
期權交易風險
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使買賣雙方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狀況。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買方與賣方部位的均面臨著權利金不利變化的風險。
這點與期貨相同,即在權利金的范圍內,如果買的低而賣的高,平倉就能獲利。相反則虧損。與期貨不同的是,其風險控制在權利金範圍內。
期權空頭持倉的風險則存在與期貨部位相同的不確定性。由於期權賣方收到的權利金能夠為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在價格發生不利變動時,能夠抵消期權賣方的部份損失。
雖然期權買方的風險有限,但其虧損的比例卻有可能是100%,有限的虧損加起來就變成了較大的虧損。期權賣方可以收到權利金,一旦價格發生較大的不利變化或者波動率大幅升高。
盡管期貨的價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無限上漲,但從資金管理的角度來講,對於許多交易者來說,此時的損失已相當於「無限」了。因此,在進行期權投資之前,投資者一定要全面客觀地認識期權交易的風險。
Ⅲ 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
二、第四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三、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四、刪去第八條第三款。
五、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六、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七、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九、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十、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一、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六條。
十三、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經批准,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二)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
「(五)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十四、第七十八條改為第七十五條,修改為:「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一條,修改為:「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本條例已有規定的外,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於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十六、第八十五條改為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商品期貨合約,是指以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第二項修改為:「(二)金融期貨合約,是指以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第三項修改為:「(三)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准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第四項修改為:「(四)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第九項修改為:「(九)標准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具並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准化提貨憑證」。
十七、刪去第八十九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07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
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
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准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三章期貨公司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合並、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變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五)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二)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
(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並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四章期貨交易基本規則
第二十四條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後,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第二十六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並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准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第二十九條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准,並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除用於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並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准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四十二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五章期貨業協會
第四十四條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期貨公司以及其他專門從事期貨經營的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並繳納會員費。
第四十五條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行業自律性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性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四)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七)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八)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
Ⅳ 興業期貨有限公司的大事紀要
時間 事件簡稱 事件內容(200字以內) 1993-03-22 公司成立 寧波杉立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開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經紀業務許可證。 1999-08-28 公司增資 注冊資本由2000萬元增加至3000萬元,變更後杉杉集團出資2700萬元,佔90%,寧波保稅區杉杉紡織品有限出資300萬元,佔10%。 2004-06-11 股權轉讓 寧波保稅區瑞和紡織品有限公司將10%股權轉讓給寧波大榭開發區德輝貿易有限公司 2007-09-21 公司增資、股權轉讓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同時,杉杉集團將其股權中的700萬元轉讓給上海易恩實業有限公司,245萬轉讓給寧波天騰貿易有限公司,240萬轉讓給寧波吉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215萬轉讓給寧波市鄞州鑫江貿易有限公司.變更後上海易恩2700萬,佔54%;杉杉集團1300萬,佔26%;大榭開發區德輝貿易300萬,佔6%;天騰貿易245萬,佔4.9%;吉申投資240萬,佔4.8%;鑫江貿易215萬,佔4.3%。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期貨字[2007]170號文核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2000萬元,由上海易恩實業有限公司投入,變更後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 2008-12-08 股權轉讓 寧波大榭開發區德輝貿易有限公司將持有的6%的股權(300萬元)分別轉讓給寧波泓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4%的股權(200萬元),和寧波市鄞州潤津貿易有限公司2%的股權(100萬元)。 2010-06-21 公司增資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846號核准,公司注冊資本由5000萬元變更為10000萬元,變更後為上海杉融實業有限公司出資8000萬元,佔80%;寧波天騰貿易有限公司出資490萬元,佔4.9%;寧波吉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資480萬元,佔4.8%;寧波市鄞州鑫江貿易有限公司出資430萬元,佔4.3%;寧波泓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資400萬元,佔4%;寧波市鄞州潤津貿易有限公司出資200萬元,佔2%。 2014-04-04 股權變更 根據寧波證監局(2014)甬證監許可(17)號文件核准,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入股寧波杉立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占股份29.7%。 2014-09-28 公司名稱變更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我公司名稱由「寧波杉立期貨經紀有限公司」變更為「興業期貨有限公司」。
Ⅳ 期貨問題
〖金屬市場〗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成交及持倉排名表zn0804...
交易品種:zn0804 交易日期:20080122
名次 會員簡稱 成交量 增減 會員簡稱 持買單量 增減 會員簡稱 持賣單量 增減
1 魯能金穗 1519 -8288 浙江大越 5191 -569 五礦實達 2565 -10
2 國際期貨 1452 -15879 國際期貨 2231 180 上海中期 1713 -196
3 浙江中大 1097 -9334 浙江中大 1100 -128 平安期貨 1557 -13
4 浙江新華 1040 -3099 魯能金穗 869 561 浙江新華 978 732
5 浙江大越 828 -3028 浙江永安 815 29 國際期貨 968 -278
6 浙江永安 793 -5695 上海中期 752 -141 中鋼期貨 817 -93
7 徽商期貨 561 -1261 北京首創 749 44 浙江中大 801 -131
8 金友期貨 554 455 南華期貨 685 -141 株冶集團 800 0
9 上海中期 553 -2532 寧波杉立 521 8 上海通聯 718 0
10 河南萬達 553 -11368 江蘇弘業 464 -20 河南萬達 650 3
11 經易期貨 523 -1758 中糧期貨 461 17 長城偉業 606 3
12 珠江期貨 507 -2714 廣發期貨 383 34 上海金源 539 10
13 南華期貨 486 -5600 浙江天馬 334 36 南華期貨 503 -73
14 無錫國聯 448 -949 珠江期貨 325 -56 金瑞期貨 492 0
15 大華期貨 448 -1841 南粵期貨 305 66 中糧期貨 483 -29
16 上海大陸 434 -1618 德盛期貨 294 -10 魯能金穗 447 -330
17 寧波杉立 417 -1519 河北恆銀 279 -6 德盛期貨 445 4
18 中輝期貨 347 -9160 浙江新華 277 -46 新紀元 432 43
19 浙江天馬 319 -1061 魯證期貨 236 -52 上海東方 404 -2
20 道通期貨 292 -3156 蘇州中辰 235 30 珠江期貨 378 -93
13171 -89405 16506 -164 16296 -453
Ⅵ 急!!中國共有多少家期貨公司
就這么多。期貨業協會官網上的,多的沒有。
Ⅶ 期貨法人開戶指定銀行的問題
是這樣的,法人戶開戶行 必須是國有五大銀行,其他銀行證監會規定不允許開戶。
Ⅷ 注冊資本金額及股東所佔比例變更准備哪些資料
1,注冊資本金額及股東所佔比例變更所需要准備的資料:要寫股東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東投資股份這一條,將變更的股份形成文字,並將原投資額、現增或減金額,所佔股份都要擬定好。
最好到工商局去領表,他們會作指導的。2, 參考稅法資料: 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者股權結構、住所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為了規范期貨經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變更行為,督促公司嚴格依法履行變更程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公司申請變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申請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條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條件
擬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二)程序
1、申請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應當向所在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駐的監管局(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抄送中國證監會。
2、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明確的審查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
3、中國證監會依據派出機構的審查意見,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定,同時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公司持《期貨經紀公司許可證申領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一)和原《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到中國證監會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5、領取新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後,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自領取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新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申請文件及材料
1、《期貨經紀公司變更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二);
2、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請示(參考格式見附件三);
3、公司股東會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原件),若公司章程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決定的,提供董事會決議(原件)和公司章程;
4、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准文件(復印件)。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二、 申請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條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條件
1、變更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2、增加註冊資本的,新增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應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減資程序。
(二)程序
公司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程序與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同。
(三)申請文件及材料
1、《期貨經紀公司變更申請表》;
2、公司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請示(參考格式見附件四);
3、公司股東會關於變更注冊資本的決議(原件);
4、經股東會通過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5、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
6、公司申請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供增資合同,增資合同中應當明確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增資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增資合同方生效;
(2)增資合同生效後才能實際履行;
(3)增資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並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後,公司才能以新注冊資本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如增資後涉及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增資合同中還應當明確變更申請經核准並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後,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稱、新法定代表人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7、公司申請減資的,還應當提供按照《公司法》要求的公告材料的復印件;
8、變更後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參考格式見附件五);
9、公司出具的專項報告,詳細說明注冊資本變更後,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是否發生變更;如發生變更,擬任人員是否已取得相應任職資格。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三、申請變更公司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的條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權且無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條件
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擬參股的股東已取得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
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權且無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擬參股的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國公司法人資格,且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其向期貨經紀公司出資;
2、沒有未決訴訟,或者未決訴訟標的金額低於凈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沒有逃廢債務的行為;
5、沒有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自然人控股股東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7、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期貨經紀公司與其出資人之間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內不存在未經許可私自受讓或者參股期貨經紀公司的行為。
(二)程序
1、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
(1)申請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公司應當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抄送中國證監會。
(2)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明確的審查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
(3)中國證監會依據派出機構的審查意見,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的決定,同時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公司持《期貨經紀公司許可證申領表》和原《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到中國證監會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5)領取新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後,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自領取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新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2、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權且無實際控制權的股東
(1)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權且無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公司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同時提交有關材料。對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企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報告。
(2)股東不具備有關條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公司糾正;具備有關條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司出具領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的通知,抄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3)公司持領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的通知、《期貨經紀公司許可證申領表》和原《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到中國證監會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三)申請(或報告)文件及材料
1、《期貨經紀公司變更申請表》;
2、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的請示或者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六);
3、股東會關於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的決議(原件),決議中應當表明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期貨經紀公司擬轉讓股權或者擬吸收新股東增資;
(2)擬參股股東的名稱及變更後擬參股股東所佔股權比例。
4、申請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提交擬參股股東的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核准文件和擬參股股東的承諾書,承諾截至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之日,其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期貨經紀公司股東的所有條件要求;
5、股權轉讓合同書(原件)。申請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書中應當明確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股權轉讓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股權轉讓合同方生效;
(2)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才能實際履行;
(3)中國證監會核准股權轉讓前,擬參股股東不得實際控制公司,現有股東必須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至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
(4)股權轉讓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並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後,公司才能以新注冊資本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如股權轉讓後涉及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股權轉讓合同還應當明確變更申請經核准或者報告並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後,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稱、新法定代表人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6、經股東會通過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7、變更後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
8、公司出具的專項報告,詳細說明股東或者股權結構變更後,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是否發生變更,如發生變更,擬任人員是否已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