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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分房

發布時間:2022-06-01 07:19:41

㈠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自然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外自然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綜發復[2007]8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關於境外自然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有關問題的請示》(上海匯發〔2007〕8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華僑購買境內商品房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資本項目房地產項下外匯業務操作規程>》(銀行版、外匯局版)的通知》(匯綜發〔2007〕83號)的要求提供相應文件。
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境內商品房,其中一方為境內個人,另一方為境外個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的,應當按照境外個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購買境內商品房的相關規定辦理。
此復。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發布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7年08月14日 實施日期:2007年08月14日 (中央法規)

匯綜發〔2007〕83號,見參考資料.

㈡ 外匯管理局對個人投資換匯有什麼限制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㈢ 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員工宿舍嗎

要看地方,一般偏遠的話,可能會提供

㈣ 國家外匯局待遇值得去嗎

業內聽說還是不錯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設有34個分局、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
直轄市設立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在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與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分支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㈤ 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境內居民的概念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人,以及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

㈥ 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搞好住房分配工作,糾正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職工住房困難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解決。無單位歸屬的居民由戶口所在地區政府負責解決。第三條住房分配實行先售後租的原則。第四條住房分配首先面向居住特別困難戶(以下簡稱居住特困戶)。居住特困戶的條件,根據《上海市解決居住困難戶住房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確定,並優先解決。第五條居住困難戶和其它需要解決住房問題對象的條件,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第六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分配,按滬委組(82)第866號文辦理,退休職工的住房分配,按《上海市老年人保護條例》「對退休前住房有困難,退休後仍未得到改善的老年人,其原工作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當與在職職工同等對待。」的規定辦理。第七條單位自籌資金建造、購買的住房,有關單位、領導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截留、提取,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房源。第八條嚴禁行政、事業、企業(不含三資企業)單位動用各種外匯(包括調劑外匯)購買商品房。外匯管理部門、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各種售房單位,以及房地產管理和交易機構,要嚴格把關,不得為其辦理手續。第九條嚴禁任何人私自動用公款為領導幹部購買住房。第十條住房分配必須發揚民主、公開進行,接受群眾監督。第十一條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是負責住房分配工作的機構。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成員由行政、工會協商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通過後產生。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成員包括行政、工會、職工代表等各方面人員,其成員必須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並為群眾信任。
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應民主協商產生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負責單位的住房分配工作。第十二條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分房辦法,企業並需提請職代會審議決定。分房辦法經職代會審議決定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第十三條根據職代會審議決定的分房辦法,由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會同行政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企業由職代會民主管理小組負責檢查、監督。第十四條房源和困難戶調查核實情況、分房方案、初擬的分配名單都要公布,徵求職工意見。正式分配名單經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討論通過後,予以公布。第十五條單位行政負責人對人才引進或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確需優先分配住房的,可提出意見,經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討論同意後予以解決。第十六條上級主管機關管理的領導幹部,分房條件和標准由上級主管機關制訂。對提職不滿兩年者,按提職後的標准分配住房的,要從嚴掌握。第十七條上級主管機關管理的領導幹部的住房分配,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即由本人向所在單位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提出申請,由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按有關規定和調查核實情況提出意見,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同意後,才能分配。第十八條在住房分配中,各級領導部門和領導幹部不得徇私情、打招呼。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要以身作則,不準利用職權多分房、佔好房。對住房分配中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各級主管領導部門及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及時嚴肅處理。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上海市住房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㈦ 國家外匯管理局平台分配許可權時,忘了要給國際收支申報分配許可權了,就

當然可以再添加了,不然豈不天下大亂了

㈧ 居民個人可以海外買房嗎 又如何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居民個人是不可以在海外買房的,海外買房屬於投資,個人兌換的外匯只能用於消費類。

購匯不得用於境外購房及投資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國家外匯局還對購匯的用途進行了限制。北京晨報記者注意到,在今年新版的《個人購匯申請表》中明確寫道,「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實際上,近年來隨著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貶值走勢不斷,以人民幣兌換成美元或其他貨幣進行海外資產配置的投資者越來越多。尤其是2016年,不少投資者將目光聚焦在了香港保險上。

國家外匯局表示,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對於投資,國家外匯局表示,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

(8)外匯局分房擴展閱讀

違規使用外匯購房會被納入信用記錄:

「螞蟻搬家」將被列入關注名單

未來,個人通過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匯額度進行資金的違規跨境流動,這俗稱為「螞蟻搬家」的方式將被外匯局列入其「關注名單」。

國家外匯局表示,對虛假申報、騙匯、欺詐、洗錢、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的個人列入「關注名單」,並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在新版的《個人購匯申請書》中寫明,「不得虛假申請個人購匯信息」、「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㈨ 什麼叫外匯管理局,主要做什麼

外匯管理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下的一個分支機構。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內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容主要職責是:(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外匯管理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下的一個分支機構,級別比人行低半級.
主要是負責外匯出入境管理.

㈩ 外匯管理局是干什麼的

國家外匯局負責管理國家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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