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衛行詐騙案
只能算是治安案件;拘留;還不到判刑的標准一、概念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
(三)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 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 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 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 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 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 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 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 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 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 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⑵ 遇到外匯金融詐騙案,錢騙子也轉了,還能追回嗎
說實話,騙子雖然說是抓到了,但是他的錢也不知道花到哪裡去了,要追回錢的可能性真的很小了。
⑶ 詐騙外匯罪怎麼追究刑事責任
騙購外匯罪既遂刑事責任:
1、行為人構成騙購外匯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2、騙購外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⑷ 構成外匯詐騙罪可以給什麼處罰
騙購外匯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
1、犯騙購外匯罪的,一般可以追究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逃匯數額5%-30%罰金的刑事責任;
2、犯罪數額達到巨大標准、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其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逃匯數額5%-30%罰金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⑸ 女子輕信外匯理財產品被誆走40萬,外匯理財到底靠不靠譜
女子輕信外匯理財產品被騙40萬,這樣的外匯理財肯定是騙局,騙子的騙局手段高明讓人防不勝防,即便是不斷有這方面的宣傳仍然有人上當受騙, 說到底最終是為了一個“錢”字。前不久南寧市有女子報警說自己在某理財購買的外匯被騙40萬,本來想要賺個盆滿缽滿,結果卻是血本無歸。
而通過社交平台加的好友基本上是對方的托,他們會通過各種社交平台尋找目標,給自己制定一個虛擬的人設,跟人“套近乎、培養感情”,等到獲得對方的信任之後便開始拋出高額回報的誘餌受害人,讓受害人添加某個外匯投資群,其實群里的人都是托,通過各種投資成功的曬單烘托氣氛,打消受害者的顧慮。等到受害者相信之後,會讓受害者掃碼下載一個根本不存在的APP並讓對方在虛假的APP理財上投資。
⑹ 外匯詐騙公司業務員怎麼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3、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案例
17名90後年輕人,以所謂的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為交易平台,在5個月時間里共詐騙230萬余元。記者從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信陽市中院以詐騙罪判處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5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對代某等3人並處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
27歲的代某與4個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證券咨詢代理。因業務出現問題,代某等人開始尋找新的掙錢機會。2017年4月,他們終於等到了所謂的「新機會」,開始電信詐騙。
江某向代某推薦一款自稱是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的交易平台,宣稱這個平台是做網路股票和外匯投資。客戶投入平台的錢,除平台提取手續費、平台提供者獲利外,加入者可獲取投資人90%的投資款。
開通「富通外匯」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冊公司、不需要簽合作協議,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銀行卡。如此條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決定與江某合作。
雙方達成協議後,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號,開通了平台鏈接。此後,代某等5人籌資,租賃合肥市經開區翡翠湖一場地作為辦公場所,購買電腦、辦公桌等用品,5人約定按出資款的多少佔有股份並分紅。
其中,代某占股21%。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並規避風險,5人各拿出2%的股份給江某,江某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佔有股份10%。
隨後,代某開始「招兵買馬」,將其從事證券咨詢代理時的同事趙某等人招聘進來,代某任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及管理,其他4人分別負責財務、開支、員工招聘、後勤保障等工作,並下設市場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匯」平台在具體操作中,設有「富通財富俱樂部」「財富共贏俱樂部」兩個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戶信息,業務員按照事先准備好的「話術」本上的流程與客戶對話,讓客戶關注股票行情,之後電話回訪客戶,讓客戶加QQ群聊天,業務員會有數個QQ號。
在群里,各業務員發股票上漲的截圖等信息,藉此機會向客戶推薦外匯,誘騙客戶投資「富通外匯」交易平台。
在此期間,牛某等冒充外匯分析師,讓客戶在平台里投資,指導客戶在網上操作,讓他們把錢打入指定地方,剛開始讓客戶賺錢,吸引他們加大投資,隨後將錢虧空。客戶每往平台虧損一筆,各業務員、組長、交易部的成員等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成。
信陽市中院二審認為,17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⑺ 外匯被騙了9萬要怎麼追回錢
被詐騙之後,應該盡快到公安機關立案,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⑻ 張夕晨:外匯黃金詐騙內幕曝光,不了解不知道有多可怕
隨著時代高速發展通貨膨脹,錢是越來越不值錢,越來越多的人投入到黃金外匯當中,讓總個市場一片混亂應,市場缺乏對投資者的資金保護,各種虛假代理機構,平台如雨後春筍冒出來,這里分享一個案例
今年3月初,我遇到了一位在外打拚的先生找我求助,挽回他的外匯虧的錢。林先生本人並沒有炒外匯,而是他的岳父,王某16年開始炒股,因為小散在股市很難長期獲利是眾所周知的一件事,後來因為一通推銷電話被騙入外匯資金盤虧損了五十萬。
事情是這樣的,王先生接了一通來自廣西的電話,對方稱分析師助理,以幫王先生推薦古票的名義添加了王生的社交軟體,對方在通話中很准確的把握住王先生參與股票且急於解套的心理,遂每隔兩天就發來分析王先生所購買的「博彥科技」股票動向,大肆談論國內股市機制不健全,都是莊家操縱,小散戶只有被宰的份,並灌輸炒外匯的種種好處,說什麼資金進入國際市場,與每天6萬億美金的交易額,市場沒有主力和莊家,賺錢容易,一天22小時T0交易、白天晚上都能操作等等好處,讓其對外匯交易產生嚮往。
還推薦王先生添加了該公司的職業分析師紀某,該分析師朋友圈背景是一張「2017年金融行業風雲人物」的獎狀,獲獎人一欄「正是」紀某本人。並未王先生制定了一份「匯海拾金」計劃書,計劃在短短一個月內,通過外匯黃金XAUUSD、歐美、日美等三個產品超短線操作實現120%的回報,每天操作時間要達到4小時以上。王先生遂被「高回報」打動,在該公司的平台富拓FXTM開滬入金。在對方與紀某的誇談下,入金總額達50萬,約合8萬美元。這五十萬是王先生拆借了親戚很大一部分,其女婿佔了40%多,想把之前股市虧損都一次性撈回來
⑼ 外匯詐騙能否追回錢款
外匯詐騙報警後,能不能追回錢,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公安機關會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追繳後會進行退賠。生活中,電信詐騙、網路詐騙等詐騙案件屢有發生,受害者報警後,有些案件警方予以立案追查,有些案件警方卻不予立案,這就涉及到詐騙罪的立案標准問題。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即構成詐騙罪。所謂數額較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即為數額較大。因此,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以3000元為起點。通常情況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千元以上的,就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受害者報警時,警方都應該以刑事案件立案並追查。但司法解釋又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3千元至1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地區,是有不同的詐騙罪立案標準的,如北京詐騙罪的立案起點3000元,上海的是4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⑽ 外匯詐騙案業務員怎樣判刑
法律分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和同夥通謀某項犯罪的話,以共同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