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指期貨交易規則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范期貨公司會員業務操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的開戶申請資料,全面履行測試、評估職責,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第二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准操作要求第一節 可用資金要求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第五條 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標准作為計算依據。第二節 知識測試要求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第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的指定下單人、結算單確認人、資金調撥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後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第十條 測試完成後,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於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於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培訓後再組織其參加測試。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第三節 交易經歷要求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法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或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第十五條 投資者在期貨公司會員為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一交易日日終應當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託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模擬交易數據,並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模擬交易經歷進行認定。第十六條 投資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第四節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資者的特殊要求第十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或者距申請開戶日期不超過三個月的月度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第十八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並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決策機制應當包括決策的主體與決策程序,操作流程應當明確業務環節、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制衡機制。第十九條 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提供相關監管機構、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第五節 其他要求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三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操作要求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綜合評估情況填寫《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見附件),期貨公司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評估復核人、開戶經辦人、客戶開發責任人和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估表上簽字或者蓋章。第二十二條 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對於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指標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二節 基本情況評估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的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和年齡。投資者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明應當為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等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第三節 投資經歷評估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投資經歷包括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與證券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與10分,兩項評分較高者為投資經歷得分。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和風險控制等情況對其投資經歷進行評分。第三十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證明。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股票對賬單作為證券交易經歷證明。第四節 財務狀況評估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投資者本人的金融類資產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對其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分值上限為50分。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證明文件或者近一個月內的金融類資產證明文件作為財務狀況證明。投資者同時提供上述兩類證明文件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分別評分後,取其最高得分作為投資者財務狀況評估得分,各項評分不得累加。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金融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權益、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等資產。第三十五條 對於符合金融資產特徵的其他資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其制定的實施辦法中明確其具體類型和證明材料要求。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提供的銀行存款證明應當為加蓋中國境內銀行業務章的本外幣定、活期存摺、存單等證明文件。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貨權益證明應當為加蓋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對賬單、加蓋基金公司專用章的基金份額證明、加蓋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交易結算單作為相關資產權益證明文件。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提供的債券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專用章的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等證明文件。投資者提供的黃金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業務章的紙黃金證明文件。投資者提供的理財產品(計劃)資產證明應當為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等機構簽署的相關協議或者由上述機構出具的資產證明文件。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證明應當為稅務機關出具的收入納稅證明、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單或者其他收入證明。第四十條 投資者提供的稅務機關的收入納稅證明應當為稅務登記部門出具的最近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單。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提供的工資流水單應當為銀行出具的最近連續三個月以上的代發工資銀行卡入賬單、代發工資活期存摺流水等證明文件。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證明應當為當前就職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勞資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文件。第五節 誠信狀況評估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資料庫,查詢投資者相關信息。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近兩個月內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或者其他信用證明文件作為誠信記錄的證明。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投資者誠信信息,結合投資者個人信用報告等信用證明文件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資料庫的信息,對投資者的誠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第四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⑵ 股指期貨是什麼
股指期貨(Stock Index Futures,即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資產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個特定的時間,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股指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股票價格指數。
⑶ 什麼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中金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包括投資者在不同會員有持倉,且合計達到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託會員向中金所報告。股指期貨的交易制度是現代商品經濟發展到高級階段以後產生的結果,所以對於風險控制的集中性研究是具有高等級制度約束的,那麼在風險控制制度裡面,包括大戶報告制度、漲跌停板制度、強制減倉制度等等。那麼在所有的制度裡面大戶報告制度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值得我們關注的一個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中金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包括投資者在不同會員有持倉,且合計達到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託會員向中金所報告。中金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准。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限倉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通過實施大戶報告制度,可以使中金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投資者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對於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要求達到中金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1)《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2)資金來源說明;
(3)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4)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5)中金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⑷ 什麼是股指怎樣交易股指
股指是股票價格指數簡稱,股票價格指數即股票指數。是由證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務機構編制的表明股票行市變動的一種供參考的指示數字。由於股票價格起伏無常,投資者必然面臨市場價格風險。對於具體某一種股票的價格變化,投資者容易了解,而對於多種股票的價格變化,要逐一了解,既不容易,也不勝其煩。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和需要,一些金融服務機構就利用自己的業務知識和熟悉市場的優勢,編制出股票價格指數,公開發布,作為市場價格變動的指標。投資者據此就可以檢驗自己投資的效果,並用以預測股票市場的動向。
股價指數一般由證券交易所、金融服務機構、咨詢研究機構或新聞單位編制和發布。其編制步聚如下:
(1)根據上市公司的行業分布、經濟實力、資信等級等因素,選擇適當數量的有代表性的股票,作為編制指數的樣本股票樣本股票可隨時變換或作數量上的增減,以保持良好的代表性。
(2)按期到股票市場上採集樣本股票的價格,簡稱采樣。採取的時間隔取決於股價指數的編制周期。以往的股價指數較多為按天編制,采樣價格即為每一交易日結束時的收盤價。股價指數的編制周期日益縮短,由「天」到「時」直至「分」,采樣頻率由一天一次變為全天隨時連續采樣。采樣價格也從單一的收盤價發展為每時每刻的最新成交價或一定時間周期內的平均價。一般來說,編制周期越短,股價指數的靈敏性越強,越能及時地體現股價的漲落變化。
(3)利用科學的方法和先進的手段計算出指數值,股價指數的計算方法主要有總和法,簡單平均法、綜合法等,計算手段已普及使用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了增強股價指數的准確性和靈敏性,必須尋求科學的計算方法和先進的計算技術的支持。
(4)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布。為保持股價指數的連續性,使各個時期計算出來的股價指數相互可比,有時還需要對指數值作相應的調整。
股價指數是一種定基指數,它是以某個特定的年份或具體日期為基期(基期的股價水平為100),將報告期的股價水平與基期的股價水平相比計算出來的百分比率,用百分數或百分點表示,為了避免報告期與基期之間所跨時期太遠而帶來計算上的麻煩,常先將報告期的股價水平與上一期的股價水平相比求得環比指數,然後利用環指數與定基指數之間的關系算出報告期的股價指數,即:
報告期股價指數(定基指數)=上期價指數(定基指數)X報告期股價數(環比指數)
這種求股價指數的方法,叫做連環法。當變更樣本或基期後需要對報告的指數值進行調整時,也可按此法從新基期往回溯源至舊基期,以保持股價指數的可比性。
⑸ 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大戶報告制度是怎樣操作
期貨大戶報告制度與限倉制度緊密相關的另外一個控制交易風險、防止大戶操縱中場行為的制度。那麼,到底大戶報告制度具體是怎樣規定的?期貨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申報的內容包括客戶的開戶情況、交易情況、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等,便於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以及大戶的交易風險情況。
了解焦炭期貨大戶報告制度的規定內容,大戶報告制度具體是怎樣規定的:會員(期貨公司)和客戶(個人和企業)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會員和客戶應主動於下一交易日15:00 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期貨公司會員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客戶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然後轉交交易所。期貨公司會員應保證客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交易所將不定期地對會員或客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持有頭寸合計達到報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並通知有關期貨公司會員,負責報送該客戶應報告情況的有關材料。具體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大戶報告制度」有關規定。
⑹ 股指期貨指的是什麼
股指期貨(Stock Index Futures,即股抄票價格指數期襲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資產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個特定的時間,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股指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股票價格指數。
⑺ 股指期貨交易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你好,股指期貨(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作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類型,股指期貨交易與普通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徵和流程。
股指期貨交易制度如下:
(1)保證金制度:在關於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上市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中,中金所規定股指期貨近月合約保證金為15%,遠月合約保證金為18%。
(2)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也稱為「逐日盯市」制度,簡單說來,就是期貨交易所要根據每日市場的價格波動對投資者所持有的合約計算盈虧並劃轉保證金賬戶中相應的資金。
(3)價格限制制度:漲跌停板制度主要用來限制期貨合約每日價格波動的最大幅度。根據漲跌停板的規定,某個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交易所事先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這一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一個交易日內,股指期貨的漲幅和跌幅限制設置為10%。
(4)持倉限額制度:交易所為了防範市場操縱和少數投資者風險過度集中的情況,對會員和客戶手中持有的合約數量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這就是持倉限額制度。中金所將非套保交易的單個股指期貨交易賬戶持倉限額由原先的600手調整為100手。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5)強行平倉制度: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或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將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性平倉處理,這就是強行平倉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時,應通過結算會員或交易會員向交易所或監管機構報告其資金和持倉情況。
(7)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當個別結算會員出現違約時,在動用完該違約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之後,可要求其他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要按比例共同承擔該會員的履約責任。結算會員聯保機制的建立確保了市場在極端行情下的正常運作。
⑻ 股指期貨交易規則的規則細節
股指期貨交易規則是指在股指期貨交易中應當遵循的規則。股指期貨(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作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類型,股指期貨交易與普通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徵和流程。
《交易規則》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交易時間與股市開盤時間同步,投資者可利用期指管理風險。
二、漲跌停板幅度為10%,取消熔斷,與股票市場保持一致。
三、最低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准為12%,假設滬深300指數為2300點,保證金比率為12%則交易一手需要保證金2300*300*12%=82800(元),費率調整後則需要69000元,每手降低了13800元。
四、交割日定在每月第三個周五,可規避股市月末波動。
五、遇漲跌停板,按「平倉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撮合成交。
六、每日交易結束後,將披露活躍合約前20名結算會員的成交量和持倉量。
七、單個非套保交易賬戶的持倉限額為100手,
八、出現極端行情時,中金所可謹慎使用強制減倉制度控制風險。
九、自然人也可以參與套期保值。
十、規則為期權等其他創新品種預留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