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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貴金屬的政策

發布時間:2022-06-01 16:50:39

㈠ 買黃金怎麼上稅

按照稅法規定,購買黃金是不用交稅的,銷售黃金才交增值稅

㈡ 中國央行降息對貴金屬的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

從短期影響的角度來看,中國的降息意味著流動性的增加,似乎對於貴金屬有著正專面的刺激作用,屬這也是上周五市場的反應。市場對於中國降息的第一反應是流動性的增加有利於貴金屬市場,然而流動性的增加並不必然導致貴金屬價格的上揚,因為在過去的一個月時間里我們看到當歐洲央行和日本央行不斷寬松其貨幣政策時,貴金屬市場反而是以下跌來回應。
從趨勢的角度來看,中國的降息不僅意味著貨幣政策上「全球皆松,唯美獨緊」的局面進一步明確,同時也向市場傳遞著新興經濟體相對美國經濟增速的優勢有所削弱的信號。就全球各國貨幣政策趨勢的全局來看,中國的降息是非美陣營中增加了一個寬松貨幣政策的成員,從而使得明年歐洲日本新興經濟體貨幣政策寬松但是美國貨幣政策偏緊的格局更加明顯。
綜上所述,中國降息對於美元匯率構成趨勢性的利好,而貴金屬要擺脫美元趨勢而獨立出來與美元同步上揚的可能性不高。

㈢ 國家對於黃金出口有哪些政策

黃金進出口新政策 藏金於民應對美元貶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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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21世紀珠寶網 發布時間: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網站上發布了《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據規定,注冊資本在3000萬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進出口黃金製品。

「這是黃金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前奏」,中國黃金協會副會長侯惠民認為,這會使更多的黃金交易商融入國際市場,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進一步接軌。但與此同時,也有觀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對進出口申請將實行「一事一批」,與此前的審批制度相比,有所趨嚴。種種跡象顯示,在黃金進出口新政背後,正昭示著監管層對待黃金屬性看法的微妙變化。

◆僅是「黃金製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見稿》將其適用范圍限定為「黃金製品」。據其規定,黃金製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黃金制首飾、器皿和工業金製品。

有疑問的是,上述黃金製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記者日前致電負責此事的央行貨幣金銀局。其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尚處徵求意見階段,還不便接受采訪。

征詢多位業內專家的看法,他們認為,從該《意見稿》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黃金製品」應該不包括原料金,據此,上海黃金交易所內交易的標准金塊,並不在此列。

據高賽爾金銀有限公司首席黃金分析師楊易君介紹,國際上,自由進出口的並不僅僅限於黃金製品,也包括原料金。從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漸進性的」。

上海黃金交易所成立於2002年10月。作為1993年以來中國黃金行業市場化的一個重要步驟,該所對原料金採用「集中競價」式的市場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統購統配」模式。

所謂「統購統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國家對黃金進行統一的購買和分配。即:產金企業所產黃金必須全部出售給央行,而用金企業所需用金必須向央行進行申請,由央行按照計劃統一分配。該體制的正式確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國第一部黃金立法《金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作為「統購統配」的必然邏輯,有關黃金進出口的事宜,在該《條例》中也規定由央行統一辦理。其中既包括黃金原料,也包括黃金製品。

並且明確規定後者「由央行統一收購進行外貿出口」。作為例外,為了鼓勵當時正在興起的黃金首飾加工產業,《條例》及後續的配套規章允許境內的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進口黃金原料,並製成產品出口。但整個過程,必須接受央行和海關的聯合監控。其程序是:加工貿易的黃金原料進口,需到當地央行進行備案,海關不予設限;加工貿易的黃金製品在出廠前,則必須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檢查產品所含黃金重量,核對合同,並逐次登記,制發《金銀產品出口准許證》。然後再由海關憑借央行的許可證放行,否則不準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通知,重申「金銀的進口必須經過央行的統一批准。」至此,計劃模式下的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輕工部所屬金銀首飾加工企業嘉興金帆製品金銀有限公司的徐經理說,即便是加工貿易所進口的黃金原料,實際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范疇,「因此,整個黃金及其製品的進出口完全處在央行的監控之下,央行才是實際上的惟一進出口主體。」這種模式至少持續到2003年。期間,盡管國內的黃金市場各個環節次第引入市場機制,但在進出口方面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黃金進出口權下放

2003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央行和外經貿部批准,獲得黃金進出口權。但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商業銀行辦理黃金進出口收付匯及核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3號)顯示,其進出口權仍須由央行代理進行。

此前,早在1998年,為解決深圳市場上的黃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經總行批准於1998年與瑞士銀行合作開展了黃金寄售業務,開始探索利用國際市場的黃金資源來滿足國內市場的黃金需求的途徑。

所謂寄售業務,就是國外的商業銀行將其黃金寄放在國內商業銀行的金庫中,由國內銀行按照中國的黃金管理政策,並根據國際黃金市場的價格、匯率變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價格,把黃金出售給境內的黃金飾品加工生產企業。這實際上相當於黃金進口。

按照時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長於學軍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紹,寄售進境的黃金並不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實行按需供給。這一措施極大地促進了深圳黃金首飾加工產業的發展。

2002年10月,由於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成立,出於統一市場的考慮,央行深圳市分行開展的寄售業務也隨之停止。但正如於學軍在上述文章中所說,「中國在近期和長期都會面臨黃金消費大於供給的現實,寄售業務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進入2003年,這一業務轉由四大商業銀行開展。至此,國外的黃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登陸上海黃金交易所,進入中國市場。

工商銀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黃金交易員證實,除了可以在國外市場上通過寄售業務買入黃金,也可以在國際市場上反向操作賣出黃金。這樣一來,事實上的黃金進口權至少從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

與此同時,有關黃金製品的進出口權也被分配給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權由央行獨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漸打破。

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於90年代末的黃金行業市場化進程,二是中國加入WTO後外貿體制的相應調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上海的一個國際貴金屬論壇上表示,中國的黃金市場總體上仍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主要存在三個問題。黃金還不能實現自由的進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將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解決。就在周發表講話的5個月前,2004年4月,中國對施行了1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進行了修訂。實行多年的對外貿易專營格局被打破。新法規定,只要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到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即可以辦理進出口業務,海關將憑其備案登記辦理相應報關驗放手續。

從這個角度看,《意見稿》規定3000萬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既是央行進一步開放黃金市場思路的體現,也是進一步貫徹《對外貿易法》的需要。」北京黃金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張炳南說。不過,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頤合財經首席經濟分析師張衛星認為,黃金進出口目前沒有必要放開,放開了也沒有意義。

他解釋說,一是由於目前國內金價與國際金價已經接軌,作為黃金製品加工企業來說,進出口黃金原料並無利益可圖。企業用金完全可以從黃金交易所購買。二是現行外匯制度方面的限制。

於學軍也持類似的看法。他曾公開撰文指出,在黃金市場開放的背景下,黃金進出口管理應當實行對進口放開,而對出口進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釋說,管理黃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黃金進出口形成來回倒買倒賣,二可以避免逃、套外匯情況的發生。

如果黃金可以自由進出口,那麼一旦匯率發生變化或場內外匯差不一致時,即可利用黃金進出口從中牟利。因此,在我國資本項目未實現可自由兌換的情況下,從外匯管理的角度考慮應當限制黃金自由出口。事實上,目前以寄售方式開展黃金進出口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監控之下,」上述工行黃金交易員向記者表示。

據其介紹,黃金寄售實行每售一筆實物交割一筆的模式。結算方面,在境內,商業銀行與黃金飾品企業以人民幣結算,在境外,與供應黃金的銀行以外匯結算。「每做一筆業務,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黃金交易員強調。「很顯然,放開黃金進出口目前還不具備現實條件。」張炳南說。

一位業內人士也指出,盡管理論上,黃金進出口可以交給一般的工業企業,但從現實來看,卻主要由商業銀行操作。這是因為,與工業企業將其當作一般資產相比,商業銀行主要把其當作金融資產來運作,通過開展各項黃金業務,諸如黃金租賃、黃金貸款、並到國際黃金期貨市場上投資,來實現綜合收益。

黃金進出口新政策 藏金於民應對美元貶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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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21世紀珠寶網 發布時間: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規定適用於「黃金製品」外,《意見稿》還明確提到對申請將實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見稿》規定,央行的各分支機構為申請的受理機構和審批機構,並將根據一事一批的原則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將依法為其辦理進出口許可證。申請人據此證15個工作日內到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從規定來看,央行似乎要把權力再收回來」,黃金投資分析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秘書長劉濤12月26日對記者表示。

據了解,央行和海關總署曾於2003年12月22日聯合發布公告。公告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黃金及其製品的加工貿易進出口,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審批,海關不再憑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驗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經批准內銷的,仍按一般貿易進口管理,仍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海關憑人民銀行的批件並按內銷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手續。」所謂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也就是所謂的「兩頭在外」,原料來自國外,最後加工成的黃金製品也銷售到國外。國內加工貿易企業賺取中間的加工費。事實上,多年來,加工貿易進出口占據了黃金製品進出口的絕對比例。

以黃金製品進出口量最大的廣東海關為例,來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統計數據顯示,廣東口岸共進口黃金製品6.7噸,價值5362萬美元。其中,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黃金飾品為6.6噸,占進口總量的98.5%。同期,廣東口岸出口黃金製品136.9噸,價值13.4億美元。其中,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136.8噸,占出口總量的99.9%。因此,如果對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實行「一事一批」,那麼實際上央行意圖將2004年下放的權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關和地方央行在執行上述公告時,發生了分歧,「規定並未得到執行」。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也介紹說,盡管這兩年國內的黃金產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業在交易所內卻沒有明顯感受到可用黃金數量的增加。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黃金正在通過私下渠道進行交易。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以加工貿易的形式流到了國外。「從《意見稿》的第6條來看,央行重點規范出口的意圖明顯。」廣西桂金貴金屬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吳宏躍分析指出。

該《意見稿》第6條最後一款規定:出口黃金製品除了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企業法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黃金製品進出口合同等材料外,還必須提交黃金原料的銷售發票、增值稅發票。

◆藏金於民?

央行一面放開進出口權,一面又加強監管,在一些市場分析人士看來,央行正在對外釋放「藏金於民」信號。

據了解,黃金儲備與外匯儲備以及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份額共同組成了一個國家的國際儲備,承擔著抵禦國際金融風險的職能。

公開的統計資料顯示,各國央行的平均黃金儲備量約為儲備資產的9%,歐盟是25%多,美國約為60%。而我國央行按央行網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數據計算,黃金儲備占我國總儲備資產的比例僅約為1.2%,共計600噸。

隨著近來國際金價高企,美元貶值,尤其是人民幣匯率改革之後,在國家儲備資產中增加黃金儲備的呼聲正逐漸走高。

張衛星撰文指出,低的黃金儲備不利於我們應對風雲變幻的國際金融動盪,不利於我們應對美國經濟出現問題和美元問題等,也不利於我國在亞洲區域貨幣構想中的地位。

所謂「藏金於民」,指在增加官方儲備的同時,開啟民間的黃金投資和黃金消費,這作為一種思路被提了出來。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證是1997年以來東南亞國家抵禦金融危機的經驗。其時,居民個人投資與儲藏的黃金,成為了國家應對國際政治與經濟風險的一個重要後備力量。

最新的調查統計表明,我國民間黃金儲量大約有4000噸,加上中央儲備量大約600噸,人均消費僅為0.35克。盡管與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經翻了一倍多,但是與國際人均年消費量相比,還要低很多。

不少觀察人士均將黃金製品進出口權的放開看做國家意圖「藏金於民」的一個信號。開啟更多進出口渠道,可以與鼓勵黃金消費、投資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動,擴大國內黃金消費市場的規模,增加民間的黃金儲備。

此前,由於只有六家獲批的企業擁有黃金製品的進出口權,其他企業如果進出口黃金製品,只能委託這六家企業來進行,無形中增加黃金製品的進口成本,缺少國際市場這個渠道,也不利於企業做大做強。

在這個《意見稿》當中,首要的黃金製品就是黃金首飾,無疑為上述邏輯提供了想像的空間。然而,正如張衛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樣,我國黃金消費結構偏重在首飾用金上,而首飾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資。

據張分析,如果投資者真的要把黃金首飾賣出去,至少要損失15%,因為從黃金到黃金首飾增加了諸如加工費、消費稅費、黃金損耗、銷售成本、首飾商利潤等各種高昂的中間成本。

「通過首飾性黃金『藏金於民』實際上是一種貶值行為。」張衛星說。他認為,藏金於民的關鍵是拓寬目前的黃金投資渠道,吸引更多的民眾參與黃金投資。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由於有關黃金投資的法律法規尚付闕如,黃金回購渠道目前仍不順暢。以目前的民間黃金論,仍約有90%無法進入流通領域。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現在還適用嗎 求國家現今對黃金的管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現在還在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金銀,包括:
(一)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
(二)金銀條 、塊、錠、粉;
(三)金銀鑄幣;
(四)金銀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製品;
(五)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六)金銀邊角余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鉑(即白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屬於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條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人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第四條 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制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 境內機構所持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佔有。
第六條 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第二章 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規定用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佔有。
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繪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實物頂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章 對金銀配售的管理
第十五條 凡需用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使用金銀的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供應。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批準的計劃供應,不得隨意減售或拖延。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外商,訂購金銀製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銀產品,要求在國內供應金銀者,必須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予以供應。
第十七條 使用金銀的單位,必須建立使用制度,嚴格做到專項使用、結余交回。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不得把金銀原料(包括半成品)轉讓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 在本條例規定范圍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使用金銀的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使用金銀的單位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據買提供有關使用金銀的情況和資料。
第四章 對經營單位和個體銀匠的管理
第十九條 申請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二十條 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金銀業務范圍從事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不得在經營中剋扣、挪用和套購金銀。
第二十一條 金銀質地紀念市的鑄造發行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鑄造、仿造和發行。
金質地紀念章(牌)的出口經營,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分別辦理。
第二十二條 委託、寄售商店,不得收購或者寄售金銀製品、金銀器材。珠寶商店可以收購供出口銷售的帶有金銀鑲嵌的珠寶飾品,但是不得收購銷售金銀製品和金銀器材。金銀製品由中國人民銀行收購並負責供應外貿出口。
第二十三條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沿海僑眷比較集中地區的個體銀匠,經縣或者縣級以上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從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銀製品的業務,但不得收購和銷售金銀製品。
二十四條 國家允許個人郵寄金銀飾品、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制定。
第五章 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攜帶金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入境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申報登記。
第二十六條 攜帶或者復帶金銀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數量查驗放行;不能提供證明的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的,不許出境。
第二十六條 攜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應旅遊者購買的金銀飾品(包括鑲嵌飾品、工藝品、器皿等)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國內經營金銀製品的單位開具的特種發貨票查驗放行。無憑據的,不許出境。
第二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1市兩(31.25克),白銀飾品10市兩(312.50克),銀質器皿20市兩(625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放行。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從國外進口金銀作產品原料的,其數量不限,出口含金銀量較高的產品,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放行。未經核准或者超過核准出口數量的。不許出境。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家給予表彰或者適當的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金銀政策法令,在金銀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為保護國家金銀與走私、投機倒把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斗爭,事跡突出的;
(三)發現出土無主金銀及時上報或者上交,對國家有貢獻的;
(四)將個人收藏的金銀捐獻給國家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丸、十、十一條 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並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丸、十、十一條 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私自熔化、銷毀、佔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 規定,未經批准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 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金銀管理需要作某些變通規定的,由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部門制定的金銀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㈤ 事關貴金屬投資,六大銀行發布緊急暫停公告,黃金如今的實際情況如何

近期黃金的大盤金價走勢持續低迷,上周二金價創下歷史最低盤中低點觸及1797美元每盎司。

1,歷史最低

上周四受到感恩節假日空前單獲得了支持,一度上漲了0.6%,不過隨後回落,倫敦今日金價收報為1809.3美元,微漲0.07%。國內方面,上海市黃金交易所最新收報378.23元每克,當日下跌0.1%,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主力合約收保約381.14億元每克,上漲0.02%。

只有拿好自己手裡的錢才能更好的規避風險,所以筆者建議。市場上的投資散戶應該。謹慎投資以免出現風險。

㈥ 黃金首飾三包規定是什麼

三包規定包修、包換、包賠。 目前,黃金珠寶類商品缺乏強制性國家「三包」規定,在退貨、換貨、修理上沒有特別詳細可操作性的規定。 同時,我國目前對黃金飾品的鑒定,一般僅針對含金量和有害元素兩個指標,很難鑒定金飾珠寶脫落、斷裂的真正原因。


購買黃金注意:

在購買黃金首飾時,要盡量選擇商業信譽良好的品牌店,並查看產品質量合格證書,購買後務必保留購物憑證,出現問題盡快撥打電話咨詢申訴。

般而言,在購買黃金飾品的7天之內,發現飾品存在質量問題是可以調換的。如碰到一些「行規、店規」等霸王條款,消費者要主動尋求維權方式,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者工商局進行投訴。

㈦ 貴金屬的政策法規

正規貴金屬交易中心指出,由於前期國務院發布的38號文整頓交易市場,隨後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文,嚴格禁止除了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任何機構和個人設立黃金交易所,或黃金交易平台。
根據相關文件,2011年國務院發布38號文《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指出,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目前國內貴金屬投資以可以使用交易平台的現貨白銀和部分實物黃金為主,其中不乏許多非法的平台,如許多以美元報價的倫敦金、倫敦銀等地下盤,多年來也出現過許多詐騙的案例,需要投資者謹慎。

㈧ 國家的貴金屬投資的政策如何

國家明確規定除了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可以交易黃金外,其他私自設立黃金投資的為非法,至於白銀隨沒有明確規定,但從目前政府各部門開始整頓嚴查的態度看,後期會有進一步整頓。

㈨ 降准對黃金有什麼影響

長線而言,中國央行趨向降息降準的貨幣政策,與多國央行推行的量化寬松貨幣政策相對應,將使得全球紙質貨幣貶值成為大的趨勢,黃金作為硬通貨、抵抗信用風險的價值將得以體現,從而將長線受益。除此外,中國央行降息的目標之一是促進經濟增長,利於全球大宗商品價格企穩與回暖;黃金除了金融屬性也有很強的商品屬性,也將在長線方面受益。中線來看,美聯儲貨幣政策才是決定黃金價格的核心因素,其餘國家的央行政策無法企及其影響力,人民幣的降准降息對現貨黃金沒有大的影響。短線來說,央行降息對於金價的影響力不確定。降息之後黃金價格會快速上漲,其理由是降息後市場資金多了,有利於刺激中國消費者對黃金投資與購買。總的來說,黃金以美元計價,金價走勢主要還是看美元臉色。中國央行的降准降息更多的是影響投資者對全球政策的預期,從而影響到市場的情緒波動,對黃金價格無實質性影響。
【拓展資料】一、這次央行決定於2021年7月15日下調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不含已執行5%存款准備金率的金融機構。本次下調後,金融機構加權平均存款准備金率為8.9%,降准釋放長期資金約1萬億元。
二、銀行利弊由於存款准備金率已經在這十年裡下降了近一半,銀行的資產負債率也越來越高。這對銀行本身來說是債務風險越來越大,而這樣的大量資金再投放,使得銀行貸款利息得不到提升,也就是LPR還會保持在低位運行。增加的市場投放沒有給銀行帶來更多的利率空間收益,但風險卻是無可避免。降准到銀行的利弊綜合後幾乎沒有太多的利好。
三、最大利好最大的利好就是市場里非常缺錢,而且還希望可以低利率融資。主要還是可以能夠容納到資金的群體。這個應該大家一看就一目瞭然。
四、資本市場的利好其實每次降准都會有一部分資金流入到房地產市場和股票市場里,可是由於大量的新增房產投放和新股上市也讓這個市場看不到太大的波動,只是一種漣漪。但從相對更長遠的角度看,對房地產和股票市場就是一種利好。
最吃虧的群體降准就是在資金池裡放水,增加了1萬億。那麼這就等於稀釋了水裡的鹽的濃度。存款等於相對變小了。以我國居民目前存款80多萬億,而佔到了貨幣供應量231.78萬的億中1/3,稀釋也是需要按比例承擔各種的比例。而全球已經開始進入貨幣相對緊縮的苗頭之時,還以降准方式來推動市場更大的流動性,只能用一種解釋,那就是真的需要這些錢來增加市場的流動性。
五、央行決定於2021年7月15日下調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不含已執行5%存款准備金率的金融機構。本次下調後,金融機構加權平均存款准備金率為8.9%,降准釋放長期資金約1萬億元。
六、這次降准無論是利好,還是利空,我們都需要做好資產配置。把資產放入不同的籃子里,然後看好你的籃子。把用於理財的資產賬戶,分為安全賬戶和風險賬戶。
安全賬戶里是保值升值的錢,需要收益長期穩定,能夠維持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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