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你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范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的業務范圍,一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採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注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各中資試點銀行資格的確定
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提出進行試點工作的申請。
第五條近兩年來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合格檢查中未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且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能以規范的文本格式准確、及時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有關外匯從業人員,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培訓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各中資銀行憑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一)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內控制度;
(三)按規范的文本格式報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國內外匯貸款實行全面登記管理制度。各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登記。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月發生的"自營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反饋表"。
第十一條已辦理定期登記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如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變動,應於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有擔保的國內外匯貸款在履約後應注銷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立、注銷帳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自行開立或注銷本銀行項下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戶。還貸專戶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監督貸款專戶及還貸專戶的收支。
第十五條每筆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一個貸款專戶;經常項目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開立或注銷的國內外匯貸款貸款專戶情況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
第五章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照借貸合同中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各在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銀行")在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的,以及試點范圍以外的還款,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經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核准後到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並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時,各銀行審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業申請;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還舊、外匯展期合同);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入帳憑證。
第二十條各銀行應依據貸款合同中有關內容條款及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1996年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審核此筆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銀行應核對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本息償還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貸款合同中的內容一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根據需要,北京外匯管理部將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中資試點銀行有關國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辦理上述業務。對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5個工作日前)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國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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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個人外匯額度超過5w 需要什麼條件,向哪個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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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收外匯的賬務處理
1.主要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
(l)外幣兌換業務。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發生時的交易匯率)
財務費用(永遠在借方)
貸:銀行存款——美元戶(發生時的市場匯率)
(2)外幣購銷業務。
借:資產類科目
貸:應付賬款(發生時的市場匯率)
借:應收賬款(發生時的市場匯率)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3)外幣借款業務。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發生時市場匯率)
貸:短期借款等(發生時市場匯率)
(4)接受外幣資本投資。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發生時市場匯率)
借或貸:資本公積(差額)
貸:實收資本(合同約定匯率)
註:若公司沒有約定匯率,應按發生時市場匯率折算。
2.期末匯兌損益的處理
(1)匯兌損益產生的兩種情況。
1)外幣兌換。由於銀行總是低價購入、高價賣出,企業總是產生匯兌損失。
2)持有外幣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期間匯率變動產生:在月末計算匯兌損益時,應對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以期末匯率進行折算,折算金額與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即為匯兌損益。
外幣貨幣性資產。匯率上升時,產生匯兌收益;匯率下降時,產生匯兌損失。
外幣貨幣性負債。匯率上升時,產生匯兌損失;匯率下降時,產生匯兌收益。
(2)處理方法。
1)對於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2)籌建期間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計入損益。
3)其他情況,均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調整為期束外幣余額×匯率)
應收賬款
在建工程
貸:長期借款
應付賬款
財務費用
3.外幣會計報表折算的方法
(1)現行匯率法。
1)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採用歷史匯率,來分配利潤按利潤分配表數額列示。
2)其他項目採用現行匯率。
3)損益類項目也可採用平均匯率。
4)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或在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列。
(2)流動性與非流動性項目法。
1)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採用現行匯率。
2)長期資產,長期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採用歷史匯率,未分配利潤按利潤分配表數額列示。
3)損益表項目中,折舊費和攤銷費用採用歷史匯率,其餘採用當期平均匯率。
4)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
(3)貨幣性與非貨幣性項目法。
1)貨幣性資產項目(貨幣資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和貨幣性負債項目(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長期借款)採用現行匯率。
2)非貨幣性項日和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採用歷史匯率,未分配利潤採用平衡數。
3)損益類項目中,折舊費、攤銷費用採用歷史匯率,銷售成本項目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成本=期初存貨(歷史匯率)+本期購貨(平均匯率)一期末存貨(歷史匯率)
不同的匯率折算後計算,其餘採用平均匯率。
4)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
(4)時態法。
1)貨幣資金、應收項目和應付項日採用現行匯率。
2)現行成本反映的非貨幣性資產(市價計價的存貨、投資等)採用現行匯率,其餘非貨幣性資產和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實收資本配利潤採用平衡數。
3)損益類項目採用現行匯率或平均匯率本項目計算公式如下:
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採用歷史匯率,未分折舊費和攤銷費用採用歷史匯率,銷售成銷售成本=期初存貨(歷史匯率)+本期購貨(平均匯率)一期末存貨(歷史匯率或現行匯率)
按不同的匯率折算後計算。
4)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
4.我國外幣會計報表折算
我國外幣報表的折算方法,基本上是採用單一匯率法,即現行匯率法。
(1)資產負債表的折算。
1)資產、負債類項目按決算日市場匯率折算(按現行匯率)。
2)所有者權益項月中除「未分配利潤」外,以歷史匯率折算。
3)「未分配利潤」抄利潤分配表中數據。
4)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遞延處理:在所有者權益類項目下單列「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並逐年累計下去。
5)年初數按上年折算後資產負債表有j∈項目金額列示。
(2)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的折算。
1)利潤表所有項目和利潤分配表有關反映發生額的項目按當期平均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決算日的市場匯率折算(按平均匯率或現行匯率)。
2)利潤分配表「凈利潤」按折算後利潤表該項目金額填列。
3)利潤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潤」按上期折算後利潤分配表「未分配利潤」項日期末數填列。
4)利潤分配表「未分配利潤」根據折算後利潤分配表其他各項目金額計算填列。
5)上年實際數按上年折算後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有關數字填列。
今日小記
(1)外匯指的是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
(2)外匯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可支付性、可獲得性、可換性。
(3)匯率,又稱匯價,指一國貨幣以另一國貨幣表示的價格,幣間的比價。
(4)匯率的標價方式分為兩種: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
(5)為規范外正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外匯賬戶的監督管理或者說是兩國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特製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6)匯款是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通過其自身建立的通匯網路,使用合適的支付憑證,將款項交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
(7)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應中請人的要求並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開立的栽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8)托收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9)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委託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
(10)外匯業務核算原則:外幣賬戶採用雙幣記賬、外幣核算採用折算入賬、匯兌損益的賬務處理、外幣分賬制的賬務處理、外幣賬戶月末余額的賬務處理。
D. 出口信用證議付,企業需要提供什麼手續啊還有就是怎麼區分信用證是低風險還是高風險
出口信用證進行議付(export negotiation),需要提供以下單據:
1)交單委託書;
2)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裝運之後,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
3)(銀行的)收費憑條;加蓋財務章
4)(銀行的)外匯借款憑證;加蓋財務章和公章
5)具體視乎議付行的具體單據要求;
判斷風險:
1)信用證的開證行信譽如何;(涉及到具體國家地區的穩 定 性)
2)申請人的信譽;
3)是否有保兌行保兌(CONFIRMATION);保兌行聲譽如何;
3)提交的單據是否有不符點;是重大不符,還是具有爭辯性的;
4)出口產品的一些具體特性,例如石化產品,會隨國際價格波動,容易讓客戶找理由拒付;
每家銀行對於議付條件和項目的要求都不同,以上是一些實際操作的經驗,僅供參考。
E. 在金蝶kis專業版中資本金是外幣的憑證如何錄入,怎樣做借貸方
1 相關的會計科目有設有可以外幣核算,包括匯率。
2憑證錄入時點擊「外幣」鍵轉換外幣憑證格式,幣別可按F7查詢,匯率在選擇了幣別後自動提供。
3 如下按憑證錄入即可
F. 外匯轉貸賬戶需要提交業務登記憑證嗎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外匯管理分局,各有關項目單位: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項下外匯管理、便利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辦理外債轉貸款登記、開戶和償還等業務,特重申並補充規定如下:
一、辦理登記:所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均應由各級債務人在轉貸協議簽定後10日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轉)貸款登記。但轉貸協議中規定以人民幣償還的除外。
二、開立專戶:由於財政部逐步將所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專用帳戶的管理許可權下放,將地方的出國團組的審批和提款工作交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各省級財政廳局可以憑財政部授權文件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協定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項目報
帳的專用帳戶,並可從此類帳戶中按有關規定提取外匯現鈔用於支付貸款項目執行中出國培訓和考察費用。
G. 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債的宏觀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門對使用外匯資金的決策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供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外債登記和統計監測系統,不論是直接從境外籌借,還是國內轉貸款,均要列入國家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登記」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的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第三條國家對轉貸款實行全面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管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還本付息的審批工作。第四條凡使用轉貸款的單位,應在每筆借款合同或轉貸協議簽定後的十天之內,持生效的合同或轉貸協議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領取轉貸款登記證。第五條支用轉貸款後,使用單位應分別按下述情況及時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1、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單位,在收到貸款的支款通知書時填寫;
2、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的轉貸款,在貸款支付後填寫;
3、在國內開立周轉金帳戶的轉貸款,在周轉金存入帳戶時填寫;
4、採用租賃方式的轉貸款,在設備正式使用時填寫。第六條轉貸款到期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時,使用單位應持轉貸款登記證和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通知單,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續。開戶行憑外管部門開出的核准件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續。第七條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畢後,使用單位應依據開戶行付款憑證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第八條使用單位在辦完每筆轉貸款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應在一周之內向所在地外管部門繳銷轉貸款登記證。第九條直接用外匯現匯或額度償還轉貸款債務的中間轉貸管理部門,同樣需要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但可採用月報表形式。第十條開戶行要嚴格執行憑轉貸款登記證和核准件辦理轉貸款的調入、償還及租金支付手續的規定。在辦理收付手續後,應將收付憑證及時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一份,保證登記工作雙線核對制的實施。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上述規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所涉借款金額3%以下等值人民幣的罰款。第十二條對本辦法公布之日前未清償的轉貸款,應在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對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逐筆登記確有困難的地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委託債權人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制的轉貸款月報表形式代理登記。第十四條本辦法於1989年11月15日開始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H. 中國銀行外匯留學貸款辦理材料
(一)借款人申請外匯留學貸款,應向經辦行提交書面借款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1、《中國銀行外匯留學貸款申請表》;
2、借款人本人、受教育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借款人與受教育人的關系證明;
4、經辦行認可的經濟收入證明;
5、我國教育部認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入學證明材料;對於在讀學生,還應提供有效的在讀證明材料(包括學生證、上一年學費繳交憑證、有效留學簽證等)
6、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的有效權利證明和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或聲明。抵押物須提交經辦行認可的評估公司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質押物須提供權利證明文件,自然人保證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文件及有關證明材料;
7、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及經辦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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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借款合同中沒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法院會怎麼判
一、借款合同的定義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徵
借款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准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標的為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標的。外幣主要是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其他需要使用外匯貸款的單位借貸使用的。在外幣的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借什麼貨幣還什麼貨幣(包括計收利息)
5.訂立借款合同必須提供保證或擔保。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有足夠的物資作保證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擔保,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提供貸款。這種保證或擔保是使貸款能夠得到按期償還的一種保證措施。
6.借款合同的貸款利率由國家統一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借款方在歸還貸款時,一般要償還貸款利息,而利率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計付,當事人雙方無權商定,對國家規定的利率,任何人無權變更或修改。
三、借款合同的種類
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劃分為民間借款合同和信貸合同兩大類。
(一)民間借款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是指公民個人之間,出借人將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貨幣資金借給借款人,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歸還所借貨幣資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在借貸形式上,有書面的,也有口頭的,借貸利息,有無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貸。國家對民間借款的管理:一是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是不得利用民間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經營或者變相經營金融業務,擾亂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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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期限規定
借款合同糾紛生效問題
(二)信貸合同
信貸合同是指經營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將貨幣資金出借給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歸還所借資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作出不同的劃分。
1.按照貸款資金來源,金融機構的貸款可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2.按照貨幣的種類可劃分為人民幣借款合同和外幣借款合同
人民幣借款合同,按合同內容、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又可分為: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信託資金借款合同、委託資金借款合同等。
外幣借款合同,按合同內容、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又可分為:現匯借款合同、買方信貸合同和特種外匯借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可劃分為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按具體貸款項目不同劃分: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可分為基本建設借款合同、技術改造借款合同、專項資金借款合同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可分為周轉資金借款合同、賣方借款合同、專用資金借款合同、土地開發借款合同等。
4.按照借款合同有無擔保,可分為信用借款合同和擔保借款合同
信用貸款是指沒有擔保的,憑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提供擔保的貸款,具體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
四、借款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秘密泄露於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三)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規則有:
1.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當事人約定。
2.自然人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償借款。
3.自然人間有償借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允許計收復利。
五、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採取的擔保方式
擔保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就對擔保的原則作出了規定。1995年,在總結我國擔保制度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擔保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採取以下擔保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依照本條規定,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是貸款人的權利之一。借款人合同的擔保,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約定,保證一方合同權利之實現,促使另一方合同義務之履行的一種法律預防措施。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根據借款合同實務和擔保法的規定,借款合同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
1、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
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通過保證擔保,能夠提高被保證人(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賠償能力,加強貸款人權利的實現。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但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為他人提供保證。
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的是一種補充責任,只有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才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合同的保證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是保證成立的書面形式。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簽訂保證合同的主要依據和目的;
②保證人的名稱、地址、注冊資本、開戶銀行及銀行帳戶;
③保證人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編號、名稱及其簽訂的時間、地址;
④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貨幣種類、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計息方法;
⑤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和償還方法。
⑥保證人予以擔保的數額、期限;⑦保證的方式;⑧合同當事人協商議定的其他條款。
2、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
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自己依法經營管理的財產,作為履行借款合同的擔保;如債務人(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作為物權保證,其效力高於信譽保證。
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並經抵押權人(貸款人)認可的,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貸款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予以處分的財產。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⑤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借款合同的抵押應當以書面形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被擔保的借款種類,借款數額;
②借款人履行償還借款義務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④抵押擔保的范圍;
⑤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內容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由當事人雙方簽章,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但對於以法律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且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
3、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
借款合同的質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處理,並從中優先受償。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法定的權利作為質押標的的一種擔保方式。
在動產質押中,質物為移交貸款人佔有的動產,其范圍較為廣泛。
在權利質押中,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①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②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④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借款合同的質押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被擔保的借款種類、數額;
②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作為質物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等;
④質押擔保的范圍;⑤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的時間;
⑥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一般自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時生效。但對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亦從登記之日起生效。
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後,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的採用擔保的方式。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全面審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實地提供保證;對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進行認定、核實,查明其產權證明並對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只有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擔保。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間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J. 期末外匯損益如何調匯,生成會計憑證的期末結轉損益前哪些業務要先做並入賬
期末調匯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一匯兌損益。如外幣戶的應收賬款,如果是產生收益,就是計入財務費用一匯兌損益的負數,增加「應收賬款一外幣戶」 的應收賬款的金額,如果是產生損益,就是計入財務費用一匯兌損益的正數,減少"應收賬款一外幣戶 」的應收賬款的金額借:財務費用一匯兌損益貸:應收賬款-外幣戶。
是涉及外幣記帳的資產、負債科目都參與,其他損益類科目不參與。期末調匯期末終了時,應當將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以期末匯率進行折算,折算金額與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就是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與構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借款的匯兌損益,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除以上兩項以外,均計入財務費用。借:財務費用。貸:現金。若損失,則做紅字。
期末調匯是指在期末結賬前,將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按期末匯率進行折算,折算金額與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匯兌損益。根據期末調匯的概念,期末調匯的原理可以用公式表達如下: 資產類科目:調整額=期末原幣金額*期末匯率-(期初原幣金額*期初匯率+本期借方原幣金額*憑證實際匯率-本期貸方原幣金額*憑證實際匯率) 負債類科目:調整額=期木原幣金額*期木匯率-(期初原幣金額*期初匯率+本期貸方原幣金額*憑證實際匯率-本期借方原幣金額*憑證實際匯率) .上述兩個公式可以歸集為: 調整額=外幣科日的原幣余額*調整匯率-外幣科日的本位幣余額。注意:憑證實際匯率是指外幣業務發生時的記賬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