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現公告如下: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見附件,以下簡稱試點法規),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試點地區外匯局結合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試點法規情況,動態調整分類結果。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期屆滿後可升級為A類。 試點地區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嚴厲打擊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退稅、出口報關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試點期間,其他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試點地區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Ⅱ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的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企業分成A、B、C三類。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發布B、C類企業名單前,應當將分類結果告知相關企業。企業可在收到外匯局分類結論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出異議。外匯局應當對提出異議企業的分類情況進行復核。
第二十五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後經外匯局復核確定分類結果的企業,外匯局將向金融機構發布企業分類管理信息。
外匯局可將企業分類管理信息向相關管理部門通報,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對B、C類企業設立分類管理有效期,並對分類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七條 在分類管理有效期內,對A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適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對B、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在單證審核、業務類型及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第二十八條 外匯局建立貿易外匯收支電子數據核查機制,對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實施電子數據核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業務,由外匯局實行事前逐筆登記管理,金融機構憑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證明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Ⅲ 貿易外匯收支如何查企業是A類還是B類
貿易外匯收支從2012年8月1日外匯改革後,不管什麼企業都是從A類開始的。
經外匯局登記列入「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是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資格的具體體現,企業名錄由外匯局依法登記。企業辦理名錄登記,需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核查科辦理名錄登記手續,外匯局審核材料無誤後,為企業辦理名錄登記、貨物貿易監測系統網上開戶及系統密碼、用戶名領用登記工作。
1、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的名錄登記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無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的名錄登記
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因行業或經營特殊性存在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客觀需要的,應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需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核查科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企業名錄登記辦理注意事項:
1、外匯局按照下列原則審核企業提供的資料,為企業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有關資質證書在有效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且已按規定進行年審;
(2)企業注冊地址為本外匯局管轄范圍;
(3)資料完整且表面真實性;
(4)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2、8月1日起,來辦理「貨物貿易名錄登記」的企業統一納入「輔導期企業」管理
(1)外匯局為企業辦理名錄登記時,在監測系統中手工設置輔導期標識,輔導期結束後監測系統自動刪除該標識。
(2)輔導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天。
(3)輔導期企業不納入總量核查,外匯局對其實施專項監測。企業應當在輔導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書面報告輔導期內發生的貨物進出口與貿易外匯收支的逐筆對應情況,輔導期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總結:已結束輔導期的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就是A類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名錄登記」的企業,始終不能結束輔導期的就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如何查企業是A類還是B類關鍵就在於該企業是否已結束輔導期。
Ⅳ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企業報告和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證方式結算的貿易外匯收支;
(四)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單筆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對已報告且未到預計進出口或收付匯日期的上述業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報告內容。
第二十四條 對於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收匯或進口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並辦理收匯或進口數據的主體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於除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影響貿易外匯收支與進出口匹配的情況,企業可在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主動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企業辦理下列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在付匯、開證、出口貿易融資放款或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前,持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登記:
(一)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
(二)B類企業超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
(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
(四)外匯局認定其他需要登記的業務。
外匯局審核企業提交的資料後,出具加蓋「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監管章」的《登記表》。
Ⅳ 外匯分類管理等級查詢
可去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5)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登記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相關法條: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Ⅵ 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如何申請A類,B類,C類企業
分類管理是外管局根據對企業核查的情況,把企業劃分成ABC三類的。我們這里是通知先會默認都是A類企業,之後再根據企業遵守規定的情況再做調整的。也就是等於要求,即使不做外匯核銷,企業在外匯收支和報關的總量比對上還是要加強管理的。
Ⅶ 本人菜鳥一枚,誠心請教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是什麼意思,干什麼用首次接觸不明其意。
只有兩種情況才要在這個監測系統里申報,一:超過30天的預收和預付,就是錢收了30天內沒發貨;二:超過90天的收款,就是貨發了90天你錢沒收到。其他情況不要管這個玩意的,你的30%的定金收了之後,30天裡面就發貨的話,是不要申報的。
Ⅷ 2011年12月起最新外匯核銷流程,急,請大家幫忙指點。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簡稱貿易外匯改革)試點。為積極有序推進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法規)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為規范試點業務操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試點法規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以下簡稱《操作規程》,見附件1),自試點之日起施行。
二、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三、 試點期間,對於異地辦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當要求企業說明其名錄及分類等情況,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試點地區的B、C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辦理。
試點地區的A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非試點地區現行出口收匯有關規定和A類進口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對於不在「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試點地區企業,試點和非試點地區銀行不得直接為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 非試點地區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的B、C類進口企業和不在「進口單位付匯名錄」內的進口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表》辦理。
非試點地區的其他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試點地區A類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三) 對於上述應憑《登記表》辦理的業務,銀行審核紙質《登記表》後,應在《登記表》上簽注收付款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無需登錄相關系統核實或簽注《登記表》電子信息。
(四) 試點地區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非試點地區銀行無需為其辦理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試點地區銀行應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四、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暫停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
五、 銀行應認真學習貿易外匯改革相關政策,在試點前配合外匯局做好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培訓工作,並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監測系統的上線准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銀行和企業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你可在國家處管局網上查詢)
(二)試點地區銀行應於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間完成轄內銀行網點的網路連通、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許可權分配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銀行版)。銀行網路連通和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見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未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應用服務平台自動開戶並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此類銀行網點應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已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動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業務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密碼不變,其中已具有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的業務操作員自動獲得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
(四)2011年11月1日後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並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
(五)2011年12月1日應用服務平台自動撤銷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已有的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在政策執行和監測系統推廣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Ⅸ 深圳人行給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辦理須知》A,B,C類企業是什麼意思
外匯局根據現場或非現場核查結果將外貿企業分為ABC三級。核查情況正常列為A類企業。核查期內出現總量核查指標超標,或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各項貿易信貸余額比率大於25%等異常情況的,列為B類。嚴重違反外匯局規定或有其它違規行為的被列為C類。
一旦被列為B或C類企業,在單證審核、業務處理或外匯結算等方面都要受到諸多限制。所以一定要配合外匯局核查,保持各項指標處在正常范圍內。一定不要被降級哦!
更具體的信息可以向當地外匯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