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807年法國商法典
法國大革命後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為了鞏固和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在拿破崙推動下,於1804年制定了《法國民法典》,1807年制定了《法國商法典》。《法國商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商法典,標志著近代統一商法的形成,同時在大陸法系開創了民商分立體例的先河。
《法國商法典》共四編,648條。第一編通則,分為九章,包括:商人、商業賬簿、公司、商業交易所及票據經紀人、行紀、買賣、匯票、本票及時效;第二章海商,分為十四章,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長、海員、佣船契約、載貨證券、租船契約、以船舶為抵押而設定的借貸、海上保險、海損、貨物投棄、時效、拒訴;第三編破產,分為三章,包括:家資分散、破產、復權;第四編商事法院,規定了商事法院的設立、管轄范圍、訴訟方法及仲裁程序等內容。
《法國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標志著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採用客觀主義(商行為主義)立法原則,以商行為為基礎來構建法典,突破了中世紀以來商法只適用於商人的傳統,體現了大革命以來的平等自由觀念,從而將商人法擴展為商行為法。同時,《法國商法典》的頒布,開創了大陸法系民商分立體例的立法先例。當然,這部法典也具有一些不足之處。例如法典中包括了訴訟法的內容,陸商規范較海商規范薄弱,股份有限公司規范過少(只有十三條)等等。
除商法典以外,法國還存在一些商事特別法,例如1867年的《商事公司法》、1885年的《期貨交易法》、1917年的《工人參加股份公司法》、1919年的《商業登記法》、1925年的《有限責任公司法》、1942年的《證券交易所法》、1966年的《公司法》等等。
在《法國商法典》施行近兩百年裡,已經過了多次的修改和補充,至今仍在適用。後來,在該法典的影響下,各國特別是歐洲國家紛紛制定了自己的商法典。
② 如何評價不要把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投資理念
不要把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這個投資理念是投資界的至理名言,每個投資者都應該信守奉行,不管抱持哪套投資理論,都不要把這一金句放棄,要讓它融入自己的潛意識里,無論何時,都要緊守這一原則。
1.雞蛋容易破裂,假如將所有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中,萬一不小心打翻了籃子,就可能打破所有雞蛋,不會剩下一個完好的。所以,相對安全的做法,就是將雞蛋分別擺放在許多個籃子里,萬一打翻一個,即使打破某個籃子里的所有雞蛋,也能夠完好地保存其他籃子里的雞蛋。在投資市場上應用這句格言,就是要分散投資。
2.、索羅斯的投資手法非常復雜,嚴謹,又敢冒大風險,是一個矛盾的集合體。然而,卻可以奇妙地融合兩種風格,總是能從投資中獲得極其豐厚的回報。但也能謹慎地控制虧損,當看錯市的時候能及時止蝕。另一方面,索羅斯既可以把財力集中在有把握的投資項目上,也懂得分散投資的價值,並不會因為投資太過集中而產生大的風險。不要把所有的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索羅斯認為這是投資市場的至理名言,是無上的金句。
3.對整個投資市場來說,就是要將資金分散在利率市場、股票市場、外匯市場、地產市場、期貨市場、期指市場等。對個別市場而言,就是將資金分散到許多不同區域的市場中。例如股票市場,可以將資金分別投入香港股市、東京股市、倫敦股市、華爾街股市等。對一處股票市場來說,分散投資也就是將資金投資在各個不同企業的股票上。
拓展資料:
1.集中投資:
投資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但有人卻以此為題寫了一本書,這就是《集中投資》,其副標題是「巴菲特和查理·芒格推崇的投資策略」。這本書的體例與基爾科·卡堅贊的《華爾街金融大鱷》相似,選取了八位著名投資者,介紹了集中投資的方法,並總結了共同特性。
③ 誰知道 房地產 股票 廣告 期貨 保險 都是什麼時候在中國立的法
房地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頒布,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特別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邁人了法制管理的新時期,為依法管理房地產市場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股票:1999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證券法》確立了證券市場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建立過程中一個重大的里程碑,對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起到了規范和巨大推動作用,但實踐證明,它尚存在著許多不足,筆者認為,在投資者保護、上市公司收購、立法技術等八個方面亟須完善,現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修改建議。 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期貨:1999年是期貨交易立法的豐收年,《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99刑法修正案(主要是期貨刑法)予以通過並施行。「邊發展,邊規范」使得我國期貨法已初具雛形,相信在最近幾年,《期貨交易法》必將通過實施。 保險: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對海上保險做了明確規定。 1995年6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保險法》,這是建國來我國的第一次保險基本法。採用了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集保險業法和保險合同法為一體的立法體例,是一部較為完整、系統的保險法律。 2002年,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保險法》做了首次修改,並於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雖然不是最完善相信還是能對樓主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④ 80年代國家派出一支考察團隊分別從國外引進六大新鮮行業,分別是哪六大,何時立法
六大行業:保險、傳銷、股票、期貨、房地立法時間:股票、期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頒布實施的時間是(2005年10月27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於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共七章,七十二條。 保險: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對海上保險做了明確規定。 1995年6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保險法》,這是建國來我國的第一次保險基本法。採用了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集保險業法和保險合同法為一體的立法體例,是一部較為完整、系統的保險法律。 2002年,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保險法》做了首次修改,並於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最新的《保險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的。 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⑤ 2014民商法熱點問題或熱點事件
1.論我國民法典的體例結構
2.論中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3.論我國合同法的完善
4.論房地產轉讓
5.論著作權制度
6.論期貨的法律調整
7.論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的發育和完善
8.土地隱形市場的法律調整
9.試論「四蕪」拍賣與土地使用權
10.典權研究
11.商品房預售的法律調整
12.房地產權屬登記研究
13.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權研究
14.最高額抵押
15.動產質押研究
16.權利質押研究
17.我國違約金制度的改革
18.論我國擔保法上的保證
19.我國合同法與債的保全制度研究
20.論不安抗辯權
21.論知識產權法的完善
22.論我國物權法的體例結構
23.論知識產權法的完善
24.論我國物權法的體例結構
1.論合夥的法律地位
2.論自然人的民事責任
3.論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4.論我國宣告失蹤制度的完善
5.論一般人格權
6.論財團法人制度的完善
7.論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8.論我國的民事主體制度
9.論誠實信用原則
10.論法人制度對於我國企業改革的理論與制度意義
11.論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
12.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13.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14.論有限合夥
15.論隱名合夥
16.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7.論意思表示
18.論表見代理
19.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20.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21.論無權代理
22.論民事權利體系
23.論人身權體系
24.論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25.論侵害法人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26.論損害賠償范圍與因果關系
27.論商法的獨立性
28.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29.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30.論取得時效
31.論佔有
32.論善意取得
33.論質權
34.論物權行為的獨立性
35.論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36.論我國農業土地物權制度的完善
37.論地役權
38.論我國典權制度
39.論抵押權的設定與效力
40.論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比較
41.論共有
42.論佔有制度的意義
43.論物權的效力
44.論物權的支配效力
45.論物權的追及效力
46.論物上請求權
47.論物權法定原則
48.論一物一權原則
49.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
50.論債的相對性
51.論債權的相對性
52.論債權的效力
53.論債權的履行原則
54.論債的轉移制度
55.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56.論債權人的撤銷權
57.論不安抗辯權
#/論同時履行抗辯權
#/論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58.論合同自由原則
59.論締約過失責任
60.論違約責任制度的特徵與功能
61.論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62.論繼續履行
63.論情勢變更原則
64.論合同中的第三人
65.論合同的解釋
66.論預期違約
67.論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論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68.從責任保險看侵權法之嬗變內
#/論合同履行中的誠信義務
69.論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
70.醫療事故賠償問題研究
71.懲罰性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保護
72.論環境侵權民事責任
73.論連帶侵權責任與內部求償關系
74.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
75.公平原則與自願原則
76.論特殊侵權責任
77.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78.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調
1.論無權處分行為。
2.論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3.論居住權。
4.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買受人利益的保護。
5.論保證期限。
6.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論。
7.論債權人代位權。
8.學生傷害事故中侵權責任研究。
9.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10.論物權法基本原則(之一)。
11.論合同自由。
12.論懸賞合同(或遺失物返還法律問題分析)
13.論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14.論無因管理
15.論私權神聖
16.論損害的認定
18.論合同法的情勢變更原則
1.論「小產權房」的法律保護
2.論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性質
3.精神撫慰金的確定
4.名譽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社會評價的降低
5.一房二賣的法律適用
6.不動產預告登記的意義
7.房屋過戶登記程序的合法性
8.論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實現形式
9.論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流轉
10.論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
11.論不動產租賃權的性質
12.論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問題
13.論民事登記——以婚姻.不動產物權.法人設立登記為例
14.淺論第三人履行與債務承擔
15.論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中的適用
16.論民法中的優先購買權
17.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應承擔的到底是違約責任還是締約過失責任
18.淺論物權法定原則
19.淺談精神損害賠償
20.論擔保物權的競合
21.論損害賠償與違約的關系
22.農村人口在人身損害賠償中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
23.論商品房一房多賣的法律效力及後果
24.論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25.試論我國現行訴訟時效制度的利與弊
26.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系與過錯
27.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認定
28.見義勇為的民法定性
29.侵權責任中行為違法性的判斷
30.論物權法上車庫權屬的判斷標准
31.隱私權的界定
32.論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3.社會募捐中捐款余額所有權的歸屬
34.地役權與相鄰權的異同
35.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特徵與完善
36.試論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37.談談格式條款
38.合同訂立程序中的幾個問題
39.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40.試論合同的效力
41.試論締約過失責任
42.合同保證中的若干問題
43.簡論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
44.談談合同的轉讓
45.合同的解除及其後果
46.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特點
47.試談我國《合同法》中的買賣合同
48.談談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以遺失物.贓物為例
49.論物權法定原則
50.論物權平等保護原則
51.論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52.論法人的所有權
53.論法人的能力
54.談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問題
55.論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56.談我國的民事主體
57.論贈與合同的撤銷
58.試論我國的物權登記制度
59.試論車庫.車位的權利歸屬
60.優先購買權探析
61.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問題探討
62.淺談保證人資格
63.淺論未登記抵押權的效力
64.權利質權探析
65.最高額抵押幾個問題的探討
66.談談流質契約與代物清償協議
67.淺論土地徵收中的公共利益
68.簡論無名合同的適用
69.簡論合同的解除
70.債務抵銷淺議
7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若干問題的探討
72.「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及其適用
7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的探討
74.淺析營業質權
75.淺析不動產出租人的留置權
76.淺析營業主人的留置權
77.浮動抵押初探
78.論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
79.論物權登記制度的完善
80.試論人身損害賠償
81.論名人的隱私權
82.論徵收中的「公共利益」
83.論城市房屋拆遷協議
84.試析「人肉搜索」
85.電子商務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86.從汶川地震看民法中的不可抗力
87.試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88.論物權公示原則
89.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90.論誠實信用原則
91.論表見代理制度
92.淺議物權法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93.試析我國現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保護范圍及其完善
94.論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及解決
1.佔有法律制度研究
2.代理制度研究
3.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問題研究
4.典權制度研究
5.取得時效制度研究
6.用益物權體系的完善
7.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若干問題研究
8.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9.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研究
10.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11.論公民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12.抵押權法律制度研究
13.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14.論合夥制度
15.物權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16.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研究
17.民事主體制度研究
18.侵權民事責任研究
19.論侵權行為法的功能
20.我國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研究
21.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22.名譽權的法律保護制度研究
23.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研究
24.醫療糾紛的民事責任研究
25.論醫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26.高危險原因的民事責任研究
2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研究
28.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研究
29.論我國污染環境致人損害侵權民事責任
30.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研究
31.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研究
32.論法人人格權及其民法保護
33.論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34.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35.論物權的效力
36.論一物一權原則
37.論物權法定原則
38.論物權的公示與公信原則
39.論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
40.論物權請求權
41.論我國的土地權利制度
42.論債權的法律效力
43.論預期違約
44.論「可預見規則」
45.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46.配偶權探析
47.淺論我國離婚制度
48.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49.無效婚姻制度之探討
50.我國監護制度的立法完善
⑥ 期貨基礎知識ti
《期貨基礎知識》三2010年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編寫組編著.
本書立足於最新考試大綱,配套於最新考試教材,以精準、權威的考點預測,全面、詳盡的知識講解,合理、科學的體例結構為基礎,以讓考生快速掌握考核知識要點為根本出發點,打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應試人員必備輔導用書。
本圖書適用於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為《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輔導用書》編寫組的各位編寫老師嘔心瀝血之作。其嚴格依照2010年最新實施的考試制度,根據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指定用書《期貨市場教程》(第六版)編寫。
⑦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的有關要求,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現正式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權是期、現貨連接緊密的衍生產品。目前我國證券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分別由《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制,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條例》授權,分別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試點辦法》和《指引》,為股票期權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據。《試點辦法》參照《條例》的體例,共30條,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五方面內容。《指引》共34條,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做市及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票期權的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及計算風控指標等監管要求」三方面內容。
《試點辦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31條。總體來看,各方普遍認為《試點辦法》對股票期權交易的要點和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與所司業務規則的銜接較好,市場各方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與條款直接相關的意見,除涉及交叉持牌和產品細節的意見外,《試點辦法》對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等個別條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調整;二是涉及整個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的意見,不屬於《試點辦法》范圍,我會將在後續工作中持續研究完善;三是與產品方案細節相關的意見,在《指引》和所司業務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試點辦法》中重復規定。
《指引》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行業協會、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26條。總體來看,各方認為《指引》有關規定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合理控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風險,保障業務平穩運行。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明確允許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參與期權做市業務。經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經我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二是建議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規則或指引文件中,對《指引》中提及的中間介紹業務協議等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具體要求,此部分意見已轉交交易所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除前述兩方面意見外,對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見,《指引》已進行相應修訂;另有部分意見涉及對《指引》內容的理解以及對行業期權業務發展的建議,後續我會將結合行業培訓和發展規劃,加強培訓和研究。
證監會將依據發布實施的《試點辦法》及《指引》,批復交易所、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並督促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認真做好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⑧ 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哪些法
你好,中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 換屆後的十屆全國人大提出,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的目標是「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重點將是「提高立法質量」。法工委有關負責人稱,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礎上,將每個法律部門中支架性的、現實亟須的、條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范的總稱。
具體分為:
1、憲法
2、行政法
3、經濟法
4 、民商法
5 、勞動法
6 、環境法
7 、訴訟法
8 、刑法
9 、軍事法
⑨ 中國法律怎麼組成的
中國法律主要由憲法及其相關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程序法構成。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部門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協調、體例科學。構成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憲法及其相關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和程序法7個法律部門。
一、憲法
憲法及其相關法作為部門法之一的憲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主導性的法律部門,是其他部門法所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據,處於特殊的地位和起著特殊的作用。憲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除了包括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一佔主導地位的法律文件外,還包含有一些處於附屬層次的法律文件: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國籍法、國旗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權利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權法,等等。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由調整行致管理活動中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發生的行政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組成的。行政法與行政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是規范和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的總稱。行政法規作為一種法的淵源,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行政法是由眾多的單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構成的。行政法可以分為—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兩個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等等。特別行政法則指對各專門行政職能部門管理活動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規范性法律文件有:國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監獄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海關法,等等。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商法分為民法和商法兩個次級法律部門。關於民法和商法是分立還是合一,各國做法不268盡相同。從立法模式上看,我國採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收養、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商法是民法的一個特殊部分,是指調整商事法律關系主體和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適應現代商事活動的需要逐漸發展起來的,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四、經濟法
經濟法是有關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涉及的范圍很廣,包括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的法律,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原則、方針和政策的法律,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統計法,農業法,企業法,銀行法,市場秩序法,稅法,等等。
五、社會法
社會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關於這一法律部門的理論還不完善。一般認為,社會法是指調整國家在解決社會問題和促進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主要功能是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事業發展。該部門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規范,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等;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規范,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法律規范,如環境保護法、能源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法等;促進社會公益的法律規范,如社區服務法、彩票法、人體器官與遺體捐贈法、見義勇為資助法等;促進科教、文衛、體育事業發展的法律規范,如教師法、科技進步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衛生法,等等。
六、刑法
刑法是規定有關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刑法是一個傳統和基本的法律部門,在國家生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也是人們最為關注的一個法律部門。我國有關犯罪和刑罰的基本規定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這一法典中。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單行決定。這些規范都是刑法部門的組成部分。
七、程序法
程序法部門指規范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由訴訟程序法與非訴訟程序法兩部分構成。訴訟程序法是有關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簡稱訴訟法。我國的訴訟法主要由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組成。非訴訟程序法主要包括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等基本法律構成。
⑩ 澳門與香港基本法的差異
鍾業坤: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之比較研究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6976這裡面的信息十分詳細兩部基本法的主要共同點
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咨詢期間,澳門地區有的人士認為,「澳門基本法有照抄香港(基本法)之嫌」[1]。這種意見,顯然是片面的,不符合事實的。但是,從總體上看,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確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處。例如,兩部基本法都以「一國兩制」為指導思想,貫穿始終;兩部基本法都明確規定,不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都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兩部基本法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兩部基本法都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都以行政為主導,司法獨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政制;兩個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都由當地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和防務,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社會治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兩部基本法都規定,實行私有制,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保留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地位,自行發行貨幣,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外國人員和資金進出自由………。兩部基本法在結構和體例上,更加高度一致,例如,兩部基本法都由《序言》、《總則》、《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與社會事務》、《對外事務》、《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附則》等九章構成,都有三個附件。第一章《總則》都是11條,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都是12條,第六章《文化與社會事務》都是14條,第七章《對外事務》都是8條。前述各章以及《序言》、《附則》、三個附件等,內容和結構形式基本相同或相似,若不認真對比研究,極易混同。
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之所以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大概有下列幾方面原因:
第一,香港和澳門兩個地區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後來被葡萄牙和英國先後侵佔;兩地的居民絕大部分都是炎黃子孫(香港地區佔98%,澳門地區佔96.5%),恢復對香港和澳門地區行使主權,是包括港澳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長期以來的共同願望。另方面,港澳兩地都長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都是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都實行低稅制和自由貿易政策,同世界各國,特別是同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都有緊密的交往和聯系……,這些相同或相似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了兩部基本法的許多內容具有相同或相似之處。
第二,兩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據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兩部基本法相同之處甚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憲法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它的具體條文,不能全部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從整體上說,它仍然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兩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澳門基本法序言第3款就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香港基本法序言也有同樣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憲法是兩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據,立法依據相同,因此,兩部基本法的許多內容,大致相同,這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第三,制定兩部基本法的指導方針都是「一國兩制」。兩部基本法,實際上是「一國兩制」這一偉大構想的具體化和法律化,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兩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所遵循的原則,例如主權原則、高度自治原則、維持現有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原則、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原則,維護繁榮與穩定原則……,都是「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的重要內容。這也決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必然會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
第四,中葡、中英兩個《聯合聲明》的內容有許多相同之處。例如,中葡聯合聲明正文第二點即我國政府對澳門執行基本政策共12條,中英聯合聲明正文第三點,即我國政府對香港的方針政策,也是12條,除個別條文外,其餘內容和精神實質也大體相同。因此,體現中葡、中英聯合聲明精神的兩部基本法也就大體相同。
三、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差異探微
澳門和香港兩地、有許多共同之處,這是有目共睹的。而港澳兩地在政治、經濟、文化、司法體制、發展程度、國際地位及其對外影響等方面,又有不少特點和差異,這也是顯而易見的。兩部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基本法,從港澳兩地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設計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基本措施,因而在內容,表達方法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體現各自的特色,這是非常自然而完全必要的。據有關專家統計,兩部基本法明顯不同的地方有七十多處,約佔澳門基本法條文總數的51%,佔香港基本法條文總數的46%左右。
(一)兩部基本法在結構方面的差異。
1.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由七節58條組成,與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相比較,明顯不同的地方是增設了「宣誓效忠」一節。其原因在簽署中葡聯合聲明時,葡萄牙方面提出的備記忘錄實際上承認雙重國籍,而我們中國向來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在備忘錄中也有清楚說明。中葡兩國的備忘錄意見不一致,為了解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的國籍問題,特別增寫了第102條,放在第四章第7節,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101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寫更加符合澳門的實際。
2.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只分若干條,沒有分為若干節,而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經濟》的結構則有所不同,在章與條之間設有四個節,分別為「財政、金融、貿易和商業」、「土地契約」、「航運」、「民用航空」等。之所以有這種差別,一方面是由於澳門國際機場正在籌建之中,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民用航空」的管理體制和實踐經驗,難作詳細的規定。香港則不同,民用航空事業很發達,貨運量列世界第一位,各項管理制度均相當完善,是國際著名的航空中心之一。另一方面,基本法的起草原則之一是「宜粗不宜細,宜簡不宜繁」。澳門基本法吸取了香港基本法的經驗,盡量簡約,留有餘地,以避免因情況的變化而導致基本法的經常修改。
(二)兩部基本法的實質性差異。
1.澳門基本法第一章《總綱》第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這與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總綱》的有關規定有所不同。這種差別,反映了港澳兩地土地所有制的狀況和特點。因為,澳門地區現有一小部分土地是私人佔有的,而香港地區的土地都屬於國家所有。
2.澳門基本法第一章第8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而香港基本法的相應條款則採用「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的提法,具有明顯的差別。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其原因是,香港和澳門兩地原有的法律分屬兩個不同的現代西方法系,澳門同葡萄牙一樣,屬歐陸法系,所施行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都是成文法。而香港則同英國一樣,屬於普通法系,所適用的法律是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等,多是不成文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按基本法規定,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兩地原屬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名稱也基本保留。
3.兩部基本法都規定,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但是,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澳門基本法則沒有關於駐軍的規定。兩者寫法不同,是由於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在駐軍問題上有不同的內容所致。另方面,澳門的實際情況與香港也不相同,地域狹小,鄰近地區防衛力量足以滿足需要。至於將來是否在澳門駐軍,在什麼時候和什麼條件下駐軍,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4.澳門基本法第二章第15條規定,檢察長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香港基本法則沒有同樣的規定。其原因是,根據香港現行政治體制,類似檢察長職位的律政司,屬於行政系統,是政府的公務員。而澳門則不同,現有的法官、檢察官、包括檢察長在內,都是從里斯本派來的,均屬葡萄牙編制。兩部基本法反映了港澳兩地司法制度的不同特點。
5.澳門基本法第42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澳門基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的葡萄牙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這清楚表明,在澳門地區有「土生葡人」和葡萄牙習俗和文化傳統的存在。香港地區沒有此類問題,因此,香港基本法也沒有類似的規定。
6.澳門基本法第46條規定,「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沒有把「在外國無居留權」作為參選行政長官的資格,只在第49條規定「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也就是說,只把「在外國無居留權」作為當選後任職的條件,而不是作為參選行政長官的資格。這與香港基本法將「在外國無居留權」作為參選行政長官資格的規定有明顯的不同。這是根據港澳兩地不同實際情況作出的明智選擇和規定。
7.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晉選產生的目標」。澳門基本法的相應條款卻沒有這樣的規定,只是在基本法附件一中說明,「二零零九年以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這種靈活穩妥,留有餘地、先穩定十年的處理辦法,更符合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原則,更好地體現澳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特點。
8.澳門基本法第86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這是具有澳色的法律條文,它反映了澳門現有司法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香港地區向來沒有設置行政法院,香港基本法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9.澳門基本法第63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任職條件的規定、沒有包涵「在外國無居留權」這一項內容,與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有所不同。但是,澳門基本法第102條卻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101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基本法的這種特殊處理方法,很好地解決了「在外 國無居留權」的敏感問題。
10.澳門基本法第68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少數議員(每屆七人)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這是中葡聯合聲明所確定的內容之一,也是澳門現存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特點之一。與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明顯有別。澳門基本法第7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香港基本法第71條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顯而易見,前者在年令、居住年限「在外國居留權」等方面的規定比後者放寬,這與中葡聯合聲明的寬松精神相一致。
11.在經濟政策方面,兩部基本法的實質性差異也不少,主要有下列幾點:其一,以博彩業為中心旅遊業,在澳門地區具有悠久的歷史,是澳門地區四大經濟支柱之一,在整個地區經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澳門基本法為此特別作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決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與旅遊娛樂業密切相關的「專營稅制」,也是澳門地區經濟活動的特色之一,澳門基本法將其作為特殊問題處理,指明「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這兩項內容,香港基本法都沒有。它是澳門地區歷史、現狀及經濟生活特點的反映。其二,澳門地區現有一個由政府、僱主團體和雇員團體代表組成的咨詢性的社會協調組織。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咨詢過程中,對這一組織的存在曾有不同的看法和爭論,後經反復研究,取得了共識,基本法第115條作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僱主團體、雇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咨詢性的協調組織」。澳門地區的人士認為「此項規定頗能反映澳門特點,兼顧了澳門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其三,關於土地契約,香港基本法第五章專設第二節共四個條款加以規定,詳細而具體。澳門基本法只在第五章第120條作出概括性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限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簡明扼要,概括性強,這不僅反映港澳兩地土地契約問題歷史背景不同,也說明香港地區有關土地契約的事務比澳門地區復雜得多。其四,香港基本法第10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第112條又規定,「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澳門基本法沒有類似的規定,這是客觀現實的反映,因為港澳兩地經濟狀況和發展水平不同,澳門地區至今還沒有形成發達的黃金,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
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的實質性差異還有一些,至於兩部基本法在表達方式方法和用字遣詞方面的不同,那就更多了,不能全部羅列。有的人士認為,「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是照抄香港基本法,並未考慮澳門的特點」,[2]「基本法沒有滿足我們的願望,基本法沒有反映出澳門特殊情況」,[3]這些意見,顯然是不正確的。只要將兩部基本法加以對比研究,便不難發現,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的實質性差異是很多的,它比較好地反映了澳門的歷史和現狀,體現了澳門的特色,照顧了澳門各階層居民的利益,向世人描繪了澳門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繁榮、各界人士安居樂業的未來藍圖。澳門居民說得好:「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寫的,例如允許澳門旅遊娛樂業的發展、實行低稅政策、允許私人辦校、規定政府的資助政策等,都能體現澳門的特點」。[4]既參照了香港基本法的寫法,又照顧了澳門的實際情況而有不同條文的設置和表述,符合街坊的意願,總體上寫得比較好」。[5]「體現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和澳門特色,符合澳門大多數人的意願」。[6]「《徵求意見稿》基本上是從澳門實際出發,集中和吸收了前階段澳門各階層人士的意見,有澳門的『味道』。既維護了國家的主權,又保證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高度自治權,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和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這將為澳門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