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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辦理外匯資本金

發布時間:2022-06-08 21:57:24

❶ 辦理資本金結匯需提供哪些資料

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1.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
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
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5)
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
出口合同復印件。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並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於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准件。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並出具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並具備下列要素:(1)經辦銀行的名稱;(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4)收匯金額及幣種;(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7)核銷單編號;(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❷ 保險公司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外匯資本金

可以。
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是指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

❸ 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外匯資金是指保險公司以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和存入保證金的總和。第三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原則,謹慎投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第四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遵守有關保險和外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及規定。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依法對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資格條件第六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二)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五)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六)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七)擁有2年以上境外投資經歷的專業管理人員的數量符合有關規定;
(八)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在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內,向國家外匯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劃;
(二)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三)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四)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七)境內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八)境外受託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託人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同時抄送中國保監會。第八條保險公司因增資擴股、海外上市等因素外匯資金增加的,可以向國家外匯局提交有關文件和材料申請增加當年的投資付匯額度。
國家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核准。第三章投資范圍和比例第九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限於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銀行存款;
(二)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三)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四)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
(五)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其他投資品種和工具。
前款第(一)項所稱銀行是指中資商業銀行的境外分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
前款第(二)項所稱債券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債券。
前款第(四)項所稱貨幣市場產品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貨幣市場固定收益產品。第十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其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公司的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的80%,保險公司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其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與增加資金合計的80%;
(二)保險公司的實際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三)保險公司在同一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准投資付匯額度的30%,其在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余額不受本項規定限制;
(四)除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外,保險公司投資信用評級在A級的所有債券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准投資付匯額度的30%;
(五)除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外,保險公司投資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下的所有債券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准投資付匯額度的70%;
(六)保險公司投資同一公司或者企業發行債券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准投資付匯額度的10%;
(七)保險公司投資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❹ 保險公司資本金賬戶

企業驗資賬戶一般是企業用來收注冊資金或者增加註冊資金的賬戶,它是用來驗資的賬戶。
資本金賬戶一般是外資企業收注冊資金的外幣賬戶,在沒有結匯之前外幣都是存在資本金賬戶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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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要開辦外匯資本金賬戶需要注意什麼

1,到當地銀行辦理外匯登記,得到FDI對內義務出資業務登記憑證
2,憑業務登記憑證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3,流入資金
4,辦理出資確認登記
5,按銀行合規要求,使用資本金,目前每月備用金額度20萬美元,無需憑證

❻ 保險機構外匯資本金賬戶需要核准嗎

當然需要,審核的材料有:
(一)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劃;

(二)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三)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四)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七)境內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八)境外受託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託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託人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❼ 保險公司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外匯資本金結匯嗎

不可以,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保險公司資本金結匯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5日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通知堅持實需原則,取消保險公司外匯資本金結匯審批,提升保險機構資金使用效率,明確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展業三原則對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規范外匯保險業務管理。
拓展資料:
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
2015年1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5〕6號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該《指引》分總則、外匯保險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外匯賬戶管理、外匯收支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4條,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按照本指引執行。附2所列文件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廢止。
二、關於行政許可審核許可權下放後的銜接工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之前領取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如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可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日前至少30個工作日按照《指引》規定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到期後不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繳回《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即可自動終止外匯保險業務。
三、本通知發布前,未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或經辦銀行補辦外匯登記手續。
四、為便於事後管理和監測,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對轄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外匯賬戶進行全面清查和核對,確保各類賬戶信息按規定如實報送。

❽ 保險法辦理境外保險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境外設立保險類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審批】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新修訂後《保險法》新增的規定。為了加強管理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活動,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監會2006年3月13日制定並頒布《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和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所謂「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和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本條並未提及「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僅規定「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子公司可以是非保險類機構,但筆者認為《辦法》仍然適用於本條規定的情形。
本條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根據《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第7號)的規定,《辦法》所稱「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下列行為:(1)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2)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開業2年以上;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擬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准決定的復印件;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范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為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說明材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書復印件、營業執照以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保險類機構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後20日內,將境外保險類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許可證復印件;機構名稱和住所;機構章程;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范圍、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其他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一是使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掌握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情況;二是作為保險公司向境外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時要有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同時《辦法》還對境外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作了嚴格規定。例如,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並督促該類機構按照所在國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對外提供擔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取得被擔保人的資信證明,並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擔保協議書。以財產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反擔保協議的,提供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質押財產重估價值的60%。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除保單質押貸款外,不得對外貸款等。
第二層含義是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代表機構是保險公司設立的從事非直接的保險經營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的職能是調查研究,搜集情況,為保險公司提供駐在地有關保險方面的信息,起到保險公司與駐在地的溝通、聯絡作用。保險公司一般是在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代表機構,由代表機構摸情況、打基礎,待條件成熟後,再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代表機構與分支機構同是保險公司的派出機構,但這兩個機構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分支機構是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依法注冊登記,取得非法人營業執照,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保險業務。而代表機構只能從事非直接的經營活動,取得登記證,不能直接開展保險業務,其規模要比分支機構小。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也適用《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第7號)的規定。按照該辦法,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擬設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營運經費預算、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本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必須要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體現了國家對保險業的嚴格監管。雖然代表機構不直接從事保險業務,但是其活動與保險業務有密切的聯系,因而需要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從總體上把握代表機構的設立情況,以便對其日常活動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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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保險公司資本金要求

與保險相關的一些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一)《保險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發[2000]2號)進一步規定為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四)《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規定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五)《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不管組織形式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六)《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規定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七)《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2年第4號)規定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更多企業相關知識盡在企業法律顧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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