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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法參與股指期貨指引

發布時間:2022-06-09 09:35:33

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法(試行)第一條為保障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法》、《期貨公司管理法》和《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等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法。第二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第三條投資者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第四條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一)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二)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三)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四)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期貨公司會員除按上述標准對投資者進行審核外,還應當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低於規定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五條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一)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三)具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四)相關業務人員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五)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六)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期貨公司會員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的,參照本條執行。第六條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獲得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七條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標准進行調整。第八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實施方案,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完善內部分工與業務流程。第九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高級管理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復核評估人、開戶經人、客戶開發人員的責任。第十條期貨公司會員開展股指期貨開戶業務,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報交易所備案。交易所無異議的,期貨公司會員才能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十一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徵,嚴格驗證投資者資金、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和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第十二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第十四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會員委託具有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協助開戶手續的,應當與證券公司建立業務對接規則,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對證券公司相關業務進行復核。第十六條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採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條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准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第十八條投資者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條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會員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交易所在檢查中發現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存在違規行為的,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並將有關違規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第二十條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行為的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可以採取約見談話、責令參加培訓、增加內控合規自查次數、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責令處分責任人員、限期說明情況、專項調查和暫停受理或者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會員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整改、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申請開立新的交易編碼、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會員工作人員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和取消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撤銷任職資格、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第二十三條本法所稱特殊法人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須經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才能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條本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基本信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1〕7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監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③ 普通投資者如何參與股指期貨

你好,股指期貨的整個交易流程可分為開戶、交易、結算和交割四個步驟。

一、開戶

股指期貨的開戶包括尋找合適的期貨公司,填寫開戶材料和資金入賬三個階段。期貨公司是投資者和交易所之間的紐帶,除交易所自營會員外,所有投資者要從事股指期貨交易都必須通過期貨公司進行。對投資者來說,尋找期貨公司目前有兩種渠道,一是通過所在的證券公司,另一 種途徑是投資者直接找到具有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的期貨公司。這些期貨公司應該有良好的商譽、規范的運作和暢通的交易系統。

在開戶時,投資者應仔細閱讀「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選擇交易方式並約定特殊事項,進而簽署期貨經紀合同,並申請交易編碼和確認資金賬戶,最後通過銀行存入保證金,經確認後即可進行期貨交易。

二、交易

股指期貨的交易在原則上與證券一樣,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計算機集中競價。交易指令也與證券一樣,有市價、限價和取消三種指令。與證券不同之處在於,股指期貨是期貨合約,買賣方向非常重要,買賣方向也是很多股票投資者第一次做期貨交易時經常弄錯的,期貨具有多頭和空頭兩種頭寸,交易上可以開倉和平倉,平倉還分為平當日頭寸和平往日頭寸。

交易中還需要注意合約期限,一般來說,股指期貨合約在半年之內有四個合約,即當月現貨月合約,後一個月的合約與隨後的兩個季度月合約。隨著每個月的交割以後,進行一次合約的滾動推進。比如在九月份,就具有九月、十月、十二月和次年三月四個合約進行交易,在十月底需要對十月合約進行交割。

三、結算

因為期貨交易是按照保證金進行交易的,所以需要對投資者每天的資產進行無負債結算。投資者應該知道怎麼計算自己賬戶的資金狀況。期貨交易的賬戶計算比股票交易要復雜。首先,計價基礎是當日結算價,它是指某一合約最後一小時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若這個小時出現無量漲跌停,則以漲跌停板價為結算價;若這個小時無成交,則以前一個小時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計。在期貨交易賬戶計算中,盈虧計算、權益計算、保證金計算以及資金余額是四項最基本的內容。在進行差額計算時,注意不是當日權益減去持倉保證金就是資金余額。如果當日權益小於持倉保證金,則意味著資金余額是負數,同時也意味著保證金不足了。按照規定,期貨公司會通知投資者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將保證金補足,這是追加保證金。如果投資者沒有及時將保證金補足,期貨公司可以對該賬戶所有人的持倉實施部分或全部的強制平倉,直至留存的保證金符合規定的要求。買入股票後,只要不賣出,盈虧都是賬面的,可以不管。但期貨是保證金交易,每天都要結算盈虧,賬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賬面虧損就要補足保證金。為更好地保護期貨投資者的資金安全,2006年5月成立了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該中心網站上提供了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通過該系統投資者可以查詢自身交易結算報告等信息。

四、交割

股指期貨的交割也與股票不同,一般股票投資者習慣了現貨買賣,而容易忽視股指期貨合約到期需要以當日的合約交割價進行現金結算,所以想要持有頭寸需要持有非現貨月合約。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

④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有效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託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取得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
第三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信託公司集合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單一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3C級(含)以上;
申請以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最近年度監管評級應當達到2C級(含)以上,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1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條要求的IT系統。
(五)具有從事交易所需要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
(六)具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初審,報送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送銀監會審批。
第六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IT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可靠、穩定、高效的股指期貨交易管理系統及股指期貨估值系統,能夠滿足股指期貨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備風險控制系統和風險控制模塊,能夠實現對股指期貨交易的實時監控;
(三)將股指期貨交易系統納入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四)信託公司與其合作的期貨公司IT系統至少鋪設一條專線連接,並建立備份通道。
第七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信託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制定詳細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應當明確套期保值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套利方案中應當明確套利工具、對象、規模、套利方法、風險控制方法等內容。
第九條信託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充分研究、及時評估、實時監控並督促信託業務管理部門及時調整風險敞口,確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選擇適當的客戶,審慎進行股指期貨投資。
信託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託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態、客戶對產品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在信託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
第十二條信託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根據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信託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在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信託公司應當在信託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如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充分說明投資股指期貨對信託資產總體風險的影響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的。
第十四條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10%。
(二)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須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三)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權益類證券市值和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合計價值,應當符合信託文件關於權益類證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四)銀信合作業務視同為集合信託計劃管理。
(五)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單一信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80%,並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第十六條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信託規模變動等信託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貨投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信託公司應當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整完畢。調整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再次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股指期貨信託業務終止的,應當在清算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申請注銷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選擇的合作保管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資產託管業務部門,配備熟悉股指期貨業務的專業人員;
(二)有保管信託財產的條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針對股指期貨業務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統;
(四)有滿足保管業務需要的場所、配備獨立的監控系統;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業務選擇的合作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會員分級制度,具備全面結算會員或者交易結算會員資格;
(二)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B級(含)以上;
(三)具備二類或二類以上的技術資格;
(四)有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風險准備金余額。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自主決策。信託文件事先另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為信託業務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第二十一條前條所稱投資顧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貨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團隊主要成員通過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在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從業記錄,並有可追溯的證券或期貨投資管理業績證明;
(四)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體系、規范的後台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應當就第三方投資顧問管理團隊的基本情況、從業記錄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第三方顧問選聘規程,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時,要做好交易實時監控和與第三方的即時風險通報。信託公司應該建立與第三方的多渠道聯系方式,保證能夠即時傳達風險指令,並具有盤中按照凈值管理要求進行自主調倉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信託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為股指期貨信託產品設定預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託財產為信託公司,或者為委託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
(四)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指期貨價格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銀監會、中金所及其他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實施前,信託公司已開展的信託業務未明確約定可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不得投資股指期貨。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的,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取得委託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時對相關後續事項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⑤ 股指期貨交易規則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范期貨公司會員業務操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的開戶申請資料,全面履行測試、評估職責,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第二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准操作要求第一節 可用資金要求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第五條 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標准作為計算依據。第二節 知識測試要求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第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的指定下單人、結算單確認人、資金調撥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後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第十條 測試完成後,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於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於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培訓後再組織其參加測試。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第三節 交易經歷要求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法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或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第十五條 投資者在期貨公司會員為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一交易日日終應當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託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模擬交易數據,並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模擬交易經歷進行認定。第十六條 投資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第四節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資者的特殊要求第十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或者距申請開戶日期不超過三個月的月度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第十八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並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決策機制應當包括決策的主體與決策程序,操作流程應當明確業務環節、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制衡機制。第十九條 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提供相關監管機構、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第五節 其他要求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三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操作要求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綜合評估情況填寫《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見附件),期貨公司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評估復核人、開戶經辦人、客戶開發責任人和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估表上簽字或者蓋章。第二十二條 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對於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指標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二節 基本情況評估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的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和年齡。投資者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明應當為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等證明文件及復印件。第三節 投資經歷評估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投資經歷包括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與證券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與10分,兩項評分較高者為投資經歷得分。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和風險控制等情況對其投資經歷進行評分。第三十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證明。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股票對賬單作為證券交易經歷證明。第四節 財務狀況評估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投資者本人的金融類資產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對其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分值上限為50分。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證明文件或者近一個月內的金融類資產證明文件作為財務狀況證明。投資者同時提供上述兩類證明文件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分別評分後,取其最高得分作為投資者財務狀況評估得分,各項評分不得累加。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金融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權益、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等資產。第三十五條 對於符合金融資產特徵的其他資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其制定的實施辦法中明確其具體類型和證明材料要求。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提供的銀行存款證明應當為加蓋中國境內銀行業務章的本外幣定、活期存摺、存單等證明文件。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貨權益證明應當為加蓋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對賬單、加蓋基金公司專用章的基金份額證明、加蓋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交易結算單作為相關資產權益證明文件。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提供的債券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專用章的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等證明文件。投資者提供的黃金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業務章的紙黃金證明文件。投資者提供的理財產品(計劃)資產證明應當為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等機構簽署的相關協議或者由上述機構出具的資產證明文件。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證明應當為稅務機關出具的收入納稅證明、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單或者其他收入證明。第四十條 投資者提供的稅務機關的收入納稅證明應當為稅務登記部門出具的最近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單。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提供的工資流水單應當為銀行出具的最近連續三個月以上的代發工資銀行卡入賬單、代發工資活期存摺流水等證明文件。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證明應當為當前就職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勞資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文件。第五節 誠信狀況評估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資料庫,查詢投資者相關信息。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近兩個月內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或者其他信用證明文件作為誠信記錄的證明。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投資者誠信信息,結合投資者個人信用報告等信用證明文件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資料庫的信息,對投資者的誠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第四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⑥ 新手投資者如何參與股指期貨

所謂股指期貨,就是以某種股票指數為標資產的標准化的期貨合約。買賣雙方報出的價格是一定時期後的股票指數價格水平。在合約到期後,股指期貨通過現金結算差價的方式來進行交割。

股指期貨投資交易前的准備:
第一步:理解股指交易名詞點差是什麼?止損、止盈是什麼意思?成交價類型有哪幾種、杠桿比例等等相關基本名詞,了解期貨保證金交易的原理等
第二部:熟知技術指標在理解名詞之後,下一步要做的就是了解期貨技術指標。例如常用的技術指標:隨機指標KDJ、多空指標MACD、布林通道BOLL、還有均線指標MA等等,學習這些技術指標時,需要了解技術指標的構成原理,掌握指標的運用方法,但需要靈活使用,不能生搬硬套,因為技術指標都是滯後指標,而且前提是:歷史會重演。而且技術指標有時候會與真是行情背離。
第三部:基本面分析很多交易者忽略了基本面的分析,更多的看中技術面的數據分析。期貨市場是一個全球性市場,數據龐大,術語也很專業,普通的投資者根本無暇顧及所有的信息。
另外就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1、看短線
看15分鍾圖,適合做短線交易,一般來說,比較適合新手練習和實用。看準15分鍾K線走勢下單,一次盈利2點是沒有問題的。
2、判趨勢
交易之前,可以先看4小時圖,確定趨勢和方向,再看1小時圖,關注過度時段的趨勢,研判下一時段的走勢,過度時段,比較重要,承上啟下。
3、見機行事
案事件周期越短,反映越快,靈敏度越高;5分鍾適合做超短線,靈活多變,趨勢不穩,只是可以先知先覺,嗅出後市的走勢和趨勢。可以選擇很好的進倉和平倉點位。尤其是價位運行到支撐或阻力附近,可以研判後市。當然,5分鍾知識適合超短線操作,未能分出個趨勢來,因此,不建議新手操作。

⑦ 急求我國股指期貨投資者要求,交易情況

股指期貨的上市為中國股市首次引入「對沖投資」金融工具,2011年機構投資者明顯加快進場,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正平穩轉型,開啟機構「對沖投資」新紀元。
一、特殊法人入市特點及「政策路線圖」
商品期貨的機構投資者主要為產業鏈客戶,屬一般法人;而股指期貨的主要為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投資公司、QFII等,屬特殊法人。其與一般法人的主要區別在於不僅依據《公司法》,還要通過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特別審批方能設立,且經營品種為特殊商品——貨幣,經營資質和方式均受到種種嚴格限制。期指上市前後,證監會就發布了關於證券公司、基金和境外機構進場的「交易指引」,一年來機構入市凸顯監管層「戰略上高瞻遠矚、戰術上逐次放行」的良苦用心。
▲公募讓進不急進
公募基金的最主要特點是公開發行、面向非特定投資人,其客戶量大,風險承受能力低。監管層對大眾理財產品涉足期指尤為謹慎。公募基金中股票型基金倉位不低於60%,參與期指僅20%空頭倉位,敞口不大也不可能藉此獲取可觀收益,加之大眾客戶心理上疏遠期指,故風格並不積極。唯保本基金期指不受頭寸限制。
南方、博時和易方達三家公募最早試水期指,南方小康和小康ETF最早具備期指投資資格。今年2月26日,南方小康與工商銀行和華泰長城期貨簽署三方協議,標志基金投資期指的運作障礙完全掃清,旗下引入期指投資的第三隻保本基金近日已獲批發行。國內排名前五大公募均從華爾街招兵買馬,聘用海歸組建投資團隊,近期積極開拓銷售渠道,擬通過專戶理財平台發行中性策略對沖基金。
專戶理財被視為「公募基金的私募業務」。2010年9月,國投瑞銀首家在「一對多」產品中加入期指投資,至今已平穩運作了3個期指套利專戶產品,其中一個一季度末獲利4%;同年12月,匯添富「一對一」專戶理財開通期指賬戶,率先成功入市;今年2月,易方達採用對沖策略的「一對多」產品獲批,成為《證券投資基金股指期貨投資會計核算業務細則(試行)》出台後按該法規設計的首隻對沖類產品。現有8家基金的17個專戶理財產品完成了期指開戶,其中5家旗下的11隻產品已入市交易。國際市場上,共同基金參與期指等衍生工具的比例並不高,但經驗證明,一旦超過30%的公募產品進場,則將激發公募基金參與度呈幾何式增長。
▲私募急進很難進
私募基金的最主要特點是非公開發行、面向特定對象、投資者人數有限、股資門檻高,同時政府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也低得多,因而投資更隱蔽,運作更靈活。陽光私募是指在信託公司發行、經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主要投資於二級市場的私募基金,比一般私募更規范、更透明,資金也更安全。2010年《基金法》修訂確認了陽光私募的法律地位,目前多家陽光私募已啟用自營資金參與期指交易。
現行法律不允許信託資金投資期指,目前陽光私募除以法人或個人身份開戶,從事期指自營與代客理財外,還借道「信託+合夥制」,即設立一家全資投資公司,該公司與信託機構再設立一家有限合夥單位作為投資主體。合夥制既可用相對簡單的一般法人賬戶繞開對特殊法人的嚴格審批,又可規避越來越高的信託賬戶發行成本。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簡稱《指引》)徵求意見已近尾聲,其對信託公司准入資質、團隊資格、交易細則等多方詳細規定,限定賣出期指合約價值不超過固有業務投資權益類證券總市值100%,權益類賬戶和股指期貨賬戶合約價值總和不超過公司規定固有業務權益類證券投資資金總額,該類業務市場風險資本不超過信託公司凈資本的3%;限定信託公司評級二級以上可從事套保、套利和投機,三級以上只能從事套保、套利。對於陽光私募,《指引》規定集合信託在原有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則不得投資期指,變更合同則賣出的期指合約不超過集合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100%,持有的買入合約價值總額不超過集合信託計劃資產凈值10%。對於單一信託,則要求持有期指風險敞口不超過客戶委託資產凈值或計劃凈值80%,同時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1倍的現金或高流動性低風險債券。
▲QFII優勢不優先
在基本完成對境內機構開放以後,中國證監會1月25日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徵求意見稿)》,規定QFII根據外匯局核準的資金賬戶分別向中金所申請編碼,各編碼應獨立運作並與批準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一一對應,只能從事套保且不得利用期指在境外發行衍生產品,同時其託管機構也應定期向證監會報告QFII交易情況。此外還規定,QFII交易日終持有的期指合約不超過外匯局批準的投資額度,交易日內成交金額不超過投資額度,其持有的期指合約價值為多空頭之和,成交金額為買賣合約之和,不包括平倉。QFII實際參與套保額度還需要向中金所申請待批。
QFII制度於2002年啟動,但直到2006年才獲準直接開立證券賬戶。QFII投資期指非常積極,截至2010年年底,外匯局共批准QFII投資額度197.2億美元,即1300億元人民幣,佔比特殊法人可參與套保額度13%。
今年1月17日,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再次明確表示將推出在香港募集人民幣投資境內證券業務試點;3月初,外匯局確定「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3月25日,央行《2010年國際金融市場報告》首提「深入推進小QFII試點」。「小QFII」是指境外人民幣通過在港中資機構投資A股,它不分流現有QFII額度。「小QFII」有望提供人民幣迴流內地投資新渠道,目前已有境外人民幣清算銀行等三類機構獲准試點,客觀上將為期現兩市注入可觀的增量資金。
▲券商試水最先進
2010年4月2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指引》,券商即獲批自營參與股指期貨。截至去年年底,共有廣發、中信、華泰、招商等29家券商先後入場,資產規模約606億元,套保佔比自營資產總規模一半以上,利用期指對沖風險,減少現貨資產損失近17億元。至今年4月8日,已有34家證券公司開立了自營業務套期保值交易編碼,其中31家積極參與交易,利用股指「期代現」,減少現貨頻繁操作,有利於股市下跌時穩定持股。
與此同時,各大券商積極嘗試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截至今年1月底,國泰君安已有42個定向理財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受託資產約17億元。4月7日,中信證券推出首款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小集合」理財產品——中信證券貴賓3號策略回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此外,券商發行對沖基金也走在前列,如國泰君安和第一創業證券的資產管理部門將分別發行集合理財計劃「君享量化」和「金益求精」,均為採用股指期貨工具的對沖產品。迄今國內共有8家券商的64個資產管理產品完成股指期貨開戶,其中7家43個產品已參與交易。
▲保險進程尚未定
與基金相比,保險資金主要特點為投資期限較長、贖回壓力較小。隨著保費收入增多,保險資產規模擴張非常迅速,使其面臨較大的資金匹配和負利率貨幣貶值壓力。目前已有不少保險公司未雨綢繆開展期指模擬交易培訓,但保險資金何時能入市尚無具體時間表。
二、機構加快進場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
1.推動市場風險管理文化多元創新發展
機構與散戶投資者的主要區別,就是把股指期貨作為配套的避險工具而非用來賺錢。所謂風險管理文化,本質就是規避風險、實現保值增值的金融機構文化。
期指避險功能表現在可以靈活迅速調整和優化資產結構,形成規避系統性風險特徵金融產品的基礎,通過賣出合約有效改變組合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促進基金等投資產品多樣化,緩解產品同質化帶來的市場共振和系統性風險,為不同投資者提供個性化風險產品,並為現有基金的投資組合提供更有效的方式。
隨著機構的加快進場,市場生態不斷改變。運用期指合成的指數基金、指數增強基金、結構化保本型產品、絕對收益型產品、可轉移Alpha產品、多空策略產品、掛鉤收益產品、創新性ETF等不斷涌現,尤其ETF產品如雨後春筍,跟蹤滬深300的指數基金迅速增至20個,規模近1.7萬億元。作為滬深300指數的模擬標的物,股指期貨推出1個月的時候,A股市場ETF成交總額就增長了80%。上證50ETF、深證100ETF等成交明顯放大,上證180ETF日均成交額漲幅高達400%,成交均值由上市前3月份的0.69億元增至5月份的3.45億元,為前者的5倍。到2010年年底,ETF總份額同比增長42%,帶動海外滬深300ETF大幅增長,5隻滬深300ETF基金分別在中國香港、倫敦、德國交易所掛牌上市。各類機構投資者正是依靠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功能,突破單純分散現貨組合非系統性風險的傳統模式,實現了分散和規避系統性風險的目標。

對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必須滿足三個硬性要求:首先,投資者開戶的資金門檻為50萬元。其次,擬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需通過股指期貨知識測試。據了解,該測試將由中金所提供考題,期貨公司負責具體操作,合格分數線為80分。第三,投資者必須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簡單而言,今後的期指交易參與者,除了機構以外,自然人可被稱作「三有」投資人,即有錢和抗風險能力,有期指知識以及有實際交易經驗。除以上三項硬性要求外,投資者還須進行一個反映其綜合情況的評估(見表格),投資者必須在綜合評估中拿到70分以上,才能算作「合格」。對於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將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

⑧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介紹

為規范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該《業務指引》於2011年6月27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監發〔2011〕70號印發。《業務指引》共2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⑨ 如何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股指期貨

所謂股指期貨,是以某種股票指數為基礎資產的標准化的期貨合約。買賣雙方交易的是一定時期後的股票指數價格水平。在合約到期後,股指期貨通過現金結算差價的方式來進行交割。多數市場分析認為,一旦股指期貨推出,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可審時度勢地選擇合適策略進行股指期貨交易。
據了解,股指期貨與股票相比,有幾個非常鮮明的特點,這對股票投資者來說尤為重要:
1.期貨合約有到期日,不能無限期持有;
2.期貨合約是保證金交易,必須每天結算;
3.期貨合約可以賣空;
4.市場的流動性較高;
5.實行現金交割方式。
具體來說,對於投機者而言,不同於買賣股票的是,投資股指期貨,只要有價格波動,做多做空都是機會。而對於保值者而言,股指期貨最大的價值正是在於熊市的保值功能,如果無法使自己的思路接受做空,必然錯過許多交易機會。
投資者要想購買股票,必須要用100%的資金,而股指期貨交易採用保證金制度,用較少的資金就可以買賣一手金額比保證金大幾倍的合約。目前中金股指期貨合約中擬定的一手合約,按最近滬深300指數的點位,乘以每點300元,則一手合約的價值就近60萬元。按10%的保證金比例,買賣一手所需的資金得有6萬元。

>>股指期貨交易流程
步驟一:開戶
期貨交易須在交易所內進行,且只有交易所的會員才能開展場內交易。普通投資者須在一傢具有會員資格的期貨經紀公司開立賬戶,與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並繳納開戶保證金,委託進行交易。
步驟二:資金入賬
開戶之後及交易之前,投資者應繳納開戶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將保證金存入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的客戶賬戶中,供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之用。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嚴禁挪作他用。現在,期貨公司均已實行客戶保證金封閉管理。
步驟三:下單
繳納開戶保證金後,就可以向期貨經紀公司下達交易指令,進行交易。注意,在進行正式的交易之前,一定要先經過模擬交易才可。
步驟四:競價成交
買賣期貨合約的時候,雙方都需要向結算所繳納一小筆資金作為履約擔保,這筆錢叫做保證金。首次買入合約叫建立多頭頭寸,首次賣出合約叫建立空頭頭寸。
步驟五:結算

每個交易日結束後,期貨經紀公司要為投資者進行結算,結算的款項包括投資者當日盈虧、交易手續費、交易保證金。如結算後投資者的保證金不夠規定的數額,期貨經紀公司就會要求投資者追加保證金,如投資者無法補充足夠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可能會強行平倉。
步驟六:平倉
投資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有合約的品種、數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約,以此了結期貨交易行為。
步驟七:交割
多採用現金交割方式。臨近合約到期時,投資者也可以選擇不交割,可以對沖操作,提前將先買入的合約賣出,或者將先賣出的合約再買入,這樣也可以結束期貨交易,解除到期交割的義務。

⑩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第二章

第二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准操作要求
第一節 可用資金要求
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第五條 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標准作為計算依據。
第二節 知識測試要求
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
第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的指定下單人、結算單確認人、資金調撥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後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
第十條 測試完成後,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於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於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培訓後再組織其參加測試。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三節 交易經歷要求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法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或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第十五條 投資者在期貨公司會員為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一交易日日終應當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託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模擬交易數據,並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模擬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投資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
第四節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資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或者距申請開戶日期不超過三個月的月度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
第十八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並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決策機制應當包括決策的主體與決策程序,操作流程應當明確業務環節、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制衡機制。
第十九條 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提供相關監管機構、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五節 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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