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匯監測系統,預收預付超過30天需要作報告,請問這30天是怎麼定義的
預收預付30天 是指:收付匯日期 與 報關出口/進口日期 之間的時間差不超過30;比如在7月15日收匯/付匯;預計在8月14 日之前無法報關出口,即需要提前作報告....
Ⅱ 什麼情況下需做預收貨款報告新增30天之內出口的需要做這個報告嗎還是只有有預收貨款就需要做該報告,謝
如果在收到款後30天內出貨,就不用報告了。如果超過30天沒有報告的,就需要提交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現場報告要做情況說明,並提交外匯局所需相關證明材料。所以,為了避免麻煩,還是計算好日期,在30天內及時報告。
Ⅲ 100%預收的收匯,但可能出口會超過90天,那我的外匯管理系統上的報告應該怎麼做
預收貨款超過30天還不能出口的,在預收貨款30天內必須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上進行報告。具體是:登陸進入系統,選擇預收貨款報告,輸入企業代碼及該筆預收貨款的收匯時間,點擊查詢,系統會出現該筆預收貨款的相關內容,選擇該筆收匯進行報告,報告時要輸入需報告的金額、預計出口日期兩項內容,然後確認就可以了。
Ⅳ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的預收貨款報告要怎麼使用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預收貨款報告。
應該做預收貨款報告的條件:
收到預收款30內能出口貨物,就什麼報告都不用做。(做了不多,不做也可以)
收到預收款30內不能出口貨物,需要在收款之日起30內在平台上面做預收貨款報告。
收到預收款30內不能出口貨物,且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做報告的,可以在貨物出口之前准備資料去當地外匯局做現場報告(預收貨款現場報告)。
註:你說你出口准備其他公司報關,但是收匯是你公司自己收匯的話,收匯和出口沒有對應數據在監測系統上你的數據會產生差額,連續三個月總量差額和總量差額率不正常的話企業會被列入重點監測的,
所以最好自己收匯自己報關
Ⅳ 國家外匯管理局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中,我應該做預收貨款報告還是差額報告
不用做報告!手續費的差額是正常存在的。自己做好台賬就可以了。
Ⅵ 結匯了的外匯一定要去申報嗎
超過一定襲金額需要申報才能結匯。
即外匯收入企業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本幣的業務。您可以根據需要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及資本金賬戶結匯、待核查賬戶結匯。
預收帳款或預付帳款,超過三十天就要在外匯管理平台上申報,否則就會影響你辦理結匯。而且還可以被從A類戶降到B類或是C類戶,以後在辦理結匯時要每筆都跑到外匯局去填表,很麻煩。所以盡量要照規定辦理。
由於貿易的往來,進出口商在商品輸出或輸入後貨款的結算,以及運輸、保險、旅行、留學、國外公債、證券、基金的買賣、利息支付等而產生的外匯供給者與需求者。
外匯投資者,為預測匯率的漲跌,以現匯(SPOT)、遠匯(FORWARD)或者期貨外匯(FUTUERS)的交易途徑,以少數的保證金從事大額外匯買賣交易;
行情看漲時,先買入,後賣出,看跌時,先賣出後補回來沖銷,用極小的波動賺取中間的差價,獲取厚利,所以外匯投資者也經常是主要外匯的供給及需求者。
Ⅶ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的預收貨款報告要怎麼使用是不是只要有預收的款項都要做
預收貨款
第一:銀行己收匯,報關單出口日期和收匯日期在30天以內
於2012年9月1日收款。貨物報關單出口日期在9月1日-9月30日區間內。我公司不需要在外匯管理局網站登記(所屬A類企業)業務相關流程結束
第三:銀行己收匯,報關單出口日期超出收匯日期30天,報關出口日期在收款30天內發生變更。
2012年9月1日收款,貨物預計於11月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後更改為其他月份辦理的情況,我公司需在9月1日-9月30日時間范圍之內在外匯管局網上預收貨款報告修改更改截止時間。
第一:報關單出口日期和收匯日期在90天以內結束
關單的出口日期於2012年9月1日。收匯的日期在9月1日至11月29日之前能結束的。我公司不需要在外匯管理局網站登記(所屬A類企業)業務相關流程結束。
第二:報關單出口日期和收匯日期在90天以外結束
關單的出口日期於2012年9月1日。收匯的日期在11月29日之後能結束的。我公司需要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在外匯管理局網站延期收匯報告新增登記(所屬A類企業)業務相關流程結束。
Ⅷ 外匯系統預收貨款報告
不需要調整 預計和實際差額小於30天的都不需要
Ⅸ 12年7月31日前出口,8月2日才收匯,需要向外匯局報告嗎
已收匯了就不用報告, 只要收回來的款沒有大差額就行;
原來核查系統中的報告都停止了,現在需要關注的是預收付款, 與延期的收付匯是否有需要做報告的情形
Ⅹ 外匯管理已收預付款 貨發出去了 收到尾款 需要做哪些申報
首先,在銀行收到尾款的時候,需要做國際收支申報,可在開戶銀行開通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企業版(即金宏系統)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如果預收貨款比例與公司正常的收付匯偏差較大,企業的報關時間和收/付款時間超過30天(預收/預付)或者90天(延收/延付)的,企業就需要向外匯局系統報告。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匯發〔2012〕38號)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 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
(四)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對於第(一)、(二)、(四)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信息。
對已報告且未到預計進出口或收付匯日期的上述業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報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