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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局兩周罰款

發布時間:2022-06-13 13:53:25

外匯申報晚了會產生後果

你好,外匯申報晚會罰款。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度規定,貨到付款/收款的國際貿易結算應該在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內執行完成.即報關單上的進口日期開始計算90天內需要將此筆貨款支付出去或者收回來.
如果在報關單進口日期90內無法結算的,應該在報關單進口日期30天內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申請辦理延期收付款,這個就需要提前與客戶溝通好付款期限
如果超過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無法付款並且在報關單進口日期30天內未辦理延期,需要提交紙質文件(合同,代理協議,合同付款修改協議,延期報告,報關單等文件)交至外匯管理局櫃台辦理延期.延期到對應的月份,貨款必須在所延至的月份內支付,如果需要提前支付,也需要付出以後再去外匯管理局櫃台辦理重新延期.
拓展資料:一、稅款超期申報罰金是多少
按照萬分之五交納罰金,是否罰款是由稅務局自主裁量的,可以罰款,罰款金額根據情形嚴重程度決定,分為2000元以下和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
1.滯納金是根據稅款的金額,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比例繳納的,由於零申報是沒有稅款的,因此不會產生滯納金。
2.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口不收匯會出現什麼影響
1.不收匯的話沒辦法退稅,這樣超期就要轉內銷交稅了,再就外管局肯定要追你的,他們要求你們必須把錢收回來,否則的話要對你們進行處罰的.
2.出口收匯,是指企業在貨物出口後的一定期限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收匯核銷,證實該筆出口價款已經收回或按規定使用.出口收匯制度是國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對企業出口、報關、收匯整個過程實行跟蹤的監測管理制度.整個過程以核銷單為主線.

❷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外匯管理局兩周罰款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❸ 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外匯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外匯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匯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外匯局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已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查處依據。
第四條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外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❹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❺ 我們是剛剛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進行外匯登記時,外匯管理局說超過了30天,需要罰款30萬以下。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匯資函字[1996]第187號)規定:"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確實,你們沒有及時去登記,至於罰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有這么一條:「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這個外匯局說了算,你們看能不能找找人,爭取少罰或不罰。

❻ 廈門經濟特區外匯管理處罰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違反外匯管理的處罰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廈門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內聯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私營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特區內機構在境外設立的機構或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駐外機構);外國或港澳台地區駐廈機構;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居住或進入特區的大陸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港澳台同胞。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分局為特區查處外匯管理案件的職能部門。通過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國境。從而具有走私性質的套匯、逃匯案件,由海關處理;利用外匯、外幣票證進行投機倒把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第四條下列行為屬於套匯:
(一)除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管匯機關)批准或者國家另有規定外,以人民幣或物資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其他款項的;
(二)境內機構及其人員以人民幣為駐外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入境個人支付其在中國境內的各種費用,對方付給外匯,沒有賣給國家的;
(三)外國或港澳台地區駐廈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人員,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而由他人以外匯或者其他相類似的形式償還的;
(四)駐外機構使用其在中國境內的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五)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派往外國或港澳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種業務所得購買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幣償還的;
(六)未經管匯機關及其他法定有權機關批准,將人民幣的投資股份或其他財產出售給境外的經濟組織、企業及個人,收取外匯或換取外匯證券、債權的。第五條對套匯行為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罰:
(一)套入方所得外匯尚未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調回,扣繳應上繳的外匯額度;套入方所得外匯已被使用的,責令其補交等值的外匯,扣減相應的外匯額度,並可另按套匯金額外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套入方所得外匯已被使用而無外匯歸還的,根據情節輕重,按套匯金額處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二)對套出方,根據情節輕重,按套匯金額處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罰款。第六條下列行為屬於逃匯:
(一)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各項貿易、非貿易外匯收入及其他外匯收入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以及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匯出境外,或雖依法將外匯匯出境外,但擅自移作他用或私自存放境外的;
(三)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人員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匯抵償進口物品費用或其他支出的;
(四)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或存放境外的;
(五)未經管匯機關批准,駐外機構將應調回境內的外匯收入及其他外匯資金,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
(六)未經管匯機關批准,擅自改變專項外匯、調劑外匯用途的;
(七)除經管匯機關批准外,派駐外國或港澳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第七條對逃匯行為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罰:
(一)逃匯所得外匯尚未使用的,責令違法者或者其主管部門限期調回,扣繳其應上繳的外匯額度,並可另按逃匯金額處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二)逃匯所得外匯已被使用的,責令違法者補交其應上繳的外匯額度,並可另按逃匯金額外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逃匯所得外匯已被使用而無外匯歸還,或未按規定期限調回外匯的,按逃匯金額處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第八條下列行為屬於擾亂金融:
(一)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廈門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或者超越批准經營范圍擴大外匯業務的;
(二)特區內銀行及其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為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或其他單位及個人開立外匯帳戶的;
(三)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或其他單位及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超越批准范圍使用外匯帳戶或出借外匯帳戶的;
(四)境內機構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在國內外發行具有外匯價值的有價證券,接受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的金融機構、企業貸款的;
(五)境內機構及外商投資企業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管匯機關登記外匯債務,辦理有關手續的;
(六)未經管匯機關批准,以外匯計價結算、借貸、轉讓、抵押或者以外幣流通、使用的;
(七)未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按時辦理有關外匯核銷手續的;
(八)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以及倒買倒賣外匯的;
(九)金融機構及其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他人進行套匯、逃匯、擾亂金融等違法行為提供便利的。

❼ 外匯管理局逾期年檢罰款20000元合理嗎

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的規定,公司制企業逾期年檢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逾期年檢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逾期年檢的,將被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於不參加年檢的各類企業,工商部門將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有的外匯局在年檢之初說逾期年檢將按國家外匯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進行處罰,那處罰就大了,三十萬以下的罰款呢,不過,性質其實沒那麼嚴重,也就是嚇唬一下,督促企業按時年檢罷了。外匯年檢逾期沒有明確的法規條文,應該是比照上面這個規定執行的。

處罰是肯定要挨的,因為沒處罰外匯局無法向上級交待,想想辦法吧,爭取罰一萬。

❽ 公司被外匯管理局處罰怎麼辦

預付外匯要寫保證書,保證3個月內進口,憑有海關的進口報關記錄,進口後提交報關單, INVOICE。如果3個月內貨還沒有到的,再申請延長進口3個月。如果通過其他渠道進口,權衡一下是不是退回重新進口。如果國外不發貨,看能否把外匯退回國內。

❾ 外匯管理局罰款標准

法律分析:下列行為,都屬於逃匯:一、 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二、 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 , 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❿ 這是有關省外匯管理局的,外資公司由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如果未辦,外匯管理局征詢函,被外匯管理局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若未到外匯局詢證而為企業出具驗資報告(是這個意思么?),責任應該在會計師事務所。至於處罰,目前尚未出台此類事件的處罰細則,一般按照《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個人認為適用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因為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驗資報告必須經過外匯局詢證,而詢證要向外匯局提供其驗資相關材料。未作詢證,可視為違反上述條款規定。處罰標准在該條款規定范圍之內,具體依據情節後果嚴重與否由外匯局裁定。如該企業資本金已經結匯,甚至是違反規定使用了結匯資金,那可視為情節較嚴重,處罰會重些。當然外匯局也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減輕或減免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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