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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哪些規定限制惡意做空行為

發布時間:2022-06-13 19:26:25

㈠ 「惡意做空」在刑法中屬於什麼罪名

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從而「惡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鋃鐺入獄。

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05.18 修改),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並可以參照該規定宣告有關人士為期貨市場禁入者。

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人對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股民王某訴被告汪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15]和*ST鈦白投資者訴被告程某、劉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糾紛案中[16],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隨著市場操縱行為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焦點,為股民提供相應司法救濟的標准有可能從寬掌握,相關規則也可能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明晰,解決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

《條例》對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責任雖未作具體規定,但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出發,因行為人操縱市場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投資者,應當有權要求賠償。短期來看,投資者尋求民事救濟仍會存在一些實際障礙,但隨著打擊證券期貨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力度加強,期貨市場投資者索賠的新課題,同樣有望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解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

㈡ 期貨交易有哪些基本規則

期貨交易有九大規則: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一:資金管理。期貨交易的首要原則是做好資金管理,一般情況下牛皮階段不超過10%,行情突破初期可增到50%,趨勢階段保持30%。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二:切勿過量操作。牛皮階段一般出現在均線方向不一致時。當行情牛皮時宜觀望,或者小單進出,不宜重倉操作,以避免行情隨機波動中的頻繁止損。只有在突破關鍵技術位時才積極跟進。當做多時,出現金叉時可稍微加大倉位。值得指出的是,一般投資者並不理解金叉的定義,而是將短期均線上穿中長期均線均視為金叉。其實金叉是指短期均線上穿呈現上翹態勢的長期均線。如果短期均線上穿下降的長期均線,反彈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很容易在主力的洗盤中被震出或出現較大的虧損。死叉也是同樣道理。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三:不要扭盈為虧。盈利時間超過30分鍾或盈利超過5個點的單不應讓其成為虧損單。所謂5個點是指某個合約跳動5個最小交易價格。例如大豆最小交易價格為1元,5個點指5元。滬膠最小交易價格為5元,5個點指25元。統計數據顯示,市場呈現3、5、9、12、21個點的波動結構,反向波動5個點後往往要運行到9個點甚至12個點。而當市場反向波動21個點時,往往形成日內局部高低點。當運行了21點後沒有任何反向運行的跡象時,可能意味著轉勢。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四:順市而為。投資者首要的工作是把握趨勢,靜待頂底組合K線形態的出現,或均線出現發散狀態,不宜自作聰明抄底摸頂。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五:設置止損單。股票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應學會正確止損,應承認自己渺小,出錯難免,坦然接受小虧的現實,保持實力等待新的機會,同時掌握技術止損位、資金絕對額止損位、虧損率止損位的三種設置方法。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六:不要加死碼。虧損時80%情況下不加碼,5%情況下等待市場再次發出買入信號後加碼,另外15%屬於大趨勢方向對,基本面支持交易方向,則在觸及均線5時加碼。所謂均線5,日線情況下指5日均線,1分鍾線下指5分鍾均線等等。加碼的原則是使加碼後的均價低於現價(買入)或高於現價(賣出)一定的幅度,例如21個點。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七:擴大盈利。在趨勢沒有發生變化前,若沒有特別的理由應持倉擴大盈利。或者反向思維:我敢在這樣的價位反向操作嗎?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八:莫剛愎自用。市場永遠是對的,首先應敬畏市場,敬畏市場不是畏懼市場,而是學習不止,只有不斷敲門,成功的大門才會為你而開。不要自以為是,認為市場應跟著自己走。操作上應適可而止,買賣信號出現後應落袋為安,不宜貪得無厭。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九:遠離成交清淡的市場。清談市場止損成本高,資金利用率低,技術走勢不明顯。

㈢ 期貨交易規則

期貨交易與一般的現貨交易相比,期貨交易在其業務操作流程上具有自身的特點。期貨交易業務操作一般包括開戶、委託、結算、交割等幾個方面。

期貨交易規則要求交易參與者在決定參與交易的時候,必須首先履行開立交易賬戶的手續。要買進或賣出一張(或更多的)期貨合約,必須經過下單、交易、回報幾個環節,來完成一個基本的流程。

1、開戶

由於期貨交易必須集中在交易所內進行,而在場內操作交易的只能是交易所的會員,包括期貨經紀公司和自營會員。普通投資者在進入期貨市場交易之前,應首先選擇一個具備合法代理資格、信譽好、資金安全、運作規范和收費比較合理的期貨經紀公司會員。自營會員沒有代理資格。

投資者在經過對比、判斷,選定期貨經紀公司之後,即可向該期貨經紀公司提出委託申請,開立賬戶。開立賬戶實質上是投資者(委託人)與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人)之間建立的一種法律關系。

一般來說,各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為客戶開設賬戶的程序及所需的文件不盡相同,但基本程序及方法大致相同。

2、委託

客戶在按規定足額繳納開戶保證金後,即可開始交易,進行委託下單。所謂下單,是指客戶在每筆交易前向期貨經紀公司業務人員下達交易指令,說明擬買賣合約的種類、數量、價格等的行為。通常,客戶應先熟悉和掌握有關的交易指令,然後選擇不同的期貨合約進行具體交易。

3、結算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和其他有關款項進行的計算、劃撥。結算包括交易所對會員的結算和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其客戶的結算,其計算結果將被計入客戶的保證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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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的構成

1、期貨交易所

所有的也稱商品交易所,是經政府部門批准認可的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一般實行會員制,其財產來源於初始投資及會員會費、席位費及交易手續費。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下設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聘任交易所總裁負責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

2、期貨傭金

又稱經紀行,是依法成立的以期貨代理業務為主的公司,他們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客戶買賣期貨,收取傭金,並向交易所、清算所和客戶負責。

3、清算所

是負責期貨合約對沖、結算和交割的機構。

從組織形式上看,有的附屬於交易所,也有的完全獨立。清算所是期貨交易雙方的代理人,擁有代位權,對期貨合同的買家來說它代表賣家,而對期貨合同的賣家來說它代表買家,並有義務擔保每筆合約的履行,因此具有權威性,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核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交易

㈣ 刑法對期貨操縱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立案規定: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㈤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07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

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期貨交易所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准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第三章期貨公司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合並、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變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五)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二)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

(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並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四章期貨交易基本規則第二十四條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後,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第二十六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並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准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第二十九條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准,並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除用於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並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准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四十二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五章期貨業協會第四十四條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期貨公司以及其他專門從事期貨經營的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並繳納會員費。

第四十五條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行業自律性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性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四)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七)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八)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六章監督管理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期貨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七)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對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報送的年度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並製作審核報告。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必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條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客戶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以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進行每日稽核,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作出規定;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採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

㈥ 期貨交易有哪些制度

期貨市場是一種高度組織化的市場,為了保障期貨交易有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保障期貨市場平穩運行,對期貨市場的高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期貨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制度(也就是「游戲規則」),所有交易者必須在承認並保證遵守這些「游戲規則」的前提下才能參與期貨交易。
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是期貨交易的特點之一,是指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目的在於控制風險。
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結算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漲跌停板制度
所謂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停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漲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實行持倉限額制度的目的在於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於集中於少數投資者。
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通過實施大戶報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投資者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對於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
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進行的交割為實物交割,按結算價進行現金差價結算的交割為現金交割。一般來說,商品期貨以實物交割為主,金融期貨以現金交割為主。
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投資者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強行平倉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風險的手段之一。我國期貨交易所對強行平倉制度主要規定是當會員結算準備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為了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風險帶來虧損而提取的專項資金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定期公布期貨交易有關信息的制度。期貨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貨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期貨交易行情、各種期貨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制定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FX168期貨頻道-期貨資訊與行情

㈦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拓展資料: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㈧ 鼓動散戶惡意做空指數受什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㈨ 期貨基礎知識 , 期貨法律法規

一:期貨基礎知識:
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大部分人認為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這是不正確的看法,可以同時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場。
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二:期貨法律法規:
* 1999年06月02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8年08月01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 1996年09月0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

㈩ 什麼是惡意做空,定性很簡單

惡意做空:是指通過虛假交易、自買自賣、操縱市場,最終引起金融市場的混亂,完全背離了完善市場的初衷。
一、惡意做空的含義:
惡意做空是一個日常用語、而不是法律術語,具體理解為以製造、誇大和擴大看空預期為特徵的市場操縱行為,廣義上還可以包括以此為特徵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從本質上來說,投機者與買漲者的多空平衡,有助於幫助市場發現合理價格,消除價格扭曲,保證證券市場流動性。做空行為本身並不是「惡意做空」的構成要件。惡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隨以下明顯特徵:短期內大量甩賣、聯合多家機構,開出與市場交易嚴重不符合的交易單,同時伴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二、惡意做空的處罰:
中國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定,二者在法律上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條例七十一條分別解釋了操縱市場的幾種形式,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自己和自由賬戶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等。
違反者將受到相關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到百萬不等罰款。同時可以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的終身禁入者。
更嚴重者,則可能觸犯刑法一百八十二條,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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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期貨法哪些規定限制惡意做空行為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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