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期貨中居間人是干什麼的
期貨客服人員是期貨公司的編內人士,是正式員工,負責客戶的各項工作,如開發客戶和維護客戶,期貨居間人也是期貨經紀人,負責開發客戶,不是期貨公司的正式員工。
㈡ 期貨居間人主要是做些什麼
期貨居間人主要是做些什麼?居間行為是根據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成交機會即提供商業信息,他方當事人在居間人介紹的交易成立後,向其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起的是穿針引線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託人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問一下798039982@Q,他們好像在招居間人呢
㈢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㈣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最高提成是多少
期貨居間人,也叫期貨代理人,簡單概括,主要工作就是介紹炒期貨的客戶去期貨公司開戶,客戶交易產生的手續費期貨公司按約定比例給居間返佣。期貨居間人並不是期貨公司的正式員工,跟期貨公司知識合作的關系,簽署正式的居間合作合同。期貨居間人是沒有績效考核的,沒有業績壓力,很多居間人把這個工作當兼職去做,在不耽誤主業的同時賺取外快。
居間人的返佣是有什麼構成的呢?其實居間人的返佣由最多三部分組成,第一個是手續費凈留存,第二個是交易所的返還,第三個是資金利息(這個一般需要資金量較大才考慮返給居間人)。手續費凈留存就是收取客戶的手續費減去交易所手續費的凈值;交易所返還就是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按照比例返還給期貨公司的金額;利息返還顧名思義就是客戶資金的利息按年化利率每月返還給居間人。
居間人的返佣由上面三個部分組成,三個部分的返佣比例按實際情都是不一樣的,這需要您跟期貨公司協商溝通好。手續費凈留存一般是70%起步的,最高不超過93%。交易所返還則需要看客戶的成交量,成交量越大,返佣比例越高,一般50%起步,最高可達93%。利息返還就主要看客戶的資金量,資金量越大,利息當然就越多。
㈤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怎麼賺錢
期貨居間人是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人協議,但是不屬於期貨公司員工且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的人或機構。一般來講,期貨居間人的收入來源是介紹客戶交易手續費的分成。
㈥ 期貨居間人是干什麼的,我有朋友讓我做期貨居間人,對我現在的工作有什麼影響嗎,期貨居間人收入怎麼樣
期貨居間人簡單來說就是另類的客戶經理,不過不需要從業資格證,你給他們介紹客戶,然後拿返佣,主要的收入也就是返佣,這得看你介紹的客戶的資金量以及交易量。望採納
㈦ 期貨居間人需要什麼條件
最好咨詢期貨公司。
㈧ 期貨居間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期貨居間人能否自己做交易
看期貨公司和居間人的協議了。
權利: 知情權,即自己客戶操作的具體情況,客戶交易明細、客戶資金明細,以及客戶創造的傭金;享受期貨公司給予居間人合法的、准確的傭金回扣
義務:要服務好自己的客戶,不能誇大期貨的收益而忽略期貨風險的揭示和控制,作為期貨公司和客戶的橋梁,有必要處理好三者之間的關系。
期貨居間人不僅可以自己做交易,還可以幫忙自己的客戶進行理財。
㈨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