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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濰坊市中心支局

發布時間:2022-06-15 23:10:43

㈠ 國家外匯局待遇值得去嗎

業內聽說還是不錯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設有34個分局、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
直轄市設立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在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與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分支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㈡ 中國外匯監管機構有哪些

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了。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 內設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其中2個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是:
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㈢ 求國家外匯管理局2012年27號文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4-24 文號:匯發[2012]2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自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11月擴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以下簡稱特許業務)試點以來,各項工作進展順利,達到了預期效果。為進一步深化特許業務試點工作,促進個人本外幣兌換市場的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發布前已獲得特許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含分支機構及網點),應根據《試點辦法》第八條或第十八條及第三、四章的規定,完善軟硬體設施及管理,並於2012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本機構符合上述要求(注冊資本、申請前業務量及網點家數除外)的報告,申領《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
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核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未能按時提交報告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外匯分支局應責令其停業整頓。
二、上述具備法人資格的特許機構,注冊資本低於《試點辦法》第八條或第十八條要求的,應及時增加註冊資本,並於2013年5月1日前持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注冊資本達標的報告。
未能按時提交達標報告的,外匯分局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終止其特許業務經營資格。
三、《試點辦法》發布前已開展試點工作的外匯分局,可根據《試點辦法》及轄區內個人本外幣兌換實際需求狀況,注意適當把握節奏,自行決定增加轄內試點城市,避免機構和網點的盲目擴張。
四、《試點辦法》發布前未開展試點工作的外匯分局應根據轄內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業發展情況及有關機構的申請決定是否申請開展試點。擬開展試點的,應按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的內容提交申請材料,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外匯分局的試點准備情況和當地市場的需求情況審核批復。外匯分局開展試點後,轄內其他城市滿足附件2相關條件的,外匯分局可自行決定是否增加其為試點地區。
五、外匯分局應按照《試點辦法》要求開展特許業務試點工作,加強試點工作的宣傳解釋,監督特許機構執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試點情況。
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及特許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系。
聯系電話:010-68402374,68402310。

附件 :
1.《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2.外匯分局上報試點申請材料的主要內容
3.申請試點經營機構情況表
4.《<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㈣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介紹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12內設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其中2個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㈤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設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台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和5個副省級城市設有36個一級分支機構,包括34個分局和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22個省、5個自治區、2個直轄市(上海市、天津市)和5個副省級城市兼中央計劃單列市(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在2個直轄市(北京市、重慶市)設立外匯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308個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519個國家外匯管理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外匯管理局系統機構設置情況(截止2005年12月末)分局下轄中心支局數下轄支局數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1 0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 12 2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 12 41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15 92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12 17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19 65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 9 2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 8 2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10 75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10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 11 7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8 2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 12 14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9 39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7 45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6 6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17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10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3 3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 13 7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1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 8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 15 20 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自治區分局 5 0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 13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局 4 1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 1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 14 4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連市分局 1 3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 0 6 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市分局 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 0 6 合計 308 519

㈥ 外匯管理局的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 ,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監察室等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志社等4個事業單位 。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

㈦ 我很想去外匯管理局工作。我打算考公務員試試看,但沒關系。也不懂外匯管理局面向社會招聘多嗎

外匯管理局面向社會也招聘,但招聘名額不多。公務員考試比較透明和公正,全憑實力,有關系最好,沒有關系不影響。

㈧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登錄之後怎麼操作

1、用電來腦或手機打開任源意瀏覽器。

(8)國家外匯管理局濰坊市中心支局擴展閱讀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之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外匯管理局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等8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志社等4個事業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官網-機構職能

㈨ 中國外匯管理局是干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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