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貨中居間人是干什麼的
期貨客服人員是期貨公司的編內人士,是正式員工,負責客戶的各項工作,如開發客戶和維護客戶,期貨居間人也是期貨經紀人,負責開發客戶,不是期貨公司的正式員工。
Ⅱ 居間人待遇怎麼樣 哪家期貨公司返佣比
達到一定規模,一般最高的能返到7.8成
Ⅲ 期貨的居間人是什麼來的,經常聽人說,他們的收入是來自於哪裡的!
居間人是介紹他人簽訂合同的人,也就是中介。居間人把客戶介紹給期貨公司,客戶在期貨公司開戶的話,期貨公司會把客戶的部分手續費作為傭金反給居間人。
Ⅳ 哪些期貨公司招居間人
光大就在招,建議選擇知名度高的大型期貨公司,客戶更加信任更容易開發
Ⅳ 期貨居間人是干什麼的,我有朋友讓我做期貨居間人,對我現在的工作有什麼影響嗎,期貨居間人收入怎麼樣
期貨居間人簡單來說就是另類的客戶經理,不過不需要從業資格證,你給他們介紹客戶,然後拿返佣,主要的收入也就是返佣,這得看你介紹的客戶的資金量以及交易量。望採納
Ⅵ 有應聘期貨居間人的嗎有三返。條件最優厚的啦
居間人返佣80%,建議選擇知名度高的大型期貨公司,便於客戶開發。
Ⅶ 期貨居間人主要是做些什麼
期貨居間人主要是做些什麼?居間行為是根據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成交機會即提供商業信息,他方當事人在居間人介紹的交易成立後,向其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起的是穿針引線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託人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問一下798039982@Q,他們好像在招居間人呢
Ⅷ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Ⅸ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摘要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