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正常業務,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境內外匯帳戶」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行開立的外匯帳戶,不包括外匯兌換券帳戶)。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的管理機關。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開戶行申請辦理開戶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並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卡》。
1.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或有關協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3.經貿主管機關頒發的批准證書副本;
4.蓋有企業公章的開立外匯帳戶申請書;
開戶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法規核對無誤後應即予以開戶。第五條開戶行在為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後二十天內,應將企業的上述材料各一份及基本情況登記卡、企業所開帳戶的幣種、帳號情況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選擇一家開戶行開立外匯帳戶,如需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開戶行開戶或需跨地區開立外匯帳戶,須向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辦理。第七條除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企業的一切收入,必須存入境內外匯帳戶,一切外匯支出,必須從境內外匯帳戶中支出。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業務支出,除外匯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可憑有關業務支付憑證,通過開戶行直接辦理匯出手續;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外匯利潤和其他外匯收益的匯出,應憑企業董事會分配利潤決議書及完稅證明,通過開戶行直接辦理,並由開戶行在其完稅證明上加蓋印鑒。第九條除外匯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的下列項目的支出,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
1.外方投資者外匯資本的轉移和依法清理結束後分得的外匯資金的匯出;
2.經批准設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所需經費或營運資金的匯出;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的匯入和還本付息資金的匯出,依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辦理。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境內外匯帳戶出借或代他人辦理收付。第十二條開戶行應嚴格按本辦法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資金的收付使用事宜,對不執行本辦法的,外匯管理部門將予以處理,直至取消該開戶行的開戶審核權。第十三條外匯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的使用情況,對違反本辦法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管匯法規處理。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施行細則,並報總局備案。第十五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件二: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卡(第一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董事長:___________副董事長:__________總
經理: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副總經理: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其中外籍港澳人數:_______
______
合營者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方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合同期限:_______
______
企業正式開業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
_日
批准成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
__日
核准營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
__日行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方式(1、合資2、合
營3、外資)
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卡(第二頁)
單位:萬美元
投資總額合計:__________________其中企業境外借款:______________外方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投資者合計中方外方注冊資本中方外方其中貨幣投資幣別廠房建築設備物料折美元匯率工業產權場地使用折人民幣匯率其它實收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卡(第三頁)
單位:萬美元
外匯盈餘情況(1)外匯盈餘;(2)外匯平衡;(3)外匯短缺境外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年合同規定產品外銷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實際執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中 方 外 匯 利 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 方 外 匯 工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方外匯旅差費結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三資企業批匯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方 工 資 匯 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方 利 潤 匯 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給境外工業產權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 方 資 本 回 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
第三頁為累計數
㈡ 什麼是結售匯外商投資企業怎樣在銀行辦理結售匯
什麼是結售匯?外商投資企業怎樣在銀行辦理結售匯?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照一定的匯率付給等值的人民幣的行為。
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用匯單位和個人,按一定的匯率收取人民幣的行為。從企業和個人的角度來講,售匯又成為購匯。
外商投資企業在銀行多數辦理的結匯業務有資本項目外匯結匯和經常項目外匯結匯。在銀行開立了外匯資本金賬戶的企業可持相關的資料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匯資本金結匯。但其它資本項下的外匯資金(如外債)需先到外匯管理局審批,然後持外匯局簽發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到銀行辦理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如出口貨款收匯),可憑相關資料直接到銀行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購買外匯時,需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到銀行辦理。
㈢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試點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規范外匯帳戶的開立和使用,便利企業開展正常業務,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帳戶」,是指企業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的「外匯基本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基本帳戶」是指收入來源於經常項下,且用於經常項下支出和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的帳戶;「外匯專用帳戶」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圍的帳戶,包括資本金帳戶,外債、外債轉貸款專用帳戶,還本付息帳戶以及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專用帳戶。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機關。第二章帳戶的開立第六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在注冊地開戶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同類別的外匯帳戶均可以開立不同幣種的分帳戶。第七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選擇一家開戶銀行開立一個資本金專用帳戶。
未經外匯局批准,只能在注冊地選擇一家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一個外匯基本帳戶。開立外匯基本帳戶,須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辦理。第八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貸款專用帳戶。第九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或者「開立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還本付息專用帳戶。第十條企業確因業務需要在異地開立外匯基本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憑注冊地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開戶地外匯局備案,經開戶地外匯局核准並加蓋戳記後,方可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一條開戶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後,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帳號、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三章帳戶的使用第十二條外匯基本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下的收入、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的支出。第十三條外匯資本金專用帳戶的收入僅限於企業各投資方以現匯方式投入的資本金,支出僅限於經常項下的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的支出。第十四條貸款專用帳戶的收入只能是企業所借入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支出僅限於與貸款用途有關的外匯支付。第十五條企業可將其外匯收入存入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也可用人民幣購買不超過三個月內支付本息的外匯存入該帳戶。還本付息專戶的支出,僅限於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第十六條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在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過核定金額的外匯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調整公布基本帳戶最高金額的額度。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帳戶類別、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額使用外匯帳戶。開戶銀行收到超出企業基本帳戶最高金額部分的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帳,同時通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辦的,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報外匯局。第十八條企業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試點地區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第四章帳戶的管理第十九條企業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匯帳戶。第二十條異地外匯帳戶由開戶地外匯局就地監管,並按季向注冊地外匯局反饋異地外匯基本帳戶的收支情況。異地外匯基本帳戶的最高金額由注冊地外匯局核准。第二十一條企業在經營期內需變更開戶銀行,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轉戶手續。第二十二條企業資本金專用帳戶的外匯資金使用完畢後,開戶銀行應當辦理帳戶撤銷手續。第二十三條外匯貸款使用完畢或者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開戶銀行應當為企業辦理外匯貸款和還本付息專用帳戶撤銷手續。
㈣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境內外匯劃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匯劃轉」是指境內機構之間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匯款、轉帳等行為。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境內外匯劃轉的管理機關。第四條境內機構之間的外匯劃轉,應當遵守本規定。境內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定。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六、七、八條所列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第六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代理出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代理方應當在收匯後,持正本代理協議、出口合同、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復印件)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復印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並在匯款附言中註明「貿易,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字樣、收匯日期及金額;
(二)代理進口項下委託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委託方應當持正本代理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向金融機構申請;
(三)利用國際貸款國際招標中標項下,發標方和中標方均為境內機構的,發標方向中標方支付工程款項應當持中標合同、中標證明;
(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境內機構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內保險機構、運輸機構支付涉外保險費、運輸費,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費、運輸費收據;
(五)境內保險機構向境內機構支付理賠款,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六)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持借款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七)境內機構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償還外債轉貸款本息,持《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轉貸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及外匯局核發的「還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內機構向境內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外匯租金,持租賃合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本企業外匯結算帳戶間、在各自最高金額內的外匯劃轉和外匯資本金帳戶間外匯劃轉,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核准件;用於對外支付的,還應當提供對外支付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外方投資者作為投資匯入或者攜入的外匯資金從其臨時外匯帳戶中轉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經貿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第七條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資料向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一)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新投資企業的批准文件及營業執照,經批準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將其外匯利潤匯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以外匯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確認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境內其他企業增資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該企業內增資的,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中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持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董事會的決議書、完稅證明、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轉讓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注冊資本,經批准以外匯投入的,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該企業的合同、章程。
㈤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96年)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規范境內外匯帳戶的開立和使用,便利企業開展正常業務,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開戶銀行」是指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結算帳戶」是指收入來源於經常項目,且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的帳戶;「外匯專用帳戶」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圍的帳戶,包括外匯資本金帳戶,外債、外債轉貸款、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以及還本付息等其它專用帳戶。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機關。第二章帳戶的開立第四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在注冊地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外匯帳戶。第五條不同類別的外匯帳戶均可以開立不同幣種的帳戶,在一家開戶銀行開立的不同幣種的同類別帳戶視為一個帳戶。企業如因業務需要在同一家開戶銀行變更帳戶幣種,由開戶銀行自行處理。第六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外匯資本金帳戶。第七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貸款專用帳戶。第八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通知書」或者「開立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專用帳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還本付息專用帳戶。第九條企業確因業務需要在異地開立外匯結算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憑注冊地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到開戶地外匯局備案,經開戶地外匯局審核並加蓋戳記後,方可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條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開立定期存款帳戶,定期存款帳戶應當按照企業外匯收入來源分別開立,分類管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入定期存款帳戶,除用於還本付息外,應當納入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管理。第十一條開戶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後,應當在《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帳號、帳戶性質、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三章帳戶的使用第十二條外匯結算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目的收入、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的支出。第十三條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收入僅限於企業各投資方以現匯方式投入的資本金,支出僅限於有關用途的經常項目的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的支出。第十四條貸款專用帳戶的收入只能是企業所借入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支出僅限於指定貸款用途的外匯支付。第十五條企業可將其外匯收入存入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也可用人民幣購買不超過兩期即將支付本息的外匯存入該帳戶。還本付息專用帳戶的支出,僅限於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第十六條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進入外匯結算帳戶的,在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過最高金額的外匯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的原則。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帳戶類別、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額使用外匯帳戶。開戶銀行收到超出企業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部分的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帳,同時通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結匯的,由開戶銀行抄報當地外匯局。
企業可將其各外匯結算帳戶的資金集中統一對外支付,並辦理以此為目的的資金劃撥,但必須在款到7日內辦理對外支付。第十八條企業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開戶銀行應當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審核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第四章帳戶的管理第十九條企業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匯帳戶。第二十條異地外匯帳戶由開戶地外匯局就地統計和監管。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注冊地外匯局報送異地外匯帳戶的收支情況。異地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由注冊地外匯局核准,並佔用為該企業核定的最高金額。
㈥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應當開立什麼賬戶
應當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外匯資本金賬戶(Foreign exchange capital account),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而設立的賬戶,其收入為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支出為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開戶需求:
① 客戶持有關資料到外匯局資本項目科辦理外匯登記和開立資本金賬戶審批手續。
備註:按照外匯法規規定,企業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辦理外匯登記。企業若超期辦理外匯登記,還需提供延誤辦理外匯登記檢討書和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發票原件及1份復印件。
②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外匯局向企業簽發外匯登記證和資本項目開戶核准件。
③ 客戶持有關資料到市聯社國際業務部辦理開戶手續。
④ 開戶完畢後,客戶持核准件企業留存聯和外匯登記證返回外匯局蓋章確認。
⑤ 確認後,客戶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內本次開戶的登記頁復印件交回國際業務部留存備案。
㈦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是指什麼
以前法規抄是支付結匯,就是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支付人民幣時,才允許將外匯結匯成人民幣。
這樣的做法呢,是為了防止熱錢流入,和一些違法的用途,但是對企業造成了一定的匯率損失。
現在推出了意願結匯,就是可以一次性先結匯成人民幣,防止匯率風險,今後要使用時,再按照法規進行人民幣支付。
㈧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內產品出口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的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為幫助外商投資企業求得外匯收支平衡,經申請批准,允許購買國內產品出口以彌補本企業的外匯缺額,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應通過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達到外匯收支平衡。對於暫時存在困難的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申請購買國內產品(國家規定統一經營的商品除外)出口,以解決本企業的外匯收支平衡。第三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如需要購買國內產品出口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的,應事先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提出申請,說明當年需要購買國內產品出口彌補所需的外匯額度和相應的人民幣金額、申請購買國內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數量、出口渠道等。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購買國內產品出口的數量,僅限於彌補企業當年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外匯和外方投資者匯出分得的利潤,或企業結業清算所需匯出的外匯。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購買國內產品出口解決外匯收支平衡,主要應在企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購買產品;如需跨省采購,應事前徵得產地省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同意。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購買用於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的國內產品,必須運往中國境外銷售,不準在中國境內倒賣。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購買用於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的國內產品,本企業可以自行出口,也可以委託中國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第八條除經批准由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內產品出口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人民政府,在保證完成國家出口計劃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有經營權的外貿公司組織本地區的產品出口,由此按照國家外匯留成規定所得的外匯額度,以規定比例給供貨單位外,其餘額,可以在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監管下,由地方人民政府專項用於調劑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平衡。第九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購買國內產品出口和第八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和國內有出口配額的商品,應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其他商品由省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批准,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
上述審批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予批復。經批准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實行許可證的商品,應按照《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申領進出口許可證辦法》辦理出口許可證手續。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建立企業外匯登記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系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登記的管理機關。第四條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格式附後),並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3企業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冊地辦理了外匯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匯登記。第五條外匯局對申請登記的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查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
外匯登記證格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第六條企業領取外匯登記證後,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①的有關規定,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和開戶通知書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後,應當在外匯登記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賬號、賬戶性質、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七條外匯局通過外匯年檢對外匯登記證每年核證一次②。經過核證的外匯登記證為有效的外匯登記證,其有效期為一年。第八條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證後,有變更名稱、地址、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發生轉讓、增資、合並等情況,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及時將有關材料送外匯局備案,並申請更換外匯登記證。第九條企業經營期滿或因故導致經營終止,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解散的,在清盤後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注銷手續,交回外匯登記證,並撤銷所開立的外匯賬戶。第十條企業遺失外匯登記證,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經外匯局審查,情況屬實的,可給予補發。第十一條企業的外匯登記證不得偽造、塗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給其它單位使用。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外匯局可以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對其處以1000-10000元人民幣罰款的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廢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的管理應當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②根據《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從1997年起取消單獨的外匯年檢,由聯合年檢各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財務、外匯、進出口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聯合年檢。
附件二: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企業代碼:企業名稱:郵政編碼:企業地址:開業時間:營業執照注冊號:外匯登記證號:企業規模:合營期限:經濟類型:企業類型:所屬行業:隸屬部門:主導產品:經營范圍:法人代表:職(臨)工總數:財務主管:財務主管理電話:主辦會計:主辦會計電話:注冊地外匯局:外匯結算賬戶核定總額(萬美元):合 營者中 方外 方投資總額(萬美元)注冊資本(萬美元)其中外方%投 資方式現金(萬美元)設 備工業產權場地使用其它中方外方
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條抵押貸款的對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其自有外匯(包括從境外借入外匯)作抵押,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第二條抵押貸款的用途。可以用於流動資金,也可以用於納入計劃的國家資產投資。第三條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期限。抵押貸款分短期和中長期兩種。短期抵押貸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中長期抵押貸款為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第四條抵押外幣的種類。用於抵押的外匯,目前限於美元、日元、港元、聯邦德國馬克和英鎊五種。第五條抵押貸款業務除經濟特區外,由中國人民銀行委託中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抵押貸款的申請。申請抵押單位應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申報外匯、資金來源和數額,經核准後到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受託行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填寫借款申請書。第七條抵押貸款的發放。抵押單位提出的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應與受託行簽定《借款合同》。第八條抵押貸款的收回。貸款未到期,抵押單位不能提前歸還。貸款到期後,抵押單位應歸還原數額人民幣貸款,受託銀行退回原數額抵押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到期不能歸還人民幣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凡以境外借入外匯做抵押的,仍由抵押單位對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履行償還外債本息的義務。第九條人民幣貸款數額的計算。銀行對抵押單位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品按抵押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價(買入價)所計算的數額。第十條銀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與抵押單位付的抵押外匯,相互不計利息。第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