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OF&MOM基金管理人年會都有哪些人參加
年會由私募排排網和易方達共同舉辦,有券商、期貨、基金、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等FOF相關業界的高管等參與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第四條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國務院或者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二)發布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業務;
(四)查處違規行為。第九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和職責;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注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基本業務制度;
(八)風險准備金管理制度;
(九)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十)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第十二條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二)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三)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五)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六)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中載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期貨交易所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合並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於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第十六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第十七條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 設立期貨交易所的審批機構是
法律分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的審批機構是國務院期貨監管管理機構。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法律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4. 中證期貨的大事記
2007年11月29日 公司獲中國證監會核准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金融期貨全面結算業務資格 2008年01月4日 成為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第一批全面結算會員(會員號:18) 2008年02月23日 公司在深圳五洲賓館舉辦 「走進新市場 迎接新機會———2008年期貨市場投資策略報告會」 2008年02月27日 設立青島營業部 2008年03月04日 名稱變更為:中證期貨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5日 設立杭州營業部 2008年11月26日 注冊資本變更為:1.5億元,經營范圍變更為: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 2008年11月29日 公司在廣東清遠市舉辦「再生金屬行業如何應對金融海嘯高峰論壇」 2009年02月28日 公司舉辦「2009年期貨投資年會」 2009年05月15日 公司舉辦「2009年華南地區塑料業產業論壇暨中證期貨PVC期貨推介會」 2009年07月11日 公司在深圳市民中心舉辦「2009年鋼之家網站(深圳)鋼市研討會」 2009年09月05日 公司主辦的「後金融危機下的棉紡織業形勢報告會」在山東省青島市舉行 2009年08月19日 設立北京張自忠路營業部 2010年04月10日 由中證期貨、中信證券聯合主辦的「論劍股指 贏在中國」投資策略報告會在深圳召開 2010年06月25日 公司在深圳舉辦「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研討會」,並成立了期貨行業首家基金俱樂部——中證期貨「金杜鵑」基金俱樂部 2010年08月03日 注冊資本變更為:3億元(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2011年03月03日 山東證監局核准公司設立淄博營業部 2011年03月16日 和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聯合主辦的「2011中國橡膠年會暨中國橡膠展」在青島隆重舉行 2011年03月19日 公司聯合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信萬通證券有限公司在青島舉辦「股指期貨投資策略報告會」 2011年03月25日 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證期貨有限公司主辦,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第三屆中證期貨機構投資者教育系列活動——機構投資者股指期貨投研策略研討會」在杭州舉行 2011年04月15日 深圳證監局核准公司住所由深圳市華富路海外裝飾大廈B座二樓變更為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14層 2011年05月22日 《敢為天下先——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的創建和發展紀實》發行儀式暨中證期貨有限公司喬遷慶典在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隆重舉行 2011年07月12日 上海證監局核准公司上海營業部營業場所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松林路300號3013室變更為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777號東方希望大廈9層CDEH室,營業部名稱變更為「中證期貨有限公司上海世紀大道營業部」 2011年08月03日 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注冊資本由3億元變更為8億元 2011年08月10日 設立淄博營業部 2011年09月30日 北京證監局核准公司北京張自忠路營業部營業場所由北京市東城區張自忠路7號院內東側變更為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8號國際財源中心A座8層801,營業部名稱變更為「中證期貨有限公司北京建國門外大街營業部」 2011年11月22日 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吸收合並浙江新華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5. 解釋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深層含義
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撮合機構,所有的期貨交易都要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
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和最終客戶之間的代理機構,也就是期貨交易的中介。期貨公司接受客戶的委託,將客戶的交易指令下達到交易所,再將交易結果返回給客戶。期貨公司為客戶提供結算和資金出入服務,並控制客戶的交易風險。
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即結算銀行,也稱「特別結算會員」,其為沒有(直接)結算資格(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提供結算服務,並承擔結算風險。
全面結算會員------自身直接和交易所結算,也為其他沒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提供結算服務(當然也承擔相應的結算風險)。
6. 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徵
法律分析:
期貨交易有以下特點:
1、合約標准化
期貨是一種合約,期貨合約當中的所有條款都是事先約定好的,例如商品的數量,保證金的比例,交割地點,交割方式等,只有期貨的價格是也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動的。
2、交易集中化
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場外的投資者只能委託經紀公司參與期貨交易。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
3、雙向交易
期貨實行的是T+0交易制度,可以雙向交易,投資者既可以買漲也可以買跌,投資者可以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
4、存在杠桿
期貨實行的是保證金制度。投資者在進行期貨交易時,只需要支付10%左右的保證金即可獲得交易的權利,從而完成整個期貨交易,所以期貨交易存在杠桿,會放大風險與收益。
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衍生問題:
設立期貨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條件,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7. 請問證券經紀人考試的重點在哪幾章哪位大俠有去年考試的真題往屆的也可以,但不要模擬題啊
建議不要考經紀人考試,去考從業考試,用途廣一些。
8. 期貨機構持倉有參考價值嗎
有。
持倉量指標持倉量是指在交易收盤時,所有未結清的買進或是賣出合約的數量,要和成交量區分的是持倉量是指單邊的量,而不是買進和賣出合約數量的總和。
9. 我國的期貨結算機構有哪些
我國的期貨結算機構都是四家期貨交易所的內部機構, 也就是有四家,分別是大商所期貨結算機構、鄭商所期貨結算機構、上交所期貨結算機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
10.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的大事記
2012年1月,在朝陽永續、同信證券舉辦的「2011年度第六屆中國私募基金風雲榜」評選中,我司獲得「最受歡迎的理財產品陽光私募信託組十強」榮譽。
2012年3月,在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私募排排網主辦的第六屆中國私募基金高峰論壇上,我司榮獲「2011年中國最佳私募證券基金信託服務商獎」。
2012年3月,我司榮獲中央企業團工委命名的「2012-2014年度中央企業五四紅旗團委創建單位」稱號。
2012年4月,我司關於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的申請獲銀監會批准,成為全國第二家、北京市第一家取得該資格的信託公司。
2012年6月,在《上海證券報》主辦的第六屆「誠信託」獎評選中,我司榮獲「誠信託卓越公司獎」,同時我司「鑫欣8號」礦業股權並購基金集合信託計劃獲得「價值信託產品獎」。
2012年8月,在證券時報社和新財富雜志聯合主辦的「開啟財富管理新思維——財富管理論壇暨第五屆中國優秀信託公司評選頒獎典禮」上,我司包攬「中國優秀信託公司」、「優秀理財管理團隊」、「最佳證券投資類信託計劃」和「最佳礦產能源投資信託計劃」四項大獎。
2012年11月,在《21世紀經濟報道》主辦的「2012年21世紀資產管理年會」暨「第五屆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頒獎典禮」上,我司榮膺「年度最佳風險控制信託公司」獎。 2011年1月,在《華夏時報》舉辦的中國金融業權威大獎「金蟬獎」評選中,外貿信託榮獲「2010最強勢集合信託理財產品發行機構」大獎。
2011年1月,在「卓越2010年度金融理財排行榜」評選中,我司榮獲「卓越品牌價值信託公司」獎,同時我司「鑫欣」系列能源產業基金集合信託計劃榮獲「卓越金融理財產品」獎。
2011年4月,在《中國證券報》舉辦的第二屆「中國陽光私募金牛獎」評選中,我司榮獲「金牛陽光私募信託公司獎」。
2011年6月,在《上海證券報》主辦的第五屆「誠信託」獎評選中,我司榮獲「誠信託卓越公司獎」。
2011年7月,我司榮獲國資委、共青團中央命名的2009-2010年度「全國青年文明號」稱號。
2011年8月,在《證券時報》舉辦的「第四屆中國優秀信託公司」評選中,我司榮獲「中國最具成長性信託公司獎」,同時,「鼎諾風險緩沖1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榮獲「最佳證券投資類信託計劃獎」。
2011年12月,在《金融理財》雜志社和金牌財富(北京)研究院聯合主辦的2011第二屆中國金牌理財Top10總評榜「金貔貅獎」評選活動中,我司榮獲「2011最佳財富管理獎」。
2011年12月,在由《金融時報》和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聯合主辦的2011中國金融機構金牌榜—第三屆「金龍獎」評選活動中,我司榮獲「年度最佳財富管理信託公司獎」。
2011年12月,在由搜狐財經和《北京娛樂信報》聯合主辦的第三屆首都金融服務創新大賽上,我司榮獲「年度最佳財富管理品牌」獎。
2011年12月,在《華夏時報》主辦的第五屆中國機構投資者年會暨金蟬獎評選活動中,我司榮獲「2011最佳信託財富管理獎」。 2010年,在《上海證券報》主辦的第四屆「誠信託」評選中,我司獲「卓越公司獎」,同時我司「捷信消費貸款單一信託資產轉讓項目」榮獲「誠信託 ·價值信託產品獎」。
2010年,在《證券時報》主辦的第三屆「中國優秀信託公司」評選中,我司「光大穩健一號資金信託計劃」榮獲「最佳債券投資信託計劃獎」,我司「北京銀行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榮獲「最佳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獎」,我司「匯富3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榮獲「最佳權益投資信託計劃獎」。 2008年,在《上海證券報》第二屆「誠信託」評選中,我司「穩健增長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榮獲最佳信託產品獎。
2008年,在《金融時報》舉辦的「中國金融改革開放最具影響力50件大事暨2008中國最佳金融機構排行榜」評選中,我司榮獲「年度最佳信託公司」獎。 2007年,我司在《上海證券報》第一屆「誠信託」評選中,榮獲信託行業最佳信託公司獎。
2006年
2006年,我司「凱晨廣場信託計劃」被中國信託業協會評為「2005年十大創新產品之一」。
2006年,我司獲2005年度中國信託業協會行業經營指標綜合排名評比第一名。
2006年,我司獲《證券時報》「首屆優秀信託公司評選」優秀信託公司最佳知名品牌、最佳房地產信託計劃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