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08年1月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秦光榮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為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要求,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省級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和論證,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229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行政許可項目165項,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42項;調整行政許可項目17項,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5項。經清理後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以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努力在規范審批行為、創新審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
附件1:
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165項)
部門序號行政許可項目名稱省發改委
1企業債券發行年度計劃審核2雲南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省計生委
3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內容審查4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審批省科技廳5國際科學技術會議和展覽審批省教育廳
6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跨省開展業務活動7具有研究生單獨命題考試資格的高等學校確定8省級對實施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學校的資格審批9組織中小學生赴境外開展夏(冬)令營等活動審批10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調整改派計劃審批11外國公司設立以外國公司或外國人名字命名的獎學金審批12學校校舍、教室命名審批13
高等學校聘請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事、高級公務員為名譽(
客座)教授審批14因公赴港澳就讀、任教、合作研究人員資格審核15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外國學歷、學位證書的資格審批16學校招收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資格審批省民政廳
17生產、銷售喪葬用品審批18公墓單位跨省設立銷售機構審批19生產標准地名標志產品的企業資質認定20地名標志產品生產企業指定21創辦、撤銷農村敬老院審批22省級范圍內福利彩票銷售額度審批23城鎮建築物名稱審核
省公安廳
省公安廳
24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設立審批25培訓保安人員資格證核發26爆破器材保管員作業證核發27爆破器材押運員作業證核發28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核發29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核發30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省司法廳
3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認可32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設立審核33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核准省交通廳
34外國籍船舶在港區水域內安全作業審批35進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險品船除外)審批36車輛、人員進入港區審批37外資貸款項目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預審審查省建設廳
38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審批39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40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41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核發42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核發43出租汽車在外地從事起、訖點均在該地區的經營活動審批44出租汽車營業站及相應的停車場地的關閉或改變用途審批45動物園規劃設計方案審批46城市客運交通營運證審批47游樂園(含游樂園設施)登記核准48在實施專營權管理的線路內經營城市公共交通營運業務審批49國營農、林、牧、漁場場部和分場部所在地規劃審批50城市測繪資料核准51住房置業擔保公司設立審批省農業廳
52種畜禽場建場審批53農機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書核發54獸醫醫療單位獸葯制劑許可證核發55畜禽品種的認可和新品種的鑒定命名批准省文化廳
56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審批57設立美術品經營單位審批省文物局
58
文物部門與外國機構和團體合作製作音像製品或以文物為主要內容
的出版物審批59文物拍賣標的鑒定機構資格認定60為銷售目的復制一般文物審批省環保局
61環境工程設計證書62廢物進口環境審查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
63店堂牌匾廣告登記64店堂廣告登記65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廣告審批66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廣告審批67臨時性廣告經營資格審批68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廣告審批69轎車生產企業銷售網點核准70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71企業廣告經營資格審批省旅遊局
72旅行社經理資質認證核准73旅行社門市部設立審批74旅行社變更注冊地審批75境內旅行社在境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審核76漂流企業資格核准77旅遊景區等級評定78優秀旅遊城市評定79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80國內旅行社分社設立審批81國際旅遊設分社設立初審省食葯監管局
82新開辦葯品生產企業立項批准83新建生產車間或新增生產范圍(劑型)立項批准84醫療機構研製醫療器械審批85放射性葯品研製立項86癌症病人麻醉葯品專用卡核發87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葯購用證明核發88麻黃素類產品和單方制劑生產計劃核准89醫療器械新產品證書核發90葯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省質監局
省質監局
91輻射加工計量許可證核發92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檢測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單位資格認
定93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94棉花收購加工單位質量保證能力資格認定95鍋爐用無縫鋼管生產許可初審96鍋爐壓力容器用鋼板生產許可初審97螺旋焊縫鋼管生產許可初審98民用船舶生產許可初審99重要電子元器件生產許可初審100電子應用儀器及電源裝置生產許可初審101教學用安全儀器生產許可初審102油鋸生產許可初審103鐵路車輛閘瓦生產許可初審104彈條扣件生產許可初審105帶電作業工器具生產許可初審106軋鋼輥生產許可初審107建築幕牆生產許可初審108工業搪玻璃設備生產許可初審省安監局109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審查省宗教局
110在華外國人集體進行臨時宗教活動地點審批111外國人到中國宗教院校留學審查省氣象局
112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作業人員資格認定113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省測繪局114測繪行業特有工種從業資格認定省通信管理局115移動、固定電話機維修單位資質認證省國稅局
116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117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118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審批雲南檢驗檢疫局
119出口質量評審員注冊120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121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簽發
雲南銀監局
雲南銀監局
122
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任職資
格審查123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支行副行長任職資格審查124農村信用社(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125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外匯
業務主管負責人和其他外匯業務人員從業資格認證126外資金融機構自遞交解散或關閉申請之日起轉移或出售資產審批127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社)外匯
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做本外幣幣種調整或者營運資金的增加或者減
少審批128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聯社)、郵政儲蓄機構變
更銀行卡名稱、修改銀行卡章程審批129商業銀行代理開放式基金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注冊登記業務審批130外資銀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審批131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託管業務審批132保險公司股票資產託管業務審批133保證收益類產品審批134電子銀行業務審批135農村商業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審批136農村合作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審批137
農村商業銀行同城分支機構(含支行、分理處、儲蓄所)設立(籌
建)的審批138
農村合作銀行同城分支機構(含非法人信用社、分理處、儲蓄所)
設立(籌建)的審批139社保基金託管業務的審批140企業年金基金受託業務審批141銀行借記卡業務審批142外資銀行總代表處設立、終止審批143外資銀行總代表任職資格核准雲南保監局
144保險代理機構開業核准145保險經紀公司開業核准146保險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核准147保險公司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14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撤銷審批149保險代理機構解散審查150保險代理機構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審查151保險代理機構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審查152保險代理機構變更股東或合夥人、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審查153保險經紀公司解散審查154保險經紀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審查155保險經紀公司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審查156保險公估機構開業核准157保險公估機構解散審查158保險公估機構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審查159保險公估機構變更股東或合夥人、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審查160保險公估機構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審查161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有關制度和人員情況審查162兼職代辦合同文本格式審查163保險中介機構聘請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審查164保險公司在保險代理機構設置遠程出單點審查165保險公司相互代理保險業務內部管理辦法審查
附件2:
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42項)
部門序號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名稱省發改委1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准省民委
2少數民族特需黃金分配指標審核3民委系統統計項目審查4少數民族地區鄉鎮企業貸款貼息項目審核5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調整審批省僑辦6對華僑、港澳同胞捐贈款物審批省國防科工辦7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器材買賣合同審批省科技廳8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省公安廳
9保安人員資格審批10准駕警車和「雲O」專用號牌車輛駕駛人審批省財政廳1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計劃、立項審批省交通廳
12水運工程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信登記13港口消防安全設施綜合審批14船舶消防安全設施綜合審批15港口所屬機動車輛管理審核16跨省(區、市)地方航道發展規劃審批省地稅局
17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審批18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考前培訓審批19關停企業閑置和尚未利用的佔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審批20
微利、虧損企業,企業停產、報銷後原有房產閑置,房屋大修停用
半年以上免徵或暫不徵收房產稅審批21耕地佔用稅納稅人申請法定減免稅審批22納稅人因困難減免農業稅審批23納稅人因困難減免車船使用稅審批24拆本使用發票審批25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審批26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核准省國稅局
27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核准28
農、林、牧業和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延長減征企業
所得稅期限審批29外商投資企業分階段投資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審批30
中西部地區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延長三年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
得稅審核31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可行性研究費用列入開辦費核准3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批33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營業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
得稅審批34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審批35外商投資企業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減免審批36在特定地區設立的從事特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征所得稅審批37
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
稅審批38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審批39外國企業改變納稅年度審批40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核准41拆本使用發票審批42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審批
附件3:
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16項)
下放管理層級(2項)部門序號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下放管理實施機關省衛生廳
1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葯品原
料生產的審批州、市衛生行政部門
省氣象局2施放無人駕駛自由和系留氣球活動的審批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部門調整實施機關(3項)部門序號行政許可項目名稱調整管理實施機關省公安廳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登記證核發環保部門4
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具有爆炸、燃燒性能的煙
花爆竹生產原材料定點進貨、憑證購銷審批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省食葯監管局
5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證明核發
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
管部門合並同類事項(原11項,並為5項)部門序號行政許可項目名稱合並後項目名稱省信息產業辦
6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
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7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省無委辦
8無線電台(站)設置許可無線電台(站)設置許可
9制式無線電台的強制備案省林業廳
10產地在我省的國家和省珍貴樹木特種運輸證核發木材運輸證核發
11木材運輸證核發省食葯監管局
12
麻醉葯品(含第一類精神葯品)制劑經營企業審
批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經營審批
13第二類精神葯品制劑經營企業批准雲南檢驗檢疫局
14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核發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15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核發16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核發
附件4:
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6項)
調整實施機關(6項)部門序號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名稱調整管理實施機關省公安廳
1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上崗證核發勞動保障部門2民用爆破器材進口審批國防科工部門3放射防護設施使用審批環保部門4放射性葯品使用審批環保、衛生部門5煙花爆竹定點進貨審批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省質監局6學生飲用奶定點企業審批農業部門
❷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詳情
一、本通知所稱境內銀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
二、境內銀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在取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後,持《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除外);
(二)在境外設立附屬機構;
(三)依法購買境外機構股權;
(四)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直接投資項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營運資金撥付計劃。
三、境內銀行應按以下方式填寫《規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根據被投資機構的經營范圍具體填寫「投資性質」項,若被投資機構屬金融類機構可選擇「其他」,並備注說明被投資機構的具體金融類別(銀行、保險、證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匯或購匯出資的(包括從境內和境外賬戶匯款),出資方式應選擇「境內現匯出資金額及幣種」填寫;若境內銀行以從其他境外被投資機構所分得的利潤或紅利等進行此次境外投資,應選擇「境外解決出資摺合金額及幣種」填寫。
(三)若以外匯資金直接對外支付的(包括從境內和境外賬戶匯款),可在「外匯資金來源」項下選擇 「境內匯出」填寫。其中,不涉及購匯的,選擇「自有外匯資金」填寫;涉及購匯的,選擇「購匯」填寫。
四、境內銀行所在地外匯局審核有關材料及信息無誤後,應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為境內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並為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銀行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五、境內銀行對外直接投資匯出外匯資金,可根據登記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資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直接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銀行在辦理購付匯手續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反饋手續。
六、境內銀行應按照《規定》第九條前兩款及第十條的要求,就已進行的境外直接投資相關事項的變化情況,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注銷手續。境內銀行應就已登記境外機構發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七、境內銀行可直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未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核準的境內銀行,應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1年內將剩餘資金調回。若原匯出資金以人民幣購匯的,可憑原購匯憑證自行辦理結匯。
八、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產生的利潤不得單獨結匯,應納入銀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九、境內銀行因所投資境外機構減資、轉股、清算等取得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條、第八條所涉及的外匯收支等均應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在外匯收支發生日後3個工作日內逐筆進行反饋。
十、境內銀行若將所投資境外機構減資、轉股、清算等取得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結匯的,應按照銀行自身資本與金融項目結售匯相關管理規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所在地外匯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核准後辦理。境內銀行應在結匯日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業務系統逐筆進行反饋。
十一、境內銀行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獲得的境外機構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其他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十二、境內銀行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進行的境外直接投資,應於2010年10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的,境內銀行應將按每筆投資情況填寫的《申請表》及逐筆信息匯總清單一次性報送所在地外匯局,由所在地外匯局為其補錄入相關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信息。
境內銀行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辦理上述補登記手續的,外匯局按違反外匯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對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未予明確的外匯管理事項,境內銀行應參照《規定》辦理。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❸ 可以在農業銀行進行港幣兌換人民幣嗎
可以在農業銀行進行港幣兌換人民幣,但小的不行
❹ 你好,請問,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成文日期:2002-01-07字體:【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國稅發〔2000〕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鑒於各地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除外)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征管工作將於2002年底結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由各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實施,各地國家稅務局給予配合。
頒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是加強營業稅管理,推進營業稅管理信息化、現代化,保證營業稅收入,確保完成2002年稅收任務的重大措施,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保證此項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是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章 金融保險業征稅范圍
第五條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
(一)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各銀行總行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後,通過下屬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也屬於外匯轉貸業務。
(二)一般貸款業務,指除外匯轉貸以外的各種貸款。
第六條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第七條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第八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等。
第九條 保險業務。
第十條 以下業務不征營業稅:
(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
第四章 營業額的確定
第十一條 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第十二條 外匯轉貸業務包括:
(一)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各種加息、罰息等)。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二)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債券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債券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三)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外匯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外匯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其他金融商品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第十五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條 保險 (一)辦理初保業務向保戶收取的保費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二)儲金業務保險公司如採用收取儲金方式取得經濟利益的(即以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資金的利息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後將保險資金本金返還被保險人),其「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條 外幣摺合成人民幣 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將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後計算營業額。原則上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最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後,允許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其他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
第五章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八條 貸款業務,按《國家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執行。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第二十一條 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保費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費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六章 申報納稅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征管法、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報送下列資料:(一)《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三)《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四)《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五)《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六)《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七)《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八)《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九)《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十)《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十一)《保費收入明細表》(十二)《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十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資料的填報要求(一)各種報表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分別向國、地稅機關各報送一式三份,稅務機關簽收後,一份退還納稅人,兩份留存。(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保費收入明細表》、《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等表,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各項內容,沒有開展的業務是否需要報相應的空表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後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繳納營業稅,也可以在下季度繳納營業稅,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以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分別於季度終了後或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實行電子申報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以及發生其他違章行為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
❺ 廣西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與灕江農村合作銀行有什麼區別
1、業務范圍不同
廣西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主要經營領域包括公司銀行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和資金業務,在29個國家和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及子公司,擁有基金、租賃、信託、人壽、財險、投行、期貨、養老金等多個行業的子公司
而灕江農村合作銀行為香港、澳門地區的發鈔行,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慈善、保險、航空理財等。
2、發展定位不同
廣西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的發展按照比較優勢,合理配置資源,不斷推出差別性的產品與服務;調整與改進內部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體系,使信貸決策更加科學與透明;
而灕江農村合作銀行按照審慎的會計原則處理業務,增加透明度;建立嚴格的目標責任制以及服務於這一制度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教育和培訓,培育中行文化。
3、成就不同
廣西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多年來的信譽和業績,得到了來自業界、客戶和權威媒體的廣泛認可。曾先後9次被《歐洲貨幣》評選為「中國最佳銀行」和「中國最佳國內銀行」;連續16年進入《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同時,被《財資》評為「中國最佳國內銀行」;
而灕江農村合作銀行被美國《環球金融》雜志評為「中國最佳貿易融資銀行」及「中國最佳外匯銀行」;被《遠東經濟評論》評為「中國地區產品服務十強企業」;中銀香港重組上市後,先後榮獲《投資者關系》「最佳IPO投資者關系獎」和《亞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獎」等多個重要獎項。
4、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不同
廣西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計算統賬結合,作為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不變;
而灕江農村合作銀行的調整項目為按照本准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所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灕江農村合作銀行
網路-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❻ 上海農村商業銀行代碼是什麼
上海農村商業銀行(SRCB)外匯匯款的swift代碼是SHRCCNSH。
SWIFT Code(銀行國際代碼)一般用於發電匯,信用證電報,每個銀行都有,用於快速處理銀行間電報往來。像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這樣的大銀行,也會對自己內部的分支機構分配後綴不同的Swift code。
SWIFT是一個國際銀行間非盈利性的國際合作組織,總部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同時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和美國紐約分別設立交換中心(Swifting Center),並為各參加國開設集線中心(National Concentration),為國際金融業務提供快捷、准確、優良的服務。SWIFT運營著世界級的金融電文網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通過它與同業交換電文(Message)來完成金融交易。除此之外,SWIFT還向金融機構銷售軟體和服務,其中大部分的用戶都在使用SWIFT網路。
❼ 在農商銀行可以換到美元嗎
可以
經國家批准可以經營外匯兌換業務的各類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等。在外匯兌換指定銀行和法定外幣兌換點之外的地方進行外幣兌換屬於違法行為。
在我國可兌換的外幣主要包括:英鎊、港幣、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丹麥克朗、挪威克朗、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歐元、澳門元、菲律賓比索、泰國銖、紐西蘭元、韓國元等。除此以外的外幣在我國是不能兌換的。
所以,在生活中特別要警惕一些不法分子在市場上兜售一些不能使用的舊外幣,如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秘魯、智利等拉美國家的舊幣,千萬不能購買,以免吃虧上當。
(7)農村合作銀行外匯擴展閱讀:
中國大陸所有商業銀行不兌換的外幣現鈔,包括停止流通的外幣、輕微破損的外幣和部分小幣種國家的外幣。在中國大陸,民間有大量有價外國小面額、輕微破損、小幣種紙鈔沉澱下來。
通過國內領先的獨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公司擔保交易的功能,使這些有價紙鈔通過合法渠道迴流到發行國,從而減少民眾不必要結匯損失。
國際間可自由兌換外幣的硬幣兌換包括:英鎊一鎊,美元一元,瑞士法郎五法郎,新加坡元一元,日元五百元,日元一百元,加拿大元貳元,加拿大一元,澳大利亞元貳元,澳大利亞元一元,歐元貳元,歐元一元,港幣十元,港幣五元,澳門元十元,新台幣五十元等硬幣。
❽ 隨便哪家中國人民銀行都可以美元換人民幣嗎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家金融管理機關,沒有兌換業務的。外匯兌換是在外匯經營銀行,在我國,工商、農業、建設、中行、交通銀行、招商、浦發等大中型銀行都是外匯經營銀行,都可以進行外匯及外幣的兌換。地方性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等不是外匯經營銀行,不辦理該業務。
❾ 農村商業銀行有外匯業務嗎
現在中國幾個大型商業銀行都有外匯業務,不過針對個人的外匯業務,都是全實盤的,也就是說無杠桿。而且點差太高,如果資金少的話根本不適合。這種業務適合的人群是幾十萬的大資金,而且短線根本無法賺錢,因為點差高。
❿ 除了銀行之外,還有哪裡可以兌換外幣
根據國家規定,外幣是指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辦理外幣與人民幣之間轉換的過程稱為外幣兌換。由於這一過程受到的監管很嚴格,為了謹防詐騙,一定要到正規的兌換機構換匯。
以上都是一些非常正規的兌換外幣途徑,根據需要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途徑僅供參考,但絕對沒有上述方法安全。比如找私人機構,當地的導游,網上的金融平台,不知名的私人商業銀行等等。為了謹防上當受騙或者遇到金融欺詐,還是要找這些非常正規的方式去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