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07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9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範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條例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包括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及其他期貨合約。
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
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期貨交易所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准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後,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並、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第三章期貨公司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合並、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變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五)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二)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
(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並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四章期貨交易基本規則第二十四條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後,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第二十六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並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准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第二十九條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准,並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除用於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並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准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准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四十二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五章期貨業協會第四十四條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期貨公司以及其他專門從事期貨經營的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並繳納會員費。
第四十五條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會員應當遵守的行業自律性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性規則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四)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七)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八)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六章監督管理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期貨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七)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對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報送的年度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並製作審核報告。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必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條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客戶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以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進行每日稽核,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作出規定;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採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
『貳』 期貨交易有哪些基本規則
期貨交易有九大規則: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一:資金管理。期貨交易的首要原則是做好資金管理,一般情況下牛皮階段不超過10%,行情突破初期可增到50%,趨勢階段保持30%。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二:切勿過量操作。牛皮階段一般出現在均線方向不一致時。當行情牛皮時宜觀望,或者小單進出,不宜重倉操作,以避免行情隨機波動中的頻繁止損。只有在突破關鍵技術位時才積極跟進。當做多時,出現金叉時可稍微加大倉位。值得指出的是,一般投資者並不理解金叉的定義,而是將短期均線上穿中長期均線均視為金叉。其實金叉是指短期均線上穿呈現上翹態勢的長期均線。如果短期均線上穿下降的長期均線,反彈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很容易在主力的洗盤中被震出或出現較大的虧損。死叉也是同樣道理。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三:不要扭盈為虧。盈利時間超過30分鍾或盈利超過5個點的單不應讓其成為虧損單。所謂5個點是指某個合約跳動5個最小交易價格。例如大豆最小交易價格為1元,5個點指5元。滬膠最小交易價格為5元,5個點指25元。統計數據顯示,市場呈現3、5、9、12、21個點的波動結構,反向波動5個點後往往要運行到9個點甚至12個點。而當市場反向波動21個點時,往往形成日內局部高低點。當運行了21點後沒有任何反向運行的跡象時,可能意味著轉勢。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四:順市而為。投資者首要的工作是把握趨勢,靜待頂底組合K線形態的出現,或均線出現發散狀態,不宜自作聰明抄底摸頂。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五:設置止損單。股票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應學會正確止損,應承認自己渺小,出錯難免,坦然接受小虧的現實,保持實力等待新的機會,同時掌握技術止損位、資金絕對額止損位、虧損率止損位的三種設置方法。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六:不要加死碼。虧損時80%情況下不加碼,5%情況下等待市場再次發出買入信號後加碼,另外15%屬於大趨勢方向對,基本面支持交易方向,則在觸及均線5時加碼。所謂均線5,日線情況下指5日均線,1分鍾線下指5分鍾均線等等。加碼的原則是使加碼後的均價低於現價(買入)或高於現價(賣出)一定的幅度,例如21個點。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七:擴大盈利。在趨勢沒有發生變化前,若沒有特別的理由應持倉擴大盈利。或者反向思維:我敢在這樣的價位反向操作嗎?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八:莫剛愎自用。市場永遠是對的,首先應敬畏市場,敬畏市場不是畏懼市場,而是學習不止,只有不斷敲門,成功的大門才會為你而開。不要自以為是,認為市場應跟著自己走。操作上應適可而止,買賣信號出現後應落袋為安,不宜貪得無厭。
期貨交易的九大基本原則九:遠離成交清淡的市場。清談市場止損成本高,資金利用率低,技術走勢不明顯。
『叄』 期貨遵守交易紀律的重要性
應該來說是很重要的,關乎到交易的成功與否,關乎到長遠的收益,關乎到資金的安全問題,關乎到自己的情緒變化,關乎到自己的信心等。
『肆』 期貨必須有人買才能賣嗎
對的,期貨是撮合成交機制,必須要有對手盤才能成交。
期貨交易的特點及優勢:
1、自帶杠桿(免費):可以以小博大。
2、參與門檻低:最低2000人民幣就可以參與。
3、雙向交易:可以做多(買漲)、做空(買跌)。只要方向做對了,無論價格漲跌,都可以賺錢。交易機會多。
4、T+0的交易制度:當天可以進行無數次交易
5、虧損有限,收益無限:期貨有強平制度,當保證金不足時,倉位會被強平。自帶杠桿,盈利空間大。
6、品種少而精,容易把握:比較熱門的期貨品種大概在40個左右。
拓展資料:
期貨的風險不是不可以控制的:
1、制定科學的交易計劃,對建倉過程、建倉比例、可能性虧損幅度制定相應的方案和策略;交易時,嚴格執行此計劃,嚴格遵守交易紀律;交易後,及時總結反思該計劃。
2、倉位管理,合理的分配自己的資金倉位,不能全倉操作,按照品種以及賬戶資金,進行比列劃分!
3、止損,每一次的操作,設置好止損點位,千萬不要扛單!
期貨合約的履行由交易所擔保,不允許私下交易。
期貨合約可通過交收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來履行或解除合約義務。
條款內容
最小變動價位:指該期貨合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又稱漲跌停板)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該合約規定進行交割的月份。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期貨合約交易單位"手":期貨交易必須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每手合約的商品數量,在該品種的期貨合約中載明。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合約交易價格包括開盤價、收盤價、結算價等。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未平倉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
『伍』 期貨交易規則有哪些
一、合約標准化
期貨市場交易的對象是期貨合約,期貨合約對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升貼水標准、交割地點、交割時間等條款都是標准化的,交易雙方不需對交易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便利了期貨合約的連續買賣,具有很強的市場流動性,極大地簡化了交易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保證金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也即交易者在期貨交易時需繳納少量的保證金,一般為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就可以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能夠以少量資金進行較大價值額的投資,具有杠桿效應,使期貨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
三、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
雙向交易,也就是期貨交易者既可以買入期貨合約作為期貨交易的開端(稱為買入建倉),也可以賣出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開端(稱為賣出建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與雙向交易的特點相聯系的還有對沖機制。在期貨交易中大多數交易者並不是通過合約到期時進行實物交割來履行合約,而是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具體說就是買入建倉之後可以通過賣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賣出建倉後可以通過買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期貨交易的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的特點吸引了大量期貨投機者參與交易,因為在期貨市場上,投機者有雙重的獲利機會:期貨價格上漲時,可以通過低買高賣來獲利;價格下降時,可以通過高賣低買來獲利,並且投機者可以通過對沖機制免除進行實物交割的麻煩。投機者的參與大大增加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
四、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格對交易者當天的盈虧狀況進行結算,如果交易者嚴重虧損,保證金賬戶資金不足時,要求交易者必須在下一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以做到「每日無負債」。客戶如果不能按時追加保證金的,期貨公司會將客戶部分或全部持倉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余額能夠維持剩餘頭寸。
五、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這個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期貨市場最大漲跌停板幅度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六、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制平倉的制度。
『陸』 8個期貨交易的規章制度
01、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保證金制度既體現了期貨交易特有的「杠桿效應」,同時也成為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02、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即交易所對其會員進行結算,期貨經紀公司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03、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04、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05、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06、實物交割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07、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交易所對違規者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08、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
『柒』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如何做到嚴格自律,潔身自好
遵守職業規范,嚴於律己,保持初心,是最難的,也是最簡單的。共勉!
『捌』 期貨交易員,都有哪些約束自己行為的紀律
交易機構都有專門的風控部門,期貨交易員更大程度上是所在機構為它們提供風險管理,主要措施如下:
1、避免虧損後過激交易(連續虧損後帶著情緒,下單不理智,胡亂交易一通。):
解決方法:
設置宕機額,也就是當日最大虧損額,虧損大於該值後當日停止交易。
設置時間間隔,連續虧損兩筆後,暫停交易一段時間。
2、避免單筆虧損過大
設置單筆最大虧損額,自動平倉。
控制持倉量,禁止重倉。
3、統計盈利時段和品種,避免交易虧損時段和品種。
解決方法:
限制開倉時段。
限制可交易品種。
4、避免重倉
解決方法:
限制最大持倉手數。
內盤期貨不清楚有沒有機構提供這些服務,外盤期貨中」時代投資「提供這些風控,幫助投資者減少風險。
『玖』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考場紀律有哪些
2019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考場紀律考場紀律規定如下:
1、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2、考生務必在開考前20分鍾進入指定考場,入場後至考試過程中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提前交卷者除外)。
3、考生必須攜帶准考證列印件和身份證(或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入場,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後自覺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4、遲於開考時間20分鍾者不得入場,考試開始30分鍾後方可交卷退場。開考20分鍾內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並確認的,視為缺考。
5、除必要的演算用筆外,嚴禁將任何資料、計算器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等帶入考場。考生須按監考人員要求將隨身攜帶的物品放在指定地點。
6、考生要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不準吸煙、吃東西。遇到問題可舉手,請求監考人員解釋。
7、考試中途因病不能堅持考試者,應報告監考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8、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將草稿紙帶出場外,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