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電匯跟信匯的收款人不能通過背書將匯票轉讓,而票匯可以
電匯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的請求向匯入行拍發加壓電報指示其向收款人付出一定金額款項的行為,信匯則使用航空信件(現在基本不用),二者均無需使用匯票,所以根本不存在背書轉讓一事;票匯則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其開立以匯入行為付款人的銀行即期匯票,並交還給匯款人,由匯款人自寄或自帶給國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匯入行憑票取款的匯款方式,由於匯票本身就是一張獨立的票據,因此他可以通過背書流通轉讓。
Ⅱ 國際貿易中,遠期商業匯票在到期付款前可以進行( )背書轉讓
可以——遠期匯票經承兌之後,於到期前持票人可以通過背書而轉讓。
Ⅲ 國內結算匯票與國際貿易結算匯票的背書有什麼差異
國內結算匯票與國際貿易結算匯票的背書的差異主要是背書的形式的不同——國內結算匯票的背書需要加蓋法人章和財務章,而國際貿易結算匯票背書無需財務章,只要簽字或蓋章即可。
至於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是指被背書的兩方式,是根據具體需要而處理的背書方式,這個國內或國際沒有區別。
Ⅳ 中國銀行承兌國外的銀行匯票時是否收手續費
到櫃台辦理光票托收業務,但是辦理該項業務是有很多規定的,比如說抬頭人和收款人一致,不受理背書轉讓的,必須是外匯牌價表裡存在的外幣幣種,用於投資、貸款等大額要審核用途。
還有對於金額和票據來源的限制,收費按照千分之一,最低50,最高260收取。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的銀行。多用於辦理異地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尤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Ⅳ 國外的銀行承兌匯票怎麼背書
和國內的一樣。
背書的方法是:
是直接在另一被背書人那一欄,寫上C公司名稱,然後加蓋印鑒就行。背書欄不夠,可以自行製作背書欄,黏貼到指定位置即可。在票據的付款期之內,不限制背書次數。
無需去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但可以去銀行查詢票據的真偽和是否掛失止付。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主要特點是:背書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是持票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背書的主要目的是在於轉讓票據上的權利。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票據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該票據轉讓,也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受讓人不享有票據權利。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人在背書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並不會使票據喪失流通性。
它的效力僅在於背書人只對其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而對此後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後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後持票人等不負擔保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不能進行貼現,持票人也不能作質押背書,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得對此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
Ⅵ 國際貿易實務 什麼是背書
通俗地說,國際貿易實務中的背書一般是指票據在轉讓時所需要履行的一種行為,即出票人或票據的持有人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或者另加批註。
那麼,這種在出票人或票據的持有人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或者另加批註的行為就叫做「背書」。
因為國際貿易中代表貨權的海運提單有一定的價值,所以被算作「准票據」,因此,海運提單可以經過背書而得以轉讓——記名提單除外。
Ⅶ 請問國外銀行匯票怎麼兌現大概需要多久時間
找中行托收。交點手續費! 如果是大額商票,那要小心了,基本都是詐騙!
Ⅷ 國際貿易中「抬頭」和「背書」 分別是什麼意思
一、發票
商業發票:抬頭是買方,就是收貨人
海運提單:抬頭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貨人,也就是買方,也有空白抬頭的,還有來人抬頭的(to bearer)
匯票:三種: 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持票人抬頭(來人抬頭) 抬頭人都是賣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頭是收款人
信用證:不講抬頭,只講受益人和開證人
二、背書
1.背書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並、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Ⅸ 國外票據往往是某一國出票,而在另一個國家付款,而期間的背書轉讓行為可能發生在第三國。以哪國法律為准
以出票國法律為准
Ⅹ 關於國際結算中背書的問題
首先要明確一下:所謂的「未做文字背書」是指的A公司只在背書人欄加蓋印鑒,而沒有在相應的被背書人欄書寫下一手的名稱(也就是工商銀行)吧?此外,問題中也沒有說明工商銀行在票據上是否做了相應的背書。
如果是上述A公司和工商銀行都未做填寫,從法律上來講,應該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1、單從《票據法》來講,所說的票據是要式票據,即票據的要素(填寫規范、完整)和形式(是否按要求統一印製)合規,銀行不負責審核其實際交易內容。而且票據權利的所有人應該是最後一手背書人。在本例中,A公司通過工商銀行提示付款的票據最後一手背書人是A公司,那麼票據權利應歸A公司所有。
2、從本例的實際情況來講,該票據已經有工行為A公司辦理貼現,且必定會有相關業務資料、資金往來證明,並不能因為工行操作的失誤(未作相應背書)而剝奪其所有權利。這個已經涉及到《民法》的范疇,應該高於《票據法》。
綜合來講,我認為在實際操作中,A公司、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均有失誤,A公司應當填寫完整其下一手被背書人(雖然實際操作中往往由下一手被背書人自己填寫),工商銀行應該填寫完整下一手背書人,建設銀行不應該受理填寫不完整的、與托收憑證內容不符的票據。盡管如此,最終的票據權利仍應以事實為依據,歸工商銀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