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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交易有關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2-06-20 07:28:31

Ⅰ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相關法律

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有: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證監會體系目前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Ⅱ 貴金屬的政策法規

正規貴金屬交易中心指出,由於前期國務院發布的38號文整頓交易市場,隨後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文,嚴格禁止除了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任何機構和個人設立黃金交易所,或黃金交易平台。
根據相關文件,2011年國務院發布38號文《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指出,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目前國內貴金屬投資以可以使用交易平台的現貨白銀和部分實物黃金為主,其中不乏許多非法的平台,如許多以美元報價的倫敦金、倫敦銀等地下盤,多年來也出現過許多詐騙的案例,需要投資者謹慎。

Ⅲ 販賣大量黃金是否違法,數量多少起算違法

販賣大量黃金屬於違法行為,數量超過五十克可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黃金屬於國家限制經營的產品,個人從事黃金經營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別的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別的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另外販賣黃金可能還涉嫌走私,走私貴金屬罪是指違反相關規定,逃避相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涉嫌非法經營罪,若出口的,則可能構成起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累計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視為數額較大達到了立案的起點。所以販賣大量黃金是違法行為,超過五十克就視為較大金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Ⅳ 現貨黃金交易合法嗎

現貨黃金交易是合法的,但是關鍵是要選擇正規的交易平台,那些黑平台的交易當然不合法。尋找一個好的現貨黃金交易平台是能順利進行投資的基礎條件,投資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現貨黃金交易平台是否可靠。
1、開戶貨幣的選擇
首先需要知道現貨黃金以美元作為計價單位,目前國內投資者多會選擇香港平台進行開戶。開戶時一般使用美元,所以如果一家公司表示可以使用人民幣開戶,那麼一定是不正規的公司。
2、開戶資金去向
現貨黃金,投資者資金採用的是銀行託管方式,所以客戶資金不會轉到公司賬號上。正規平台不會直接管理客戶資金,客戶的錢會直接轉到託管銀行,且平台也不會要求投資者把錢轉到私人賬戶上。
3、查詢監管信息
正規平台都是受到監管的,而且會在自己網站上公布相關的一些信息。通過這些信息投資者可以了解平台會員號碼、監管機構名稱等,還可以在監管機構網站上查詢信息是否真實,以此判斷平台合法性。
4、交易是否進入國際市場
現貨黃金不正規平台存在欺騙客戶的情況,比如客戶交易的系統是虛擬黃金市場,那麼每一筆單子根本就沒有進入國際市場,而是在平台內部自行交易,投資者所看到的「交易系統」完全是虛假的。而正規平台,每一筆交易不但能在公司內部查詢到,在監管機構網站上面也能查詢到具體交易情況。
5、交易軟體的選擇
現貨黃金交易,通常使用的交易軟體是MT4、MT5,上面的所有信息和國際市場同步,信息也完全真實。有些不正規平台會將自己設計的系統交給客戶使用,這些系統的界面與MT4、MT5是有差別的,其中不正規平台信息虛假且數據不全面,只要交易者仔細查看就能發現破綻。

Ⅳ 貴金屬投資的風險都有哪些

政策風險

億資國際isbillion提醒,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緊急措施的出台,相關監管部門監管措施的實施,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會對投資者的投資產生影響,投資者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價格波動的風險

貴金屬作為一種特殊的具有投資價值的商品,其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國際經濟形勢、美元匯率、相關市場走勢、政治局勢、原油價格等等),這些因素對貴金屬價格的影響機制非常復雜,投資者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現投資失誤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風險,則可能遭受較大的損失,投資者必須獨自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

技術風險

此業務通過電子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來實現。有關通訊服務及軟、硬體服務由不同的供應商提供,可能會存在品質和穩定性方面的風險;交易所及其會員不能控制電訊信號的強弱,也不能保證交易客戶端的設備配置或連接的穩定性以及互聯網傳播和接收的實時性。故由以上通訊或網路故障導致的某些服務中斷或延時可能會對投資者的投資產生影響。另外,投資者的電腦系統有可能被病毒和/或網路黑客攻擊,從而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無法正確和/或及時執行。對於上述不確定因素的出現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有可能會對投資者的投資產生影響,投資者應該充分了解並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交易風險

投資者需要了解交易所的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業務具有低保證金和高杠桿比例的投資特點,可能導致快速的盈利或虧損。若建倉的方向與行情的波動相反,會造成較大的虧損,根據虧損的程度,投資者必須有條件滿足隨時追加保證金的要求,否則其持倉將會被強行平倉,投資者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交易所以倫敦貴金屬現貨市場價格為基礎,綜合國內貴金屬市場價格及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美元基準匯率,連續報出交易所貴金屬現貨的人民幣中間指導價。該價格可能會與其他途徑的報價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所並不能保證其交易價格與其他市場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投資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內,通過網上終端所提交的市價單一經成交,即不可撤銷,投資者必須接受這種方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投資者通過會員以電話的方式下市價單,一經會員交易部報價確認成交後,即不可撤銷或撤回,投資者必須接受此種報單方式有可能帶來的風險。

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不會對投資者做出獲利保證,並且不會與投資者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投資者應知曉針對貴金屬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業務的任何獲利或者不會發生虧損的承諾均為不可能或者沒有根據的。

投資者的成交單據必須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決定之上。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任何關於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投資者參考,同時也不構成任何要約。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在電話以及電子交易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偶然性的明顯的錯誤報價,交易所可能事後會對錯價及錯價產生的盈虧做出糾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不可抗力風險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夠控制的原因,包括地震、水災、火災、暴動、罷工、戰爭、政府管制、國際或國內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電、技術故障、電子故障等其他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會對投資者的交易產生影響,投資者應該充分了解並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Ⅵ 多家銀行暫停賬戶貴金屬開倉交易,賬戶貴金屬交易規則有哪些

繼連續大漲後,國際黃金期貨和現貨價格均出現下跌。最近很多銀行宣布暫停公開交易鉑金和鈀金賬戶。貴金屬交易全天24小時靈活地進行交易,沒有時間限制,並且可以在一天內重復打開和關閉。貴金屬含量交易實施雙向交易系統。投資者可以買入和買入。只要正確判斷市場趨勢,他們就有機會獲利。金屬交易具有杠桿作用。投資者可以從中獲利。只要他們支付少量資本作為保證金,他們就能獲得相應的合約交易權的倍數,從而創造更多的財富。貴金屬交易的漲跌沒有限制,投資者可以最大化利潤。


雙向交易系統不同於當前的傳統紙黃金業務。貴金屬延期交易不僅可以通過低買高賣來獲利,還可以通過高賣然後低買來獲利。實行每日無債務制度,即按市價計價制度。強制清算系統當投資者賬戶的保證金不足時,其原始頭寸將被強制清算。

Ⅶ 匯豐貴金屬的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貴金屬除黃金外)的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組織會員單位開展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
第三條 掛牌交易商是指根據貴金屬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從事貴金屬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經交易市場審核批準的會員單位。
第二章 產品標准及報價
第四條 會員根據供需情況進行掛牌銷售或掛牌采購的交易活動,會員進行掛牌銷售或采購必須註明貴金屬產品的詳細情況,包括貴金屬名稱、成色、質量標准、生產廠家、品牌、數量、價格、交易地點、交提貨方式等信息進行「掛牌」發布。掛牌賣出的會員保證一定的現貨存量。
第五條 報價原則:會員可以選擇交易市場中間指導價或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定價作為掛牌交易價。
第六條 中間指導價:交易市場採用倫敦(LME)即時行情價格,綜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換美元基準匯率作為中間指導價。
第七條 報價單位:掛牌現貨白銀是人民幣元/千克,報價保留到元的整數位;掛牌現貨鉑金、鈀金是人民幣元/克,報價保留到元的小數點後兩位。
第八條 報價時間:每周一至周六開市(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結算休市時間:交易日內凌晨4:00至6:00;
具體開市、休市時間以交易市場通知為准。
第三章 掛牌交易方式
第九條 會員進行貴金屬產品掛牌銷售或采購;客戶可自行選擇通過電話或者網路系統進行貴金屬產品交易。
第十條 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是指會員按掛牌價格進行貴金屬產品買入或賣出簽訂電子購銷合同,按約定進行貴金屬產品實物交收的一種交易方式。為確保買賣雙方電子合同的履行,交易時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證金,履行電子合同前買賣雙方可根據貴金屬產品特點按照即時價格變動進行相互補償差價,實物交收時結清剩餘貨款。
第十一條 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當日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當日未交割視為交割違約,違約方需支付交割違約滯納金給守約方。
第十二條 交易保證金:現貨掛牌交易採用預付交易保證金的形式進行。客戶預付交易保證金最低為成交金額的20%,最高為成交金額的40%。
第十三條 風險保證金:掛牌會員須向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保證金賬戶預存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不能與任何的自然人儲蓄賬戶建立保證金轉賬對應關系,只能與會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辦理簽約轉賬。交易市場按會員預存保證金金額,計算會員的最大持倉補差虧損。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掛牌交易均可向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提取或交收實物貴金屬產品,需支付提(交)貨費。
第四章 收費標准
第十五條 客戶在參與貴金屬產品掛牌交易過程中,需支付如下費用:手續費、倉單管理費、提貨費、交貨費等。
第十六條 手續費收取標准1千克貴金屬品種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八,50千克、100千克貴金屬品種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六,其中交易市場收取手續費的37.5%。,其餘部分由會員收取。
第十七條 違約滯納金收支標准由交易市場價格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客戶持有電子合同,隔夜需按價格監督委員會確定的違約滯納金率計算。
第十八條 提貨費包括加工費、儲運費等;交貨費包括檢驗費、重鑄費等;提貨費、交貨費由會員自定收取,國家規定的稅收由賣方負責。
第十九條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須打入交易市場指定銀行託管賬戶,相關交易費用由交易市場代會員統一收取,會員不得再收取客戶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收費標准進行調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一條 掛牌交易實行集中、T+1的資金清算原則。「集中」是指由交易市場和託管銀行對掛牌會員及客戶資金統一進行清算;「T+1」是指交易市場對客戶和掛牌會員每筆交易市場產生的費用在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二條 掛牌會員及客戶須在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開立資金清算賬戶;資金託管銀行根據交易系統每日結算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三條 掛牌會員及客戶可通過交易系統實時查詢資金清算明細數據,如有異議,24小時內向交易市場提出復核申請。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四條 掛牌交易的實物交割地為會員所在地(包括交易市場授權的綜合類會員所在地的交割倉庫)。
第二十五條 持有貴金屬產品買入的客戶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16點可向掛牌會員進行提貨申報(客戶在此之前須向其保證金賬戶內存入足額貨款),提取實物貴金屬產品。
第七章 居間業務
第二十六條 居間業務是指客戶通過掛牌會員、服務中心中介開戶,與掛牌會員進行貴金屬產品掛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 客戶委託服務中心辦理開戶手續,雙方簽署《居間協議書》,服務中心協助客戶與會員簽署《客戶協議書》;
(2)交易市場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掛牌會員按交易市場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
(3) 每筆交易由客戶通過電話或遠程方式直接向掛牌會員下達指令。
第二十七條 客戶也可直接與會員簽署《客戶協議書》並辦理開戶手續進行交易。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易市場對客戶實行單筆最大交易限額制度及最大持倉限額制度(客戶單個品種單筆最大下單量為1000千克,最大持倉量為3000千克,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交易市場實行強行風險控制制度,當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市場對其買入或賣出的貴金屬產品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系統以客戶賬戶買入和賣出貴金屬產品的風險率來衡量客戶風險情況,風險率=客戶賬戶凈值÷持倉佔用交易保證金,當客戶賬戶風險率小於100%時,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由會員通知客戶需要追加電子合同保證金(此提醒只是作為會員的人性化提示,並不構成會員的義務),否則客戶只能減少買入或賣出的貴金屬產品,直至客戶賬戶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當客戶賬戶風險率≤50%時,會員將客戶剩餘持倉電子合同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條 交易市場對掛牌會員實行最大掛牌量制度。會員最大掛牌量為2萬千克(或按會員實際現貨存量的四倍)。
第三十一條 交易市場對會員同樣實行強行風險控制管理。當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市場對其持有凈電子合同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市場以掛牌會員持有凈電子合同的補差浮動虧損來衡量會員風險情況。當會員所持凈電子合同補差虧損額達到其風險保證金數額的50%時,交易市場將向此會員公告其存在強平風險;當會員的補差虧損額達到初始風險保證金的70%時,會員的凈電子合同將會被強行平倉;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被強行平倉的掛牌會員,其名下客戶的電子合同交易將直接轉交給特別類會員(特別類會員的交易規則詳見《特別類會員管理辦法》),價格損失由會員承擔。會員必須在當日結算後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足最低風險保證金,否則無法繼續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戶由特別類會員接管。
第三十三條 交易市場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市場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異常情況是指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在報價及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市場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市場的原因導致報價無法正常進行;
(二)交易市場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以上所述異常情況時,交易市場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報價、限制掛牌、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製取款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 交易市場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須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因異常情況交易市場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市場不承擔責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交易市場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交易市場發布的信息包括:掛牌交易品種的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條 交易市場為掛牌會員和客戶提供相關信息的查詢。
第四十一條交易市場產生的信息歸交易市場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交易市場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交易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掛牌會員和客戶的交易行為及服務中心的市場行為;
(三)了解和掌握掛牌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調解、處理報價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事件;
(五)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四十四條 交易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會員、服務中心應當配合。
第四十五條 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交易市場決定,可由會員代表、交易市場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六條 交易市場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服務中心、客戶有權向交易市場及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十二章 調解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會員、服務中心、客戶之間因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
第四十八條 交易市場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調解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由交易市場見證實施。
第四十九條 對會員、服務中心、客戶的違規、違約行為,交易市場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本交易規則並結合《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違規違約管理辦法》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交易市場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解釋權與修訂權屬於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 。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貴金屬交易規則都有哪些

一,依據相關的政策、法規、法律制定本規則,旨在規范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的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行為,保持交易秩序的正常進行,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二,貴金屬交易的所有行為都要堅守「公正、公平、公開」。
三,掛牌交易商指的是依據《貴金屬交易市場會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經交易市場審核批準的會員單位,從事貴金屬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
四,會員的掛牌采購或掛牌銷售的交易活動需依據供需情況進行,會員在掛牌銷售或采購時必須註明貴金屬價格、名稱、質量標准、成色、生產廠家、交提貨方式、交易地點、品牌、數量等相關情況,與此同時會員必須保證現貨存量的充足。
五,會員報價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可以依據實際情況自行定價,也可以選擇交易市場中間指導價。
六,中間指導價的制定是貴金屬交易市場根據倫敦及時行情價格,結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換美元基準匯率得出。
七,貴金屬的報價單位制定規則是掛牌現貨鉑金、鈀金是人民幣元/克,保留到元的小數點後兩位作為報價;掛牌現貨白銀是人民幣元/千克,保留到元的整數位作為報價。
八,報價時間是除國家法定假日、結算時間和國際市場休市除外的每周一至周六開市。周一6:00至周六6:00;結算休市時間:交易日內4:00至6:00。

Ⅸ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法律法規

證監會體系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根據這些權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黃金交易所,並且有從證監會接管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的傾向。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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