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外匯收入需外匯局備案後才能辦理的業務是
早在上世紀90年代,每一筆結匯或購匯都需要個人提供證明材料,這給大家帶來了諸多不便。
2007年《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出台後,對於個人經常項下非經營性結售匯業務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在年度總額內,個人可憑有效身份證件等在銀行直接辦理。
結售匯
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便利化額度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含)美元
註: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的支出當日累計超過5萬美元的,需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度的真實性憑證辦理。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需滿足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辦理各類外匯業務均需符合外匯管理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監管要求以及我行內控規定,具體視業務而定,本處所示不代表所有情況,詳情請洽匯豐中國分支行網點。
額度不夠用怎麼辦
▍錯誤做法
是不是可以找幾個親戚朋友幫忙買一買呢?
▍正確做法
目前,我國對於真實、合法需求的經常項下購匯和結匯都是不予限制的。
超過5萬美元便利化額度的 ,經常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提供真實用途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辦理經常項下結售匯,想購匯或者結匯多少都是可以的,只要你是真實所需。
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
▍經常項目
經營性外匯 (主要指貿易外匯收支,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非經營性外匯 (旅遊、留學、就醫等)
▍資本項目
移民類:如移民財產轉移等 (應當按照資產轉移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證券投資類: 如直接購買境外商品期貨或金融衍生產品等 (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直接投資類:如境內個人對境外公司股權出資等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進行及相關外匯管理)
保險類:如購置海外人壽保險、帶有分紅收益的年金險等 (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
其他個人資本項目
註:資本項目按照可兌換進程進行管理。 目前部分個人資本項目,如境內個人到境外購買的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境內個人海外置業等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我行暫不辦理相關結售匯及外幣收付業務。具體業務請參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咨詢匯豐中國分支行網點。
個人結售匯業務
▍個人結匯:
是指居民個人把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有權、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特許貨幣兌換機構,外匯指定銀行或機構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個人購匯:
是指居民個人向銀行購買用於向境外支付的外匯,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年度計算:
所謂的「年度」是指一個公歷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度總額不得跨公歷年度使用,對於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額度不得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申請書:
填寫要求
8類用途: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非投資類保險/咨詢服務/其他
個人應於櫃台或電子渠道完整、真實申報購匯用途、預計用匯時間等信息,做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
「六不得」規定(存在違規行為的:列入「關注名單」移送反洗錢調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納入個人徵信記錄)
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拆分購匯;
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外幣現鈔存取款
▍存款:
個人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 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海關申報單》或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取款: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 等值1 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個人出境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地區),確有需要提取超過等值1 萬美元以上外幣現鈔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見附7)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自簽發之日起30 天內有效,不可重復使用。
個人外匯業務小貼士
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個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以供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
不得借用他人額度,或出借個人額度給他人使用
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
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第六十八條:
銀行辦理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應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
銀行可根據個人風險狀況,自主決定審核憑證的種類、形式以及審核要點,確保交易真實合規。
銀行有權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真實性存疑的交易予以拒絕。對拒絕辦理的業務,銀行應向個人准確說明拒絕原因及申訴渠道。
Ⅱ 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2、 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 照)。
3、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6、企業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需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我管理部驗後返還原件,同時留存復印件。
如果貨款不多,可以以個人的名義辦理,目前個人年度結匯限額為五萬美元。
(2)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稅務備案擴展閱讀:
管理局備案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精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辦理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而對於沒有備案的網站將予以罰款和關閉。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辦理備案手續。
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互聯網信息服務可分為經營性信息服務和非經營性信息服務兩類。
經營性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凡從事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
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Ⅲ 非貿易付匯單筆5萬美元以下需要到稅務局備案嗎
可別胡說,廣告現在營改增了,得交增值稅,所以別自己亂交稅。還是去做個備案,因為我相信你們合同總金額不會才5萬以下吧,你可以拆分匯款,沒關系,但是合同備案還是要做的
Ⅳ 公司要匯出一筆非貿易類的外匯,但開戶銀行說需要在外管局先進行名錄登記,請問應該怎麼做呢
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外匯管制,所以,外匯的匯入和匯出都需要收到限制。如果是貿易收入或支付,都需要企業在外管局做收匯或付匯的登記備案,且每筆外匯收入必須有出口報關單與之對應,而付匯需要有進口報關單。非貿易付匯,也必須到外管局做備案登記,且要提供非貿易付匯的依據,即為什麼要對外付匯,或根據什麼對外付匯。且需要證明付匯的錢的合法性,即該筆付款是在完稅後的收入,也就是「完稅證明」。
Ⅳ 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公告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六、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備案表》流水號具體格式為:年份(2位)+稅務機關代碼(6位)+順序號(6位)。「年份」指公歷年度後兩位數字,「順序號」為本年度的自然順序號。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八、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九、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2),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十一、各級稅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交換工作。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流程和資料按此公告執行。
Ⅵ 外商投資企業在海關、稅務、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應提交哪些材料
各地部門要求的文件可能稍微有些不同,但基本上差不多。
海關:一般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的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
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
(二) 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非企業法人免提交);
(四)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五)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七)《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八)其他與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注冊登記時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 辦理稅務登記證:
(一)工商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有的地方要求提交驗資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3 辦理外匯登記證:
(一)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三)企業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都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相關部門網站上公示的內容,但具體情況需要向當地主管部門咨詢,有一些申請表格只能去當地主管部門網站或者現場去拿。最好的辦法是找個當地的代理,花不了多少錢,而且還很快。有問題給我留言。
Ⅶ 海關、稅務、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應提交哪些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
(二) 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非企業法人免提交);
(四)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五)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七)《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八)其他與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注冊登記時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 辦理稅務登記證:
(一)工商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有的地方要求提交驗資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3 辦理外匯登記證:
(一)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
Ⅷ 單位向境外公司匯款可以是非貿易的方式嗎有何限制,需要在外匯管理局監測系統登記嗎
可以是非貨物貿易項下的,不需要再貨物貿易監測系統登記,但是要向銀行提供合同,發票等真實性憑證。
Ⅸ 若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