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依法依規採取下列聯合懲戒措施
摘要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2. 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條件包括:1.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2.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首次出資比例;3.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繳足出資的期限。
法律依據:《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入股期貨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時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歇業、被託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產清算、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
第四條 入股期貨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的情形。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權。
3. 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2002)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自律性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咨詢、培訓業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七條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設立營業部、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分支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前一年度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營業部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具備任職資格;
(三)期貨經紀公司對擬設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四)擬設營業部有符合經紀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八條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不得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不得承包、出租營業部。第九條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並與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由營業部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條期貨經紀公司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變更事項,以及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該股東資格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第十一條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變更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10%以下股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對於上述變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糾正。第十二條期貨經紀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剩餘財產。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清算組處理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第三章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規則第十三條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十四條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自覺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第十五條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供投資者查閱。第十六條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投資者開立賬戶,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第十七條期貨經紀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開立賬戶。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4.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證券公司股權變更的規定: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事先向住所地證監局報備。證券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比例不到5%,但存在股權變更導致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的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四條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佔用期貨公司的資產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其他資產,不得損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第二章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第七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包括對期貨公司的出資在內的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產;
(四)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七)在近3年內作為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沒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八)其自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被採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屆滿已逾2年;沒有被撤銷證券、期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從業人員資格,或者自被撤銷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參股期貨公司的情形。第八條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凈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第九條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 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第十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期貨公司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經營計劃;
(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
(五)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第十一條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其他期貨業務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第十二條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
(五)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六)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九)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並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6. 期貨公司股權變更應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您好!不管什麼公司需要的資料都大致相同: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於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由股東簽署,加蓋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章)(原件1份);
5、經公證、見證機構公證或見證的股權轉讓協議,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
6、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單位資格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一致」);
7、因股權轉讓而變更為一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的,應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諾書。
7.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指的是什麼
證券公司股權變更的規定: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事先向住所地證監局報備。證券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比例不到5%,但存在股權變更導致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第三點
證券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
(二)股權變更導致他人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三)股權變更導致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
8. 注冊資本金額及股東所佔比例變更准備哪些資料
1,注冊資本金額及股東所佔比例變更所需要准備的資料:要寫股東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東投資股份這一條,將變更的股份形成文字,並將原投資額、現增或減金額,所佔股份都要擬定好。
最好到工商局去領表,他們會作指導的。
2,?參考稅法資料: 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者股權結構、住所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為了規范期貨經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變更行為,督促公司嚴格依法履行變更程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公司申請變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 申請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條件、程序和文件材料(一)條件擬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二)程序1、申請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應當向所在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駐的監管局(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抄送中國證監會。
2、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明確的審查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
3、中國證監會依據派出機構的審查意見,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定,同時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公司持《期貨經紀公司許可證申領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一)和原《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到中國證監會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5、領取新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後,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自領取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新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申請文件及材料1、《期貨經紀公司變更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件二);2、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請示(參考格式見附件三);3、公司股東會關於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原件),若公司章程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決定的,提供董事會決議(原件)和公司章程;4、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准文件(復印件)。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二、 申請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條件、程序和文件材料(一)條件1、變更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2、增加註冊資本的,新增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應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減資程序。
(二)程序公司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程序與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同。
(三)申請文件及材料1、《期貨經紀公司變更申請表》;2、公司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請示(參考格式見附件四);3、公司股東會關於變更注冊資本的決議(原件); 4、經股東會通過的公司新章程(原件);5、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6、公司申請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供增資合同,增資合同中應當明確但不限於以下事項:(1)增資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增資合同方生效;(2)增資合同生效後才能實際履行;(3)增資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並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後,公司才能以新注冊資本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如增資後涉及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增資合同中還應當明確變更申請經核准並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後,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稱、新法定代表人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7、公司申請減資的,還應當提供按照《公司法》要求的公告材料的復印件;8、變更後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參考格式見附件五);9、公司出具的專項報告,詳細說明注冊資本變更後,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是否發生變更;如發生變更,擬任人員是否已取得相應任職資格。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三、申請變更公司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的條件、程序和文件材料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權且無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條件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擬參股的股東已取得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
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權且無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擬參股的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中國公司法人資格,且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其向期貨經紀公司出資;2、沒有未決訴訟,或者未決訴訟標的金額低於凈資產的百分之三十;3、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4、沒有逃廢債務的行為;5、沒有到期未清償的債務;6、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自然人控股股東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7、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期貨經紀公司與其出資人之間不得相互交叉持股;8、最近五年內不存在未經許可私自受讓或者參股期貨經紀公司的行為。
(二)程序1、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1)申請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公司應當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抄送中國證監會。
(2)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明確的審查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
(3)中國證監會依據派出機構的審查意見,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的決定,同時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公司持《期貨經紀公司許可證申領表》和原《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到中國證監會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5)領取新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後,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自領取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新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2、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權且無實際控制權的股東(1)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權且無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公司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同時提交有關材料。
對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企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報告。
(2)股東不具備有關條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公司糾正;具備有關條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司出具領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的通知,抄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3)公司持領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的通知、《期貨經紀公司許可證申領表》和原《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到中國證監會換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三)申請(或報告)文件及材料1、《期貨經紀公司變更申請表》;2、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的請示或者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六);3、股東會關於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的決議(原件),決議中應當表明但不限於以下事項:(1)期貨經紀公司擬轉讓股權或者擬吸收新股東增資;(2)擬參股股東的名稱及變更後擬參股股東所佔股權比例。
4、申請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提交擬參股股東的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核准文件和擬參股股東的承諾書,承諾截至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之日,其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期貨經紀公司股東的所有條件要求;5、股權轉讓合同書(原件)。
申請變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書中應當明確但不限於以下事項:(1)股權轉讓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股權轉讓合同方生效;(2)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才能實際履行;(3)中國證監會核准股權轉讓前,擬參股股東不得實際控制公司,現有股東必須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至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4)股權轉讓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並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後,公司才能以新注冊資本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如股權轉讓後涉及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股權轉讓合同還應當明確變更申請經核准或者報告並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後,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稱、新法定代表人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6、經股東會通過的公司新章程(原件);7、變更後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8、公司出具的專項報告,詳細說明股東或者股權結構變更後,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是否發生變更,如發生變更,擬任人員是否已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