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登錄後無權訪問平台中的應用系統應該怎樣處理
本單位的平台ba管理員用戶登錄系統為其增加業務許可權。
『貳』 外管局對個人外匯規定
法律分析: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匯發[2010]29號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批許可權由總局下放至分局的業務
(一)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案,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根據集體審議會議意見辦理,相關批復文件應同時抄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二)符合現行法規確定的資本項目管理原則、但相關文件和業務操作規程中無明確規定的個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據集體審議會議意見辦理,相關批復文件應同時抄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三)境內中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據本年度總局確定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核定的原則,在本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內核定。
二、審批許可權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業務
分局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就以下業務對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一)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的核准。
(二)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包括價款及交易保證金)託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結匯的核准。
(三)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准。
(四)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或認股期權計劃資金調回及結匯的核准。
三、外匯指定銀行可直接辦理的業務
(一)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下同)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准,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備案。
(二)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准,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分支局。
四、簡化業務審核材料
企業在辦理涉及資本項目購匯的業務時,可不再提交「最近5個工作日的人民幣賬戶對賬單」。
以上審批許可權調整後,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應完善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嚴格執行有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文件和操作規程的規定,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備手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詳見附件)。各分支局應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在遇到重大情況和政策問題時,應及時向總局反饋。
接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通知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將通知轉發至所轄分支機構。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反饋。聯系電話:略。
特此通知。
附件: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肆』 銀行外匯管理員工作職責是什麼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了解主要國家的利率、匯率政策,研究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態勢,為國家及行業匯管理提出建議;
(2)利用自有或自籌資金進行自營外匯買賣,或受客房委託進行代客外匯買賣;
(3)與境內中資金融機構進行境內外匯同業拆借,與境外金融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境外外匯同業拆借;
(4)在國庫券市場和證券回購市場上進行即期和遠期資本性融投資業務;
(5)根據外匯賬戶余額,調入和調出外匯頭寸,進行外匯成交平盤,對沖外匯風險,降低資金使用成本;
(6)核算所轄行的外匯付存借款的詢價和報價,保證轄內結售匯工作正常進行。
『伍』 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聽證等流程。二是結合「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推進情況,增加在線辦理行政許可等內容。三是簡化行政許可材料要求,明確依法能夠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得或外匯管理系統內部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四是規范行政許可公開工作,明確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公開要求。下列行為,都屬於逃匯:一、 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二、 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 , 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外匯局應在舉行聽證的 7 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三)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提供作出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 並進行申辯和質證(四)聽證應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專人記錄,製作聽證筆錄, 筆錄的內容應包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的人員、聽證事項、聽證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筆錄應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
後簽字或者蓋章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記錄在案。外匯局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提出的聽證申請,外匯局開始聽證前,聽證申請人可以書面提出撤回聽證申請,並說明理由。
多個聽證申請人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外匯局仍應舉行聽證。
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許可事項提出聽證申請。
『陸』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設置操作員許可權為什麼未分配角色列表什麼也沒有
我跟樓主遇到的問題一樣,去外匯管理局開通了,也有管理員的賬號和密碼了,但是用管理員賬號設置業務操作員的時候,角色分配-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下面什麼也沒有。然後用操作員登陸的時候,說沒有許可權,請與管理員聯系,就不知道怎麼辦了~~~
哪位高手解答一下啊~~
『柒』 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聽證等流程。二是結合「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推進情況,增加在線辦理行政許可等內容。三是簡化行政許可材料要求,明確依法能夠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得或外匯管理系統內部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四是規范行政許可公開工作,明確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公開要求。下列行為,都屬於逃匯:一、 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二、 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 , 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外匯局應在舉行聽證的 7 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三)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提供作出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 並進行申辯和質證(四)聽證應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專人記錄,製作聽證筆錄, 筆錄的內容應包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的人員、聽證事項、聽證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筆錄應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
後簽字或者蓋章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記錄在案。外匯局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提出的聽證申請,外匯局開始聽證前,聽證申請人可以書面提出撤回聽證申請,並說明理由。
多個聽證申請人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外匯局仍應舉行聽證。
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許可事項提出聽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