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弘業期貨是國企嗎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是國企,在國內和香港都上市了,是知名期貨公司
2.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怎麼樣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是2008-07-01在河南省鄭州市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專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資企業投屬資),注冊地址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30號期貨大廈1006房。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10100678058687C,企業法人楊秀佳,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基金銷售。(憑有效許可證核定范圍和期限經營)。在河南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0-5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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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弘業期貨南寧營業部,這個營業部怎麼樣啊想在南寧做期貨,聽說是A類公司服務好,手續費和保證金有優惠。
只要手續費低,是正規期貨公司就好
4. 江蘇弘業股份 持有弘業期貨多少股份
公開數據顯示,抄弘業期貨注襲冊資本6.8億元,凈資產10億元,旗下有20家營業部,其中6家集中在江蘇省境內。控股股東為江蘇弘業股份(600128)有限公司(21.75%)、江蘇省蘇豪控股集團有限公司(43.09%)、江蘇弘蘇實業有限公司(21.11%)、江蘇匯鴻國際集團有限公司(10.00%)。可搜到的,最近有無變動沒有更新報道
5.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泰州營業部怎麼樣
簡介: 泰州營業部於2008年7月18日開業,是弘業期貨在全國范圍內的第十三家營業部內。容泰州營業部將堅持規范化和專業化經營,注重對風險的防範,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努力抓住期貨市場大發展的歷史機遇,竭誠為泰州地區的客戶提供最優質的服務。弘業期貨在全國期貨領域具有極大影響力,在江蘇地區是富有最具實力和競爭力的期貨公司。弘業期貨泰州營業部,現有期貨從業人員數名,擁有專業研發團隊:農產品、金屬、能源化工,分工明確。我部每周組織客戶培訓,用專業知識創造財富升值。
法定代表人:楊勇
成立時間:2008-07-03
注冊資本: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000000075114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泰州市海陵區濟川東路220號萬達寫字樓1303室
6. 多年老期貨了,在南京弘業期貨開的戶,經紀人太不地道,想換一個經紀人,有木有實在的人來
你好,我也是在做期貨的,現在在期貨公司掛個兼職。
我覺得我這個人的品質還算上乘,不會做交易所調低手續費不給你調低的情況,而且不會私自給你亂加手續費標准。
如果你要個經紀人,我想我是個很好的選擇。
7.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鎮江營業部怎麼樣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鎮江營業部是2008-10-31在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注冊成立的有內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注容冊地址位於鎮江市潤州區冠城路8號第17層。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鎮江營業部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20000682974493L,企業法人施慶玲,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鎮江營業部的經營范圍是: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江蘇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20000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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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來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於1995年源7月31日成立,當時本公司的前身公司江蘇弘業在中國成立為一家有限公司。2015年,進行重組通過收購弘蘇期貨將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擴展至中國境外,弘蘇期貨是一家自2011年起從事期貨業務的香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劍秋
成立時間:1995-07-31
注冊資本:907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000000021942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南京市中華路50號
9. 弘業期貨工資問題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