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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留成金

發布時間:2022-09-24 23:01:41

1. 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經過了怎樣的演進

法律分析:過去30年,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經歷了三個重要階段。一是1978~1993年,改革開始起步,以雙軌制為特徵。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建立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建立官方匯率與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制度,實行計劃和市場相結合的外匯管理體制。但改革之初外匯儲備十分有限,1978年,中國外匯儲備僅1.67億美元。從1978年到1989年的12年間,除1989年為56億美元外,其餘各年的外匯儲備余額均未超過50億美元。二是1994年到本世紀初,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外匯留成與上繳,實施銀行結售匯,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建立統一規范的全國外匯市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初步確立了市場配置外匯資源的基礎地位。特別值得指出的是,這一時期我們成功抵禦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三是進入新世紀以來,市場體制進一步完善,我國加速融入經濟全球化,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外匯形勢發生根本性變化。外匯管理從「寬進嚴出」向均衡管理轉變,有序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進一步發揮利率、匯率的作用,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注重防範國際經濟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2. 為什麼要進行貿易外匯留成

1.從新制度設立外幣業務的規范內容來講,應包含外匯現匯、外匯額度等方面的管理內容;

2.國家為鼓勵企業多創匯、多結匯、給予企業一定的外匯支配權,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

3.旅遊業屬於創匯型產業,企業涉及外匯業務較多,制度中應對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同時,銀行制度規定,企業的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到入稅後利潤,按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少部分用於福利、獎勵的原則使用。新制度將調劑外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3.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遼寧省黃金生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我省黃金礦產資源,發展黃金生產,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勘查、開采黃金礦產資源和從事黃金生產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嚴禁個體淘采黃金礦產和選冶、加工黃金。第三條黃金礦產是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必須實行計劃開采。第四條省黃金管理局是全省黃金生產行業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黃金生產的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省黃金生產行業發展規劃;組織黃金生產建設和主要統配物資的供應;對黃金生產企業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和咨詢服務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應充實和加強力量,做好本地區的黃金生產規劃、生產建設、物資供應和礦產品管理等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黃金生產行業的領導,監督檢查所屬黃金生產管理機構,做好本地區黃金礦山的地質勘查、生產建設和礦產產品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資源管理第六條各專業地質隊、礦山地質隊,必須按登記劃定的工作區域進行黃金地質勘探工作。第七條黃金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未經國家或省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不準開采。
凡開采黃金礦產資源的單位,必須向黃金生產管理機構申報,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憑《采礦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第八條開發、利用黃金礦產資源,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統一規劃組織開采。嚴禁亂采濫挖。第九條集體開采黃金礦產,應合理提留復田、復林費。第十條開發建設新礦山,在先行探礦的前提下,地質探礦、工程設計和礦山建設可以結合進行。第十一條國家需要徵佔集體開採的黃金礦點時,集體單位應服從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統一安排。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補償集體單位的經濟損失,也可以與集體單位聯合經營。第十二條任何單位不準向無證開采黃金礦產的單位提供黃金礦產地質資料。第三章生產管理第十三條黃金礦山企業生產應採掘並進,掘進先行,貧礦富礦兼采,並按計劃組織生產,保持開拓、采准和備采三級礦量平衡。第十四條黃金礦山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提取維簡費,用於開拓延深、地質探礦、技術安全措施、小型科研和設備更新。
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應定期對維簡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五條黃金礦山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保障安全生產,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做好復田、復林工作。
未經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準採用氰化、混汞方式提取成品金和半成品金。第十六條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應加強金礦地質科學和黃金生產技術的研究工作,推進黃金生產行業的技術進步。第十七條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應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人才培訓,提高黃金生產行業職工的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第四章扶持與鼓勵第十八條對地方地質隊、礦山地質隊實行工業儲量承包和超交儲量獎勵的辦法。
對群眾報礦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黃金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第十九條對全民所有制黃金礦山企業試行每三十一點二五克(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乾的辦法。
對金礦產品(含伴生金)免徵產品稅。第二十條對向人民銀行交售黃金的地區,按國家規定給予財政補貼和外匯留成。外匯留成主要用於發展黃金生產。給地區的財政補貼和外匯留成的具體辦法,由省黃金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年產黃金三百一十二點五公斤(萬兩)以上的縣和六百二十五公斤(二萬兩)以上的市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黃金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第二十一條對黃金生產行業實行計劃單列。黃金生產建設需要的統配物資單列戶頭,由省黃金管理局負責分配;生產建設需要的貸款由人民銀行專項下達;生產建設需要的電力、運輸和其他物資、資金,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第二十二條黃金生產建設所需要的主要物資,國內難以解決的,經省有關部門批准,可以用黃金外匯留成部分同有關部門串換或進口。進口物資可按規定減免進口稅。第五章產品管理第二十三條一切單位生產的成品金、合質金,必須全部交售給當地人民銀行和受其委託的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交換、藏匿、留用和私自加工。

4. 外匯留成的計算方法

貿易出口收入的外匯按照出口收匯全額計算留成外匯。出口收匯全額是指出口結匯收人剔除歸還出口單位使用自有外匯為該筆出口代墊的運保費、傭金、賠款和銀行未扣手續費,歸還生產出口產品使用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本金,歸還經批准用增產產品出口收匯償還生產該筆產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後的余額。將貿易出口外匯全額按制訂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將美元數額乘以國家規定的中央、地方、創匯單位的留成比例,乘積所得分別為中央、地方和創匯單位的外匯額度留成,留成幣種為美元。
留成的計算,如果批准留成外匯的單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匯的,按收人全額計算留成;對有收有支的單位,按收人減支出的凈外匯收人計算留成。各單位所收入的,除經特殊批准者外,均應將所收人的外匯全部賣給銀行,由銀行記載創匯實績,每個季度根據創匯實績計算一次留成;對按凈外匯收入計算留成的單位,如不能按季結算出凈外匯收入,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計算留成的時間。民航、交通、鐵路、郵電、海關和保險的外匯收人集中在中國銀行總行計算留成。

5. 我國曾實施的外匯留成制中留成的外匯是什麼

建國以來,我國實施嚴格的外匯管制和固定匯率制,匯率一般是間隔一段相當時間調整一次。這是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所決定的,顯然與改革、開放、發展對外經濟貿易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迅速多變不相適應。80年代作過一些改革,如1981年起實行官方牌價與貿易內部結算價並存,開始出現變相的雙重匯率;後來又改行外匯留成制,開設外匯調劑中心,出現外匯調劑價,實際上形成雙重匯率。

結束1988年設立外匯調劑市場以來我國正式實行的匯率雙軌制,將牌價匯率(1美元兌換5.8元人民幣)和調劑匯率(ius兌換8.7¥rmb)在接近調劑匯率的水平上合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 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的形成主要靠銀行之間的外匯買賣進行,形成以銀行為主體的全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代替原來的外匯調劑市場,央行入市向外匯交易吞吐外匯,保持各銀行掛牌匯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對穩定。

6. 雲南省地方留成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管理的地方留成外匯范圍包括:雲南省貿易留成外匯、非貿易留成外匯,黃金、白銀留成外匯、中央下撥的地方外匯及少數民族地區補助外匯,不包括中央在省企業的留成外匯。第二條根據國務院國發〔1990〕70號文件規定,對我省貿易外匯額度分配比例作如下規定:
一、機電產品和特定科技產品(目錄按國家規定)出口凈收匯:有償上繳中央30%(其中出口企業20%,供貨企業10%);上繳省政府3%(由省機電出口辦公室掌握使用);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或有關地、州、市政府留成2%;出口企業留成65%。在出口企業的留成中,可根據生產的要求,適當安排一部分外匯額度,用於生產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料件的進口。省里不再供應這部分料件。
二、一般商品出口凈收匯:上繳中央50%,其中無償上繳20%,有償上繳30%(出口企業20%,供貨企業10%);上繳省政府7%;上繳行署、州、市政府3%(縣一級政府分配比例由行署、州、市政府確定);出口企業留成40%。
供貨企業的外匯額度,可採取三個辦法兌現:
1、供貨企業進口原材輔料,歸還外匯貸款等需要外匯額度的,出口企業可按10%的外匯額度兌現給供貨企業。供貨企業有償上繳中央10%外匯返回的人民幣歸出口企業。
2、供貨企業不需要外匯額度的,出口企業可用中央返回的人民幣兌現給供貨企業。
3、在收購合同中,採取與收購價格掛鉤的辦法,隨時兌現。
三、來料加工凈收入的工繳費,上繳中央10%,其餘90%由生產企業、出口企業協商分配。
四、出口獎勵基金,地方出口企業按凈收匯額提取1%,先提後分。中央出口企業和一類商品的獎勵基金的提取,按中央規定辦法。
五、中外合資企業及合作企業中方所得外匯,按國家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可以不結匯、不分成。已滿五年,從第六年開始,必須按規定結匯。除上繳中央50%外,上繳省政府7%,有關行署、州、市政府或省級有關主管部門3%,合資、合作企業中方留成40%。第三條非貿易外匯的留成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僑匯:上繳中央50%,企業留成50%。
2、旅遊部門外匯:上繳中央60%,省里留40%(其中,省政府5%,有關行署、州、市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5%,企業留30%)。
3、黃金外匯:上繳中央30%,省留70%(其中,省政府留成15%,有關行署、州、市政府留成15%,產金縣政府留成30%,黃金公司及廠、礦各留成5%)。第四條中央下達我省地方出口企業的創匯、收匯基數及低限無償、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指標,均為指令性計劃,必須完成,凡是年底未完成低限上繳中央外匯計劃的,由省經貿廳商省外匯管理局視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從自有留成外匯額度中扣出補繳。第五條當年上繳中央和地方政府低限承包外匯額度任務,在三季度前原則上每月按低限基數上繳;超過月基數的先分給出口企業,未完成基數的按收匯比例上繳,下月如超基數可補交。年終結算補齊全年應交低限任務或按政策規定的超交部分。第六條出口企業根據本企業上月實際出口收匯水平,於月初分別按「機電產品」、「一般商品」、「來料加工」進行核對,編制有關外匯收支報表,經省經貿廳、外匯管理局匯總、批准後,辦理核撥手續。上繳中央部分分別由省外匯管理局、省經貿廳辦理上繳手續。上繳地方政府和出口企業的留成部分由省外匯管理局分別記入各單位的外匯帳戶。第七條各級分成的自有外匯額度,一經記入各自帳戶,未經所有者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平調或挪用。第八條上繳地方政府的外匯額度,採取省、地兩級分別管理的辦法。上繳省政府的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中央撥省的地方外匯、少數民族地區補助外匯省政府委託省計委管理、安排使用。上繳地、州、市的外匯,由各地、州、市計委(計經委)管理、安排使用。第九條各地、各部門在安排使用外匯時,要結合實際,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優先安排歸還到期外匯貸款本息和農業生產急需的生產資料,同時重點引進一些先進技術和尖端的關鍵設備。凡能在國內解決的,盡量在國內組織,對國家限制和禁止進口的商品,省計委要從嚴控制。

7. 外匯留成的比例

(一)出口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及零配件(包括以進養出的凈創匯部分和項目出口的部分),按當年實現的出口收匯全額留成50%(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設備的外匯包括在內,不再另撥)。字串5
(二)軍工部門出口的軍品(不含民品),按當年實現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100%。字串4
(三)出口原油、成品油,屬於國家計劃統一分配的,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3%。經批准在國家統一分配計劃之外,專項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其收匯全部留給委託單位。「煤代油」代理專項出口的原油、成品油,按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結余的留成外匯額度年底上繳。字串9
(四)各類外貿公司經營、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凈創匯金額(即扣除進口原料、材料、輔料、設備等用匯)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項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軍工部門生產出口的民品和原規定不留成的糧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鋼材、生鐵、鋅、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留成25%。
(六)為解決各類外貿公司搞好出口業務經營所需的外匯費用,按當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匯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包干使用。各類外貿總公司的出口商品收匯,包括總公司本身和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總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地方外貿(工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的出口商品收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或外貿局)統一提取分撥給各公司。此項外匯留成用於各類外貿公司為經營出口商品出國推銷、駐外代表、商情資料、律師費、寄售倉租費、樣品購置、扶持出口企業的小型、自有加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自有車船、倉庫機械用具的維修用料費用等。其留成比例:各總公司系統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類外貿公司,都按出口商品收匯總額留成1%。出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代理出口的增產原油、成品油和「煤代油」的原油、成品油)和軍工部門出口軍品不計取此項留成。
(七)廣東、福建省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對其一般出口商品的收匯留成,具體辦法另定。
(八)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五個民族自治區的出口商品收匯留成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應享受國家的優待,除西藏自治區仍按原規定100%留用外,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四個民族自治區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青海、貴州、雲南三省按實際出口商品收匯留成50%。

8.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留成外匯額度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管好用好留成外匯,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進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利用留成外匯搞違法活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外匯留成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除批准享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外,其他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收入的外匯,不享受外匯留成。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改變或擴大留成外匯的分配范圍和比例。
廣東、福建兩省和新疆自治區按國務院批準的外匯包干留成辦法辦理。實行包干省代理內地省區出口時,應及時將收入的外匯全部劃給原委託省區,按照國務院國發<1982>38號文件批轉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口商品外匯留成。第三條國家計委、人民銀行、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工負責審批和管理各種留成外匯,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外匯留成辦法核批外匯留成額度。外匯管理部門通過中國銀行檢查、監督和管理各種留成外匯的收支情況。第四條加強各種留成外匯的計劃管理。中央單位的留成外匯年度收支計劃,由中央各有關主管部門編制,送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匯編,並列入適量的機動指標。地方單位的各種留成外匯年度收支計劃,由省、市、自治區各有關主管部門編制,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匯編並列入適量的機動指標後,經當地計委平衡,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全國留成外匯收支計劃,報國家計委。第五條留成外匯單位因生產、業務發展,需要調整計劃時,可向中央或地方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追加。經審查同意後,從中央或地方掌握的機動指標中安排。第六條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額度時,中國銀行根據批準的年度支付計劃及規定的用途辦理支付。凡不符合規定的,中國銀行不予辦理。第七條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82>17號文和國務院規定,各種留成外匯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實需要的技術更新和改造;
二、引進部門和單位可以興辦的新老企業的先進設備和零件;
三、進口國家不能供應而確實需要的新型優質材料;
四、進口國家不能供應而確實需要的農業生產資料;
五、進口國家不能供應而地方確實不可缺少的生產資料和日常生活消費品;
六、通過合作,開辦國家無力投資而實際需要的企業。
除上述以外,經省、市、自治區以上(包括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准,還可用於出國考察、聘請專家、技術培訓、推銷商品、進口樣品、購買科學儀器和少量業務工具以及宣傳廣告費用等。第八條各部門和單位閑置多餘的留成外匯額度,可按規定通過中國銀行辦理額度調劑或額度貸借,用匯單位所得外幣主要用於發展經濟建設的有關支出。第九條除經批準的周轉外匯外,各單位分得的留成外匯額度,限於一次使用。各級留成單位的主管部門,對留成外匯額度必須建立收支帳目。中國銀行也應健全外匯額度的帳務手續,建立額度核銷制度。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有權對留成單位的有關帳目,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十條實行外匯留成單位需要的營運資金或備付進口貨款,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將外匯額度購成現匯,存放境內中國銀行,並由中國銀行根據規定用途監督使用。第十一條留成外匯應主要用於境外支付。除符合規定的「以出頂進」業務和經特殊批準的其他業務,可以在國內用留成外匯計價支付外,不允許利用留成外匯作為國內計價結算的手段和購買國內物資的交換條件。第十二條用留成外匯進口物資和商品時,應按國家有關進口手續和規定辦理。進口在國內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由有關商品經銷部門按歸口分工經營,在本省、市、自治區內市場銷售。第十三條國內單位之間開辦合營企業,如用留成外匯作為投資時,必須先用人民幣買成現匯,不能直接用留成額度作為投資。第十四條經濟特區在未設置二級隔離界標前,應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第十五條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外匯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酌情注銷留成外匯額度或課以罰金。情節嚴重的,還要通報批評,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業經國務院批准,自下達之日起執行。以前批準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9. 外匯留成制度

法律分析:外匯留成,外匯留成是指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規定外匯收入的廠商能按一定比例得到自留外匯的制度,又稱"外匯分成"。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10. 什麼是外匯留成制外匯留成制是什麼意思

留成制?外匯留成制是指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規定外匯收入的廠商能按一定比例得到自留外匯的制度,又稱「外匯分成」。這其實是一種變相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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