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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庄購外匯

發布時間:2022-09-28 23:43:34

㈠ 通過香港地下錢庄匯款到國內怎麼處罰

利用地下錢庄轉入外匯將根據情節嚴重,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㈡ 官方首次解讀地下錢庄

地下錢庄的內涵、運作方式等方面一直沒有官方界定。為此,近期官方對地下錢庄進行了全方位的答疑( 內容主要來源於《金融時報》 ),有一定參考價值:

「地下錢庄」並非一個確定、規范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一種特殊的非法金融組織,它游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結算網路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資金存儲以及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其本質是未經國家批准而經營匯兌、借貸和支付結算等金融業務,為貪腐、賭博、走私、騙稅、偷逃稅等提供資金通道,也是洗錢犯罪的一種形式。

銀行流水和轉賬記錄是地下錢庄最重要的證據,除部分直接拿現金通過地下錢庄兌換外,絕大多數則是通過在銀行以不同人的名義開通賬戶進行相關操作。

(1)跨境「對敲」,即採用境內交割人民幣、境外交割外幣,資金形式上不跨境的匯兌方式(簡稱「跨境匯兌型模式」),實現資金實質上兌換和跨境轉移。如當境內客戶需要資金出境時,將境內人民幣轉賬至地下錢庄指定的境內賬戶;地下錢庄在境內收到人民幣之後,通知其境外組織將相應的外幣劃至境內客戶指定的境外賬戶,反之亦然。這也是目前地下錢庄的最主要運作方式,主要用於將境內的非法所得等款項通過地下錢庄轉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貿易中通過地下錢庄進行逃匯。

(2)構造交易,即以虛假欺騙性手段,虛構或構造合法交易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實現非法跨境轉移資金的「支付結算型」模式。如利用道具商品進出口實現資金跨境以及通過殼公司、假貿易進行公轉私等。

(3)其他非法經營模式,如黃牛換匯、非法改裝移機境外的POS機刷卡、銀行卡境外刷卡提現、非法分拆購付匯、現金走私等方式也比較常見;為規避打擊,近年來還出現利用虛擬貨幣、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跨境轉移資金的情況。

主要有三種:(1)通過低買高賣外幣賺取差價;(2)按照匯兌交易、資金拆借金額抽取「客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或傭金;(3)通過交易騙取政府獎勵、出口退稅等跨境套利等其他非法收益。

1、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在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外買賣外匯的行為屬非法買賣外匯行為。近年來,以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庄一直以來是外匯管理部門的查處重點。

2、整體上看,現階段地下錢庄經營主要呈現多個特點,如分布地區較廣(東南沿海地區較為集中)、經營方式多為家族型(往往具有黑 社會 性質)、服務對象較廣以及經營手法較為隱蔽(一般為境內外獨立交割、使用現金支付)。

1、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企業、個人在境內購匯、結匯一般只能在銀行進行,小額兌換也可以在批準的貨幣兌換特許機構進行。因此,在上述場所以外辦理結匯、購匯均為非法,涉嫌與地下錢庄交易。事實上,當前合法交易的跨境匯兌渠道是暢通的、便利的,市場主體合法的用匯需求均可得到滿足。

2、老百姓應樹立合法經營、合法用匯意識。不要對洗錢、逃騙稅、跨境賭博等非法用匯行為抱有僥幸心理,不聽信地下錢庄宣稱的「便宜」「便利」謊言。

3、保護好關系自身賬戶、財產安全的物件(信息)。妥善保管自身的銀行卡、U盾、手機卡、身份證、私(公)章、社交帳號、公司營業執照等,更不要貪圖小便宜,出租、出借、出賣以上物件,否則輕則財產損失,重則陷入違法犯罪陷阱。 社會 公眾發現地下錢庄線索,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外匯局舉報,並提供證據信息。

1、加強與公安、央行、稅務、海關等部門合作,大力挖掘地下錢庄線索,全力配合公安偵破地下錢庄案件。2021年以來,配合公安機關破獲地下錢庄案件70餘起。

2、嚴厲查處地下錢庄交易對手。2021年以來立案處罰案件1600餘起,並持續開展外匯違規案例通報,加強警示教育。

3、對未盡職履行外匯展業要求、為地下錢庄提供便利的銀行和支付機構進行追責問責。

1、繼續密切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地下錢庄違法犯罪。加強跨部門合作,與公安、央行、海關、稅務等部門保持密切合作,積極挖掘地下錢庄違法犯罪線索,加強線索移送與打擊懲戒,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2、加大對地下錢庄交易對手的處罰力度。依法查處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及違規跨境轉移資產行為。通報、公示地下錢庄交易對手外匯違規行為,處罰信息納入人行徵信系統,強化聯合懲戒力度。

3、督促銀行、支付機構落實展業原則。指導銀行、支付機構強化對合作機構、接入商戶、電商平台等身份識別管理,對為地下錢庄提供資金服務的金融機構加大追責力度,壓實金融機構責任,積極排查、封堵金融機構風險漏洞。

早在2002年1月,央行便發布了《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取締了地下錢庄。但近年來,地下錢庄仍然屢禁不止,原因是多樣的:

1、對於無法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金融服務的主體來看,可以通過地下錢庄這一路徑來獲得相關金融服務,雖然其付出的成本更高。

2、對於有跨境資金流入流出的主體而言(如貿易類企業等),跨境資金的流動需要經過繁瑣的流程、審批以及需要提交真實性的合規材料,通過地下錢庄則可以省去很多事,即規避政策約束。

3、對於貪污受賄、賭博犯罪等主體而言,地下錢庄則充當著洗錢的通道。

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地下錢庄是跨境資本流動的暗渠,對現行外匯管理體製造成了較大沖擊,既有可能成為「熱錢」的流入渠道,也有可能成為協助本國資本外逃的幫凶。

2、地下錢庄資金交易一般十分隱蔽,脫離現行統計監測視線,造成統計數據失真,影響經濟形勢判斷。

3、地下錢庄不僅為交易對手偷逃稅費提供了資金轉移的通道,侵蝕了國家的財政基源。同時也為洗錢提供了方便,助長了侵吞國有資產、涉恐、貪污、走私、販毒、騙稅等犯罪。

為解決上述問題,政策層面近年來一直在努力做改變,其思路便是一貫的「開正門、堵偏門」。具體看,

1、近年來政策層面也在不斷釋放紅利,如近年實行的「收結匯靈活」便突破了「誰出口,誰收匯」與「誰采購,誰付匯」的限制。

2、對於一些無法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金融服務,以及無法快速有效獲得金融服務的個人和企業來說,普惠金融則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

因此,從目前來看,通過合法的渠道已經基本能夠滿足跨境資金的常態流動,而近年來跨境資金流入流出的政策約束也越來越少。不過,對於刻意規避政策約束(貿易真實性等)以及以洗錢為目的的行為,則以加強打擊力度為主。事實上,2015年以來,國家外管局連續多年開展打擊地下錢庄專項行動,配合公安機關、人民銀行推進地下錢庄案件破獲及其交易對手查處工作,有力打擊了地下錢庄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1、地下錢庄是洗錢犯罪的一種形式,基於此需要從更高層面來對反洗錢進行討論。實際上,近年來,政策層面對反洗錢的關注力度顯著提升,如今年4月和6月央行分別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和《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這主要是因為反洗錢目前已被列為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過程往往涉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等多個部門,需要從更高的層面進行統籌,否則效果必然會打折扣。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把打擊台獨背後的金主也視為反洗錢的內容之一。

2、近年來,政策層面一直在豐富反洗錢的框架,將非銀行支付、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貴金屬交易、離岸公司等等特定非金融行業也均被納入進來。與此同時,反洗錢也擴展至反恐怖主義融資、防擴散融資。

2021年6月1,央行發布《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遏制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依照本法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1、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義務。這里的金融機構包括理財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網路小貸公司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等,這里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主要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以及其它。

2、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職責,可以從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提供。

3、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支付憑證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4、界定了受益所有人的內涵,即指最終擁有或實際控制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或者享有市場主體最終收益的自然人。

㈢ 利用地下錢庄轉入外匯要負什麼責任

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利用地下錢庄轉入外匯將根據情節嚴重,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3)地下錢庄購外匯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

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

2、成本性外匯管制

3、混合性外匯管制

參考資料:網路-外匯管制

㈣ 找地下錢庄匯款要坐牢嗎

要坐牢,地下錢庄換匯是違法的,可能構成洗錢罪,地下錢庄業務包括洗黑錢、高利貸、非法匯款等,都屬於非法活動,如果構成犯罪,一般會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地下錢庄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從事跨境匯款、買賣外匯、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違法犯罪活動,一般以非法經營罪論處。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1、地下錢庄指的就是未獲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運作方式就是非法吸納存款,高息貸款。從中謀取差價。地下錢庄在各個國家都是游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路,從事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儲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
地下錢庄非法經營活動當然都是較為隱蔽,在東方之國地下錢庄的數量和資金吞吐量幾乎是難以准確統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㈤ 地下錢庄是刑事犯罪嗎

法律分析:地下錢庄是刑事犯罪。地下錢庄是從事地下經濟活動的組織、不按政府當局的法例行事,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路,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儲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業務包括洗黑錢、高利貸、非法匯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㈥ 地下錢庄是怎麼回事

地下錢庄(Undergroundbanks)是一種特殊的非法金融組織。游離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路,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或資金存諸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地下錢庄屬非法金融機構。

作為金融服務的非法中介機構,地下錢庄通常的操作手法是,換匯人在境內將人民幣交給地下錢庄,地下錢庄則通過境外合夥人將外匯打入換匯人所指定的境外賬戶。現在,地下錢庄已經演變為非法收入的洗錢工具,在沿海地區更成為資本猖獗外逃的一個重要渠道。

為什麼有些人會使用錢庄呢?相對的銀行買入/賣出匯率差距大、戶隱私保護差等劣勢。錢庄優勢以簡單靈活吸引了部分用戶。但是錢庄多數是由個人運營,沒有規范化的架構,很容易出現差錯。比起錢庄,庫博蘭徳以更加有競爭力的匯率和寬松額度吸引了眾多客戶。個人客戶在中國匯出後十五分鍾內國外賬戶到賬,公司客戶根據金額定。選擇上門服務,工作人員與客戶面對面完成匯款流程直至國外收款賬戶到賬。非上門服務,完成電子匯款流程後十五分鍾內到賬。對於客戶的隱私,庫博蘭徳也是做到極致,將所有客戶資料進行加密處理,就是公司內部的員工沒有電子密鑰也無法訪問客戶信息。按照最完善的客戶嚴格保密制度,客戶可以選擇在交易完成後將已經完成的交易記錄及客戶資料全部從資料庫中做不可恢復的徹底刪除,公司無法恢復徹底刪除的資料。匯款交易的過程採取加密交易方式,而不是傳統的線性交易或者點對點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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