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幣核算一般在財務報表中的哪一部分
由於外幣在月末就按即期匯率或者平均匯率折算在利潤中了,但是折算差額會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 外幣折算差額 項目中。
『貳』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的一般原則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境外經營財務報表的折算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1.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2.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3.按照上述規定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境外經營財務報表折算原則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當期計提的盈餘公積採用當期平均匯率折算,期初盈餘公積為以前年度計提的盈餘公積按相應年度平均匯率折算後金額的累計,期初未分配利潤記賬本位幣金額為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記賬本位幣金額的累計。
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為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凈資產減去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後的余額。
(二)包含境外經營的合並財務報表編制的特別處理
1.少數股東應分擔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應並入少數股東權益列示於合並資產負債表。
借:外幣報表折算差額
貸:少數股東權益
2.實質上構成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產生的匯兌差額的處理。
母公司含有實質上構成對子公司(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的情況下,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分別以下兩種情況編制抵銷分錄:
(1)實質上構成對子公司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記賬本位幣反映,則應在抵銷長期應收應付項目的同時,將其產生的匯兌差額轉入「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項目。 即,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匯兌差額」科目,貸記或借記「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科目。
借:外幣報表折算差額
貸:財務費用
或作相反分錄。
(2)實質上構成對子公司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以母、子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反映,則應將母、子公司此項外幣貨幣性項目產生的匯兌差額相互抵銷,差額轉入「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項目。
如果合並財務報表中各子公司之間也存在實質上構成對另一子公司(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外幣貨幣性項目,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比照上述編制相應的抵銷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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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外幣財務報表的匯率適用原則與一般項目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匯率適用原則是否不一致
這沒有不一致。需要編制外幣折算報表的情況是境外的子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財務報表在並入境內母公司時需要將外幣報表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報表。是調表不調賬,兩個使用原則沒有不一致。
『肆』 怎麼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
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編輯本段]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通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滿足國家外匯管理的需要,我會制定了《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附錄1: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參考格式]
附錄2:外匯收支情況表
附件: [編輯本段]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被審核單位)委託,對其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發表意見。
第三條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是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實施審核工作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出具審核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進行審核。
如果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實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或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作為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的基礎。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核證據,以得出恰當的審核結論,作為形成審核意見的基礎。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審核意見旨在合理保證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但不應被視為是對被審核單位外匯收支行為的合規性提供的保證。
如果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到被審核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二章 接受業務委託
第七條 在承接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下列基本情況,考慮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一)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法規;
(二)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經營內容;
(三)被審核單位外匯核算的原則和方法;
(四)被審核單位外匯登記情況;
(五)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
(六)被審核單位以前年度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審核情況;
(七)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是否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
第八條 如果接受委託,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委託目的、審核范圍、雙方的責任、審核報告的用途、審核收費等事項與委託人溝通,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核單位外匯業務的具體情況,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計劃和實施審核工作。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實施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
如果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編制規定的跡象,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審核程序。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重要性水平、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的錯報風險等因素確定審核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貨幣資金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外匯貨幣資金余額明細表,將明細余額相對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有關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將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分類匯總數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三)獲取外匯開戶核准文件,檢查填列項目的賬戶類型是否符合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規定;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應收、應付類項目(含預付、預收類項目,不含應付外匯利息)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外匯應收、應付類項目余額明細表,將明細余額相對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有關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將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分類匯總數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三)檢查被審核單位是否按照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指標說明,對明細賬戶重新分類,外匯應付類項目賬齡的劃分是否正確;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境外投資和境內外匯投資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各被投資單位的驗資報告或相關的出資證明,檢查是否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金額一致;
(二)將驗資報告或相關的出資證明載明的出資方式、金額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填列的金額相核對;
(三)檢查本年實際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恰當反映在經常項目差額中;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非外匯形式資產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各類非外匯形式資產本年增減變動情況表,檢查非外匯形式資產的本年變動情況;
(二)檢查其他相關外匯項目余額的本年增減變動及相關文件資料,確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獲取的各類非外匯形式資產本年增減變動情況表中的非外匯形式資產;
(三)檢查以外幣計價而以人民幣結算的債權、債務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四)檢查以增加、減少資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匯形式資產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五)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結購匯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本年結匯與購匯的明細匯總表,重新計算本年結購匯差額,並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應項目金額核對;
(二)通過分析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相關項目,檢查未通過外匯賬戶核算、由銀行直接辦理的結購匯業務,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結匯與購匯的明細匯總表中;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匯率折算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檢查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時使用的折算匯率是否符合規定;
(二)實施分析程序,評價匯率折算差額本年變動金額的合理性。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他資產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檢查本年其他資產的形成和數據來源;
(二)如果其他資產金額較大(例如占期末資產合計數的比率超過0.5%),應當進一步檢查外匯收支情況表其他項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如經進一步檢查仍無法將其他資產金額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應當視錯報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核報告。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借款類項目(含應付外匯利息)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外匯借款明細余額表,並將外匯借款明細余額相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借款明細余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相應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檢查被審核單位是否按照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指標說明,對外匯借款明細余額重新分類計算,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獲取外債登記證和借款合同,檢查借款類項目填列金額是否完整;
(四)對計提的借款利息實施分析程序,評價應付外匯利息本年發生額的合理性,並確定其對經常項目差額的影響;
(五)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實收外匯資本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本年外匯資本增減變動的驗資報告及相關文件,檢查外匯資本增減變動金額與驗資報告及相關文件載明的金額是否相符;
(二)檢查本年是否發生資本對價轉移及單方面資本轉移的情況;如果發生,則獲取相關文件,檢查資本對價轉移及單方面資本轉移後的填列金額是否正確,同時檢查資產方相應項目填列信息的一致性;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經常項目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如果被審核單位不存在與經常項目差額相關的編報系統,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經常項目差額的本年發生額實施重新計算程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二)如果被審核單位存在與經常項目差額相關的編報系統,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對相關編報系統有效性實施測試的基礎上,對經常項目差額的本年發生額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一條 如果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期初數存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核單位調整相關項目的本年期末數,並視錯報的重要程度在審核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收支情況表附註內容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對於對外擔保本年變動及余額,應當結合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針對對外擔保實施的審計程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二)對於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余額,應當根據已審計會計報表,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對於其他資產占資產合計的比率,應當根據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審核結果,檢查填列數是否正確。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獲取書面聲明。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實施的審核程序及其結果形成工作記錄。
第四章 審核報告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核證據,考慮在實施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審計工作及相應審計結論,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圍段;
(五)意見段;
(六)對審核報告分發使用的限制性說明;
(七)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及蓋章;
(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九)報告日期。
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在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或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
第二十七條 審核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
第二十八條 審核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核業務的委託人。審核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全稱。
第二十九條 審核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已審核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名稱和日期;
(二)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三十條 審核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審核的依據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二)審核工作主要包括檢查記錄和文件、詢問以及實施分析程序;
(三)審核工作為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第三十一條 審核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審核工作得出的結果,參照《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7號——審計報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核報告。
第三十三條 如果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到被審核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或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期初數存在重大錯報且已在本年作出調整,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予以說明。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於提醒外匯收支情況表使用人關注,並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報告中說明,審核報告僅供被審核單位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外匯收支情況表時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條 審核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三十六條 審核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審核工作的日期。審核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簽署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於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核報告應當後附已審核的外匯收支情況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1]
『伍』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關於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摘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跨國公司不僅在數量上日益增多,而且在規模上也不斷擴大,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紛紛建立使得外幣報表折算問題日益重要。目前,各國對外幣報表折算問題的研究還遠遠不能滿足會計實務的需要,還有許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特別是我國,外幣報表折算問題的研究更是處於起步階段。因此,討論外幣報表折算問題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外幣報表折算是當今國際會計的四大難題之一,它主要是為了滿足跨國公司編制合並報表的需要,其難點主要集中在各種折算方法的選擇上。目前國際上有關外幣報表折算的基本方法有四種:區分流動與非流動性項目法、區分貨幣與非貨幣性項目法、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 其中時態法與現行匯率法是兩種流行但對立的折算方法。結合我國目前的具體經濟環境和折算的目的,時態法應是當前我國企業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現實選擇。
關鍵字 :外幣報表折算 折算方法 適用性
一、外幣報表折算的目的
外幣報表折算的目的可以概括為兩個:一是為了提供特種會計報表,以滿足習慣於不同貨幣觀念的報表使用者閱讀;二是為了編制跨國公司的合並會計報表。第一種目的的外幣報表折算的要求比較簡單,它只要求通過折算改變原報表特定的表述形式,而以合並會計報表為目的的外幣報表折算就要復雜得多,它要考慮不同性質企業的折算要求。 國外企業根據其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式,可以區分為“母公司經營的有機組成部分的國外子公司”和“獨立經營的境外實體”兩種。前一種子公司的經營活動被看作是母公司經營在國外的擴展,並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作為母公司本國貨幣的現金流動而存在的,如其經營活動僅限於代銷母公司的出口商品、匯回貨款和向母公司分利,或者只限於為母公司生產其包銷的產品而從母公司銷售收入中收回其繼續生產所需的外匯資金並向母公司分利。當有關的匯率一有變動,就會直接影響到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現金流量,這種影響就像母公司本身從事該項經營活動一樣。因此,對這類國外子公司應當採用時態法,選擇恰當的折算匯率對用外幣表述的報表數額進行折算,折算過程中匯率變動影響所涉及的是國外子公司持有的貨幣性項目和以當地現行市價計量的非貨幣性項目,折算結果計人該年度的合並損益。 後一種子公司的經營活動在很大程度上獨立於母公司,且與母公司之間的交易比例不高,主要依靠自己經營和借貸來融資,其發生的成本和費用、實現的收入、籌措的借款等主要使用所在東道國的當地貨幣,匯率變動對母公司的影響僅僅涉及其在子公司的投資凈額。因此,外幣折算是從當地公司(子公司)觀點出發,所關注的問題集中於東道國環境下,在當地進行的經營活動和成果。現行匯率法正好為這類子公司的外幣報表提供了合適的折算模式。在現行匯率法下,對國外子公司報表中所有的資產、負債項目都應按單一的現行匯率折算,折算結果以“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單列在合並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內,這樣就可以保持作為“國外實體”的子公司外幣報表原先表述的財務結果和財務關系,同時揭示匯率變動對母公司在國外子公司的投資凈額的影響。
報表折算方法的簡介
二、四種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概述
我認為,從現在可供選用的外幣報表折算方法來看,沒有最優的方法,也沒有最差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標准選用適當的方法應該是解決外幣報表折算難題的較好思路。下面引用通行的對各種方法的評價,以資佐證。
(一)現行匯率法。該方法是最早採用的方法,也是四種折算方法中最簡單易行的,而且,折算後編制的報表基本上保持了原來報表的各種財務比例,但是有人認為以歷史成本計量的數據用現行匯率折算後,報表數據既非歷史成本,又非現行市價,變成了沒有任何經濟意義的純數字。
(二)流動非流動項目法。按該方法折算後,報表中的流動項目保留了原來報表上的真實比例關系,有助於對營運資本的分析,但它以流動性作為分類標准來選擇折算匯率缺乏理論基礎,實際上,長期應收賬款和長期應付賬款是應承受匯率變動風險的。
(三)貨幣非貨幣項目法。該方法彌補了長期債權、債務在流動非流動項目法下不承受匯率變動風險的缺陷,但是,貨幣性非貨幣性項目的劃分本身是比較困難的,並且,僅僅根據某項目是貨幣性的或非貨幣性的來決定該項目的折算匯率,同樣缺乏理論依據。
(四)時態法。時態法是對貨幣非貨幣性項目法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它基本上保持了計量屬性的一致性,以計量屬性作為匯率選擇的標准有理論依據。缺點主要是操作復雜,且會改變會計報表的各項財務比例。
三、時態法與現行匯率法的方法分析
在進行外幣報表折算時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折算匯率的選擇;二是外幣報表折算損益的處理。在當前西方會計實務中,比較流行的外幣報表折算方法是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
(一) 時態法與現行匯率法的理論分析
從20世紀30年代起,對於外幣報表折算,出現了流動與非流動性法、貨幣非貨幣性法、現行匯率法、時態法。前兩種方法,都是依據對資產、負債項目的分類來決定選擇何種折算匯率。但是,外幣折算是個計量問題,不是資產或負債的分類問題,這就意味著前兩種折算方法缺乏科學根據,所以現在已很少被採用了。我國在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中採用的是現行匯率法和時態法,下面對這兩種方法加以分析。
現行匯率法,現行匯率法又稱期末匯率法,是將外幣報表中的所有資產和負債等項目都統一按現行匯率進行折算。這種方法不改變外幣報表性質,只改變其表現形式,並能夠揭示匯率變動時對母公司在國外子公司的投資凈額的影響。現行匯率法假定所有的資產、負債項目都暴露在匯率風險下,都要遭受現行匯率變動的影響,故對所有的資產、負債項目均按編制日的匯率予以折算。現行匯率法遭到了許多會計界人士的批評。首先,它假定所有的資產、負債項目都暴露在匯率風險下,與子公司存貨、固定資產等的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隨所在國貨幣的升貶值而變動的經濟現象不符;其次,現行匯率法把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按當地的效用來計量,與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目的相違背,因為依據母公司理論,考慮的主要是母公司股東的利益;第三,現行匯率法下,對按歷史成本計量的存貨、固定資產等也按編表日的現行匯率折算,違反了傳統的歷史成本模式,改變了折算項目的計量基礎。 時態法,時態法又稱時間度量法,是指對現金、應收及應付項目按現行匯率折算,對其他的資產和負債項目則根據其性質分別按歷史匯率和現行匯率折算。其理論依據是:外幣報表折算是對已按外幣計量的既定價值改用本位幣的重新表述,它不改變計量項目的屬性。時態法認為外幣報表折算只是一種計量轉換程序,是將國外子公司的外幣報表以母公司的報告貨幣進行重新表述的過程。它不應改變折算項目的計量基礎,只能改變其計量單位。為了保持各資產、負債項目的計量基礎,需要分別按其計量日期的匯率折算。時態法的一個主要特點是與母公司理論下合並報表的編制目的相吻合。時態法從母公司理論出發,認為母公司的股東關心的'是那些能為母公司控制的國外子公司資源在母公司國內效用的大小,而非在子公司所在國效用的大小,因此,應以母公司的報告貨幣作為統一計量單位對國外子公司的外幣報表按其原來的計量屬性進行等額表述。有的會計師對時態法進行批評指出,利用時態法對外幣報表進行折算會改變子公司原有的財務比率,並且在匯率劇烈變動時,將折算差額直接計入損益表,會歪曲子公司的經營成果,不利於對其進行業績評價。但是,從母公司理論的合並報表編制目的來看,這種指責是難以站穩腳跟的。因為它關心的是以母公司所在國貨幣衡量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當匯率發生劇烈變化時,必須客觀反映這部分利益所起的相應變化。
『陸』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時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處理
一、原理:
1、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都是以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的,而所有者權益項目是以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的,正是因為這樣才能計算出外幣報表折算差額。而「未分配利潤」項目其實是由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結果過入,對於利潤可以採用發生時的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
2、當企業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和分支機構的記賬本位幣不同於企業的記賬本位幣時,在將企業的境外經營通過合並報表、權益法核算等納入到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時,需要將企業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折算為以企業記賬本位幣反映。
二、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 第四章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三、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四、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
(6)財務外匯報表例擴展閱讀
需要進行外幣報表折算的事項主要有:
1、編制跨國公司的合並會計報表的需要
由於編制合並報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等的需要,因而合並報表通常應以母公司報表所用貨幣來表述。
2、母(總公司)公司為了考核、評價國外子公司(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情況 ;也需要將國外子公司用外幣表述的報表轉換為按母公司(總公司)所用貨幣表述的報表。
3、在國外資本市場有證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須按上市地區的貨幣對外報告。或有義務向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報告財務信息。
(參考資料 網路 外幣報表折算)
『柒』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有哪幾種主要演算法
外幣報表折算是財務會計面臨的三大難題之一,我國正在制定外幣報表折算準則用以指導這方面的會計實務。筆者結合國際會計准則,試就2005年6月份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中的某些規定進行探討。
一、外幣報表折算的問題所在
外幣報表折算的焦點問題集中在匯率的選擇上面。我們可以想像,如果外幣匯率是穩定的,那麼外幣折算的方法就無異於把千克折算成其他的重量計量單位。但是大多數國家在貨幣市場上是自由定價的,所以匯率的不穩定性以及外幣折算時選擇的匯率種類對折算的結果產生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將外幣折算成本國貨幣時有三個可供選擇的匯率:第一個是歷史匯率,這是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使用歷史匯率可以在本國貨幣報表上保留外幣項目的原始成本,可以保護財務報表免受折算損益的影響。第二個是現行匯率,指報表編制日當天的匯率,使用現行匯率會產生折算差異。第三個是平均匯率,是現行匯率與歷史匯率的簡單加權平均。
這三種匯率中,外幣報表折算各個項目應該採用哪種最好?是按照編制報表日的現行匯率折算,還是按原入賬的歷史匯率折算,或者按照編制報表期內的平均匯率折算?折算損益應該怎樣進行會計處理?對於以上問題的回答,就是下文要講到的外幣報表折算方法了。
二、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
總體來說,外幣報表的折算方法共有四種:流動與非流動法、貨幣與非貨幣法、現行匯率法和時態法。當今世界各國對外幣報表折算的最佳方法的選擇只是在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之間進行的,所以下文僅對這兩種方法進行比較介紹。
1.現行匯率法的基本特徵
現行匯率法是將外幣報表中所有資產、負債項目按統一的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的現行匯率折算,只對子公司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項目採用歷史匯率進行折算。若子公司收益表中的收入和費用交易發生頻繁,也可以採用當期的平均匯率。
這種方法可以保持子公司外幣報表原先表述的財務結果和關系,並且揭示匯率變動對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資凈額(母公司權益)的影響,所以折算過程中發生的折算損益將作為資產負債表中權益的獨立項目遞延處理。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或者認為折算損益已經永久性減少以前,累計的折算損益都不能轉入留存收益。
2.時態法的基本特徵
時態法是一種多匯率方法,它在對外幣報表中項目進行折算時,分別採用其計量所屬日期的匯率進行。具體做法是,現金、應收項目、應付項目用現行匯率換算;用歷史成本記載的非貨幣性資產、負債項目用歷史匯率換算,用現行價值記載的非貨幣性資產、負債項目用現行匯率換算;實收資本按投入時的歷史匯率折算,留存收益為折算數字;收入與費用項目按照交易發生日的匯率折算,若企業收入費用交易發生頻繁,也可以採用當期的平均匯率來折算。
時態法認為外幣折算是對外幣計量的既定價值的重新表述,它不應該改變計量項目的屬性,只是一種計量變換程序,即對外幣改用本幣計量,折算的結果好似子公司的報表中的資產和負債在交易時日就已經把發生額折算為本國貨幣等值。
時態法實質上認為匯率變動是一個客觀事實,只有在匯率變動的當期確認其對會計造成的影響,才能更好地滿足報表使用者預測和決策的需要,所以,時態法通常將折算差額直接記入當期合並損益中。
三、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選擇
外幣報表折算的實務隨著跨國公司經營的日益復雜而不斷的發展,而且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對折算問題做出的反應,基本上可以代表其他國家的選擇,所以本文僅介紹這兩者的現行外幣報表折算政策。
1.FASB的第52號財務會計准則公告《外幣折算》(SFASNO.52)的規定
SFASNO.52是以功能貨幣的擇定為前提的,它反映被合並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上所持的貨幣觀念。一個特定國外主體的功能貨幣是此主體從事經營活動和產生現金流量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國外主體按其經營所處的環境不同,可以分為「母公司的有機組成部分」和「自主經營的國外主體」。前者所指的國外子公司視為母公司在境外經營的延伸,其功能貨幣就是美元,它的外幣財務報表要用時態法重新表述為美元表達的報表。後者是指在生產經營和財務決策上有較大的自主權,並與國外經濟環境融為一體的經濟實體,其功能貨幣一般為非母公司的報告貨幣,此時採用現行匯率法對國外子公司的外幣報表進行折算。
可以看出,52號准則同時接受以母公司觀點和以地方公司觀點作為報告的有效基礎,因此它這樣要求外幣折算應達到的目標:①在合並報表中反映按照每一個被合並的主體從事經營的主要通貨(它的「功能貨幣」)所計量的財務結果和財務關系;②提供通常認為與匯率變動對企業的現金流量和業主權益影響相一致的信息。
2.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制定的准則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第21號公告《匯率變動的影響》把國外經營分為「構成報告企業經營整體組成部分的國外經營」和「國外實體」兩種,兩種實體採用何種方法對國外營業的財務報表進行換算,應根據其與報告企業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式而定。這樣,對前者應當採用時態法,對後者則應當採用現行匯率法。
3.兩個准則存在的問題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第21號公告與SFASNO.52的見解十分相似,跟以往的眾多准則相比它們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兼用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孰優孰劣的爭論,但同時也帶來了問題:對國外子公司進行分類依賴於管理當局的職業判斷,而管理者可能因為知識的欠缺進行主觀臆斷,也可能出於粉飾其各項財務指標的目的選擇折算方法。而且如果跨國公司有若干個國外子公司,對這些子公司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外幣報表折算,會使得合並會計報表成為多種方法、觀點的疊加,對財務報表所傳達信息的可靠性造成影響。
四、我國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現實選擇
我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外幣折算的會計准則,但隨著國內涌現出大量的跨國公司,國家頒布有關的會計准則成為必然,所以曾兩次印發外幣折算的徵求意見稿。其中1995年7月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外幣報表的折算,是先根據其與報告企業相關的融資和經營方式,將「境外營業」劃分為「報告企業經營組成部分的境外營業」和「境外實體」兩種類型。前者採用時態法,後者採用現行匯率法。雖然沒有引用「功能貨幣」這一概念,但採用的折算方法與折算差額的處理與前面論述的國際會計准則第21號公告和SFASNO.52基本相同。最近一次的徵求意見稿是財政部於2005年6月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外幣報表折算方法使用現行匯率法。
上述兩份意見稿表明我國對於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的選擇,前後歷經十幾年,數有變化,變化的目的是使外幣報表折算方法更適於我國的現實狀況。我們認為外幣報表的折算方法的選擇應該是若干影響因素權衡的結果,比如各種折算方法的特點、我國跨國公司現狀、我國的會計環境等因素,結合上述因素與財政部2005年6月印發的具體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徵求意見稿)我們有以下幾點思考:
1.財政部2005年6月印發的徵求意見稿比起1995年7月的徵求意見稿明顯的不同點是並沒有將境外營業劃分為「報告企業經營組成部分的境外營業」和「境外實體」兩種類型,而是直接規定企業將境外經營的會計報表並入其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現行匯率法進行折算。這能避免兼用時態法和現行匯率法導致的問題,使得管理者不能通過精明的境外營業分類來操縱收益或者其他財務報表項目金額,可以一定程度上緩和兼用兩種折算方法引起的爭議,但是單一使用現行匯率法又會產生如下問題。
2.從現行匯率法與時態法的特點看,現行匯率法是對所有的資產和負債都乘上一個常數(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所以現行匯率法能保持原外幣報表中各個項目的比例關系。但是現行匯率法假設所有的外幣資產和負債都承受匯率變動的風險,由於存貨和固定資產的價值基本上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這種假設很少成立。而且,用現行匯率折算歷史成本產生的數字很難解釋,因為它既非歷史成本也非現行市價。在時態法下,匯率變動影響的是外幣報表中的貨幣性項目,其他非貨幣性項目基本上不受影響,且要求在外幣報表上用歷史成本計量的項目要用歷史匯率折算,比較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3.目前我國跨國公司的現狀是中小企業在數量上占相當比重,海外子公司規模偏小,與歐美的跨國公司相比無論在數量上還是規模上都不能相提並論。而且我國的跨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多數屬於母公司的國外有機組成部分,其業務基本是銷售母公司出口產品,只不過是國內業務向海外的延伸。這種情況下母公司注重的是海外子公司的損益,時態法比現行匯率法更符合要求,因為時態法將折算結果計入各個年度的合並損益,就好像是母公司直接從事這類經營活動的結果一樣。
4.全球經濟一體化意味著我國經濟將進一步融入國際經濟體系,我國企業要遵照國際慣例開展經營活動,這將成為未來會計環境中佔主導地位的影響因素。我國加入WTO後,更多的跨國公司會選擇海外融資,這些跨國公司將承受來自海外交易所的壓力促使其採用國際會計准則取代國內准則以減少和消除我國會計同國際會計間的差異,提高其國際可比性。所以徵求意見稿規定用現行匯率法雖然能避免兼用兩種折算方法帶來的問題,但不利於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協調。
綜上所述,外幣報表折算方法選擇的爭議還遠沒有結束,隨著我國跨國公司在國外投資項目的不斷擴大,外幣報表折算業務會越來越多,對外幣報表折算的理論研究也將日益深入。
『捌』 關於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二個問題是
在外幣利潤表中 有一個情況是這樣的 減:營業外支出$33000 下一行為 其中: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30000 那麼問題就是 當我減去營業外支出時 這個其中要不要再減還是不再計算(說的簡單一點 因為非流動資產那個是在另一行 我不知道營業外支出的價格是否已經包含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不用再減3W了,已經包含在3.3W里了。
『玖』 外匯報表管理需要報哪三個表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外資企業聯合年檢財政部門年檢,只需要進入財政局的網址,進行上報財務報表的年報即可。就可以列印一張財政部門年檢通過的封面。資產負債表資產和負債是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所有者權益除未分配利潤外是發生時即期匯率,利潤表收入費用是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
外匯收支情況表編制審理核總體說明外匯收支情況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機構和個人進行的經濟交易和外幣結算情況,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