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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外國投資外匯逃

發布時間:2022-10-16 15:17:43

㈠ 逃匯罪怎麼認定,認定條件是怎麼樣的

您好,
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
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其他外匯資產。
二、實踐中應該如何認定逃匯罪,逃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我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管理大部分。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等。逃匯行為主要有: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匯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本罪的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包括對犯罪對象、行為性質、客體要件、因果關系等的認識。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逃匯。當然,這種認識並不需要行為人了解關於逃匯的具體法規,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即可。本罪雖然是故意犯罪,但並不以牟利為目的。

㈡ 什麼是逃匯罪

逃匯行為破壞了國家外匯管制的實施,影響國家外匯收支平衡和匯市的穩定,因此刑法將逃匯行為規定為犯罪,逃匯罪是一種只能有單位構成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逃匯罪有以下特徵:
02020202020202021.構成犯罪的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不構成逃匯罪。
02020202020202022.構成逃匯罪的單位,在主觀上有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目的。
02020202020202023.構成逃匯罪的單位在客觀上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行為。根據國家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對於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所謂「經常項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郵電、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保險等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的外匯;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利潤,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外索賠所得的外匯,退回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等。這里的「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是指違反了國家的上述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是指編造各種虛假理由,以合法的名義將境內的外匯轉移到境外,如未從境外購買貨物卻以付貨款的名義將外匯匯出境外等;或者秘密將外匯轉移到境外;或者違反「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的規定,未經批准,將境內外匯以投資等名義轉移到境外的行為。
02020202020202024.逃匯行為構成犯罪的標準是逃匯數額較大。數額較大的具體標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0202020202020202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逃匯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㈢ 逃匯罪的形態有哪些

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逃匯行為主要有:(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5)其他逃匯的行為。逃匯的方式很多,但並不是一切逃匯套匯行為都構成犯罪。逃匯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刑法》關於逃匯罪的規定,只列舉了兩種形態:(1)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2)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以上兩種逃匯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逃匯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㈣ 刑法是怎麼規定逃匯罪的

法律分析: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等。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逃匯行為主要有: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對於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所謂經常項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目收入的外匯;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郵電、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保險等業務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規費、罰沒款等;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利潤;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保證金等。違反上述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就展這種行為的逃匯。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匯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㈤ 逃匯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等。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逃匯行為主要有: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對於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所謂經常項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目收入的外匯;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郵電、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保險等業務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規費、罰沒款等;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利潤;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保證金等。違反上述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就展這種行為的逃匯。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匯的行為。
以上可見,逃匯的方式很多,但並不是一切逃匯套匯行為都構成犯罪。本條關於逃匯罪的規定,只列舉了兩種表現方式:(1)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2)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以上兩種逃匯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本條沒有具體規定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們認為,逃匯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衡量情節是否嚴重主要應從數額,同時結合其他情節綜合考慮。主要包括:
(1)逃匯數額的大小;
(2)是否偽造和冒用有關單位的證件、印章逃匯;
(3)是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勾結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逃匯的;
(4)是否嚴重影響了國家有關計劃的執行,等等。

㈥ 逃匯罪的客體要件

(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外匯資產。
我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管理大部分。
(1)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2)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所謂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

㈦ 簡述我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的逃匯行為

逃匯行為是指在某國境內的單位、企業或個人違反該國外匯管理規定,將應該出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國外,以及將外匯或外匯資產私自攜帶、托帶或郵寄出境的行為;
逃匯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有違反國家關於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行為;
2.有非法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國內外匯轉移到境外的行為發生;
3.有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後果‌;
而我國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的逃匯行為有:
1、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行為
2、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分匯存放境外的行為;

3、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分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行為;

4、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當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行為;

5、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行為。

㈧ 什麼是非法逃套逃套是什麼意思

非法逃套是指非法逃匯、套匯的意思啦!~

所謂的非法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等。

逃匯行為主要有: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匯的行為。

套匯指:1、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貨貿易除外;

2、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而由對方給付外匯的;

3、明知用於非法套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

4、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套匯的。

以上!

㈨ 資本外逃的資產外逃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中國實際存在的資產外逃方式多種多樣,分析來看.主要有以下五類:
(一)以「價格轉移」等方式通過進出口渠道進行資產外逃。「價格轉移」是各國不法企業常用的轉移資金和利潤的方式,具有相當的隱蔽性。高報進口騙匯,低報出口逃匯,一直是中國資產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時,以出口不收匯,進口不到貨,通過假造貿易單證騙匯,或將外匯截留境外等違法行為,也是我國資產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展的外匯大檢查中,發現騙匯金額超過了100億美元,據分析,其中相當部分可能已經外逃。
(二)虛報外商直接投資形成事實上的外逃。較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謀,以高報外方實物投資價值或中方替外方墊付投資資金的方式,通過設立合資企業向境外轉移境內資產或權益。同時,由於一些社會中介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虛假驗資,產生外商直接投資高報。這些虛增投資最終都會以利潤匯回或清盤形式要求換匯匯出,從而形成迂迴的資產外逃。
(三)通過「地下錢庄」和「手機銀行」等境內外串通交割方式進行非法資產轉移。所謂「地下錢庄」的做法是,換匯人在境內將人民幣交給地下錢庄,地下錢庄則將外匯打入換匯人所指定的境外賬戶。日前,有關部門查獲的兩個地下錢庄,就是採取這種方式進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額都在20億元人民幣以上。所謂「手機銀行」,就是專做外匯非法交易的掮客,與境外機構或個人建立了非常緊密的聯系,只須打個電話,就可以做成一筆匯兌生意,境內是人民幣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境外是外幣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在我國沿海的個別地區,這些人幾乎成為半公開的經紀人,並建立了「良好的信譽」。此外,還有一些境內企業與業務夥伴等較熟識的境外企業進行所謂的「貨幣互換」,境內企業直接在境內為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進行各種支付,境外企業在境外以約定的匯率折成外幣償還。
(四)金融機構和外匯管理部門內部違法違規操作形成的資產外逃。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結售付匯業務或有關審批手續時,可能放寬真實性審核標准,為客戶違規劃匯資金,或者內部個別工作人員與不法分子串通,為資產非法轉移提供方便。同時,金融機構也存在違法違規資金劃撥的可能。一些金融機構無單證或單證不全售匯,亂放外匯貸款,濫開信用證等,也造成了國家資產和外匯損失。
(五)通過直接攜帶的方式進行資產外逃。我國允許境內居民個人攜帶2000美元外幣(超過的需要銀行或外匯局開具外匯攜帶證),或6000元人民幣現鈔出境,用於境外經常項目支付。但是,如果當事人使用這筆資金購買證券或轉存銀行,那就成為資產項目支出。對於那些頻繁出入境的人員來說,多次合法攜帶的資金就可能是一個較大的數目。實際操作中,違規超限額攜鈔出境的現象也十分常見,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幣信用卡理應用作境外個人消費,但也可能轉成資產,形成資產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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