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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個人委託理財判決書

發布時間:2022-11-02 21:58:47

❶ 華夏理財產品怎麼樣

一、進行風險評估,看您是屬於哪種風險投資者。
二、理財產品的分類版:一種是資金池類,權也稱固定收益性(最明顯的特徵就是網銀版理財產品,比如標明某某款28天
46天
96天
186
365天版)這款理財產品是最安全的,給到客戶的預期收益基本能達到。一般登陸個人網銀選擇風險系數最小的理財就為這類型的理財產品。
三、理財產品的分類:結構性理財產品,就是把客戶籌集的資金投資在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股票外匯,黃金等理財,所以它的收益往往是區間收益,比如4.5%-12.5%,比如以股票滬深指數為標准,當天基數為2000點,上限是2200,下限是1800,到達2200就得到12.5%的年化收益,反之則4.5%,所以在購買結構性理財一定要慎重!
四、一般平衡型和保守型理財客戶建議選擇固定收益型產品,激進型客戶可選取結構性理財,當然要結合目前的經濟形勢切入購買,不然較容易觸碰下限而達到最低收益甚至虧損。
五、最後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理財經理這款是固定還是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掛鉤的金融衍生工具是什麼,收益率怎麼計算,只有在了解全面的情況下才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❷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是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受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境內非居民除外,以下簡稱「投資者」)委託以投資者的資金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負責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准入管理和業務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外匯額度管理。
第五條 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及行業管理規定,並依照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開展投資活動。
第六條 商業銀行受境內居民個人委託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遵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受境內機構委託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參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的有關內控制度建設、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和其他審慎性要求執行。
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相關風險的管理。
第二章 業務准入管理
第八條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應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准。
第九條 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是外匯指定銀行,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
(二) 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完善;
(三) 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的能力和經驗;
(四) 理財業務活動在申請前一年內沒有受到中國銀監會的處罰;
(五) 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審慎條件。
第十條 商業銀行向中國銀監會申請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 申請書;
(二) 相關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
(三) 託管協議草案;
(四) 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按照行政許可的有關程序和規定,審批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後,在境內發售個人理財產品,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商業銀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後,向境內機構發售理財產品或提供綜合理財服務,准入管理適用報告制,報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關風險的管理參照人理財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投資購匯額度與匯兌管理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受投資者委託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向外匯局申請代客境外理財購匯額度。
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以投資者的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的,其委託的金額不計入外匯局批準的投資購匯額度。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申請代客境外理財購匯額度,應當向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購匯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 中國銀監會的業務資格批准文件;
(三) 託管協議草案;
(四) 擬與投資者簽訂的委託協議(格式合同)範本,協議應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收益、風險承擔等相關內容;
(五)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批復,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抄送中國銀監會。
第十五條 在經批準的購匯額度范圍內,商業銀行可向投資者發行以人民幣標價的境外理財產品,並統一辦理募集人民幣資金的購匯手續。
第十六條 境外理財資金匯回後,商業銀行應將投資本金和收益支付給投資者。投資者以人民幣購匯投資的,商業銀行結匯後支付給投資者;投資者以外匯投資的,商業銀行將外匯劃回投資者原賬戶,原賬戶已關閉的,可劃入投資者指定的賬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的凈購匯額,不得超過外匯局批準的購匯額度。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通過遠期結匯等業務對沖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財產生的匯率風險。
第四章 資金流出入管理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境外理財投資,應當委託經銀監會批准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其他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其用於境外投資的全部資產。
第二十條 除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職責外,託管人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為商業銀行按理財計劃開設境內託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
(二) 監督商業銀行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三) 保存商業銀行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15年;
(四) 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 協助外匯局檢查商業銀行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
(六) 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託管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關報告:
(一) 自開設商業銀行的境內託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
(二) 自商業銀行匯出本金或者匯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有關資金的匯出、匯入情況;
(三) 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有關商業銀行境內託管賬戶的收支情況;
(四)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外匯局報送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報表;
(五) 發現商業銀行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六) 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在收到外匯局有關購匯額度的批准文件後,應當持批准文件,與境內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並開立境內託管賬戶。商業銀行應當自境內託管賬戶開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送正式託管協議。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境內託管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商業銀行劃入的外匯資金、境外匯回的投資本金及收益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商業銀行境內託管賬戶的支出范圍是:劃入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匯回商業銀行的資金、貨幣兌換費、託管費、資產管理費以及各類手續費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境內託管人應當根據審慎原則,按照風險管理要求以及商業慣例選擇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其境外託管代理人。
境內託管人應當在境外託管代理人處開設商業銀行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用於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託管業務。
第二十五條 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代理人必須為不同的商業銀行分別設置託管賬戶。
第五章 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購買境外金融產品,必須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中國銀監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風險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在發售產品時,向投資者全面詳細告知投資計劃、產品特徵及相關風險,由投資者自主作出選擇。
第二十八條 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定期向投資者披露投資狀況、投資表現、風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履行結售匯統計報告義務。
第三十條 外匯局可以根據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需要,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購匯投資額度。
第三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可以要求商業銀行、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代理人提供商業銀行境外投資活動的有關信息;必要時,可以根據監管職責對商業銀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備案:
(一) 變更託管人及託管代理人;
(二) 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三) 涉及訴訟或受到重大處罰;
(四) 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境內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報告外匯局:
(一) 注冊資本和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 涉及重大訴訟或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 外匯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及其境內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的,由外匯局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有權要求商業銀行更換境內託管人或取消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購匯額度。境外託管代理人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有權要求更換境外託管代理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金融產品,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❸ 外匯投資靠不靠譜

1、外匯投資是指企業以外幣資產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聯營投資或接受其他單位以外幣資產作為資本金聯營投資。因此,企業投資包括兩個方面,即投入和投出。是指投資者為了獲取投資收益而進行的不同貨幣之間的兌換行為。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有動態和靜態兩種含義。動態的含義指的是把一國貨幣兌換為另一國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的經營活動。靜態的含義是指可用於國際間結算的外國貨幣及以外幣表示的資產。通常所稱的「外匯」這一名詞是就其靜態含義而言的。其特點是風險大,但風險可控,操作靈活,杠桿比率大,收益高等。

2、投資誤區:盲目投資,風險意識,盲目跟風,急功近利。

3、投資策略:①以閑余資金投資,②知己知彼,③切勿過量交易,④正視市場,摒棄幻想,⑤勿輕率改變主意,⑥作出適當的暫停買賣,⑦切勿盲目,⑧拒絕他人意見。

溫馨提示:①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②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03-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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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何時頒布

2006年04月18日。
拓展資料:
一、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平穩發展,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持有的以銀行存款為主的金融資產快速增長,截至2006年3月底,境內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已達到31.8萬億元,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已突破16萬億元,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的資產管理需求日益增長。但是,目前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投資渠道相對狹窄,難以利用國際金融市場優化資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提高資金收益。盡管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相繼推出了一些外匯理財產品,但僅限於居民個人以自有外匯資金認購,而境內機構和個人持有的金融資產以人民幣為主,外匯理財產品仍無法滿足廣大居民資產組合多元化、分散投資風險的需求。
二、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國際收支持續多年保持「雙順差」,外匯儲備大幅增長,截至2006年3月底,我國外匯儲備已達到8751億美元。充裕的外匯儲備為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人民幣購匯形式進行境外金融產品投資提供了充分保障。
三、《暫行辦法》的出台,進一步拓寬了境內機構和個人資金運用渠道,使他們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兩個市場,提高資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風險,增強資產保值增值的能力。有利於促進境內金融機構逐步熟悉國際金融市場,培養自主投資管理能力,提高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提升境內金融業整體競爭能力。同時,允許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持有更多的外幣資產並從事對外投資,有利於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這也是我國提高金融對外開放水平,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一個重要步驟。

❺ 我老公幫別人外匯帳戶做交易違法嗎

這是灰色地帶,這叫帶客理財,主要是外匯杠杠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一旦有糾紛,不好處理aqui te amo。

❻ 外匯理財合法嗎

是合法的。
中國有明確法律規定大陸不得設立公司進行組織公民炒外匯的活動。目前在中國的外匯公司都是清一色外企,只要是受監管的正規平台是合法的,因為政府不幹預公民的個人投資,而且交易行為並沒有發生在國內。
【拓展資料】
解釋起來就是說,比如你去到美國旅遊去了一家美國外匯公司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這件事自然就是合法的。目前國內外匯公司的作用就是為了省去了你出國的這一步。但是如果你的資金不是匯往國外,那肯定不是合法的公司。因為外匯交易的每一筆金額都必須接受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因此選擇正規受監管的投資平台,將會極大的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免受不必要的損失。
商業銀行的外匯理財產品可謂琳琅滿目,精彩紛呈.投資外匯不同的銀行知道的外幣理財產品之間存在著諸多的差異,投資外匯投資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起點金額。外幣理財產品一般都有最低限級起點規定,投資外匯這是投資者的「准人門檻」。投資外匯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量選擇不同的金融產品。
(2)外幣理財產品的葬集有一定時間的設定,投資外匯投資者必須在募集期內到募集銀行辦理委託。若錯過了時間,投資外匯銀行已達到預期的葬集資金標准,就會自動停止該產品的發杏.因此,投資外匯投資者確定了投資產品之後,應盡快到葬集銀行辦理。
(3)計價方式.外幣理財產品的計價方式存在著區別.投資外匯一是固定收益率法,即在投資期限內收益水平保持不變的。投資外匯二是變動收益率法,即在投資期限內收益率水平是變動的。

❼ 個人外匯交易是否合法

如果是購買銀行的相關外匯理財產品,合法。
對於外匯投資,當前合法的投資渠道主要有三類:一是購買銀行的相關外匯理財產品,包括個人外匯實盤買賣業務交易、外匯期權交易、遠期結售匯業務等;二是投資B股;三是投資QDII產品。
個人外匯買賣不等於個人結售匯。具體來看,個人外匯買賣業務是指個人客戶委託的以國際外匯市場行情為基礎,將一種可自由兌換外匯兌換成另一種可自由兌換外匯的個人外匯業務,如美元兌換英鎊、美元兌換日元、日元兌換英鎊、美元兌換歐元等。個人結售匯業務是指以人民幣購買外匯或以外匯兌換人民幣業務。

❽ 個人外匯業務小科普

2007年,我國正式實行個人外匯管理改革,堅持真實性審核原則,明確了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便利化額度,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從多方面滿足和便利個人用匯。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分為經常項目個人外匯業務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其中,經常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個人真實、合規、合理的經常項目用匯需求可以得到滿足,不存在任何障礙;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2011年開始,個人可以通過銀行電子渠道,足不出戶,輕松地辦理。

基礎篇

1、什麼是結售匯?

答:結匯是指客戶將外匯出售給銀行,換取人民幣;售匯是指客戶用人民幣向銀行購買外匯。

2、個人結售匯業務如何辦理?

答:個人結匯、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需向銀行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例: 某境外個人在境內需要支付房租,辦理結匯時,超過年度便利化額度的需要該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例: A的子女是常年旅居國外的華僑,A收到子女從國外匯回來的贍家款,結匯時超過年度便利化額度的,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 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就可以辦理。再比如,在國外工作的B從外國老闆那裡收到工資,結匯時超過年度便利化額度的部分,提供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等材料,就可以辦理了。此外,對於贍家款、職工工資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個人也可選擇憑相關材料辦理不佔用年度便利化額度的結匯。

3、非本人可不可以辦理?

答:可以,年度總額內,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辦;超過年度總額,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例:C的子女是常年旅居國外的華僑,C收到子女從國外匯回來的20000美元贍家款(年度總額內),C委託其父親代為成功辦理。

出國篇

1、出國旅行,可攜帶多少外幣現鈔出境?

答: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可攜帶出境;等值5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含)以下的,需向銀行申請《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原則上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不得攜帶出境。

例: 乙計劃到國外旅遊,需要少量外幣現鈔用於零星花銷,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提取。

2、出國旅行回來,剩餘外幣現鈔可以兌換成人民幣嗎?

答:可以,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幣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例: 乙從國外旅遊回來,剩餘少量外幣現鈔,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兌換。

3、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上有餘額,朋友出國旅行,可以轉賬到朋友儲蓄賬戶上嗎?

答:不可以,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除本人同名外,只可與直系親屬賬戶,憑雙方身份證、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在銀行辦理。

例:乙出國旅遊,資金緊張,向朋友丙提出外匯儲蓄賬戶轉賬,朋友丙向銀行申請對乙進行轉賬,銀行表示無法轉賬。

4、孩子留學,以家長的名義購匯匯出學費可以嗎?

答:父母可以代為辦理購匯,但原則上應以小孩的名義購匯。

例: 孩子甲馬上要去留學了,需要購匯用於交學費。孩子甲可以選擇向銀行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錄取通知書、學費繳費單等能夠證明留學用匯真實性的材料,辦理不佔年度便利化額度的購匯;也可以選擇僅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內的購匯。

投資篇

1、境內個人可以購匯買理財產品嗎?

答:可以。

例:甲在某銀行網上銀行看中一款外匯理財產品,需要購匯購買。甲來到銀行咨詢並選擇相應的購匯用途,成功購買理財產品。

2、境內個人可以到境外購房嗎?

答:境內個人在境外購房屬於境內個人境外投資,目前不允許。

例:境內個人甲在美國長期工作,希望購買美國某處房產居住,來到銀行希望向境外房產公司付款購房。銀行工作人員查詢相關外匯政策,並告知甲,境外購房暫時無法辦理。

3、境內個人可以到境外購買保險嗎?

答:境內個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學和商務活動等購買個人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屬於服務貿易類的交易,在外匯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許和支持的。但境內個人到境外購買的人壽保險和投資分紅型保險均屬於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

例:孩子A在國外留學,想在境外購買一份人身意外安全保險。孩子A可以帶身份證,保險協議,繳費通清單等證明購買人身意外安全保險的真實性資料去銀行辦理。

4、境內個人可以到境外設立公司嗎?

答:截至目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內個人不能去境外設立公司。

例:B某想去境外成立公司,但根據國家外匯政策,境內個人不允許在境外成立公司。B某可以成立公司,在符合外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境外投資公司。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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