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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證券期貨規章匯編

發布時間:2022-11-16 11:39:42

1.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第三條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的界定、採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等,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應當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規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誠實信用行為。第五條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誠實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建立誠信監督合作機制,實施誠信信息共享,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第二章誠信信息的採集第七條下列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一)證券業從業人員和期貨從業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三)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五)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首席代表;

(六)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體產品的供應商;

(七)為發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關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

(八)其他有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八條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

(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採取強制措施;

(八)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九)因證券期貨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十)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十一)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十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受表彰、獎勵、評比和信用評級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報,記入誠信檔案。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依其職責採集並記入誠信檔案。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徑採集並記入誠信檔案。

2. 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2020)

第一章總則一、修改背景
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證券期貨立法體制機制建設。2008年,中國證監會制定發布了《規定》,其作為專門規范證券期貨立法工作的部門規章,適應了資本市場立法工作量大、要求高、技術性強的特點,有力保障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與此同時,也應當看到《規定》自發布至今已逾十年。為順應新的時代要求,《立法法》《條例》已分別於2015、2018年進行了修改。此外,中國證監會在多年立法工作中也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需要總結,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需要解決。為此,有必要抓緊落實新修訂的《條例》要求,對《規定》進行配套修改。二、修改思路
此次修改主要堅持了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是全面落實《條例》各項新要求,並結合資本市場特點對《規定》進行修改,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總結立法工作的經驗和不足,鞏固有益做法,解決突出問題。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除將原來的「起草與審查」一章分為「起草」和「審查」兩章外,保持了原有框架結構。在條文上,由原來的40條增至41條,主要修改28條,增加5條。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
一是在實體方面,要求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4條)。二是在程序方面,規定製定規章應當按規定履行報告程序(第5條);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要經批准(第9條),臨時補加規章立項,報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第10條)。三是在與中央大政方針保持一致性方面,強調規章的立改廢應當服從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第33條、第34條)。
(二)按照《條例》要求修改補充新的規定
一是強調依法立法。規定製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上位法規定(第4條)。二是突出民主立法。在立項階段,規定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規章制定項目建議,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要向社會公布(第8條、第9條)。在起草、審查階段,要求起草部門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章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部門和法制機構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必要時進行聽證;法制機構審查規章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第16條、第22條)。三是遵循科學立法。在重大意見分歧的解決機制上,規定法制機構應當組織進行論證研究,提出傾向性意見,報委務會議決定(第24條、第26條)。完善規章解釋相關規定(第31條)。確立立法後評估制度(第35條)。
(三)結合實踐經驗,改進我會立法程序機制
一是規定各部門需要增加計劃外規章項目的,應當補報立項手續(第10條)。二是將中國證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建立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上升至規章層面(第18條)。三是明確法制機構在規章審查中的職責,起草部門報送審查後,由法制機構負責修改完善,並豐富了審查措施手段(第20至25條)。四是根據國辦關於制定涉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確制定涉外規章應當向國務院報告(第5條)。四、公眾意見採納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我會共收到書面意見建議2份。總的來看,社會各界總體贊同我會本次對《規定》的修訂,僅有1條意見針對本次修訂內容提出修改建議,我會已予以採納。另1條意見涉及金融人員的執業資格等問題,不屬於《規定》調整范圍的內容,因而未予採納。第五條制定規章,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委務會議(以下簡稱委務會)審議通過。
中國證監會制定涉外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報告。第六條中國證監會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負責組織規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公布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組織、督促計劃的執行;
(二)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章草案;
(三)審查、修改規章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章送審稿);
(四)提請委務會審議規章草案;
(五)辦理規章公布與備案事宜;
(六)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章解釋、修改、廢止的草案或者意見;
(七)組織開展立法後評估;
(八)編輯證券期貨法規匯編。第二章立項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

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一、對4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4.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5.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第三條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的界定、採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等,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應當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規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誠實信用行為。第五條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誠實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國家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境外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建立誠信監管合作機制,實施誠信信息共享,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第二章誠信信息的採集和管理第七條下列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一)證券業從業人員、期貨從業人員和基金從業人員;
(二)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交易者;
(三)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
(四)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運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區域性股權市場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存放、登記結算等業務的機構;
(五)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債券受託管理人、債券發行擔保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總代表、首席代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基金服務機構、期貨合約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合約標的物質量檢驗檢疫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七)為證券期貨業務提供存管、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存管、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八)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體產品的供應商;
(九)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關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
(十)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人員;
(十一)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的人員;
(十二)其他有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八條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信息;
(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誠信評估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誠信評估;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採取強制措施;
(八)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由於被調查當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諾的情況;
(九)到期拒不執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及監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調查被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以及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
(十)債券發行人未按期兌付本息等違約行為、擔保人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十一)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
(十二)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管執法工作,被予以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因情節較輕,未受到處罰處理,但被紀律檢查或者行政監察機構認定的信息;
(十三)因證券期貨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十四)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
(十五)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十六)因非法開設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或者組織證券期貨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處罰或者採取清理整頓措施;
(十七)因違法失信行為被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服務機構以及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開除;
(十八)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質押式回購、約定式購回、期貨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違約失信信息;
(十九)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

6. 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提高規章質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規章(以下簡稱規章)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為履行其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職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制定並以中國證監會令的形式公布的規定、辦法、規則等。第三條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匯編和翻譯,適用本規定。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法律部(首席律師辦公室)為中國證監會的法制機構,負責組織規章的制定工作,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擬訂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草案,組織、督促計劃的執行;

(二)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規章草案;

(三)審查規章送審稿,出具審查意見;

(四)提請主席辦公會議審議規章草案並作規章草案的審查報告;

(五)辦理規章公布與備案事宜;

(六)組織、草擬規章解釋、修改、廢止的草案或者意見;

(七)編輯證券期貨法規匯編。第五條制定規章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注重調查研究,立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實際,增強規章的規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第二章立項與計劃第六條中國證監會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各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報送下一年度制定規章的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第八條法律部對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切實可行、保證質量的原則,擬訂中國證監會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草案,提請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應當明確規章的名稱、起草部門、項目負責人、項目承辦人、進度安排、完成時間等內容。第九條在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執行過程中,中國證監會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調整建議。對擬增加的規章項目應當進行補充論證,報會領導批准後由法律部納入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第三章起草與審查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各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規章起草工作;規章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由會領導指定主要起草部門;重要的或者綜合性的規章,可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組織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起草。第十一條起草部門應當按照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完成起草任務。法律部應當督促起草部門執行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
起草部門應當定期向法律部書面報告起草工作進展情況。法律部將匯總後的進展情況及時報告會領導。第十二條起草部門可以邀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業協會等單位的公職律師等法制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專家、單位參與起草工作。
起草部門擬委託有關專家、單位起草規章草案的,應當商法律部後報會領導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將起草工作委託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起草部門應當要求參與起草規章或者受託起草規章的有關專家、單位遵守保密等制度。第十三條在起草過程中,起草部門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第十四條起草部門應當收集國內外的相關立法資料;開展立法調研的,應當製作調研報告;採取各種形式聽取意見的,應當製作座談會報告、論證會報告、聽證會報告等相應的報告。第十五條規章內容涉及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規章送審稿的起草說明中說明情況和原因。
規章內容涉及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業協會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第十六條起草規章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應當注意與現行規章的銜接。新起草的規章擬取代現行規章的,應當在草案中寫明擬廢止的規章的名稱、文號;新起草的規章對現行規章的部分內容予以修改的,應當在草案中寫明所修改的規章的名稱、文號、條款或者內容。

7. 求期貨法規方面知識的書籍

可以看《期貨法律法規匯編(第十版)》,這是期貨從業考試的教學材料 。由中國期貨業協會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
考試大綱為;
一、行政法規
1.期貨買賣 管理條例
二、部門規章與標准 性文件
1.期貨投資者保證 基金管理方法
2.期貨買賣 所管理方法
3.期貨公司監視 管理方法
4.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方法
5.期貨從業人員管理方法
6.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則 (試行)
7.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方法
8.期貨公司風險監管目標 管理方法
9.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引見 業務試行方法
10.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則
11.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方法
12.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法
13.證券期貨運營 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方法
14.證券期貨運營 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則
三、協會自律規則
1.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原則 (修訂)
2.期貨運營 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施行 指引(試行)、
四、其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難題 的規則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難題 的規則 (二)這是關於 求期貨法規方面知識的書籍?的解答。1129

8.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

近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在現行《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暫行辦法》於2012年9月正式實施,2014年進一步修訂完善,是證監會制定的首部資本市場誠信規章,被譽為填補了「法治和誠信結合」的空白,並在全國首屆誠信論壇上,被評選為「全國誠信建設制度創新十佳事例」。

《暫行辦法》實施五年多以來,以統一、全面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為支撐,內部實現誠信信息整合,外部開啟信息共享合作,通過豐富誠信約束和激勵手段,激勵守信、懲戒失信,構建了立體式的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制度,實現了執法效能的大幅躍升,推動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近年來,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不斷深入,市場層次日益完善,市場主體進一步增多,市場產品進一步豐富,對資本市場誠信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需求;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也需要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誠信監管機制,發揮誠信監管的「補強」作用。特別是資本市場的誠信水平總體還不夠高,一些方面表現出的失信問題還比較突出,而《暫行辦法》還存在一些空缺和不足,難以適應新的形勢需要。

為此,證監會從資本市場作為信息市場、信用市場的特點出發,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17年12月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2月31日公開徵求意見結束,證監會共收到66條反饋意見。經綜合考慮,採納了其中針對《辦法》具體規范內容的合理意見。對於不屬於這一規章調整范圍或屬於具體落實層面的意見建議,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在今後的監管工作以及其他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訂過程中加以重視。

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50條,包括總則,誠信信息的採集和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監督與管理,附則等內容。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

一是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實現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將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新三板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及相關企業、證券期貨傳播媒介機構等重要市場主體納入誠信檔案主體范圍;將融資融券、證券質押、回購等信用交易活動中的違約失信信息,債券發行人、擔保人的違約失信信息,拒不執行生效行政處罰、監管措施、拒不配合監管檢查或者調查、以不正當手段干擾監管執法、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信息納入誠信檔案范圍。

二是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失信信息。

三是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嚴把市場准入關。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及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將誠實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

四是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對主要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管。

五是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激勵守信,對誠信狀況良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狀況查詢制度,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我誠信約束。要求在辦理賬戶開立業務、開展信用類業務環節、主要市場機構聘任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受託從事證券服務等市場活動中,必須查詢相關主體的誠信檔案,並按規定實施相應的誠信激勵約束,把好市場准入關,將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害群之馬」擋在資本市場門外,凈化市場誠信環境。

七是強化事後監管的誠信約束。實現在監管的各流程、各環節都要查詢誠信檔案,作為採取監管執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39】號《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第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

2018年3月28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詳見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

9. 有什麼權威的證券法律法規匯編嗎

俗稱紅皮書: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期貨法規匯編》(每半年編輯一次)
俗稱白皮書:中國金融出版社《現行證券期貨規章匯編2006版》
還有法制出版社的《中國金融法律》(活頁)
以上都是很權威的

10.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一、起草背景與思路
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關於完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制度、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取消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強化監管執法、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等規定內容,進一步健全完善證券期貨法規體系,中國證監會對照新證券法修改內容,有針對性地對有關規章相應內容進行了配套修改。其中,對於證券法修改後的規定比較明確具體,相應的一些規章中需要配套修改的內容主要屬於按證券法新規定直接進行文字和內容對應調整的,採取「打包」方式對相關規章集中進行修改,以提高效率。二、主要修改內容
本次配套修改部分規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制度。新證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購制度,主要包括:調整持股5%以上股東增減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操作要求、增加對前述股東持股變動達到1%時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確超比例增持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的期限、增加對增持資金來源的披露要求、取消要約收購義務豁免行政許可、延長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所持被收購公司股份的鎖定期限等。為此,《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作了配套調整,進一步完善對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變動的監管要求,細化對持股變動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確對免除要約收購義務的監管安排,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此外,為落實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存在欺詐的法律責任,依法擴大證券支付工具范圍,對證券交易所相應板塊的授權規定進行概括性調整,為深化市場化改革預留空間。
二是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新證券法第二十一條以及第七章等對證券交易所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為此,《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進行了相應調整。如在證券交易所職能中增加依法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的職能,刪除決定暫停上市、恢復上市職能;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的權益由證券交易所依法享有;規定交易所應對突發性事件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以及採取取消交易、暫緩交收等措施的相關內容;要求程序化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等。
三是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取消等情形下的有關條文表述。新證券法取消了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需要進行批準的規定,我們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章中涉及到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准入資格要求的表述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新證券法取消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取消了證券從業資格的相關規定,我們將《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等規章中對相關人員的資格准入要求以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表述進行了調整。新證券法第五章將信息披露媒體表述由原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改為「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為此,我們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章中相關表述進行了調整。
四是進一步強化監管執法。新證券法細化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凍結、查封措施的相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對查封、凍結的批准許可權以及期限等內容做了相應調整。新證券法對於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的措施作了進一步完善。因此,《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相應調整了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情形時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類型。
五是進一步豐富誠信監管手段。新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將有關市場主體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因此,《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將證券法作為制定依據,將違反新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相關失信行為納入誠信信息范圍,進一步明確證券交易場所在公開發行證券及上市審核或掛牌轉讓中審查誠信狀況要求等。
此外,對相關規章中援引的證券法條文序號及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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