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國際結算業務所涉及的外匯管理政策都有哪些
基本上都有關系,因為與企業有關其實也就是與銀行有關,所以每一個文件差不多都有關系。一般銀行會及時把較重要的文件信息下發給相關部門員工,如國際結算部。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3-28
2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的通知 2007-10-08
3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8-31
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試點的批復 2007-08-20
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7-08-16
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 2007-08-13
7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7-07-31
8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7-09
9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6-14
10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
11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2007-04-25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2007-04-25
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銀行改制所涉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3-20
1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03-14
1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7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3-02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7-01-05
17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 2006-12-25
18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2006-11-22
19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2006-10-20
2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09-29
Ⅱ 中國現在的外匯政策急求~
國家對外匯沒有放開也沒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對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寬松有的嚴格的
Ⅲ 我國外匯政策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我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法律依據:
《外匯管理條例》
第五條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Ⅳ 21年推出了100條「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措施,成效怎麼樣今年有哪些打算
2021年,全國稅務系統按照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要求,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推出10大類100項便民辦稅繳費舉措。截至2021年底,這100項措施全部落實落地。第三方開展的2021年納稅人繳費人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綜合得分87.2分,比上年同口徑提升了2.1分。主要成效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辦稅繳費提速度。持續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范圍,實現90%的涉稅事項、99%的納稅申報均可網上辦理,同時我們還實現了企業社保繳費「網上辦」和個人社保繳費「掌上辦」。主動推出財產行為稅「十稅」合並申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附加稅費整合申報改革,共使相關稅費填報表單總量減少2/3。
二是落實政策重精度。依託大數據雲平台,打造了全國統一的政策宣傳輔導精準推送標簽體系,主動甄別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繳費人,精準推送政策5.39億戶次,促進稅費優惠直達快享。
三是執法維權顯溫度。我們進一步推進簡易處罰網上辦理,辦理數量累計達到108萬筆;同時,我們還持續提升執法規范性,在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實現了區域內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統一。
四是打擊違法增力度。2018年8月以來,稅務、公安、海關總署、人民銀行四部門聯合開展打擊「假企業」「假出口」「假申報」的專項行動於去年圓滿收官並轉入常態化打擊;同時,我們還完善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累計公布稅收違法「黑名單」案件2.52萬件。
五是部門協同拓深度。我們通過與外匯局數據共享,將納稅人辦理對外付匯稅務備案及相關業務的總時長縮短至8分鍾左右;我們聯合市場監管、住建等部門提供企業開辦、不動產交易等套餐式集成服務,建立了「一窗受理、一次採集、一網通辦、一日辦結」的「一件事一次辦」模式,截至目前,累計有1335萬戶次納稅人繳費人享受到「套餐式」服務。
為使黨史學習教育成果更好地轉化為納稅人繳費人獲得感,把學黨史融入日常,悟思想抓在經常,辦實事干在平常,開新局落在長常,稅務總局在前期廣泛問計問需的基礎上,以「智慧稅務助發展·惠企利民穩增長」為主題,啟動了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這也是稅務系統連續第九年開展這方面的活動。首批先推出5大類20項80條便民辦稅繳費舉措,後續將根據新情況新需求不斷完善。相信納稅人繳費人一定可以從以下五方面有更新的感受:
一是需求響應會更快。比如,我們將優化升級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基本實現由「各省通答」轉變為全國「一線通答」,由人工咨詢為主轉變為以智能咨詢為主,由「辦問分離」轉變為「辦問協同」。
二是網辦體驗會更佳。我們將持續拓展辦稅繳費「網上辦」事項清單,擴大跨省異地電子繳稅試點范圍,同時將進一步提速辦理出口退稅,全國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辦理時間也將由7個工作日進一步壓縮至6個工作日以內。
三是分類服務會更好。我們將分別針對大企業、中小微企業、自然人提供更加精準個性化的分類辦稅繳費服務。比如,我們將進一步深化規范「銀稅互動」合作,在稅務和銀保監部門間試點推進數據直連,進一步助力小微企業緩解融資難。
四是執法監管會更優。我們將在部分地區推行非強制性執法方式試點,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推動建設「公職律師涉稅爭議咨詢調解中心」,更好維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社會協同會更順。我們將通過推進部門聯動、信息共享等方式,進一步加大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力度。比如,加強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和當事人名單動態管理,積極開展信用修復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更好地規范健康發展,讓納稅人繳費人更有感。
Ⅳ 外匯便利化政策
法律分析: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一、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
擴大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地區,在粵港澳大灣區、上海和浙江試點的基礎上,支持其他地區按規定開展優化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簡化進口付匯核驗等試點業務。
實施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符合條件審慎合規的銀行為信用良好的境內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時,可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辦理。推進服務貿易付匯稅務備案電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實現銀行電子化審核。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增加國家外匯收入,節約外匯支出,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並維護國家權益,特製定本條例。
一切外匯的收入和支出,各種外匯票證的發行和流通,以及外匯、貴金屬和外匯票證等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都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匯系指:
一、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
二、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
三、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四、其他外匯資金。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匯實行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外匯的機關為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及其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為中國銀行。非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機構都不得經營外匯業務。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法律、法令和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所需外匯由中國銀行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或者有關規定賣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使用、質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第二章對國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匯管理第五條中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外匯收入和支出,都實行計劃管理。
國家允許境內機構按照規定持有留成外匯。第六條境內機構除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匯,不得將外匯存放境外,不得以外匯收入抵作外匯支出,不得借用、調用國家駐外機構以及設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外匯。第七條境內機構非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在國內外發行具有外匯價值的有價證券。第八條境內機構接受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銀行、企業的貸款,必須分別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匯總,編制年度貸款計劃,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和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核報國務院批准。
貸款審批辦法,另行規定。第九條 境內機構的留成外匯, 非貿易和補償貿易項下先收後付的備付外匯, 貸入的自由外匯,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批准持有的其他外匯,都必
須在中國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或者外匯額度帳戶,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並受中國銀行監督。第十條境內機構進出口貨物,經辦銀行應當憑海關查驗後的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憑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檢查其外匯收支。第十一條國家駐外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使用外匯。
設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所得的利潤,除按照國家批準的計劃可以留存當地營運者外,都必須按期調回,賣給中國銀行。
一切駐外機構不得自行為境內機構保存外匯。第十二條臨時派往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 必須分別按照各
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公畢回國,必須將剩餘的外匯及時調回,經核銷後賣給中國銀行。
前款代表團、工作組及其成員,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必須及時調回;除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第三章對個人的外匯管理第十三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由外國和港澳等地區匯入的外匯,除國家允許留存的部分外,必須賣給中國銀行。第十四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存放在中國境內的外匯,允許個人持有。
前款外匯,不得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如需出售,必須賣給中國銀行,同時允許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留存部分外匯。第十五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華僑在回國定居前、港澳同胞在回鄉定居前,存放在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外匯,調回境內的,允許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留存部分外匯。第十六條派赴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工作人員、學習人員公畢返回,如匯入或者攜入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允許全部留存。第十七條本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的允許個人留存的外匯,其留存比例,另行規定。
本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條規定的允許個人留存的外匯, 必須存入中國銀行。此項外匯存款,可以賣給中國銀行,可以通過中國銀行匯出境外,也可以憑中國銀行證明攜出境外;但是,不得將存款憑證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
Ⅶ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中國人民銀行職責:
1、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2、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3、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4、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5、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6、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7、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8、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與互聯互通,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
9、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准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13、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4、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5、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16、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7、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18、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國家外匯總局職責:
1、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2、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3、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4、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5、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6、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7、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8、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9、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0、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7)外匯總局惠企政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
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 機關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
Ⅷ 2020年進出口新規定
為幫助企業了解2020年政策調整情況、把握國際市場變化方向、研判行業發展態勢,我局定於2020年1月10-12日在北京舉辦「2020年(第十六屆)進出口說明會」。有關安排如下:
【會議內容】
第一部分 2020年進出口形勢及政策調整
一、2020年進出口形勢、主要進出口政策及調整
主講:商務部外貿司
二、2020年外匯管理政策
主講: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司
三、2020年海關監管的主要新措施
主講:國家海關總署監管司
四、2020年出口退稅相關新政策與舉措
主講: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五、2020年全球貿易壁壘、知識產權保護最新發展趨勢
主講:商務部條法司
六、2020年企業境外投資的相關新政策
主講:商務部合作司
七、2020年全球市場格局轉變及中國經濟未來分析
主講: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八、2020年中國製造展望與新政策
主講:工業和信息化部
九、2020年「一帶一路」展望與最新政策舉措
主講:中國社會科學院
十、2020年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等貨幣的匯率走勢
主講: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專家
Ⅸ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新增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
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境內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現匯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 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
現鈔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禁止境內居民個人將其外幣現鈔存儲變為現匯存儲。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Ⅹ 中國政府的外匯市場政策
一、企業開立、變更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事前審批調整為由銀行按外回匯管理要答求和商業慣例直接辦理,並向外匯局備案。提高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允許有真實交易背景需對外支付的企業提前購匯。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並放寬審核許可權。
三、進一步簡化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手續,提高購匯限額,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在額度之內,個人憑真實身份證明在銀行辦理購匯並申報用途;銀行對超過額度部分的個人購匯在審核相關憑證後按實際需求供匯。
四、拓展境內銀行代客外匯境外理財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
五、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於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六、拓展保險機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