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和外匯管理登記證一樣嗎
不一樣,對外貿易證是外經貿局發的,是證明你有資格做
進出口業務
的憑證,..外匯管理登記證是在
外匯管理局
做的備案證明...
❷ 一般內資企業(商務管理咨詢公司)可以開外幣賬戶嗎
在人行備案後一個工作日就可以開了,一般情況下哪個銀行都可以開的,資料跟開基本戶的一樣,
一、外匯帳戶類別
根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中資企業保留限額外匯收入操作規程》,目前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經常項目外帳戶共包括兩類:1、外匯結算帳戶;2、外匯專用帳戶。
符合規定條件的中資企業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在中資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
外匯專用帳戶包括:代理進口、貿易專項、承包勞務、捐贈援助、專項代理、國際貨運、國際匯兌、國際旅行社、免稅商品及暫收待付等業務需在國內開立的外匯帳戶及承包勞務需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
二、外匯帳戶審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開立外匯帳戶,其開戶申請書應是正式公函,必須蓋有單位公章,申請內容明確,開戶申請書中必須寫明外匯資金來源、用途情況,開戶銀行,開戶幣種,如是專項帳戶還需說明項目及有關情況及開戶期限,以及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開戶需持外匯局要求的有關材料的正本及其復印件;
3、接受捐贈或援助的單位必須是國內民間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國內事業單位,並按捐贈或援助協議規定將捐贈款項用於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進行審核。
三、開立外匯帳戶所需材料
1、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結算帳戶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經貿公司年進出口總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年進出口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
(3)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年進出口額:是指外經貿公司或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每年以海關報關單為依據所統計的進出口實際發生額。
2、中資企業外匯專用帳戶
(1)貿易項下進口代理、貿易專項帳戶(貿易專項包括中標項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投標保證金、先收後支轉口貿易等)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外經貿部關於對外經營權的批復;d)與開戶相關的合同;e)有關國內單位外匯來源材料;f)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贈、援助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有些單位須提供民政部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或人民銀行對成立基金會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贈協議、意願書或援助協議;d)有些單位須提供接受援助的有關部門的授權書;e)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專項代理業務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國家主管部、委、局對經營有關代理業務的批件;d)貨運公司還需提供其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
(4)國際海洋運輸業務和遠洋運輸公司、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交通部等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5)國際旅行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a)開戶申請函;b)營業執照;c)國家旅遊局對國際旅行社資格的批件;d)國家旅遊局核準的上年度「一類旅行社退款帳戶年度累計存款申請表」
(6)其它類
特殊情況,按外匯局的要求提供有關開戶材料
四、開戶程序及有關要求
1、凡符合《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均可開立外匯帳戶。
2、開戶單位在申請開戶時,可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選擇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限於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各總行及其分支行。
3、開戶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經我局批准開戶後,應在30個工作日之內憑《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的回執聯並退開戶單位,開戶單位須於開戶後5個工作日內持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凡超出30個工作日,開戶單位未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外匯局頒發的《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自動作廢。
4、同一性質的外匯帳戶,一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如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帳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戶單位如丟失《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或《外匯帳戶使用證》,必須登報聲明作廢,並持登報聲明及補辦申請到外匯局辦理補辦手續。
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使用與監管
一、帳戶的使用
1、開戶單位辦理帳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帳戶使用證》。開戶銀行憑《外匯帳戶使用證》規定的帳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帳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范圍使用帳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中有關帳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帳戶,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帳戶。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帳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帳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二、帳戶的監管
1、經批准開立的外匯帳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帳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戶進行年檢。
2、對年檢中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准開立外匯帳戶;(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帳戶;
(3)擅自改變帳戶使用范圍;(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帳戶;(5)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三、轉戶及閉戶
1、轉戶:(1)開戶單位經批准開戶後,半年內不允許轉戶。開戶半年後,如因單位遷址,或原開戶銀行服務不規范,給帳戶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戶。但如果單純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局不予辦理轉戶手續。(2)開戶單位辦理轉戶手續時,須持單位轉戶申請和原《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申請轉戶。外匯局經審核同意後,向其頒發《外匯帳戶轉戶批准書》。開戶單位持此批准書到銀行辦理轉戶手續。
2、閉戶:(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帳戶。開戶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帳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帳戶使用證》後,核發《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開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開戶單位應於閉戶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匯局。(2)因違規使用帳戶被外匯局勒令撤銷帳戶。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戶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帳戶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帳戶。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帳戶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開立外匯帳戶批准書》及《外匯帳戶使用證》到外匯局注銷帳戶。
除上述要求外,開戶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及《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年檢暫行規定》等外匯管理法規,嚴格按規定開立、使用外匯帳戶。 居民、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匯進出有哪些具體規定?
現在外匯登記證已經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外匯登記IC卡.
辦理外匯登記需要帶的資料:
1、外匯登記申請表,去外匯局填表
2.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頒發的批准證書;
3.經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
5.組織機構代碼證;
6.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在營業執照下發後30日內及時辦理外匯登記。否則可能會受到處罰。外匯局審查材料無誤後發給外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❸ 外匯局 IC卡換業務憑證
深圳的帶上IC卡,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
❹ 解讀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完善保稅區外匯管理,支持保稅區快速、健康發展,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對1995年發布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發布了新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調整了保稅區外匯管理有關政策,進一步規范了保稅區外匯收支活動。下文我收集的是關於對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的解讀,僅供參考!
問:據悉,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對1995年發布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發布了新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您能介紹一下政策的背景嗎?
答:支持保稅區快速、健康發展是我國外匯管理的一貫政策。自保稅區設立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後於1991年和1995年發布了《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和《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規范保稅區外匯收支活動,並對區內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和進出口核銷管理給予了一定的傾斜政策,對促進保稅區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稅區管理政策進行逃騙匯,外匯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時遏制了外匯違法活動。
近年來,保稅區的經營環境已經得到了較大的改善,國家各部門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不斷提高。與此同時,保稅區以外的外匯管理政策也在朝著不斷便利企業經營的方向調整改革。目前來看,1995年發布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保稅區發展現狀,或與其他管理部門的政策不配套。在這種新形勢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保稅區外匯管理政策又進行了一定的調整,發布了新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新《辦法》主要貫穿了兩點指導思想:一是外匯管理政策要與海關、財政、稅務和外經貿等部門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進保稅區發展;二是在堅持“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外匯嚴格管理”的基礎上,對符合保稅區功能、有利於保稅區規范健康發展的業務實行一定的政策傾斜和優惠。
問:這次發布的《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與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調整?
答:此次政策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對保稅區內企業統一頒發《保稅區外匯登記證》。保稅區內企業,無論是中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應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領取《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外匯局將不再向區內外資企業單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保稅區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是保稅區內企業在外匯管理領域的身份證明,貫穿於企業經營活動的始終,企業辦理有關外匯收支活動,都必須出示《登記證》。《登記證》的統一管理,將有利於外匯局對保稅區內企業實施統一跟蹤監管,也便於銀行辨別保稅區企業的身份。
第二,規范保稅區內企業購匯行為。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稅區逃騙匯,國家外匯管理局暫停辦理區內企業購匯。鑒於保稅區經營環境的不斷改善,新《辦法》根據保稅區的基本功能,放開了三類購匯:加工企業和貨物分撥企業可以用產品內銷所得人民幣購匯;以人民幣注冊設立的區內企業可以用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資金購匯;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利潤、股息和紅利可以購匯匯出。
第三,放寬保稅區內企業外匯帳戶管理。1995年發布《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時,由於一些保稅區沒有完全封閉監管,為了防止資金非法流動,只允許企業在保稅區內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為便利企業資金調撥,新《辦法》取消了企業必須在保稅區內金融機構開戶的限制性規定,允許區內企業在注冊地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帳戶,經批准也可以在注冊地以外開立資本項目外匯帳戶。
問:我國境內禁止外幣計價結算,為什麼保稅區可以用外幣計價結算?
答:保稅區是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保稅區與境外之間(一線)貨物進出,海關實行備案管理,不征關稅;而對保稅區與境內區外之間(二線)貨物的往來,實行報關管理。在外經貿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貨物外,一般貨物進出口不納入許可證、配額管理。
因此,與海關、外經貿管理方式相適應,新《辦法》要求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一切經濟往來,必須以外幣計價結算,不得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保稅區與區外之間貿易項下保稅貨物的往來,必須以外幣計價結算,不得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非保稅貨物項下交易,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內機構之間以及保稅區之間的經濟往來,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問:您能詳細介紹一下保稅區內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嗎?
答:鑒於保稅區內企業與境外和區外的貿易往來均以外幣計價結算,為了簡化企業手續,減少匯兌損失,加快資金周轉,外匯管理局一直允許保稅區內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並且不實行限額管理。
新《辦法》規定,區內企業開立外匯帳戶,應當經外匯局批准。外匯帳戶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和資本項目外匯專用帳戶兩大類。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並且應當在企業注冊地銀行開立。資本項目外匯專用帳戶可以在注冊地銀行開立,也可經開戶地外匯局核准後,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開立。
問:您能否詳細介紹一下保稅區內企業購匯的有關規定?
答:由於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經濟交易以及與區外之間的貨物往來均以外幣計價結算,因此,保稅區內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不會有過多的人民幣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幣購匯支付。因此,新《辦法》中規定區內企業應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外和區外支付,原則上不得購匯支付。同時,考慮到企業客觀需要,放寬了三類購匯:
首先,由於保稅區內中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幣投資,在建設期間這些企業還沒有外匯收入,借用國內外匯貸款也有一定難度,因此允許其用人民幣注冊資本金購匯向境內外支付。
其次,由於貨物分撥企業和加工企業,是符合保稅區功能發展的主要企業類型,它們在向區外機構分撥其產品或經批准加工產品內銷時,是以人民幣結算,因此,允許區內的貨物分撥企業和出口加工企業用在境內銷售所得的人民幣購匯向境內外支付。
第三,由於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是外商投資的根本保證,因此,允許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獲得的人民幣利潤、股息、紅利購匯匯出境外。
新《辦法》明確,保稅區內企業的對外支付,必須首先使用其自有外匯,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方可購匯支付。而且,區內企業購匯支付時,無論是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支出,還是資本項下的外匯支出,均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或經外匯局核准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問:對保稅區內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支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們對保稅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實行“放開一線、管住二線”的原則。保稅區內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需要結匯的,可以直接到注冊地銀行辦理。
區內企業經常項下向境外或區外的外匯支付,原則上應先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根據新《辦法》的規定,區內加工企業和貨物分撥企業可以用產品內銷所得人民幣購匯匯出;以人民幣注冊設立的區內企業可以用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資金購匯匯出;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利潤、股息和紅利可以購匯匯出,其他區內企業不得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問:保稅區內機構是否需要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和進出口核銷手續?
答:國際收支是一定時期內一國經濟體對另一國的經濟體之間全部經濟交易的系統記錄。保稅區內機構和個人屬於中國居民,其與境外之間的所有經濟交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保稅區內與境內區外的經濟交易,區內區外均不需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與海關實行的“一線備案、二線報關”管理原則相適應,新《辦法》規定,保稅貨物從區外進入區內或者從保稅區進入區外(二線),由區外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但不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貨物從保稅區運到境外或從境外運抵保稅區(一線),區內企業無需辦理核銷手續,但應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國際收支申報手續。
問:對保稅區內企業資本項下的外匯收支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們對保稅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實行“一、二線兼顧,管住一線”的原則。因此,區內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外匯(轉)貸款、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提供對外擔保、向境外投資、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再投資等均按區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區內企業償還外債、外匯(轉)貸款及擔保履約等,也應持區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材料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但原則上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區內貨物分撥企業可以用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所得人民幣,區內加工企業可以用出口加工產品經批准內銷所得的人民幣,以及以人民幣注冊設立的區內企業可以用人民幣注冊資本金購匯支付,其他區內企業不得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❺ 外管局業務登記憑證是企業申請還是業務單位
外管局業務登記憑證是企業申請。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在工商營業執照下發後30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領取外匯登記證IC卡;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即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領取外匯登記證IC卡。
外匯登記事項變更
1、書面申請(包括變更事項等)。
2、外匯登記證。
3、原審批機關有關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和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修訂後的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公章。
6、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❻ 外資企業的外匯登記卡。求詳細解答
主要是藍卡,是登記匯款地址和帳號的,方便下次使用!
❼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試點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規范外匯帳戶的開立和使用,便利企業開展正常業務,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帳戶」,是指企業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的「外匯基本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基本帳戶」是指收入來源於經常項下,且用於經常項下支出和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的帳戶;「外匯專用帳戶」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圍的帳戶,包括資本金帳戶,外債、外債轉貸款專用帳戶,還本付息帳戶以及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專用帳戶。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機關。第二章帳戶的開立第六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在注冊地開戶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同類別的外匯帳戶均可以開立不同幣種的分帳戶。第七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選擇一家開戶銀行開立一個資本金專用帳戶。
未經外匯局批准,只能在注冊地選擇一家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一個外匯基本帳戶。開立外匯基本帳戶,須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辦理。第八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貸款專用帳戶。第九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或者「開立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還本付息專用帳戶。第十條企業確因業務需要在異地開立外匯基本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憑注冊地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開戶地外匯局備案,經開戶地外匯局核准並加蓋戳記後,方可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一條開戶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後,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帳號、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三章帳戶的使用第十二條外匯基本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下的收入、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的支出。第十三條外匯資本金專用帳戶的收入僅限於企業各投資方以現匯方式投入的資本金,支出僅限於經常項下的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的支出。第十四條貸款專用帳戶的收入只能是企業所借入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支出僅限於與貸款用途有關的外匯支付。第十五條企業可將其外匯收入存入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也可用人民幣購買不超過三個月內支付本息的外匯存入該帳戶。還本付息專戶的支出,僅限於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第十六條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在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過核定金額的外匯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調整公布基本帳戶最高金額的額度。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帳戶類別、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額使用外匯帳戶。開戶銀行收到超出企業基本帳戶最高金額部分的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帳,同時通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辦的,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報外匯局。第十八條企業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試點地區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第四章帳戶的管理第十九條企業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匯帳戶。第二十條異地外匯帳戶由開戶地外匯局就地監管,並按季向注冊地外匯局反饋異地外匯基本帳戶的收支情況。異地外匯基本帳戶的最高金額由注冊地外匯局核准。第二十一條企業在經營期內需變更開戶銀行,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轉戶手續。第二十二條企業資本金專用帳戶的外匯資金使用完畢後,開戶銀行應當辦理帳戶撤銷手續。第二十三條外匯貸款使用完畢或者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開戶銀行應當為企業辦理外匯貸款和還本付息專用帳戶撤銷手續。
❽ 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外匯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監督管理,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和民間機構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開戶銀行,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帳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在開戶銀行設立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帳戶。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內機構外匯帳戶的開立審批、使用管理、帳戶的撤銷及檢查等。第六條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為開戶單位辦理開戶手續,監督收付;境內機構、駐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第二章帳戶的開立第七條下列外匯,開戶單位可以向外匯局提出申請,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匯帳戶使用證》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五)捐贈協議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第八條第七第所列外匯的開戶,開戶單位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
(一)申請開立外匯帳戶的報告;
(二)企事業單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持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其它單位持國家授權機關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三)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第九條下列外匯,開戶單位可以持所列有效憑證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二)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的外匯,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三)駐華機構的外匯,持機構設立批准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工商登記證;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持匯款憑證或者投資意向書。第十條下列外匯,開戶單位須持相應的批准文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持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一)經國家批准專項用於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的外匯;
(二)經批准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匯。第十一條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駐華機構,應當在注冊或者登記所在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需要在境內其他地區開立外匯帳戶的,應當持注冊或者登記所在地外匯局的核准文件及有關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並按照規定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二條境內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在境外開戶。第三章帳戶的使用第十三條開戶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開戶時,外匯局應當根據外匯帳戶的用途,規定帳戶的幣種、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及相應的結匯方式,並在《外匯帳戶使用證》中註明。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外匯帳戶使用證》規定的收支范圍辦理收付;超出范圍的收付,須逐筆報經外匯局核准。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九條(一)規定開立外匯帳戶時,開戶銀行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上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帳號、帳戶的幣種及收支范圍等內容,並加蓋該行戳記。第十五條開戶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二)和第十條(二)規定開立的外匯帳戶,其收入嚴格限於該限定外匯;開戶銀行應當根據貸款協議、相應的《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及支付憑證辦理收付。第十六條開戶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一)規定開立的還本付息外匯帳戶,其帳戶余額不得超過下兩期應當償付的本息總額,其收付須逐筆經外匯局核准。該帳戶只能用於支付債務本息,不得用於其它收付。開戶銀行須憑外匯局的核准件辦理收付。
❾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建立企業外匯登記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系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登記的管理機關。第四條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格式附後),並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3企業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冊地辦理了外匯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匯登記。第五條外匯局對申請登記的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查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
外匯登記證格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第六條企業領取外匯登記證後,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①的有關規定,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和開戶通知書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後,應當在外匯登記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賬號、賬戶性質、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七條外匯局通過外匯年檢對外匯登記證每年核證一次②。經過核證的外匯登記證為有效的外匯登記證,其有效期為一年。第八條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證後,有變更名稱、地址、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發生轉讓、增資、合並等情況,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及時將有關材料送外匯局備案,並申請更換外匯登記證。第九條企業經營期滿或因故導致經營終止,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解散的,在清盤後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注銷手續,交回外匯登記證,並撤銷所開立的外匯賬戶。第十條企業遺失外匯登記證,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經外匯局審查,情況屬實的,可給予補發。第十一條企業的外匯登記證不得偽造、塗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給其它單位使用。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外匯局可以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對其處以1000-10000元人民幣罰款的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廢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的管理應當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②根據《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從1997年起取消單獨的外匯年檢,由聯合年檢各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財務、外匯、進出口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聯合年檢。
附件二: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企業代碼:企業名稱:郵政編碼:企業地址:開業時間:營業執照注冊號:外匯登記證號:企業規模:合營期限:經濟類型:企業類型:所屬行業:隸屬部門:主導產品:經營范圍:法人代表:職(臨)工總數:財務主管:財務主管理電話:主辦會計:主辦會計電話:注冊地外匯局:外匯結算賬戶核定總額(萬美元):合 營者中 方外 方投資總額(萬美元)注冊資本(萬美元)其中外方%投 資方式現金(萬美元)設 備工業產權場地使用其它中方外方
❿ 外匯登記如何查詢
外匯登記證號都可以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企業端軟體中查詢。外匯登記證由紙質登記證被現行的IC卡取代。IC卡外匯登記證只發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主體。通過業務查詢-外匯登記最新狀況查詢,右上部分有外匯登記證號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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