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期貨交割流程
期貨交割的流程如下:
1、由買方申報意向;
2、由賣方交標准倉單;
3、交易所分配分配標准倉單;
4、買方交款、取單;
5、賣方收款;
6、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拓展資料
我國商品期貨交易,全部採用實物交割方式。實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滾動交割兩種。
集中交割
集中交割方式以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為例:
鄭州商品交易所一號棉花交割程序:
最後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第10個交易日):
閉市後,交易所按「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的原則通過計算機對交割月份持倉合約進行交割配對。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通知日):
買賣雙方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17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即交割日):
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賣方會員應當將《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買賣雙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把投資者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五大交割日:
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並於當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倉單交付買方會員。餘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發票的傳遞、餘款的結算,會員均應當蓋章和簽字確認;
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交割程序:
實物交割的日期:合約到期月份的16日至20日(節假日順延)為實物交割期。
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最後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的15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12:00前,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名、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賣方交標准倉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在18日16:00之前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標准倉單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交易所。如18日為法定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若是20日,則賣方必須在12:00前完成交割;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最後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交款後取得標准倉單;
賣方收款:交易所在最後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滾動交割
滾動交割方式以鄭州商品交易所為例:
凡持有標准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進入交割月前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憑標准倉單到交易所辦理標准倉單抵押手續,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必須到交易所辦理撤銷標准倉單抵押後,方可提出交割申請。
交易所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為配對日。凡持有標准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通過席位提出交割申請。沒有進行倉單質押的交割申請提出後,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在當日收市前可通過席位撤銷已提出的交割申請,撤銷交割申請後,重新收取相應的保證金。交割月買方會員無權提出交割申請。交易所根據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於當日收市後採取計算機直接配對的方法,為賣方會員找出持該交割月多頭合約時間最長的買方會員。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二日為通知日。買賣雙方在配對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到交易所簽領交割通知單。
第三日為交割日。買賣雙方簽領交割通知的下一個交易日為交割日。買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
❷ 期貨實物交割流程怎麼進行
期貨實物交割的流程如下:
1、由買方申報意向;
2、由賣方交標准倉單;
3、交易所分配分配標准倉單;
4、買方交款、取單;
5、賣方收款;
6、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拓展資料:
交割是指:至期貨標准合約規定的最後交易日後,對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以實物交收形式了結期貨買賣義務的一種平倉形式。交割方式主要有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目前國內商品期貨交易中僅有實物交割一種方式。
實物交割是指:在規定時間內,合約買賣雙方在規定的地點,採用倉單與貨款交換的方式交收實物、履約平倉。各交易所的各種期貨商品均有指定交割倉庫負責交割驗貨、開具倉單、向買賣雙方提供倉儲條件。由於國內各交易所均採用電腦撮合方式進行交易,因此在交易清算及實物交割程序方面大同小異。一般分為匹配、交割兩個步驟。
1、匹配。國內大部分期貨交易所在合約最後交易日結束後,全部未平倉合約由計算機自動給買賣雙方配對交割;也有一些交易所在合約交易結束前規定有匹配日,在匹配日中,計算機按照先申請者優先、持倉期長者優先的原則對提出交割的買方和賣方進行匹配,若申請交割的買方或賣方不足時,計算機系統按持倉期長者為先的原則從未申請實物交割的賣方或買方選擇匹配,直到所有實物交割申請者匹配上為止。匹配上的交割雙方取得進行票據交換和實物交收的資格,相應的持倉部位則自動退出交易系統,並由交易所公開具體配對雙方的單位名稱、交割地點及交割數量。交割地點如有多處,大多數交易所規定交割地由賣方指定。此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賣雙方須將實物交割全額貨款和標准倉單交至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部門,由交易所統一辦理資金劃撥和倉單交付等手續。
2、交割。實物交割通常採用票據交換方式。交割雙方必須在指定交割日期到指定地點辦理票據交換手續。期貨合約的賣方須提交倉單、質檢單、發票,而期貨合約的買方須提交支票。倉單可由賣方將實物運進指定交割倉庫獲得,也可由賣方按市價直接在指定倉庫購買。
❸ 交割倉庫的概念解釋
交割倉庫是期貨品種進入實物交割環節提供交割服務和生成標准倉單必經的期貨服務機構。
在我國,交割倉庫,也稱為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由期貨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並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指定交割出庫應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❹ 期貨交割倉庫有什麼要求
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管理,規范交割行為,保證交割正常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第三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指定交割倉庫期貨業務進行監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 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三)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 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六) 倉庫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以及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管理隊伍;
(七) 有嚴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四) 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五) 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其董事會出具的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准文件及有關單位出具的擔保函;
(六) 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審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 交易所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 指定交割倉庫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交易所審定後方可開展有關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業務;
(四) 交易所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
第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定批准後須辦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倉庫簽發標准倉單所需各種印章須到交易所備案;
(二) 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專人簽字須到交易所備案;
(三) 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倉庫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 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 應向交易所遞交《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申請書》,並經交易所審核批准。
第九條 指定交割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庫或全部變成現貨;
(二) 結清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
(三) 按交易所規定清退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所應及時通告會員及指定交割倉庫,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
(一) 按交易所規定簽發標准倉單;
(二) 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准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 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 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 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准,對用於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三)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四) 按標准倉單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商品的運輸;
(五) 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 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七) 繳納風險抵押金;
(八) 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九) 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保證期貨交割商品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第十五條 商品入庫是商品進入儲存的第一階段,商品入庫依次經過下列作業環節:
(一)商品接運。接運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及時而准確地向運輸部門接收入庫商品,手續要清楚,責任要分明,遇有封識損壞、苫罩異常、貨證不符、數量短缺、商品殘損、包裝損壞等現象的,一要摸清情況;二要分清責任,向承運部門索要商務記錄或普通記錄,交貨主處理;三要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二) 商品驗收。商品的驗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續,對某項商品的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查,以驗證其是否貨證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規定的一項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項目為:商品名稱、商標、規格、數量,必備的入庫資料、包裝狀況,以及無須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表面質量狀況(問題較多,直觀難見或已有規則規定按比例抽樣檢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檢查)。
(三) 商品入庫和簽發標准倉單。商品驗收無誤(或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即登帳、立卡、建立商品檔案,並根據貨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體規定簽發標准倉單。
(四) 標准倉單的注冊。標准倉單簽發完畢後,有關會員應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注冊手續。標准倉單注冊後,方可用於履行交易所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
第十六條 商品經驗收入庫後,即進入儲存階段,在整個儲存期間倉庫應做好商品的保管保養工作。指定交割倉庫應根據各種商品不同的性能、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合適儲存場所和科學合理的堆碼方式,對商品進行不同的保管、維護和保養,以確保儲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條 商品出庫是指定交割倉庫根據貨主的要求,用發貨、送貨、代運等方式將商品發送出庫。商品出庫標志著儲存階段結束。
第十八條 商品出庫應核對出庫憑證、檢查無誤方可發貨;發貨完畢當日登銷料帳、清理單據證件、清理場地、整理貨垛;對需辦理代運的物資應提前向承運部門提出運輸計劃;收回標准倉單加蓋"貨訖"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後保存。
第十九條 商品過戶。過戶必須做好記錄和料帳的登、銷工作。
第二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在辦理商品進出庫手續時,應及時將相應數據錄入倉單管理系統,並做好數據傳送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對期貨交割商品單獨設帳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標准倉單業務。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會員、投資者的服務質量,切實改進倉庫管理水平,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倉庫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審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倉庫根據本辦法、交割細則、標准倉單管理辦法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據掌握的情況或會員、投資者的反映,隨時對各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並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日常工作中對交易所的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 年審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並按《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評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對確不符合指定交割倉庫要求又不能做改進的倉庫,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的資格。
交易所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帳目管理、會員滿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指定交割倉庫應向交易所繳納風險抵押金作為倉庫履行義務的保證。若未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將其利息返還給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若發生經濟賠償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繳納的風險抵押金賠償,抵押金不足以賠償的,交易所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風險抵押金的具體數額和交納方式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協議書上載明。
第二十五條 由於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准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准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後交易所有權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❺ 什麼是期貨交割庫
實物交割就是用實物交收的方式來履行期貨交易的責任。因此,期貨交割是指期貨交易的買賣雙方於合約到期時,對各自持有的 到期未平倉合約按交易所的規定履行實物交割,了結其期貨交易的行為。
期貨交割庫,就是存放期貨交割所需實物的倉庫。
❻ 期貨倉庫交割和廠庫交割區別是什麼呢
期貨倉庫交割和廠庫交割有2點不同:
1、兩者的倉單的生成不同:
在生成倉單環節,倉庫交割包括交割預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交易所注冊等環節;而廠庫交割包括廠庫簽發和交易所注冊等環節。
2、兩者的提貨流程不同:
二者相比,廠庫交割省去了交割預報、商品入庫、驗收三個環節。在倉單提貨環節,如果是倉庫交割,貨主需要在《提貨通知單》開具10個工作日內到倉庫提貨,而且貨主需在實際提貨前3天通知倉庫。
如果是廠庫交割,《提貨通知單》開具3日內,廠庫和貨主就需要進行發貨和接貨,廠庫發貨時不得低於最低日發貨速度,貨主則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所有貨物的接收。二者相比,在廠庫交割中,廠庫的發貨速度和時間以及貨主的提貨時間需要按交易所規定執行。
(6)期貨交割和物流相結合的交割倉庫運營擴展閱讀:
一、期貨倉庫交割的流程:
在期貨市場中,商品期貨通常都採用實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貨中有的品種採用實物交割方式,有的品種則採用現金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由於不進行實物交收,只是以交割時的現貨價格作為交易盈虧和資金劃撥的依據,因此,實行現金交割的品種,其現貨標的價格應具有可確定性特點,而且是標準的,唯一的。
農產品的地域差價十分明顯,不具有現金交割的條件,而股指期貨的交易標的是股票指數,具有虛擬性和唯一確定性,更適合採用現金交割方式。目前國內黃金期貨是不 能進行實物交割的。
二、期貨倉庫交割的費用:
交易所對交割倉庫收取的入庫、出庫費用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在每年11月1日公布下一年度各交割倉庫的收費標准,倉庫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該標准。
不同品種、不同倉庫的入出庫費用是不一樣的,客戶可通過交易所網站/業務指引/交割費用查詢。各倉庫的入庫、出庫費用最高限價是不一樣的,因為由於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倉庫的人力和管理成本不同,因此收費標准也是不同的。
❼ 什麼是交割倉庫
現貨交易中的指定交割倉庫含義如下:
交割倉庫也稱指定交割倉庫,是指由期貨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交割倉庫是期貨品種進入實物交割環節提供交割服務和生成標准倉單必經的期貨服務機構。
交割倉庫的條件
一般的儲備倉庫要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必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3.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3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5.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