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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儲蓄及其管理

發布時間:2022-12-09 19:07:12

Ⅰ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Ⅱ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儲蓄存款是指個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任何單位不許將公款轉為個人儲蓄存款。公款的范圍包括:凡列在國家機關、企業及事業單位會計科目的任何款項;各保險機構、企事業單位吸收的保險金存款;屬於財政性存款范圍的款項;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等。第二條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的各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的機構。第三條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儲蓄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及保護儲戶利益的需要,在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穩定儲蓄,穩定金融。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以及居民個人不得經辦個人儲蓄業務和類似儲蓄的業務。第六條儲蓄機構的設置,要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講求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儲蓄機構的各業務主管部門,須向當地人民銀行上報下一年度增設儲蓄機構計劃,由當地人民銀行審核後匯總上報,於年底前上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各地人民銀行根據批準的計劃逐一辦理儲蓄網點審批手續,統一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第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保證營業時間內雙人臨櫃;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第八條直接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所有儲蓄網點,是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郵政企業具體辦理儲蓄業務的基層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第九條儲蓄代辦網點是銀行委託企業、機關、學校、軍隊等單位辦理儲蓄業務的代理機構,代辦業務的開辦、管理等必須嚴格按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儲蓄機構的更名、遷址、撤並,應事先報當地人民銀行,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方可正式對外公布。第十一條儲蓄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所屬的儲蓄機構及其儲蓄業務,負有直接的領導和管理責任;要認真貫徹國家的儲蓄政策,對其所屬儲蓄機構做好監督和檢查工作。第十二條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第十三條各儲蓄機構必須保證儲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儲蓄存款的提取。第十四條儲蓄機構以發展我國的儲蓄事業,為儲戶提供優質服務為宗旨。下列做法屬於「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發有價饋贈品為條件吸收儲蓄存款;
(二)發放各種名目的攬儲費;
(三)利用不確切的廣告宣傳;
(四)利用匯款、貸款或其它業務手段強迫儲戶存款;
(五)利用各種名目多付利息、獎品或其他費用。第十五條下列儲蓄種類,儲蓄機構可根據條件開辦全部或部分儲蓄種類:
(一)活期儲蓄存款。一元起存,由儲蓄機構發給存摺,憑折存取,開戶後可以隨時存取。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一般五十元起存,存期分三個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到期憑存單支取本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每月固定存額,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額由儲戶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存,未補存者,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五千元起存。存期份一年、三年、五年,由儲蓄機構發給存款憑證,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憑存單分期支取,可以一個月或幾個月取息一次,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後可隨時取息。如果儲戶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則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規定計算存期內利息,並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一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憑存單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次,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利息於期滿結表時支取。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一般五十元起存,存單分記名、不記名兩種,記名式可掛失,不記名式不掛失。《條例》實施後存入的該項存款,計息一律按統一規定執行,即:存期不限,存期不滿三個月的,按天數計付活期利息;存期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半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個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滿一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無論存期多長,整個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對《條例》實施前存入的該項存款,按原規定執行。
(七)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華僑、港澳台同胞由國外或港澳地區匯入或攜入的外幣、外匯(包括黃金、白銀)售給中國人民銀行和在各專業銀行兌換所得人民幣存儲本存款。該存款為定期整存整取一種。存期分為一年、三年、五年。存款利息按規定的優惠利率計算。開戶時憑「外匯兌換證明」或「僑匯證明書」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存儲手續,儲蓄機構發給存單。存款到期,憑存單支取存款,如存款人在存款時有加憑印鑒的約定,支取時還必須加憑印鑒。如提前支取,則按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規定處理。該種儲蓄支取時只能支取人民幣,不能支取外幣,不能匯往港澳台地區或國外。存款到期後可以辦理轉期手續,支付的利息亦可加入本金一並存儲。

Ⅲ 2016中國外匯儲蓄指的是什麼意思

2016年中國經濟有幾個最大的糾結問題,能否處理好,影響的絕非僅僅是今年,而是未來3-5年。比如,匯率和外匯儲備問題、國內製造業的振興和救亡問題、銀行體系潛在的不良資產問題、地方融資平台的償債能力問題,等等。光靠供給側改革的籠統提法和原則設計,解決不了現實經濟中的虛腫、浮水、淤積和消化不良問題。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胃口不好的問題。
在所有問題中,匯率管理及其背後的外匯儲備策略,這是最最糾結的,也是所有問題的風暴眼。
人民幣匯率要不要市場調節?如果需要,人民幣貶值引起外匯儲備下降的底線在哪裡?現在是3.2萬億美元,如果按過去半年月均800億美元的速度流失,到今年年底,外匯儲備差不多就是2.4萬億。2.4萬億是什麼概念?可能已經達不到國際通行的衡量一國外匯儲備水平的安全警戒線。
如果僅僅看經濟個頭,現在中美經濟體量其實差不多,如果按購買力平價計算,中國經濟體量還大於美國。但是,問題就在這里。中國人吃虧就在這里,看問題看錶面,不看裡面。
中美經濟比較中最關鍵的一個指標,就是貨幣。美元是什麼?世界貨幣,世界各國用來結算和支付。人民幣是什麼?本地貨幣,如果沒有美元在其背後撐著,有哪個國家敢收人民幣?老美是印美鈔的,老中是印人民幣的,你說誰佔主導?那些認為人民幣可以挑戰美元霸權的人,不但缺乏經濟常識,而且也沒有政治頭腦。美元不可能永遠獨霸世界市場,但是現在的美國經濟實力依然比較健康,遠未到世界各國開始不信任美國經濟,開始叫板美元的階段。本世紀也許會有這么一天,但在挑戰美國和美元之前,中國先得把自己的內功練好。
所以,現在人民幣經濟依然必須圍繞美元經濟打轉,這是我們不願意看到但又是基本的現實。這之間,最重要的現實問題就是,中國的外匯儲備如果真的低於2萬億,中國經濟可能會面臨世界級的信任問題,經濟增長的「進出口」這一條腿可能會跛廢。因此,人民幣外匯儲備的保衛戰,從今年開始,就是刻不容緩。
保衛人民幣外匯儲備在一定的安全儲備水平之上,首先要防止和消除人民幣匯率貶值的預期,只要這個市場預期存在,外匯儲備就會通過各種大小渠道和漏洞流出人民幣的經濟體外。中國已經不是1990年之前,經濟體系已經大半融入了國際體系,你不可能靠修長城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要扭轉人民幣貶值的市場預期,大致有兩種基本方法:一種是忽然一次貶值到位;另一種是重現資本凈流入。前者取決於管理者的勇氣和政策把控力,後者取決於中國經濟的健康狀況。拿目前國內經濟形勢來說,出口乏力很難在短期內解決,而外資重回中國除非國內的勞動生產率提高10%,或者製造成本下降20%。
出口和匯率本身就是一個東西的兩方面。匯率不貶值,出口不利,出口不利,匯率就有貶值的壓力。
但是,人民幣貶值真的可行嗎?第一,貶值到哪個水平才有用?是1比6.8,還是7.5,抑或更高,比如8.2?第二,貨幣貶值會否引起更大的資本外流?這些是實質問題。此外,真正的關鍵問題是貨幣貶值引起國內資產貶值,諸如,房地產泡沫破滅、股市地震,這些會否引起新一輪的經濟危機?
另一方面,人民幣不貶值可行嗎?如果不貶值,外匯儲備的持續凈流出可能就是一個大概率事件。而且,最關鍵的是,如果要保持匯率的穩定,按照蒙代爾不可能三角的定論,國內的貨幣政策就會受到制約。比如,在國內經濟下行和放緩嚴重的時候,為了保持一定速度的經濟增長,信貸保持寬松是必須的,但是降准和降息都會直接影響外匯儲備的流動,沖擊人民幣匯率的穩定。這顯然是一個兩難,貶值或者不貶值各有利弊。
參考資料:live.gold678.com/news

Ⅳ 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一、實施時間:本《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請各行按《規定》要求,於1997年1月10日前將1996年第四季度的外匯存款准備金劃繳到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開立的外匯存款准備金周轉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在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開立外匯存款准備金美元、港幣周轉帳戶名稱及帳號分別如下:
帳戶名稱: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存款准備金
帳號:美元:1494600162
港幣:1394600162二、實施對象: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中國投資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三、外匯存款准備金的計算是以當季月平均余額乘以繳存比例。當季月平均余額是指繳存范圍內各項外匯存款當季每月末日余額的算術平均數。1996年第四季度應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的月平均余額為:(1996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的余額)/3。四、各銀行的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報告書和劃款確認書最遲於劃款次日傳真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並同時補寄正式文本。計劃資金司傳真號為(010)66012737。五、原已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的商業銀行,請於1997年1月10日前將外匯存款准備金今年第四季度的收益按照原規定劃繳。六、中國人民銀行原授權各商業銀行管理的外匯存款准備金帳戶自1997年1月1日起自行取消,原繳存的外匯存款准備金由各商業銀行自行安排使用。七、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已繳存到當地人民銀行分行指定帳戶的外匯存款准備金,由各有關商業銀行於1997年1月1日之後自主安排使用,原指定帳戶相應取消。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應於1997年1月1日後將廣東發展銀行上繳的外匯存款准備金本金及剩餘利息退還給廣東發展銀行。八、中國人民銀行對各銀行的外匯存款准備金以其總行為單位進行考核。

附: 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Ⅳ 中國銀行個人櫃台外幣境內匯出匯款辦理規定有什麼

中國銀行個人櫃台外幣境內匯出匯款辦理規定:
1、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辦理個人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含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下同),以及與其近親屬境內外幣賬戶之間資金劃轉業務。
(1)個人客戶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之間轉賬匯款,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個人客戶本人與其近親屬外匯儲蓄賬戶之間的轉賬匯款,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近親屬關系證明辦理。個人境內外幣匯款允許他人代辦,應出示賬戶所有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
2、劃轉賬戶分別屬於境內個人、境外個人的,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且應符合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的規定。
3、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包括戶口本、結婚證、出生證等。確無法提供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的,可以近親屬關系承諾函替代。各行在辦理個人外匯匯款業務時,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現行政策法規,合法、合規、安全、有效地經營管理個人外匯匯款業務,規避因違規操作而受到監管當局處罰,避免信譽風險和經濟損失
4、外幣現鈔不能辦理境內劃轉業務,此特指「手持的外幣現金」
5、個人客戶不能將外匯資金劃轉至境內公司賬戶,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因個別地區業務存在差異,詳細信息請您進入在線客服人工服務或者致電中行客服熱線95566轉人工進行咨詢。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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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新增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
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境內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現匯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 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
現鈔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禁止境內居民個人將其外幣現鈔存儲變為現匯存儲。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其他外匯資產。第四條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五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
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案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第二章經常項目外匯第八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第十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第十一條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第十二條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十三條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
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第十四條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第十五條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第十六條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直接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是人民幣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十七條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三章資本項目外匯第十八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第十九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第二十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第二十一條借用國外貸款,由國務院確定的政府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提供對外擔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辦理,並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Ⅷ 中國銀行個人B股轉賬外匯政策及中國銀行業務規則

(一)根據目前外匯管理政策的規定,投資B股的資金只能在客戶的外匯儲蓄賬戶和開立在同城、同行的證券公司B股保證金專戶之間進行資金劃轉。
(二)根據目前的外匯管理政策,對於境內個人客戶,辦理從外匯儲蓄賬戶向證券公司B股保證金專戶的轉賬(簡稱「銀行轉證券」),可以使用現鈔存款或現匯存款;辦理從證券公司B股保證金專戶向外匯儲蓄賬戶的轉賬(簡稱「證轉銀」),則只能存入現鈔賬戶。對於境外個人,轉入轉出證券公司的資金均只能是現匯存款。不論是境內個人還是境外個人,都不能直接使用外幣現鈔進行轉賬。
(三)總行標准版B股銀證轉賬的業務規則是:對於境內個人,客戶從我行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辦理銀行轉證券時,可以自行選擇使用現鈔或現匯存款;當客戶從證券公司提供的服務渠道辦理銀行轉證券時,如果證券公司系統菜單不包括鈔匯選項,則默認只能使用現鈔存款進行轉賬。對於境外個人,按照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即使客戶選擇使用現鈔存款,系統也將提示錯誤信息。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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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中國外匯儲備是什麼意思

外匯儲備(Foreign Exchange Reserve)又稱為外匯存底,指為了應付國際支付的需要,各國的中央銀行及其內他政府機容構所集中掌握的外匯資產。外匯儲備的具體形式是:政府在國外的短期存款或其他可以在國外兌現的支付手段,如外國有價證券,外國銀行的支票、期票、外幣匯票等。主要用於清償國際收支逆差,以及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該國貨幣的匯率。

Ⅹ 儲蓄的外匯儲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圴可在中國銀行辦理外幣儲蓄存款業務。 服務對象 有效身份證件 開戶起存金額 境內個人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件、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100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幣 境外個人 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100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幣。 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存款的幣種包括:美元、港幣、英鎊、歐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瑞士法郎和新加坡元。外幣儲蓄存款品種
中國銀行可為您提供的個人外匯存款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其它經監管機關批準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為: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十五個月、十八個月七個檔次。以上存款分為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您可以選擇普通活期存摺、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單等多種存款方式。 您可以在儲蓄櫃台存入現鈔,或是從個人外幣結算賬戶、匯入匯款等轉入存款。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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