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公布施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信託存款、放款、投資、融資、租賃、擔保等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咨詢公司、財務公司、金融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以下統稱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機關,負責對其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監督、指導和檢查。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其經營外匯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其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自主作出的業務經營決策,應受到尊重和保障。第二章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
二、確屬國家或地區經濟、金融貿易發展的需要;
三、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能力,特別應具有一定數量和相當素質的經濟和金融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和業務經驗;
四、具有下列規定的實收外匯資本金:
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一千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五百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二百萬美元值的外匯。第六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的文件;
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組織章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五、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名單及簡歷。第七條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一、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經省、自治區外匯管理分局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四、所有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統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八條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憑《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或外匯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經營外匯業務時,應在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稅務、工商和審計部門監督下,對其外匯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理完畢,交回或者由外匯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停辦外匯業務,應在三十天以前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董事會簽署的停辦外匯業務申請書;
(二)近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外匯頭寸表。第三章外匯業務范圍第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
一、境內、外外匯信託存款;
二、境內、外外匯信託放款;
三、境內、外外匯信託投資;
四、境內、外外匯借款;
五、在境內、外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六、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七、以其自有資金進行外匯投資;
八、國際融資租賃;
九、外匯擔保和見證業務;
十、外匯投資、放款(包括信託投資、信託放款)、租賃、擔保項下的配套人民幣業務;
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兼營下列銀行業務:
(一)境內外匯放款;
(二)接受其外匯投資、放款、租賃、擔保項下的外匯存款;
十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以上有關向境外借款、 境外投資、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須按有關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不得辦理。第十一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經營外匯業務。第四章業務管理第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制訂相應和業務制度、辦法(如存款、放款、投資、租賃等業務的具體辦法),報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施行。
②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③ 關於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實行規劃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合理布局、穩健發展,對金融機構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審批實行規劃管理。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劃管理系指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各地經濟、貿易、金融發展狀況對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本著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年度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發展規劃和下達規劃指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下達的年度規劃指標范圍內審核、批准金融機構籌備、開辦外匯業務。第三條金融機構(包括銀行總行、縣支行以上的銀行分支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辦事處)申請開辦外匯業務須向當地分局申請下一年度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指標,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開辦外匯業務規劃指標的申請書;
二、開辦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屬銀行分支行的,提供其總行同意其開辦外匯業務的文件;
四、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四條各類銀行總行須於每年十一月底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下一年度本系統分支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擬開辦外匯業務分支機構的名單;
二、已開辦外匯業務分支機構名單;
三、本系統外匯業務經營狀況;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五條分局須於每年十一月底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下一年度轄內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轄內已開辦外匯業務金融機構經營狀況;
二、已批准開辦外匯業務金融機構名單;
三、擬批准籌備開辦外匯業務金融機構名單;
四、擬批准籌備、開辦外匯業務金融機構的可行性報告;
五、轄區內經濟、貿易、金融等發展狀況;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各類銀行總行和分局報送的年度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結合各地經濟、貿易、金融發展的需要制定各地區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規劃指標,於每年二月底前下發給各地分局。第七條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規劃指標范圍內,審核、批准列入規劃指標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籌備、開辦外匯業務。
一、分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的規劃指標,須首先批准列入規劃指標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籌備外匯業務,籌備期不少於三--六個月。
二、被批准籌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籌備期內,須落實開辦外匯業務所需的實收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配備經營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備、招聘並培訓外匯業務人員、建立健全外匯業務管理規章制度。
三、籌備期滿,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責成分局對籌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考核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分局可發文核定其外匯業務經營范圍,批准其正式辦理外匯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分局可取消其籌備資格,所佔用規劃指標由分局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安排。
四、對具備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驗收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1.開辦外匯業務的實收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達到法定數額;
2.有適當的經營外匯業務場所和設施;
3.外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4.80%以上的外匯業務人員經考試合格。第八條被批准開辦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各級銀行分支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辦事處須憑分局批准其正式辦理外匯業務的文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九條銀行分支行所屬的辦事處、分理處、代辦處和儲蓄所由分局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自行審批其籌備、開辦外匯業務,頒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但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第十條分局根據本地區外匯業務發展需要,可批准少量金融機構代辦外匯業務,但必須制定代辦外匯業務的管理辦法,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實行。第十一條各類銀行總行和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按《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准。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④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保證外匯業務的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第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二章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停辦外匯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和批准。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業務;
一、具有法定數額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有1,50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有750萬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可以高於上述規定的法定數額。
二、具有與申報的外匯業務相應數量和相當素質的外匯業務人員。其中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當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並在以在的經營活動中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三、具有適合開展外匯業務的場所和設施。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第七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的文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五、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公司章程;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驗資報告;
七、近三年的人民幣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機構和部門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九、經營外匯業務場所和設施情況簡介;
十、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領取,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外匯業務。第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外匯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申請書;
二、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可性性報告;
三、外匯業務經營情況的報告;
四、一年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擴大外匯業務所需增加的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六、擴大外匯業務范圍所需場所和設施情況;
七、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擴大外匯業務范圍需要增加外匯資本金的,須提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驗資報告;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十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復。第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范圍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換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換證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領取新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擴大的外匯業務。第十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六個月不經營外匯業務的,視為自動停業。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回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十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可以申請停辦外匯業務。
非銀行金融機構停辦外匯業務應當在擬停業日六十天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停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二、由其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簽署的同意停辦外匯業務的文件;
三、停辦外匯業務的詳細說明書(包括停辦外匯業務的原因和停辦外匯業務後債權債務處理措施、步驟);
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鑒章的三年來的人民幣、外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⑤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取消了嗎
法律分析: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沒有取消,但是已經簡化收取紙質版申請材料,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應用中增加上傳掃描件功能。企業新申請、變更備案登記時,可網上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簽字蓋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申請表原件等申請材料掃描件。
法律依據:《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優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一、簡化收取紙質版申請材料,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應用中增加上傳掃描件功能。企業新申請、變更備案登記時,可網上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簽字蓋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申請表原件等申請材料掃描件。
⑥ 國際貿易單證員證和國際貿易業務員證被國家取消認證了嗎
2015年7月20日國務院取消了對國際商務單證員職業資格的許可和認定。
國際商務英語等級考試、國際商務秘書、高級國際商務秘書、國際貿易業務員、高級國際貿易業務員等考試是外貿行業的從業人員根據崗位要求所需具備的權威證書,也是進一步謀求職業發展的必要資格。在外資企業和外貿行業,越來越多的人員主動參與到學習中,各項與外貿相關的證書考試逐漸成為新的趨勢。
為適應這一人才需求,商務部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針對國際貿易企業業務部門領導和業務骨幹,率先推出了專業認證「高級國際貿易業務員職業資格認證項目」。
⑦ 外匯登記證現在取消了嗎
外匯登記證現在取消了。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2012年就取消外匯登記證制度了,外匯登記證卡沒有用了不用審核了。改進後的政策取消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
⑧ 開戶行許可證取消了嗎
法律分析:取消了。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央行決定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由核准制調整為備案制,不再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一、任務分工 (一)以簡政放權放出活力和動力。
1.對現有審批和許可事項要逐一深入論證,除關系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項目外,能取消的堅決取消,能下放的盡快下放,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不再保留審批和許可。對一些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徵求意見等為名的變相審批和許可事項,要盡快加以整改。(國務院審改辦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主要措施:
(1)2018年第三季度對現有1300多項行政許可事項(包括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和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一次全面摸底清理。(國務院審改辦牽頭,各部門負責)
(2)持續精簡行政許可事項,成熟一批、推出一批。2018年再取消部分行政許可等事項,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行政許可事項「應放盡放」。(國務院審改辦牽頭,各部門負責)
(3)2018年在全國啟動變相審批和許可自查整改工作,堅決防止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徵求意見等為名行審批和許可之實,消除審批和許可的「灰色地帶」。(國務院審改辦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2.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減並工商、稅務、刻章、社保等流程,將銀行開戶核准改為備案,明年上半年企業開辦時間壓縮到8.5個工作日以內,五年內壓縮到5個工作日以內。(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主要措施:
(1)簡化企業登記程序,將公章刻制備案納入「多證合一」,壓縮申領發票時間,各級社保經辦機構不再單獨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2018年底前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將企業開辦時間壓縮一半以上至8.5個工作日以內,其他地方也要積極壓減企業開辦時間,2019年上半年在全國實現上述目標,五年內壓縮到5個工作日以內。大力推廣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優化企業銀行開戶服務,2018年底前完成取消企業銀行開戶行政許可試點,2019年修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制度。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將銀行開戶核准改為備案。(人民銀行負責)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重申有關外匯期貨交易經營問題及下發《外匯期貨業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經濟權益,加強對外匯期貨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匯期貨交易是指以遠期合同形式承諾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買進或賣出規定金額的外幣買賣。包括遠期外匯保值買賣和外匯風險買賣。第三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必須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具有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第四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對象為外商獨資企業、國內私營企業及境內居民。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只能從事在現貨市場上某一筆交易的基礎上的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對沖交易」。第五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外匯來源為企業的自有外匯及居民的個人外匯。第六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幣別為英鎊(BRITISHPOUND)、馬克(DEUTSCH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
(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幣(H.K.DOLLAR)。第七條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必須遵守本試行辦法。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期貨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外匯期貨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二章外匯期貨交易業務的審批第九條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營、停辦外匯期貨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和批准。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合資組建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
二、具有不少於七百萬美元或其它等值貨幣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從事外匯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員和至少三名從事外匯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員;
四、具有適合開辦外匯期貨業務的場所和設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第十一條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辦外匯期貨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可行性報告;
三、屬於金融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應提供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章程、《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及其營業執照;
四、屬於金融機構合資組建的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應提供合資各方的有關資料、合辦機構的組織章程、營業執照;
五、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管理人員及交易員的名單,簡歷;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先批准其籌備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籌備期為三至六個月。第十三條籌備期內,申請單位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一、與境外經紀行簽訂聯網的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
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境外經紀行的資信情況資料;
三、對外匯期貨交易員進行嚴格崗位培訓;
四、制定並提交下列內部管理規定:
1.外匯期貨交易機構內部對交易員的管理守則;
2.外匯期貨交易機構辦理外匯期貨交易業務運作程序有關規定;
3.外匯管理及財務管理辦法;
4.同客戶簽訂的外匯期貨交易合同樣本;
5.外匯管理局要求制定並提交的其它內部管理規定。
以上內部管理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核准後,經營外匯期貨業務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以上工作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驗收合格後,辦理正式審批手續。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允許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後,須在十五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領《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
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領取《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後,方可正式開業。第三章外匯期貨業務管理第十五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與境外經紀行簽訂合約後,須提交三百萬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幣的保證金存入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帳戶,非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動用。
⑩ 外匯登記證現在取消了嗎
是的2012年就取消外匯登記證制度了,外匯登記證卡沒有用了不用審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