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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期貨業協會自律規則答案

發布時間:2022-12-23 18:01:57

⑴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期貨市場創新發展和對外開放,加強對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我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並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確定並公布。第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實行監督管理。
期貨交易所依據自律規則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據自律規則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對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實施監測監控。第四條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第五條境外交易者可以委託境內期貨公司(以下簡稱期貨公司)或者境外經紀機構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經期貨交易所批准,符合條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地區)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備充足的流動資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境外經紀機構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後,可以委託期貨公司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接受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為該境外經紀機構進行交易。
經期貨交易所批准,符合條件的境外經紀機構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直接在期貨交易所以自己的名義為境外交易者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前款所述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且其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第七條境外經紀機構不得接受境內交易者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委託,為其進行境內期貨交易。第八條對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期貨交易所應當規定其資格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序,明確其權利和義務。第九條境外交易者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遵守「買賣自願、風險自擔、盈虧自負」的原則,承擔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和交易結果。第十條境外交易者應當以真實合法身份辦理開戶,如實提供境外公民身份證明、境外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有效證明文件。境外交易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要求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另行規定。第十一條境外經紀機構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進行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應當按照《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和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為境外交易者辦理賬戶開立等手續,並為每個境外交易者單獨申請交易編碼,不得進行混碼交易。
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託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為境外經紀機構辦理前款所述手續提供必要的協助。
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應當向期貨交易所辦理賬戶開立等手續並申請交易編碼,期貨交易所應當在其開始交易之前將有關材料報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備案。第十二條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實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執行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境外交易者應當遵守交易者適當性制度。第十三條境外經紀機構接受境外交易者委託的,應當事先向境外交易者出示風險說明書,與境外交易者簽訂書面合同,不得未經境外交易者委託或者不按照境外交易者委託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境外交易者發出交易指令。

⑵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規范期貨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期貨公司不得授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人員實際履行相關職責,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任職條件第六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第七條擔任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第八條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九條獨立董事不得與所任職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期貨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貨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
(四)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條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第十一條擔任期貨公司經理層人員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第十二條擔任期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第十三條擔任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的,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首席風險官的任職、履職以及考核應當保持獨立性。

⑶ 關於期貨從業資格考試

根據往年經驗,2011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如下:
一、考試的組織領導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資格考試工作。
二、報考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考試科目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科目為兩科,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單科考試時間100分鍾。
四、考試時間和地點
2011年第一次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預計在2月左右。
34個考試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銀川、西寧、呼和浩特、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考生可在以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選擇參加考試。
新疆地區考生可就近選擇考點參加考試。
五、考試方式
考試採取閉卷、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
六、報名方式
報名採取網上報名方式。請考生於以上規定的報名時間內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按照要求報名。報名費單科70元(不包含教材費),具體繳付方式、發票申請、准考證列印等有關事項於報名開始日後參考報名須知。
七、考試大綱和參考教材
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及教材暫未公布,2010版考試大綱詳見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2010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期貨基礎知識」及「期貨法律法規」參考教材及購買辦法詳見:「2010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教材說明」。

⑷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凈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廉潔從業,是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忠實勤勉,誠實守信,不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三條中國證監會應當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依據章程、相關自律規則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第四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承擔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從業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各級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管理責任。第五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對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合規、審計等部門的合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第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範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後追責機制,對所從事的業務種類、環節及相關工作進行科學、系統的廉潔風險評估,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並確保運作有效。

前款規定的業務種類、環節包括業務承攬、承做、銷售、交易、結算、交割、投資、采購、商業合作、人員招聘,以及申請行政許可、接受監管執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加強從業人員廉潔培訓和教育,培育廉潔從業文化。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納入工作人員管理體系,在遇有人員聘用、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審計、稽核等情形時,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第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強化財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規范行為。對於業務活動中產生的費用支出制定明確的內部決策流程和具體標准,確保相關費用支出合法合規。第九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一)提供禮金、禮品、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返還等財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遊、宴請、娛樂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提供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五)其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准,依法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託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第十一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決定;

(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員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當方式獲取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內部信息;

(四)協助利益關系人,拒絕、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監管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

(五)其他干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⑸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范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任用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第二章從業資格的取得和注銷第六條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第七條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第九條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第十條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

(五)最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第十一條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注銷的,由協會注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第十二條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第三章執業規則第十三條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第十四條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⑹ 納指期貨

有一種期貨被稱為納指期貨,全稱納斯達克100指數期貨。這個納斯達克就是最近引起多方關注的愛奇藝上市的納斯達克,納斯達克是美國非常著名的證券市場,根據納斯達克證券市場股票組建的納斯達克指數也是非常具有影響力的股票指數體系。
納指期貨是基於納斯達克指數設立的期貨,納斯達克指數體系包括納斯達克綜合指數、納斯達克100指數、納斯達克生物技術指數、納斯達克工業股指數、納斯達克保險股指數等多種股票指數,其中比較重要和知名的指數是納斯達克綜合指數,納斯達克綜合指數是能反映納斯達克證券市場的整體行情變化的指數,其基本指數為100,涵蓋各種工業的上市企業,在證券市場指數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拓展資料:
一、中國期貨業協會的主要職能有:
1、教育和組織會員及期貨從業人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自律性規則,建立健全期貨業誠信評價制度,進行誠信監督。
2、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負責組織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及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授權的其他專業資格勝任能力考試。
3、監督、檢查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受理對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舉報、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給予紀律懲戒;向中國證監會反映和報告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狀況,為期貨監管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4、制定期貨業行為准則、業務規范,參與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准。
5、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6、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7、制定並實施期貨業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期貨業人才隊伍建設,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

⑺ 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FuturesAssociation,縮寫為CFA。
第二條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成立的全國期貨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教育和組織會員及期貨從業人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七條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給予紀律懲戒。
第八條組織開展期貨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誠信評價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進行誠信監督。
第九條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負責組織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授權的其他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制定期貨業行為准則、業務規范,參與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開展投資者保護與教育工作,督促會員加強期貨及衍生品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十二條受理投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三條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第十四條制定並實施期貨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期貨業人才隊伍建設,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設立專項基金,為期貨業人才培養、投資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開展行業信息安全與技術自律管理,提高行業信息安全與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收集、整理期貨相關信息,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組織會員對期貨業的發展進行研究,對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建議,促進業務創新。
第十八條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聯系,開展期貨市場宣傳,經批准表彰或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從業人員,組織開展業務競賽和文化活動。
第十九條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入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對期貨涉外業務進行自律性規范與管理。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委託以及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二十一條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協會會員由普通會員、特別會員、聯系會員組成。
普通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其他依法設立的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的期貨經營機構。
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組織開展期貨交易活動的期貨交易場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以及組織開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機構。
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批准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期貨業社會團體法人、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從事期貨等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加入協會;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機構經協會批准可以加入協會。
第二十四條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注冊。
第二十五條會員設代表一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
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普通會員、特別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懲戒有聽證、申訴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規則;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支持協會工作,維護行業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與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
(八)根據協會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九)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並,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二)會員被依法撤銷;
(三)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四)會員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協會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有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決定協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五)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聘任和解聘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不履職理事暫停理事資格;
(八)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九)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由普通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組成。
普通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誠實信用,規范經營,嚴格自律;
(五)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有一定影響力;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理事發生不符合上述條件情形的,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會員理事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會員理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期貨公司的理事代表應當是公司總經理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驗;
(三)熱心為行業服務,在期貨或相關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四)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協會的紀律懲戒;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職條件的,會員理事應當變更理事代表。在變更之前,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
會員理事變更理事代表的,變更後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並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條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若干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期貨業內有良好影響和較高聲望;
(二)期貨業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
(三)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一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未經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批准,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提名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七)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專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第四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並在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民政部,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
第五十五條協會的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⑻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9)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防範利益沖突,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四條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佔用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第二章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三)具備任職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第七條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范、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六)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七)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八)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九)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第八條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二)信譽良好,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情形。
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第九條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
(三)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非金融企業入股期貨公司成為主要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
(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為境外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⑼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提高期貨公司專業化服務能力,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是指期貨公司基於客戶委託從事的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協助客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理咨詢、專項培訓等風險管理顧問服務;
(二)收集整理期貨市場信息及各類相關經濟信息,研究分析期貨市場及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製作、提供研究分析報告或者資訊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務;
(三)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擬定期貨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詢服務;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活動。第三條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第四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基於獨立、客觀的立場,公平對待客戶,避免利益沖突。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公司業務資格和人員從業資格第六條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名,具有2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少於5名,且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3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備的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
(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近1年內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期貨公司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關於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決議文件;
(三)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四)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部門和人員管理、業務操作、合規檢查、客戶回訪與投訴等;
(五)最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六)擬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七)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五)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九條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相關自律管理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第三章業務規則第十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的宣傳,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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