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國人不能直接購匯,是因為中國實行外匯管制制度嗎
是的,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1)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2)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註: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後,一律以鈔戶性質的外幣存入)
(3)外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等人民幣收入的兌付需審核材料包括:
①書面申請
②本人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明
③僱傭證明
④人民幣收入清單
⑤稅務憑證。
(1)外匯制度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制度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⑵ 外匯留成制度是什麼
1.外匯留成:外匯留成是指企業所得外匯收入,與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分配使用後的外幣凈收入,按規定向財政機關申請辦理了外匯留成的數額。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
2、外匯留成原因:
⒈從新制度設立外幣業務的規范內容來講,應包含外匯現匯、外匯額度等方面的管理內容;
⒉國家為鼓勵企業多創匯、多結匯、給予企業一定的外匯支配權,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
⒊旅遊業屬於創匯型產業,企業涉及外匯業務較多,制度中應對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同時,銀行制度規定,企業的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到入稅後利潤,按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少部分用於福利、獎勵的原則使用。新制度將調劑外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3、計算方式:
貿易出口收入的外匯按照出口收匯全額計算留成外匯。出口收匯全額是指出口結匯收人剔除歸還出口單位使用自有外匯為該筆出口代墊的運保費、傭金、賠款和銀行未扣手續費,歸還生產出口產品使用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本金,歸還經批准用增產產品出口收匯償還生產該筆產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後的余額。將貿易出口外匯全額按制訂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將美元數額乘以國家規定的中央、地方、創匯單位的留成比例,乘積所得分別為中央、地方和創匯單位的外匯額度留成,留成幣種為美元。
留成的計算,如果批准留成外匯的單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匯的,按收人全額計算留成;對有收有支的單位,按收人減支出的凈外匯收人計算留成。各單位所收入的,除經特殊批准者外,均應將所收人的外匯全部賣給銀行,由銀行記載創匯實績,每個季度根據創匯實績計算一次留成;對按凈外匯收入計算留成的單位,如不能按季結算出凈外匯收入,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計算留成的時間。民航、交通、鐵路、郵電、海關和保險的外匯收人集中在中國銀行總行計算留成。
⑶ 我國現行的外匯制度是什麼
今年兩會召開,國家要加速在上海建國際金融中心,逐步開放外匯市場,現在做外匯是很好的機會
希望採納
⑷ 外匯留成制度是什麼
1、外匯留成:外匯留成是指企業所得外匯收入,與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分配使用後的外幣凈收入,按規定向財政機關申請辦理了外匯留成的數額。 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
2、外匯留成原因:
⒈從新制度設立外幣業務的規范內容來講,應包含外匯現匯、外匯額度等方面的管理內容;
⒉國家為鼓勵企業多創匯、多結匯、給予企業一定的外匯支配權,實行了外匯留成制度;
⒊旅遊業屬於創匯型產業,企業涉及外匯業務較多,制度中應對這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同時,銀行制度規定,企業的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到入稅後利潤,按大部分用於生產發展,少部分用於福利、獎勵的原則使用。新制度將調劑外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3、計算方式:
貿易出口收入的外匯按照出口收匯全額計算留成外匯。出口收匯全額是指出口結匯收人剔除歸還出口單位使用自有外匯為該筆出口代墊的運保費、傭金、賠款和銀行未扣手續費,歸還生產出口產品使用的以進養出周轉外匯本金,歸還經批准用增產產品出口收匯償還生產該筆產品所直接使用的本息後的余額。將貿易出口外匯全額按制訂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再將美元數額乘以國家規定的中央、地方、創匯單位的留成比例,乘積所得分別為中央、地方和創匯單位的外匯額度留成,留成幣種為美元。
留成的計算,如果批准留成外匯的單位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匯的,按收人全額計算留成;對有收有支的單位,按收人減支出的凈外匯收人計算留成。各單位所收入的,除經特殊批准者外,均應將所收人的外匯全部賣給銀行,由銀行記載創匯實績,每個季度根據創匯實績計算一次留成;對按凈外匯收入計算留成的單位,如不能按季結算出凈外匯收入,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計算留成的時間。民航、交通、鐵路、郵電、海關和保險的外匯收人集中在中國銀行總行計算留成。
⑸ 什麼是外匯留成制度
簡單來講就是本來你拿到的外匯要強制結匯交出去.現在允許你按一定的比例留在自己兜里一部分.也就是說,國家拿一點,地方留一點,單位留一點.不再100%搞走你的外匯了.
⑹ 簡述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餘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在過去30年中,黨中央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征途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適應和促進了改革開放的進程。
⑺ 什麼是結售匯制度
結售匯制度。這是外匯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
結售匯制度有兩種,強制結售匯制度和意願結版售匯制度。權
所謂強制結售匯制度是指所有的外匯必須賣給銀行,所有的外匯支出向銀行購買。
意願結售匯制度是我們的目標和發展方向,
目前,在經常項目下,我們實行的是限額項下的意願結售匯制度。在資本項目下應該說是強制售匯制度。對個人實行的是意願結售匯制度。
外匯留成和上繳制度是當時國家為集中有限的外匯資源,同時又要鼓勵單位和個人的創匯的積極性而實行的。94年體制改革第二項政策就是取消外匯的留成和上繳制度。在外匯的留成和上繳制度下,企業和個人把外匯賣給銀行的時候,銀行給你的人民幣的資金是中央財政資金,是由中央銀行墊付的資金,不是銀行的自有資金。改革以後,結匯和購匯人民幣資金銀行使用的是銀行自有資金。
⑻ 外匯匯率的匯率制度
所謂有效匯率,是指由貿易權重確定的外幣的加權平均價格。組織測算成員有效匯率時,一般選擇該國前20名貿易夥伴國,按照每一貿易夥伴國在該進出口貿總額中所佔的比重確定貿易權重,該國貨幣的名義有效匯率等於這20個國家本幣對所求外幣的名義匯率的加權平均數。將名義有效匯率剔除該國當年的物價上漲因,就得到實際有效匯率。由於實際有效匯率不僅考慮了本國的主要貿易夥伴國貨幣的變動,而且剔除了通貨膨脹因素,與單純運用名義匯率相比,能夠更加全面地反映一國貨幣的對外值。如果一國的實際有效匯率上升,意味著該國的貨幣對外貶值較主要貿易夥伴國貨幣對外貶值的平均幅度更大,該國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相對提高,有利於出口不利於進口,貿易收支容易出現順差,反之則相反。
匯率制度又稱匯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是各國普遍採用的確定該國貨幣與其它貨幣匯率的體系。是各國或國際社會對於確定、維持、調整與管理匯率的原則、方法、方式和機構等所作出的系統規定。匯率制度對各國匯率的決定有重大影響。回顧和了解匯率制度,可以使我們對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的波動有更深刻的理解。按照匯率變動幅度的大小,匯率制度可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固定匯率制(fixed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以本位貨幣本身或法定含金量為確定匯率的基準,匯率比較穩定的一種匯率制度。在不同的貨幣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固定匯率制度。
浮動匯率制(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一國不規定本幣與外幣的黃金平價和匯率上下波動的界限,貨幣當局也不再承擔維持匯率波動界限的義務,匯率隨外匯市場供求關系變化而自由上下浮動的一種匯率制度。該制度在歷史上早就存在過,但真正流行是1972年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崩潰以後。 a. 確定匯率的原則和依據。例如,以貨幣本身的價值為依據,還是以法定代表的價值為依據等。
b. 維持與調整匯率的辦法。例如是採用公開法定升值或貶值的辦法,還是採取任其浮動或官方有限度干預的辦法。c. 管理匯率的法令、體制和政策等。例如各國外匯管制中有關匯率及其適用范圍的規定。
d. 制定、維持與管理匯率的機構,如外匯管理局、外匯平準基金委員會等。 在國際金融史上,一共出現過三種匯率制度,即金本位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⑴金本位制度下的固定匯率制度
1880-1914年的35年間,主要西方國家通行金本位制,即各國在流通中使用具有一定成色和重量的金幣作為貨幣,金幣可以自由鑄造、自由兌換及自由輸出入。在金本位體系下,兩國之間貨幣的匯率由它們各自的含金量之比--金平價(Gold Parity)來決定,例如一個英鎊的含金量為113.0015格林,而一個美元的含金量為23.22格林,則:
1英鎊=113.0015/23.22=4.8665美元
只要兩國貨幣的含金量不變,兩國貨幣的匯率就保持穩定。當然,這種固定匯率也要受外匯供求、國際收支的影響,但是匯率的波動僅限於黃金輸送點(Gold Point)。黃金輸送點是指匯價波動而引起黃金從一國輸出或輸入的界限。匯率波動的最高界限是鑄幣平價加運金費用,即黃金輸出點(Gold Export Point);匯率波動的最低界限是鑄幣平價減運金費用,即黃金輸入點(Gold Import Point)。
當一國國際收支發生逆差,外匯匯率上漲超過黃金輸出點,將引起黃金外流,貨幣流通量減少,通貨緊縮,物價下降,從而提高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輸出增加,輸入減少,導致國際收支恢復平衡;反之,當國際收支發生順差時,外匯匯率下跌低於黃金輸入點,將引起黃金流入,貨幣流通量增加,物價上漲,輸出減少,輸入增加,最後導致國際收支恢復平衡。由於黃金輸送點和物價的機能作用,把匯率波動限制在有限的范圍內,對匯率起到自動調節的作用,從而保持匯率的相對穩定。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35年間,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的匯率從未發生過升貶值波動。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各國停止黃金輸出入,金本位體系即告解體。第一次世界大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貨幣基本上沒有遵守一個普遍的匯率規則,處於混亂的各行其是的狀態。金本位體系的35年是自由資本主義繁榮昌盛的「黃金時代」,固定匯率制保障了國際貿易和信貸的安全,方便生產成本的核算,避免了國際投資的匯率風險,推動了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發展。但是,嚴格的固定匯率制使各國難以根據該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執行有利的貨幣政策,經濟增長受到較大制約。
金本位下匯率制度的特點:
是一種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該體系的匯率制度安排,是釘住型的匯率制度。
a. 黃金成為兩國匯率決定的實在的物質基礎。
b. 匯率僅在鑄幣平價的上下各6‰左右波動,幅度很小。
c. 匯率的穩定是自動而非依賴人為的措施來維持。
⑵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度
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也可以說是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1944年7月開始了布雷頓森林體系。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了國際貨幣合作機構(1945年12月成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又稱「世界銀行」),規定了各國必須遵守的匯率制度以及解決各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措施,從而確定了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
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匯率制度,概括起來就是美元與黃金掛鉤,其它貨幣與美元掛鉤的「雙掛鉤」制度。綜上所述,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實質上是一種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它兼有固定匯率與彈性匯率的特點,即在短期內匯率要保持穩定,這類似金本位制度下的固定匯率制;但它又允許在一國國際收支發生根本性不平衡時可以隨時調整,這類似彈性匯率。
1971年8月15日,美國總統尼克松宣布美元貶值和美元停兌黃金,布雷頓森林體系開始崩潰,盡管1971年12月十國集團達成了《史密森協議》,宣布美元貶值,由1盎司黃金等於35美元調整到38美元,匯兌平價的幅度由1%擴大到2.5%,但到1973年2月,美元第二次貶值,歐洲國家及其他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紛紛退出固定匯率制,固定匯率制徹底瓦解。
固定匯率制解體的原因主要是美元供求與黃金儲備之間的矛盾造成的。貨幣間的匯兌平價只是戰後初期世界經濟形勢的反映,美國依靠其雄厚的經濟實力和黃金儲備,高估美元,低估黃金,而隨著日本和西歐經濟復甦和迅速發展,美國的霸權地位不斷下降,美元災加劇了黃金供求狀況惡化,特別是美國為發展國內經濟及對付越南戰爭造成的國際收支逆差,又不斷增加貨幣發行,這使美元遠遠低於金平價,使黃金官價越來越成為買方一相情願的價格。加之國際市場上投機者抓住固定匯率制的瓦解趨勢推波助瀾,大肆借美元對黃金下賭注,進一步增加了美元的超額供應和對黃金的超額需求,最終美國黃金儲備面臨枯竭的危機,不得不放棄美元金本位,導致固定匯率制徹底崩潰。
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匯率制度的基本內容:
a. 實行「雙掛鉤」,即美元與黃金掛鉤,其他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鉤。b. 在「雙掛鉤」的基礎上,《國際貨幣基金協會》規定,各國貨幣對美元的匯率一般只能在匯率平價+-1%的范 圍內波動,各國必須同IMF合作,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證匯率的波動不超過該界限。
由於這種匯率制度實行「雙掛鉤」,波幅很小,且可適當調整,因此該制度也稱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或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adjustable peg system)
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匯率制度的特點:
a. 匯率的決定基礎是黃金平價,但貨幣的發行與黃金無關。
b. 波動幅度小,但仍超過了黃金輸送點所規定的上下限。
c. 匯率不具備自動穩定機制,匯率的波動與波幅需要人為的政策來維持。
d. 央行通過間接手段而非直接管制方式來穩定匯率。
e. 只要有必要,匯率平價和匯率波動的界限可以改變,但變動幅度有限。
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匯率制度的作用:
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從總體上看,在注重協調、監督各國的對外經濟,特別是匯率政策以及國際收支的調節,避免出現類似30年代的貶值「競賽」,對戰後各國經濟增長與穩定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
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匯率制度的缺陷:
a. 匯率變動因缺乏彈性,因此其對國際收支的調節力度相當有限。
b. 引起破壞性投機。
c. 美國不堪重負,「雙掛鉤」基礎受到沖擊。
⑶浮動匯率制度
進行調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一般講,全球金融體系自1973年3月以後,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度就不復存在,而被浮動匯率制度所代替。
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國家大都是世界主要工業國,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其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仍然實行釘住的匯率制度,其貨幣大都釘住美元、日元、法國法郎等。
在實行浮動匯率制後,各國原規定的貨幣法定含金量或與其他國家訂立紙幣的黃金平價,就不起任何作用了,因此,國家匯率體系趨向復雜化、市場化。
在浮動匯率制下,各國不再規定匯率上下波動的幅度,中央銀行也不再承擔維持波動上下限的義務,匯率是根據外匯市場中的外匯供求狀況,自行浮動和調整的結果。同時,一國國際收支狀況所引起的外匯供求變化是影響匯率變化的主要因素--國際收支順差的國家,外匯供給增加,外國貨幣價格下跌、匯率下浮;國際收支逆差的國家,對外匯的需求增加,外國貨幣價格上漲、匯率上浮。匯率上下波動是外匯市場的正常現象,一國貨幣匯率上浮,就是貨幣升值,下浮就是貶值。
應該說,浮動匯率制是對固定匯率制的進步。隨著全球國際貨幣制度的不斷改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78年4月1日修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條文並正式生效,實行所謂「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由於新的匯率協議使各國在匯率制度的選擇上具有很強的自由度,所以各國實行的匯率制度多種多樣,有單獨浮動、釘住浮動、彈性浮動、聯合浮動等待。
a.單獨浮動(Single Float)。指一國貨幣不與其它任何貨幣固定匯率,其匯率根據市場外匯供求關系來決定,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在內的三十多個國家實行單獨浮動。
b.釘住浮動(Pegged Float)。指一國貨幣與另一種貨幣保持固定匯率,隨後者的浮動而浮動。一般地,通貨不穩定的國家可以通過釘住一種穩定的貨幣來約束該國的通貨膨脹,提高貨幣信譽。當然,採用釘住浮動方式,也會使該國的經濟發展受制於被釘住國的經濟狀況,從而蒙受損失。全世界約有一百多多個國家或地區採用釘住浮動方式。
c.彈性浮動(Elastic Float)。指一國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對釘住匯率在一定彈性范圍內可自由浮動,或按一整套經濟指標對匯率進行調整,從而避免釘住浮動匯率的缺陷,獲得外匯管理、貨幣政策方面更多的自主權。巴西、智利、阿根廷、阿富汗、巴林等十幾個國家採用彈性浮動方式。
d.聯合浮動(Joint Float)。指國家集團對成員國內部貨幣實行固定匯率,對集團外貨幣則實行聯合的浮動匯率。歐盟(歐共體)11國1979年成立了歐洲貨幣體系,設立了歐洲貨幣單位(ECU),各國貨幣與之掛鉤建立匯兌平價,並構成平價網,各國貨幣的波動必須保持在規定的幅度之內,一旦超過匯率波動預警線,有關各國要共同干預外匯市場。1991年歐盟簽定了《馬斯赫特里特條約》,制定了歐洲貨幣一體化的進程表,1999年1月1日,歐元正式啟動,歐洲貨幣一體化得以實現,歐盟這樣的區域性的貨幣集團已經出現。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過去美元在國際金融的一統天下,正在向多極化發展,國際貨幣體系將向各國匯率自由浮動、國際儲備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趨勢發展。
4.匯率制度的創新應用——香港聯系匯率制度
香港聯系匯率制度1
香港歷史上曾實行了多種貨幣本位和匯率制度。1842至1935年為銀本位制;1935至1972年為英鎊匯兌本位制;1972年7月至1974年11月實行港元與美元掛鉤的固定匯率制(1美元兌5.65港元);1974年11月1983年10月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1983年10月開始,實行聯系匯率制度至今。聯系匯率與市場匯率、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並存,是香港聯系匯率制度最重要的機理。
准確來說,聯系匯率制度是一種貨幣發行局制度。根據貨幣發行局制度的規定,貨幣基礎的流量和存量都必須得到外匯儲備的十足支持。換言之,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必須與外匯儲備的相應變動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聯系匯率制度的重要支柱包括香港龐大的官方儲備、穩健可靠的銀行體系、審慎的理財哲學,以及靈活的經濟結構。
聯系匯率制的實施,有著深層的政治及經濟原因。
香港聯系匯率制度2
1982年9月,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正式開始談判。由於最初談判進展緩慢,導致謠言四起,人心浮動,房地產市場崩潰,港元不斷貶值。其間,香港各階層人士多次呼籲港府出面挽救港元,但港英當局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諉。1983年9月24日,港元在外匯市場上暴跌,對美元匯價逼近1:10,港匯指數也銳挫至57.2的歷史最低水平。在如此嚴峻的形勢下,港英當局不得不放棄其完全不幹預貨幣市場的原則,轉而接受經濟學家格林伍德的建議——建立一個釘住美元的浮動匯率制。
簡言之,匯率水平就像其他任何商品的價格一樣,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如果一個國家感覺自己的貨幣匯率太高了,那麼只要多印一點自己的貨幣,投放到市場上,供應量增加,其價格也就是匯率自然會下來,所以要讓自己的貨幣貶值,政府是較容易做到的,但要讓自己的貨幣升值,就不是完全靠主觀意願能做到的,因為政府需要用外匯來支持自己的匯率,但它自己不能印外幣,所以它對該國貨幣的支持能力是由它所持有的外匯儲備量決定的。在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印尼、韓國等最終不得不讓自己的貨幣大幅貶值,便是由於沒有足夠的外匯儲備,而聯系匯率制度就是以一系列制度來保證有足夠的外匯儲備去支持事先固定的匯率,並且在制度上保證供需關系最終會自動調整到固定的匯率水平,達到平衡。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一點,就是在發行該國或該地區貨幣時,其數量不能超過自己的外匯儲備,比如說香港政府最終把把港元匯率固定在1美元兌7.8港元左右,即每發行7.8港元,至少要相應地有1美元的儲備,這樣,它就能確保不至於在有人大量拋出港幣時,沒有足夠的美元以固定的匯率買入,由於金融體系的放大作用,盡管香港政府可能只發行了一定數量的港幣,但市場上實際的資金量,再加上銀行存款金額,要大大超過這一數字,所以,香港特區的美金儲備量要超過港幣的實際投放量。
而在日常運作中,一旦對美元需求增大,港幣要貶值時,香港政府便會用它的美元儲備買入港元,以維持固定匯率,這時候,隨著買入港元的活動越來越深入,市面上港幣越來越少,獲取港幣的成本越來越高,也就是港幣的利率水平越來越高,與此同時,利率的大幅上升,也會最終使投資者感覺與其換成美元取得低利息,還不如以港幣賺取高利息,這也會使拋港幣、買美元的人減少,最終使其匯率穩定在固定匯率上,而無須政府繼續入市干預。相反,當港幣需求增大,產生升值壓力時,政府會拋出港幣買入美元,從而促使對港幣的需求減少,對美元的需求增大。
聯系匯率制度的實施,迅速地穩定了香港貨幣。十多年來,香港聯系匯率制度受到多次的挑戰。其間,經歷了1987年的全球性股災、1990年的海灣戰爭、1991年國際商業銀行倒閉、1992年歐洲匯率機制風暴、1995年墨西哥貨幣危機以及1997年下半年以來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但香港貨幣都能一一化解風險,成功地經受住了考驗。港幣信譽卓著,堅挺穩定。與此同時,香港經濟運行良好,其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不斷得到鞏固和加強。所有這些,聯系匯率制度都起到了重要的、不可磨滅的作用。
對香港而言,由於其典型的外向型經濟的特點,決定了其經濟對外有著強烈的依附性,外資和外貿在經濟中佔有極大的比重。因此,本地經濟的增長往往受到各種無法預料和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在這種情況下,用港元釘住美元,穩定匯率,減少了國際貿易和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外匯風險,有利於各類長期貿易及經濟合同的締結及國際資本的集系,從而給香港帶來了更多的利益和機會。這些也可以說是導致聯系匯率制度得以產生並持續下來的內在根源。
由此可見,聯系匯率制度可以調節市場,使匯率穩定在一個固定水平上,但同時也要看到,聯系匯率制度也有其不利的一面,由於政府特別關注外匯市場上的供需關系,它的貨幣數量不完全受到市場對其貨幣的供求關系的影響,比如,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港元受到投機資金的沖擊,在聯系匯率制度的作用下,港幣利率高漲,並影響到地產、金融等行業,但香港政府卻一時難以像別的國家或地區一樣,通過調低利率來刺激經濟,因為它的利率水平是由外匯市場決定的,所以聯系匯率制度是相當嚴格、彈性很小的一種體制,並非對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適合。
因此,香港的聯系匯率制度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缺點。
①它使得香港的利率和貨幣供應受制於美國的利率政策和貨幣政策,從而嚴重地削弱了這兩個經濟杠桿的調節能力。
②聯系匯率制度還被認為是造成香港高通貨膨脹和實際上的負利率並存的主要原因。
③由於實行了聯系匯率,也無法通過匯率的手段來調節國際收支狀況等等。
但是,盡管存在著種種缺陷,香港的聯系匯率制度有著深刻和堅實的經濟基礎,歷史也肯定了其穩定經濟和市場的作用,同時,經過十多年的風雨和考驗,這一制度本身也日趨完善。
建國至今人民幣匯率年表(1949年-1952年採用浮動匯率換算,53-71年都是2.462) 年份匯率2.4622.2451.9891.9611.8591.9411.8581.6841.5551.4981.7051.8931.9762.320年份匯率2.9373.4533.7223.7223.7654.7835.3235.5165.7628.6198.351 8.3148.2908.279年份匯率8.2788.2798.2778.2778.2778.09228.19177.97357.52156.93856.836.6156. 38516.298
⑼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是什麼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
第一條為維護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統。
第三條按本規則辦理的外匯交易限於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第四條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別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運行方法。
第五條會員的交易行為除遵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六條本規則所稱會員指經本中心核定,准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金融機構。
第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向本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經本中心審核批准後,可成尉中心會員中央銀行作尉中心會員參加市場交易。本中心會員應按規定繳納席位費。
第八條會員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九條會員分為自營會員和代理會員兩類。自營會員均可兼營代理業務,代理會員只能從事代理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業務。
第十條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第十一條會員應指派經本中心認可的交易員代表其從事交易活動,並對其在交易市場內的交易行為負責。會員指派或更換的交易員應經本中心培訓並獲由本中心頒發的交易員證書。交易員應對其交易代碼保密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交易市場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內法定節假日不開市。涉及交易幣種的國家或地區節假日時,則該交易幣種只進行交易,交割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第十三條本中心認為確有必要,可變更開市或閉市時間,並報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發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後,本中心應立即恢復交易。
第十五條當交易市場發生異常情況時,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運行應急方案》處理。
第十六條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現場交易:交易員進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2遠程交易:經本中心批准,交易員在會員自行選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交易員應該遵守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交易員,依其情節不同,本中心有權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直至取消其交易員資格的處分。
第十八條交易市場實行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方式。
第十九條交易員報價後,由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外匯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的順序進行組合,然後按照最低賣出價和最高買入價的順序撮合成交。
第二十條當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相同時,報價即為成交價;當買入報價高於賣出報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的算術平均數。
第二十一條報價尚未成交前,交易員有權對其原報價進行變更或撤銷。交易員變更報價後,其原報價的時間順序自動撤銷,依變更後報價時間排列。
第二十二條交易員應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和價格浮動范圍內進行報價。
第二十三條交易市場的外匯價格採用直接標價法,即每一單位外幣等於若干元人民幣,人民幣以後保留四位小數。
第二十四條交易市場實行價格公開,公布當日交易開盤價、收盤價、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最新成交價等必要的市場信息。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二十五條交易市場實行本外幣集中清算的辦法,會員進行的外匯交易通過本中心統一清算。
第二十六條用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割入帳。
第二十七條會員間的外匯資金清算通過本中心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辦理,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辦理。
第二十八條會員在辦理清算手續的同時,應按規定的比例繳納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凡清算資金遲延到帳的,本中心有權提出警告、通報、直至暫停交易。同時要求清算資金到帳並繳足罰息。
第三十條交易市場實行清算基金制度。會員應根據本中心規定繳納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條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實行專項管理,用於資金清算發生差額時的墊付和出現風險時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及修訂權屬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暫行。
⑽ 財務管理制度中有外匯的一般如何予以處理
財務管理中外匯管理制度以及處理方式(以酒店為例)
1、營業收入中的外匯,收款員必須詳細記錄在營業收入日報表中,連同收費單據一起繳出納入庫。夜班的外匯收入存入會計部特殊保險櫃中,於第二天上午繳總出納入庫。
2、營業收入中的外匯轉賬憑證,從收到憑證的第二天即委託銀行轉賬。
3、必須在雙方協商下以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約束才能進行外匯結算辦理。訂立業務合同時,除摸清信譽和償付能力外,還必須事先預存一次業務往來所需費用,在酒店銀行賬戶內作為每次(項)業務的結算資金。
4、負責外匯結算工作的人員必須及時把對外結算單證按合同或協議辦理結算,並在委託銀行結算後的第六天核對是否要收,凡在上述的時期內未接獲銀行收款通知單的,應即通知銷售部工餐飲部協協助辦理催收,同時向財務務部經理匯報。
5、必須將當天的外匯現金送存銀行,一切營業收入的外匯現金不得坐支。外匯的收支必須通過銀行辦理。
6、使用外匯必須編制使用外匯計劃,除商品、食品、原材料外,要使用外匯購置的一切物料、包裝、備用品、設備、工具、零配件、燃料、能源等必須經財務部審查,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購
置。
7、用外匯購進的商品、原材料、備用品、工具等,在出售、調撥調劑時,必須收回外匯。用外匯購進的上述物品不得以本幣出售或調撥,特殊情況需收取本幣的,須經總經理批准。
8、嚴格執行外幣兌換制度,客人交外匯付賬單者,一律按當天的匯率折算本幣,嚴禁擅自變更匯率的比值,也不得取整舍零作匯率折算外匯。
在財務管理中對於外匯的處理一般的可以以此為參考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