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是什麼
中國外匯市場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
第一條為維護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統。
第三條按本規則辦理的外匯交易限於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第四條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別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運行方法。
第五條會員的交易行為除遵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六條本規則所稱會員指經本中心核定,准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金融機構。
第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向本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經本中心審核批准後,可成尉中心會員中央銀行作尉中心會員參加市場交易。本中心會員應按規定繳納席位費。
第八條會員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九條會員分為自營會員和代理會員兩類。自營會員均可兼營代理業務,代理會員只能從事代理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業務。
第十條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第十一條會員應指派經本中心認可的交易員代表其從事交易活動,並對其在交易市場內的交易行為負責。會員指派或更換的交易員應經本中心培訓並獲由本中心頒發的交易員證書。交易員應對其交易代碼保密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交易市場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內法定節假日不開市。涉及交易幣種的國家或地區節假日時,則該交易幣種只進行交易,交割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第十三條本中心認為確有必要,可變更開市或閉市時間,並報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發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後,本中心應立即恢復交易。
第十五條當交易市場發生異常情況時,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運行應急方案》處理。
第十六條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現場交易:交易員進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2遠程交易:經本中心批准,交易員在會員自行選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交易員應該遵守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交易員,依其情節不同,本中心有權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直至取消其交易員資格的處分。
第十八條交易市場實行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方式。
第十九條交易員報價後,由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外匯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的順序進行組合,然後按照最低賣出價和最高買入價的順序撮合成交。
第二十條當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相同時,報價即為成交價;當買入報價高於賣出報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的算術平均數。
第二十一條報價尚未成交前,交易員有權對其原報價進行變更或撤銷。交易員變更報價後,其原報價的時間順序自動撤銷,依變更後報價時間排列。
第二十二條交易員應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和價格浮動范圍內進行報價。
第二十三條交易市場的外匯價格採用直接標價法,即每一單位外幣等於若干元人民幣,人民幣以後保留四位小數。
第二十四條交易市場實行價格公開,公布當日交易開盤價、收盤價、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最新成交價等必要的市場信息。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二十五條交易市場實行本外幣集中清算的辦法,會員進行的外匯交易通過本中心統一清算。
第二十六條用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割入帳。
第二十七條會員間的外匯資金清算通過本中心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辦理,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辦理。
第二十八條會員在辦理清算手續的同時,應按規定的比例繳納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凡清算資金遲延到帳的,本中心有權提出警告、通報、直至暫停交易。同時要求清算資金到帳並繳足罰息。
第三十條交易市場實行清算基金制度。會員應根據本中心規定繳納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條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實行專項管理,用於資金清算發生差額時的墊付和出現風險時的支付。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及修訂權屬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暫行。
Ⅱ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發展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銀行間外匯市場(以下簡稱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
任何境內金融機構之間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進行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交易。第三條外匯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監管。第四條交易中心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管下,負責外匯市場的組織和日常業務管理。第五條從事外匯交易,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章市場組織機構的設立與監管第六條交易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獨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業法人。第七條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能是:
(一)提供並維護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
(二)組織外匯交易幣種、品種的買賣;
(三)辦理外匯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匯市場信息服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的其他職能。第八條根據業務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設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設立或撤銷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第九條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參與外匯市場的交易。第十條會員大會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交易中心理事會負責召集。第十一條交易中心設立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九人,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會員理事中中資機構會員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每屆任期二年,每位會員理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第十三條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非會員理事擔任,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三人,其中非會員理事長一人,會員理事長二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三章對會員的管理第十五條境內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交易中心理事會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可成為交易中心的會員;會員申請退會的,亦須經交易中心理事會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第十六條會員選派的交易員必須經過交易中心培訓並頒發許可證方可上崗參加交易。第十七條會員須按規定向交易中心繳納席位費。第十八條會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法規,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第四章對交易行為的監管第十九條會員之間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交易中心進行,非會員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有代理資格的會員進行。
交易中心自身不得從事外匯交易。第二十條會員代理非會員的外匯交易的資格應當得到交易中心的批准。第二十一條交易價格採用直接標價法。第二十二條市場交易中的下列事項,應當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一)交易方式;
(二)交易時間;
(三)交易幣種及品種;
(四)清算方式;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它事項。第二十三條交易中心和會員單位應當保證用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割入帳。第二十四條交易中心可以向交易雙方收取手續費,收取手續費的標准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和調整每日外匯市場交易價格的最大浮動幅度。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當日人民幣市場匯率,外匯交易應當根據當日市場匯率並在規定的每日最大浮動幅度內進行。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貨幣政策的要求,在外匯市場內買賣外匯,調節外匯供求,平抑外匯市場價格。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會員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交易中心章程和業務規則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對其處以通報批評、暫停交易或取消會員資格,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承擔。第二十九條交易員若違反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交易中心有權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交易資格等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經濟損失由其會員單位承擔。
Ⅲ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
交易中心於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全國銀行間外匯、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交易系統並組織交易;提供銀行間市場清算、信息和監管等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它業務。
中心介紹- 主要職責:
1.負責擬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的發展規劃。
2.承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建設、並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3.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及規章,組織實施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工作。
4.負責制訂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和維護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技術標准。
5.負責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聯系協調工作,採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依法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服務,及其增值應用和市場推廣。
8.依法受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運行中的異議。
9.負責組織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業務知識及產品的培訓。
10.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11.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為銀行間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的現貨及衍生產品提供交易、內交易後處理、容信息、基準、培訓等服務;承擔市場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傳導提供服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發布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貸款基礎利率(LPR)、人民幣參考匯率、CFETS人民幣匯率指數等;提供業務相關的信息、查詢、咨詢、培訓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Ⅳ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機構簡介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於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作為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場的具體組織者和運行者,交易中心在人民銀行、外匯局的直接領導下,緊緊圍繞人民幣匯率、利率改革和金融市場發展,致力於銀行間本外幣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產品和機制創新。銀行間本外幣市場交易量屢創新高,交易機制不斷創新,原生、衍生產品序列逐漸豐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交易平台成功上線,人民幣基準匯率和利率引人矚目,市場主體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清算、信息、監管服務功能日益完善。銀行間市場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中交易量最大的一個市場,涵蓋外匯市場、貨幣、債券、衍生品市場。2008年本幣市場交易總量超過110萬億人民幣,2009年交易總量達138萬億人民幣。
Ⅵ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算什麼企業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數據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
位於上海市。1994年4月成立。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辦理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幣同業拆借及債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務。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Ⅶ 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相關名詞
銀行間外匯市場: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中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進行人民幣和外匯之間交易的市場。
外匯:外匯具有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的含義。
外匯的動態含義是指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貨幣的國際匯兌行為和過程,即藉以清償國際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經營活動。
外匯的靜態含義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對外支付的金融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匯率:是各國貨幣之間相互交換時換算的比率,即一國貨幣單位用另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
基準匯價: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的市場交易中間價,該中間價是各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買賣的交易基準匯價。
銀行外匯牌價: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基準匯價為依據,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出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以外各種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各掛牌貨幣的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以及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這些掛牌價即為銀行外匯牌價。
直接標價法:以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該國貨幣。
間接標價法:用一定單位的本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多少外幣。
外匯市場:進行貨幣買賣、兌換的市場,是由外匯需求者、外匯供應者、買賣中介機構構成的外匯買賣活動場所。
匯率制度:指一國貨幣當局對該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該國貨幣對外價值、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規定該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系、規定影響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傳統上,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兩類;1973年以後,匯率制度日益多樣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重新將匯率制度分為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兩種,後者包括浮動匯率制。
結售匯業務:銀行結售匯制度始自於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國家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在銀行結售匯制度下,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遠期結售匯業務: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或支出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售匯合同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結匯或售匯。
結售匯綜合頭寸:是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持有的因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由銀行辦理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所形成。
自營業務(自營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代理業務(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規定,代理業務指會員為企業提供經紀服務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外幣買賣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通過電子交易與清算平台,為境內金融機構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與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幣買賣系統是為外幣對外幣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統,不涉及人民幣對外幣的交易。
金融衍生產品:國際互換和衍生協會(ISDA):「衍生工具是有關互換現金流量和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雙邊合約。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所欠對方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
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衍生產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結構化金融產品。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競價交易:交易系統對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分別排序,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在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
金融機構: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中資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指中國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設置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符合相關條件、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內從事即期交易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
國際收支:是指一定時期內一經濟體(通常指一國或者地區)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項經濟交易。其中的經濟交易是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經濟交易作為流量,反映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讓或削減,包括經常項目交易、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和國際儲備資產變動等。
經常項目:是指實質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輸入輸出的服務、對外應收及應付的收益,以及在無同等回報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發生的提供或接受經濟價值的經常轉移。
資本和金融項目:是指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金融項目具體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
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總部、北京備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和資金清算所提供的電子系統。
外匯交易:指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會員:指經交易中心核准,允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境內金融機構。
即期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是以雙方約定的匯率交換兩種不同的貨幣,並在一到兩個營業日後進行清算的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是指外匯買賣雙方預先簽訂遠期外匯買賣合同,規定買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在約定的到期日由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匯率辦理收付交割的外匯交易。
詢價交易:詢價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關系的外匯交易主體,直接就所要交易貨幣的幣種、金額、匯率及未來交割的時間進行詢問、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集中競價外匯交易是指市場上多個交易主體之間,同時通過某一交易系統或平台,按一定的競價規則進行外匯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現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競價規則進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匯市場的組織者作為一方,按各交易主體的交易資金擁有量為信用標准,授予參與交易的各交易主體一定交易額度的行為,各交易主體同時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門一定規模的交易額度。
雙邊授信:外匯市場上交易主體雙方之間,相互直接授予對方一定交易信用額度的行為。
雙邊清算:市場上交易主體達成外匯交易之後,不通過某一清算機構,而是相互直接將資金匯入對方指定賬戶的清算方式。
Ⅷ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交易服務
會員構成 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會員制的組織形式。凡符合監管部門關於銀行間外匯即期交易資格要求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請會員資格,進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進行交易。
交易方式
銀行間外匯市場採用電子競價交易系統和詢價交易系統組織交易。競價交易系統在會員自主報價的基礎上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詢價交易系統為會員根據「雙邊授信、雙邊清算」原則直接進行交易幣種、匯率和金額等交易要素磋商提供技術便利。會員可自主決定採取詢價交易或競價交易方式。
交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交易時間:9:30-17:30(中國國內法定假日不開市)。
交易品種
人民幣兌美元、港幣、日元、歐元和英鎊的即期交易。
匯價形成
2006年1月4日起,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由此前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以報價撮合方式產生的收盤價確定的方式改進為: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並將全部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權重由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
清算方式
人民幣/外幣即期競價系統實行「集中、雙向、差額」的清算原則,由交易中心在清算日集中為會員辦理人民幣、外幣資金清算。清算速度為T+2。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外幣資金清算通過境外清算系統辦理。詢價系統由交易雙方根據系統生成的成交單自行辦理資金清算。清算速度根據雙方約定可以為T+2,T+1或T+0。 交易方式
外幣買賣業務實行做市商報價驅動的交易模式,由做市商報出各貨幣對的買/賣報價,交易系統從中選取最優的買/賣報價,在市場實時發布,同時將最優的做市商報價與會員銀行的交易請求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匹配,並將成交信息實時反饋給交易雙方。會員銀行以點擊報價(One click)、訂單報價(Limit order)或RFQ詢價等方式成交。
交易主體
經監管部門批准可經營外幣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分為做市商和會員銀行兩類。
交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7:00-19:00(中國國內法定假日不開市)。
交易幣種
EUR/USD、AUD/USD、GBP/USD、USD/JPY、USD/CAD、USD/CHF、USD/HKD、EUR/YEN
清算方式
交易中心按「集中、差額」原則進行外幣買賣的資金清算。「集中」是指做市商、會員銀行以交易中心為清算對手,達成交易後的資金清算均與交易中心辦理;「差額」是指做市商、會員銀行按同一幣種同一起息日交易金額的凈差額與交易中心進行資金清算,清算速度為T+2。 交易方式
交易雙方通過交易中心的詢價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交易的外幣幣種、金額、期限、匯率、交割安排等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為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遠期外匯市場會員應簽訂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主協議。
清算方式
交易雙方採取「雙邊清算」原則,既可採取到期日本金全額交割的方式,也可採取在到期日根據約定的遠期交易價格與到期日即期交易價格差額交割的方式。為防範違約風險,保證遠期外匯交易合同的履行,會員可按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保證金可由交易中心代為集中保管。
交易主體
交易中心會員,並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業務資格。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參與主體實行法人備案管理。
交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9:30-17:30(中國國內法定假日不開市)。 組織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主管部門,交易中心負責市場運行並提供電子交易系統。
運行方式
實行詢價交易方式。凡成員確認的報價,由交易系統自動生成成交通知單,作為交易雙方成交確認的有效憑證。
交易品種
交易雙方可在一年范圍內自行商定拆借期限。交易中心按1天、7天、14天、21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6個月、9個月、1年共十一個品種計算和公布加權平均利率,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CHIBOR)。
交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中國國內法定假日不開市)。
成員構成
人民幣拆借交易的主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農村信用聯社、城市信用社、財務公司和證券公司等有關金融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
清算辦法
由成交雙方根據成交通知單,按規定的日期全額辦理資金清算,自擔風險。資金清算速度為T+0或T+1。 交易品種
債券交易包括現券買賣、債券質押式回購、債券買斷式回購和債券遠期交易。用於債券交易的債券包括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商業銀行次級債、短期融資券、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等。
交易期限
質押式回購的期限為1天到1年,交易系統按1天、7天、14天、21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6個月、9個月、1年共十一個品種統計公布質押式回購的成交量和成交價;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為1天到91天,交易系統按1天、7天、14天、21天、1個月、2個月、3個月共七個品種統計公布買斷式回購的成交量和成交價;債券遠期交易的期限為1天到365天,交易系統按1天、7天、14天、21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6個月、9個月、1年共十一個品種統計公布債券遠期的成交量和成交價。
交易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中國國內法定假日不開市)。
成員構成
自2002年4月起,債券市場准入實行備案制,具有債券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農村信用聯社、城市信用社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均可加入市場進行交易。
清算辦法
由交易雙方根據成交通知單,按規定的日期全額辦理結算。債券託管結算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資金清算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進行。實行「見券付款」、「見款付券」和「券款對付」三種結算方式。
Ⅸ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簡介
交易中心總部設在上海,備份中心建在北京,目前在廣州、深圳、天津、濟南、大連、南京、廈門、青島、武漢、重慶、成都、珠海、汕頭、福州、寧波、西安、沈陽、海口18個中心城市設有分中心。
交易中心是國家外匯體制改革的產物,成立於1994年4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展市場的戰略部署,交易中心貫徹「多種技術手段,多種交易方式,滿足不同層次市場需要」的業務工作方針,於1994年4月推出外匯交易系統,1996年1月啟用人民幣信用拆借系統,1997年6月開辦銀行間債券交易業務,1999年9月推出交易信息系統,2000年6月開通「中國貨幣」網站,2001年7月試辦本幣聲訊中介業務,2001年10月創辦《中國貨幣市場》雜志,2002年6月開辦外幣拆借中介業務,2003年6月開通「中國票據」網,推出中國票據報價系統,2005年5月上線銀行間外幣買賣業務,2005年6月開通銀行間債券遠期交易,2005年8月推出人民幣/外幣遠期交易。以電子交易和聲訊經紀等多種方式,為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拆借市場、債券市場和票據市場,提供交易、清算、信息和監管等服務,在保證人民幣匯率穩定、傳導央行貨幣政策、服務金融機構和監管市場運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Ⅹ 中國外匯網的介紹
中國外匯網是一個專業從事金融投資管理服務的綜合性金融網站,覆蓋了外匯,黃金,指數,大宗商品,原油,期貨等。中國外匯網創建於2011年4月份。它提供專業炒外匯,模擬炒外匯服務,向全球客戶提供最佳外匯開戶平台,福匯FXCM、IFX、FXSOL、AETOS、FxPro、CLF、IronFx、OFX、IBFX等多家最優秀外匯平台;同時提供炒外匯指導、外匯交易學習、資金安全講解、外匯培訓資料、美元指數、外匯貨幣對即時行情數據等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