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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可能引發犯罪

發布時間:2023-01-06 03:49:50

『壹』 期貨代理獲利多少負刑責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案標准規定具體如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為了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經濟秩序,《刑法》等法律規定了,任何人都不得採取與他人串通交易價格等的方式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否則一旦此種操縱行為造成的後果嚴重,操作者就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

『貳』 操縱期貨市場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比如單獨或者合謀;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等情形,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叄』 交易國際期貨涉嫌犯罪嗎

國際期貨我們通常又稱為外盤期貨,是有正規交易平台的,如果做的正規境外期貨是合法合規的。
如果從事非法期貨交易平台,是涉嫌犯罪的。

『肆』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的犯罪後果有哪些

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的條件有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主體為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主觀上為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揮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伍』 操縱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操縱期貨市場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套觀方面表現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 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三)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台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陸』 刑法規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罪的具體犯罪構成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如有下列狀況之一,應立案追訴:(1)單獨或合謀,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總量的30%以上,並且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連續買賣股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合同期總成交量的30%以上(2)單獨或合謀,持有或實際控制期貨合同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持倉量的50%以上,並且在該期貨合同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同數量的20%以上的合同,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貨合同期總量達到20%以上的合同期貨或者合同期總成交易量的20%以上(合同期貨合同期限制的合同期限以上的20%以上的合同期間,或者自己的合同期貨總成交易量達到合同的合同的20%以上的20%以上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期限制的合同期限制的合同期限制的20%以上的合同期間,或者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合同的20%以上當天連續申報購買或銷售同一證券,期貨合同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天該證券總申報量或該期貨合同總申報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其他相關人員單獨或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和證券交易量(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員工,違反相關禁止的規定,買賣或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公司的發行價格或者對其他證券公司的情況進行評價,或者對其他證券公司進行評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

『柒』 關於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涉嫌哪些罪名,刑法

編造和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處罰標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編造和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和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捌』 哪些犯罪行為構成操縱期貨行為罪

以下條件會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
1、客體是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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