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匯局分類管理政策分為幾類
外匯局分類管理政策分為3類:
1、嚴格的外匯管制,即控制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落後,缺乏外匯資金和不發達的市場機制,因此它們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來維持穩定的匯率,確保國際收支平衡和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
2、部分外匯管制,即原則上不限制經常項目外匯交易,但對資本項目外匯交易有一定限制。如丹麥,挪威,法國,日本,義大利等20多個國家。
3、完全自由的外匯管制,即外匯可以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境,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受限制,實行金融自由化。這些國家包括瑞士,荷蘭,美國,英國,新加坡和擁有大量外匯儲備的石油出口國(如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屬於部分外匯管制,經常項目可自由兌換;監督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禁止外幣的國內計價和結算;對資本項目實施一定的控制;保稅區實行差別化外匯管理。這種外匯管理體制符合國際慣例,也基本符合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
1、實行基於市場供求的單一、有管理的浮動人民幣匯率。
2、原則上,外商投資企業應實現外匯自平衡,實行外匯平衡措施。
《外匯管理條例》放寬了對外匯境外儲存的控制,不再強制將外匯收入調回境內,而是規定了原則。
3、加強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體系:
(1)中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所有經濟交易均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2) 《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並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
(3)銀行不得為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己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結匯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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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外匯分類管理等級查詢
可去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3)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分類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相關法條: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⑷ 企業貿易外匯管理類別怎樣查詢
查詢外匯管理局的類別有以下兩種方式:
1、企業可登陸貨物貿易外匯檢測系統-選擇企業信息管理-企業管理信息查詢。
2、打電話咨詢當地外管局進行查詢,或者到當地外匯管理局進行查詢。
⑸ 如何查看企業在外匯管理局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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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企業分成A、B、C三類。
第三十九條 核查期內企業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且貿易外匯收支經外匯局非現場或現場核查情況正常的,可被列為A類企業。
第四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一)存在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
(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三)未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四)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五)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六)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C類企業:
(一)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二)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三)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准;
(四)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五)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外匯局在確定B類企業和C類企業前,將《分類結論告知書》(見附5)通知相關企業。如有異議,企業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外匯局應當對其分類情況進行復核,並根據復核情況確定其分類結果。
第四十三條 外匯局向金融機構發布企業分類信息,並可將企業分類信息向相關管理部門通報,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四條 B、C類企業的分類監管有效期為一年。
第四十五條 B、C類企業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時,外匯局應當對其在監管有效期內遵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其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的程度、變化以及是否發生違規行為等調整分類結果。
外匯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企業存在本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為的,可隨時降低其分類等級,將A類企業列入B類或C類,或將B類企業列入C類。
第四十六條 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於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於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於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二)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三)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四)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五)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本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於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於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二)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三)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四)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五)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條 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企業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外匯局可要求其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被列為C類的,企業應當於列入之日起30日內關閉境外賬戶並調回境外賬戶余額。
⑺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建立企業外匯登記管理制度,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系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登記的管理機關。第四條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格式附後),並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3企業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冊地辦理了外匯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匯登記。第五條外匯局對申請登記的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查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
外匯登記證格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第六條企業領取外匯登記證後,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①的有關規定,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匯登記證和開戶通知書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後,應當在外匯登記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賬號、賬戶性質、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七條外匯局通過外匯年檢對外匯登記證每年核證一次②。經過核證的外匯登記證為有效的外匯登記證,其有效期為一年。第八條企業辦理外匯登記證後,有變更名稱、地址、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發生轉讓、增資、合並等情況,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及時將有關材料送外匯局備案,並申請更換外匯登記證。第九條企業經營期滿或因故導致經營終止,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解散的,在清盤後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注銷手續,交回外匯登記證,並撤銷所開立的外匯賬戶。第十條企業遺失外匯登記證,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經外匯局審查,情況屬實的,可給予補發。第十一條企業的外匯登記證不得偽造、塗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給其它單位使用。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外匯局可以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對其處以1000-10000元人民幣罰款的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廢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賬戶的管理應當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②根據《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通知》,從1997年起取消單獨的外匯年檢,由聯合年檢各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財務、外匯、進出口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聯合年檢。
附件二: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企業代碼:企業名稱:郵政編碼:企業地址:開業時間:營業執照注冊號:外匯登記證號:企業規模:合營期限:經濟類型:企業類型:所屬行業:隸屬部門:主導產品:經營范圍:法人代表:職(臨)工總數:財務主管:財務主管理電話:主辦會計:主辦會計電話:注冊地外匯局:外匯結算賬戶核定總額(萬美元):合 營者中 方外 方投資總額(萬美元)注冊資本(萬美元)其中外方%投 資方式現金(萬美元)設 備工業產權場地使用其它中方外方
⑻ 在哪裡查詢外匯管理局是A類企業的
查詢外匯管理局的類別有以下兩種方式:
1、企業可登陸貨物貿易外匯檢測系統-選擇企業信息管理-企業管理信息查詢。
2、打電話咨詢當地外管局進行查詢,或者到當地外匯管理局進行查詢。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8)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分類標准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⑼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試點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規范外匯帳戶的開立和使用,便利企業開展正常業務,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帳戶」,是指企業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的「外匯基本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外匯基本帳戶」是指收入來源於經常項下,且用於經常項下支出和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的帳戶;「外匯專用帳戶」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圍的帳戶,包括資本金帳戶,外債、外債轉貸款專用帳戶,還本付息帳戶以及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專用帳戶。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帳戶的管理機關。第二章帳戶的開立第六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在注冊地開戶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同類別的外匯帳戶均可以開立不同幣種的分帳戶。第七條企業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選擇一家開戶銀行開立一個資本金專用帳戶。
未經外匯局批准,只能在注冊地選擇一家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一個外匯基本帳戶。開立外匯基本帳戶,須憑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辦理。第八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貸款專用帳戶。第九條企業可以憑外匯局核發的「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或者「開立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到開戶銀行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還本付息專用帳戶。第十條企業確因業務需要在異地開立外匯基本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提出申請,憑注冊地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開戶地外匯局備案,經開戶地外匯局核准並加蓋戳記後,方可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一條開戶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後,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註明開戶行名稱、幣種、帳號、開戶日期,並加蓋該行戳記。第三章帳戶的使用第十二條外匯基本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下的收入、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的支出。第十三條外匯資本金專用帳戶的收入僅限於企業各投資方以現匯方式投入的資本金,支出僅限於經常項下的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的支出。第十四條貸款專用帳戶的收入只能是企業所借入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支出僅限於與貸款用途有關的外匯支付。第十五條企業可將其外匯收入存入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也可用人民幣購買不超過三個月內支付本息的外匯存入該帳戶。還本付息專戶的支出,僅限於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款或者國內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第十六條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在外匯局核定的帳戶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過核定金額的外匯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調整公布基本帳戶最高金額的額度。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外匯局核定的帳戶類別、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額使用外匯帳戶。開戶銀行收到超出企業基本帳戶最高金額部分的外匯可以暫時予以入帳,同時通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不辦的,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報外匯局。第十八條企業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試點地區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第四章帳戶的管理第十九條企業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匯帳戶。第二十條異地外匯帳戶由開戶地外匯局就地監管,並按季向注冊地外匯局反饋異地外匯基本帳戶的收支情況。異地外匯基本帳戶的最高金額由注冊地外匯局核准。第二十一條企業在經營期內需變更開戶銀行,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轉戶手續。第二十二條企業資本金專用帳戶的外匯資金使用完畢後,開戶銀行應當辦理帳戶撤銷手續。第二十三條外匯貸款使用完畢或者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開戶銀行應當為企業辦理外匯貸款和還本付息專用帳戶撤銷手續。
⑽ 外匯局對B類企業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和外匯收支業務,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款和預付款除外),金融機構審查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或托收方式結算,除按照國際結算慣例審核相關商業單據外,還應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以預付或者預付款方式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二)金融機構對其貿易和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金融機構憑登記表辦理超出應收、應付外匯金額的外匯收支;(三)轉口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審核銷售合同、支出申報憑證和相關貨權憑證;金融機構憑登記表辦理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四)企業應按照本規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川田(不含)以上的預付款、預付款和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信息;(五)企業辦理延期支付業務不得超過90日(不含),不得簽訂含有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不得超過90日(不含);(六)企業不得辦理間隔期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七)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按照本規則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八)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拓展資料
外匯局的主要職能
(1)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貫徹逐步推進人民幣的原則
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為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人民幣匯率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2)參與起草與外匯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3)負責國際收支和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相關工作。
(4)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職責;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5)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按照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流程不斷完善管理
製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6)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懲處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
(7)負責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等外匯資產的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