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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有些什麼制度

發布時間:2023-01-09 02:03:20

⑴ 8個期貨交易的規章制度

01、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保證金制度既體現了期貨交易特有的「杠桿效應」,同時也成為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02、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即交易所對其會員進行結算,期貨經紀公司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03、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04、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05、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06、實物交割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07、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交易所對違規者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08、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的制度。

⑵ 期貨交易的基本規則

一、合約標准化

期貨市場交易的對象是期貨合約,期貨合約對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升貼水標准、交割地點、交割時間等條款都是標准化的,交易雙方不需對交易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便利了期貨合約的連續買賣,具有很強的市場流動性,極大地簡化了交易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保證金制度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也即交易者在期貨交易時需繳納少量的保證金,一般為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就可以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能夠以少量資金進行較大價值額的投資,具有杠桿效應,使期貨交易具有高 收益 高風險的特點。

三、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

雙向交易,也就是期貨交易者既可以買入期貨合約作為期貨交易的開端(稱為買入建倉),也可以賣出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開端(稱為賣出建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與雙向交易的特點相聯系的還有對沖機制。在期貨交易中大多數交易者並不是通過合約到期時進行實物交割來履行合約,而是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具體說就是買入建倉之後可以通過賣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賣出建倉後可以通過買人相同合約的方式解除履約責任。期貨交易的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的特點吸引了大量期貨投機者參與交易,因為在期貨市場上,投機者有雙重的獲利機會:期貨價格上漲時,可以通過低買高賣來獲利;價格下降時,可以通過高賣低買來獲利,並且投機者可以通過對沖機制免除進行實物交割的麻煩。投機者的參與大大增加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

四、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格對交易者當天的盈虧狀況進行結算,如果交易者嚴重虧損,保證金賬戶資金不足時,要求交易者必須在下一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以做到「每日無負債」。客戶如果不能按時追加保證金的,期貨公司會將客戶部分或全部持倉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余額能夠維持剩餘頭寸。

五、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這個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期貨市場最大漲跌停板幅度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六、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制平倉的制度。

⑶ 商品期貨交易要遵循的交易制度有哪些

商品期貨交易制度是每個炒期貨的個人都應遵循的一般法則和條例。那商品期貨交易要遵循的交易制度有哪些?我們具體來看看~
商品期貨交易制度一般包括包括開市、閉市、報價、成交、記錄、停板、交易的結算和保證金、交割、糾紛處理及違約處罰等內容。
制度一:保證金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 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
制度二:每日結算
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 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 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金。
制度三:漲跌停板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制度四:持倉限額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制度五:大戶報告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制度六:實物交割
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制度七:強行平倉

⑷ 期貨的交易制度

期貨的交易制度,大致有以下五條:
一,保證金交易制度:日常我們所說的期貨交易帶有杠桿性,就是來源於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所謂保證金交易制度是指在期貨交易過程中,交易者需要按其所買賣的期貨合約價值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用於結算與履約的擔保。
二,漲跌停板制度:即指期貨交易價格的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所規定的漲跌幅度。其漲跌停板的價格一般是以上個交易日合約結算價為基準來確定的。
三,持倉限額制度:主要指交易者在交易過程中,按單邊計算某合約最大的數額。這一制度主要是為了防範操縱市場行為的出現。
四,大戶報告制度:為了控制期貨市場出現操縱市場行為,規定投資者持有某一合約的數量達到一定數額需要匯報給交易所,以便進行監控與跟蹤。
五,交割制度:指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與程序,標的物到達交割日需要進行所有權的轉移交割。商品期貨以實物交割為主,金融期貨以現金交割為主。
六,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指的是每日交易結束,交易所需要按當天結算價進行所有合約進行結算,其投資者賬戶所對應的款項進行相應的增加與較少。當投資者保證金不足時,需要進行相應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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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簡述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和必要的交易設施,制定標准化的期貨合約,為期貨交易制定規章制度和交易規則,監督交易過程,控制市場風險,保證各項制度和規則的實施,提供期貨交易的信息,承擔著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的重要職能。

期貨交易所一般實行會員制度(但近來出現了公司化傾向),只有交易所的會員才能直接進場進行交易,而非會員交易者只能委託屬於交易所會員的期貨經紀商參與交易。期貨經紀商通常是期貨經紀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中介機構。期貨交易的撮合成交方式分為做市商方式和競價方式兩種。做市商方式又稱報價驅動方式,是指交易的買賣價格由做市商報出,交易者在接受做市商的報價後,即可與做市商進行買賣,完成交易,而交易者之間的委託不直接匹配撮合。競價方式又稱指令驅動方式,是指交易者的委託通過經紀公司進入撮合系統後,按照一定的規則(如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直接匹配撮合,完成交易。無論採取哪種方式,期貨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保證期貨交易正常、有序地進行。

2.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布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對基礎金融工具的品種、交易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限價、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點、交割方式等都作了統一規定,除某些合約品種賦予賣方一定的交割選擇權外,惟一的變數是基礎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在期貨交易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產生的。

期貨合約設計成標准化的合約是為了便於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分別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沖,從而避免實物交收。標准化的合約和對沖機制使期貨交易對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產生強大的吸引力,他們利用期貨交易達到為自己的現貨商品保值或從中獲利的目的。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並不進行實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平倉。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設立保證金的主要目的是當交易者出現虧損時能及時制止,防止出現不能償付的現象。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履行其在期貨合約中應承擔義務的財力擔保,起履約保證作用。保證金制度使每一筆期貨交易都有與其所面臨的風險相適應的資金作財力保證,並能及時處理交易中發生的盈虧。這一制度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由於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有可能在最後結算時發生虧損,所以雙方都要繳納保證金。雙方成交時繳納的保證金叫初始保證金,以後每天都要以結算所公布的結算價格與成交價格加以對照,調整保證金賬戶余額。因市場行情的變化,交易者的保證金賬戶會產生浮動盈虧,因而保證金賬戶中實際可用於彌補虧損和提供擔保的資金就會隨時發生變動。保證金賬戶必須保持一個最低的水平,稱為維持保證金,該水平由交易所規定。當交易者連續虧損,保證金余額不足以維持最低水平時,結算所會通過經紀人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要求交易者在規定時間內追繳保證金達至初始保證金水平。交易者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期貨交易所有權將交易者的期貨合約乎倉了結,所導致的虧損由交易者負責。

保證金的水平由交易所或結算所制定,一般初始保證金的比率為期貨合約價值的5%~l0%,但也有低至1%,或高達18%的情況。由於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桿作用,這也是期貨市場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這一杠桿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資金為價值量很大的現貨資產找到迴避價格風險的手段,也為投機者提供了用少量資金獲取盈利的機會。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通常也採取會員制。所有的期貨交易都必須通過結算會員由結算機構進行,而不是由交易雙方直接交收清算。結算所的職責是確定並公布每日結算價及最後結算價,負責收取和管理保證金,負責對成交的期貨合約進行逐日清算,對結算所會員的保證金賬戶進行調整平衡,監督管理到期合約的實物交收以及公布交易數據等有關信息。

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最後l分鍾或幾分鍾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交易成交時的價格作對照,計算每個結算所會員賬戶的浮動盈虧,進行隨市清算。由於逐日盯市制度以1個交易日為最長的結算周期,對所有賬戶的交易頭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別計算,並要求所有的交易盈虧都能及時結算,從而能及時調整保證金賬戶,控制市場風險。

期貨合約成交後,買賣雙方都無須了解自己的交易對手是誰,因為所有的交易都記載在結算所的賬戶上,結算所成為所有交易者的對手,充當了所有買方的賣方,又是所有賣方的買方;當合約對沖或到期平倉時,結算所又負責一切盈虧清算。這樣一種結算制度為期貨交易提供了一種簡便高效的對沖機制和結算手續,從而提高了期貨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由於結算所成了所有交易者的對手,也就成了所有成交合約的履約擔保者,並承擔了所有的信用風險,這樣就可以省去成交雙方對交易對手的財力、資信情況的審查,也不必擔心對方是否會按時履約。這種結算制度使期貨市場不存在潛在的信用風險,提高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和安全性。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根據不同的目的,限倉可以採取根據保證金數量規定持倉限額、對會員的持倉量限制和對客戶的持倉量限制等幾種形式。通常,限倉制度還實行近期月份嚴於遠期月份、對套期保值者與投機者區別對待、對機構與散戶區別對待、總量限倉與比例限倉相結合、相反方向頭寸不可抵消等原則。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的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通常,交易所規定的大戶報告限額小於限倉限額,所以大戶報告制度是限倉制度的一道屏障。以防止大戶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對於有操縱市場嫌疑的會員或客戶,交易所有權隨時限制其建立新的頭寸或要求其平倉。如果會員或客戶不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平倉,交易所有權對其強行平倉。

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是降低市場風險,防止人為操縱,提供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環境的有效機制。

⑹ 簡述期貨的交易制度

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期貨作為一種投資,期貨交易的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運行機制,本文將會對期貨交易的基本制度做簡單的介紹。
1.保證金制度
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保證金制度既體現了期貨交易特有的「杠桿效應」,同時也成為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2.每日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的。期貨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即交易所對其會員進行結算,期貨經紀公司對其客戶進行結算。
3.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4.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為了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投資者,對會員及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超過限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5.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等,客戶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
6.實物交割制度
實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當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將期貨合約所載商品的所有權按規定進行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制度。
7.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或者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實行強行平倉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交易所對違規者的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⑺ 期貨交易所應建立哪些制度

法律分析: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一)保證金制度;(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三)漲跌停板制度;(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五)風險准備金制度;(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法律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一)保證金制度;(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三)漲跌停板制度;(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五)風險准備金制度;(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⑻ 期貨交易的規則

1、合約標准化:期貨市場的交易項目必須合乎期貨合約標准化。
2、保證金制度:期貨的交易者需要在貨期交易時繳納一定的保證金。
3、雙向交易於對沖機制:期貨交易者既可以作為期貨買家買入建倉,也可以作為期貨賣家賣出建倉。
4、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5、漲停板制度。
6、強行平倉制度。」
拓展資料:
1、期貨的發展:歷史上最早的期貨市場是江戶幕府時代的日本。由於當時的米價對經濟及軍事活動造成很重大的影響,米商會根據食米的生產以及市場對食米的期待而決定庫存食米的買賣。在1970年代,芝加哥的CME與CBOT兩家交易所曾進行多項期貨產品的創新,大力發展多個金融期貨品種,令金融期貨成為期貨市場的主流。1980年代,芝加哥的交易所開始發展電子交易平台。踏入1990年代末,各國交易所出現收購合並的趨勢。
中國古代已有由糧棧、糧市構成的商品信貸及遠期合約制度。在民國年代,中國上海曾出現多個期貨交易所,市場一度出現瘋狂熱炒。偽滿洲國政府亦曾在東北大連、營口、奉天等15個城市設立期貨交易所,主要經營大豆、豆餅、豆油期貨貿易。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期貨交易所在中國大陸絕跡幾十年,到1992年鄭州設立期貨交易所,展開另一波期貨熱炒風潮,各省市百花齊放,最多曾經一度同時開設超過50家期貨交易所,超過全球其他國家期貨交易所數目的總和。中國國務院在1994年及1998年,兩次大力收緊監管,暫停多個期貨品種,勒令多間交易所停止營業。自1998年後,中國大陸合法的商品期貨交易所只剩下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期貨交易所、鄭州期貨交易所三所,前者經營能源與金屬商品期貨,後兩者經營農產品期貨。到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掛牌成立,首項推出的產品為滬深300股指期貨。
2021年6月15日,上海證券報消息,我國期貨市場套期保值效率在90%以上的品種超五成,期現相關性在0.9以上的期貨品種超六成。銅、棉花、大豆等成熟品種的期貨價格已逐步成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定價基準。

⑼ 期貨交易規則

期貨交易規則如下:
一、合約標准化:期貨市場的交易項目必須合平期貨合約標准化,嚴格按照合約條款上的對標物質量等級、物品數量、交割的時間地點等等規定實行。
二、保證金制度:為了承擔期貨交易雙方的時間和風險成本,期貨的交易者需要在貨期交易時繳納一定的保證金。
三、雙向交易於對沖機制:期貨交易者不僅可以作為期貨買家買入建倉,同樣可以作為期貨賣家賣出建倉,交易的買賣雙方在合約內可以自由組成對沖機制。
四、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交易所在每日的交易工作完成後,才會依照交易者當日的盈虧狀況來結算期貨交易的盈虧。
五、漲停板制度:期貨合約在交易日當天的交易價格不能在規定的漲幅范圍之外,否則將會被視為無效交易。
六、強行平倉制度:此制度會在會員當日提交的保證金不足,或是持倉的數量超過規定限額時,相關機構為了防止進一步擴大風險,實行一種強制性制度。
【拓展資料】
期貨,英文名是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
期貨市場最早萌芽於歐洲。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就出現過中央交易場所、大宗易貨交易,以及帶有期貨貿易性質的交易活動。最初的期貨交易是從現貨遠期交易發展而來。第一家現代意義的期貨交易所1848年成立於美國芝加哥,該所在1865年確立了標准合約的模式。

⑽ 期貨市場的交易制度有哪些

期貨交易制度有八種,分別如下: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是期貨交易的特點之一,是指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目的在於控制風險。

2、漲跌停板制度
所謂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停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漲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

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3、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實行持倉限額制度的目的在於防範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於集中於少數投資者。

4、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範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通過實施大戶報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投資者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對於有效防範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

5、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進行的交割為實物交割,按結算價進行現金差價結算的交割為現金交割。一般來說,商品期貨以實物交割為主,金融期貨以現金交割為主。

6、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投資者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強行平倉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風險的手段之一。我國期貨交易所對強行平倉制度主要規定是當會員結算準備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7、風險准備金制度
風險准備金制度是指,為了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風險帶來虧損而提取的專項資金的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定期公布期貨交易有關信息的制度。期貨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貨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期貨交易行情、各種期貨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制定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9、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結算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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