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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

發布時間:2023-01-11 11:21:29

『壹』 什麼是期貨從業人員期貨從業人員有什麼任職要求

期貨從業人員需要通過中國期貨協會組織的期貨從業資格考試,並通過其所在機構申請期貨從業資格,現在的金融市場產品越來越豐富,也出現了很多打著炒期貨的幌子誘導投資者進行開戶投資的各路騙子,而他們大部分都是連期貨從業資格都沒有的人。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期貨從業資格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期貨公司網站、期貨公司營業場所信息公示欄進行查詢。
當然,期貨從業人員不僅僅是有期貨從業資格就夠了的。

除了必須取得的期貨從業資格以外,一名期貨從業人員還需要有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准則。
期貨從業人員需要定期參加後續職業培訓,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則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
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的為客戶提供服務,保護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的時候,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作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當自身利益或者是相關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貳』 小貸公司高管可否兼期貨公司高管

傳送門:《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七條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第八條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申請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一條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二條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溫馨提示:請遠離非法集資、違法配資、代客理財、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誘導交易、非法咨詢/喊單、提供交易軟體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期貨公司總部!開戶、原油/鐵礦/PTA/股指/手續費返還!追問即可!

『叄』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哪些

期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肆』 期貨經紀公司總經理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

身體狀況良好
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有相應的經濟或者管理工作經驗
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

『伍』 期貨公司總經理助理可以進入經理層嗎

這個是可以的啊,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啊

『陸』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
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者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對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5年未在期貨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和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二)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三)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或調整經理層人員。
第五十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後果;
(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後果;
(四) 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人員免職。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建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誠信檔案,記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和誠信情況。
第五十七條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認定之日起2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並記入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第五十八條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託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並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期貨公司無故拖延或者拒不審計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有關審計費用由期貨公司承擔。

『柒』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規范期貨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期貨公司不得授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人員實際履行相關職責,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任職條件第六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第七條擔任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第八條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九條獨立董事不得與所任職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期貨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貨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
(四)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條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第十一條擔任期貨公司經理層人員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第十二條擔任期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第十三條擔任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的,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首席風險官的任職、履職以及考核應當保持獨立性。

『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負責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管理,包括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確認、任職期間的考核、任職資格暫停與撤銷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與管理。第二章任職資格第五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從事金融、證券或者期貨工作3年以上;
(三)身體狀況良好;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所必備的經濟、金融、期貨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金融、期貨等相關法律法規;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三)被開除的國家公務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第八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任職期間除負責公司的正常營運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向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五)配合、服從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的,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其辦理任職手續。第十條中國證監會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定期考核等方式,對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第十一條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並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四)《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及推薦單位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從業經歷證明。
(五)擬任人員推薦單位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鑒定材料及推薦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及期貨經紀公司提交的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批准其申請。予以批準的,由中國證監會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未予批準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期貨經紀公司聘任已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察談話必須有書面記錄,並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

『玖』 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期貨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聘用期貨業從業人員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
(二)期貨經紀公司;
(三)期貨交易廳;
(四)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
(五)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機構;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期貨業從業人員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期貨交易所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交易、結算、交割、財務、稽查等期貨交易所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期貨交易廳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期貨交易廳業務的專業人員;
(五)期貨經紀公司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從事客戶開發、開戶、執行委託、結算等期貨經紀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出市代表;
(六)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中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分析、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七)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八)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公司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九)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廳、期貨經紀公司中的電腦管理人員;
(十)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期貨業從業人員。第五條期貨業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業務,必須按照本辦法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第六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的授予及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管理。第二章從業資格的取得第七條申請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必須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下列人員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可以免於資格考試:
(一)期貨交易所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在期貨或者相關業務管理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第八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需要規定《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種類。第九條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考試大綱並負責組織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第十條申請參加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者高中畢業並從事兩年以上期貨業務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或者4年以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與期貨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最近三年無嚴重違法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申請參加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申請登記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開具的無嚴重違法記錄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報考條件的,將申請人名單報送中國證監會。第十三條參加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考試費用。第十四條對通過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申請人,中國證監會予以注冊登記,頒發《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第三章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第十五條期貨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欺詐客戶和內幕交易的行為;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期貨經紀公司的規章制度;
(三)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自覺避免與客戶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客戶得到公平對待;
(五)不得協助或者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六)服從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
(七)遵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拾』 在期貨公司上班人員都要期貨從業資格證嗎

1、期貨公司一般從業人員:即從事期貨業務的專業人員,需要具備從業資格。
期貨公司是連接期貨交易所和期貨投資者的橋梁,是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傭金,其主要職能如下。
根據客戶指令代理買賣期貨合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
對客戶賬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
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咨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
為客戶管理資產,實現財富管理等。
因此從事這些工作的人員都屬於一般從業人員,都需要獲得從業資格。
2、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需要具備從業資格。
3、董事、監事,不會具體去做期貨相關的業務工作,因此對他們沒有從業資格的要求。
總的來說,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相關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期貨從業資格。比如從事期貨交易、結算、交割、投資咨詢等業務的人員需要具備從業資格。而從事的是管理、保安、清潔、出納等工作的人員則不需要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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