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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的交易主體

發布時間:2023-01-15 19:23:48

1. 期貨交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期貨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期貨法主體享有的期貨權利和承擔的期貨義務,是期貨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連接期貨雙方當事人的紐帶。
期貨權利的涵義包括:①在期貨法規定的范圍內,期貨權利主體有權根據自己意志進行一定期貨活動行為和抑制他人的一定行為。如美國CFTC禁止預定交易、虛賣、融通交易等不是在交易大廳公開競爭的一切交易,並且規定投機交易合約最大數量和價格最大波動幅度,以抑制投機商操縱市場價格行為。②在期貨法規定的范圍內,期貨經紀商可以代理期貨交易,但是必須遵循CFTC的一系列規定。如CFTC規定:凡接受客戶指令、替客戶買賣期貨合約、收取客戶保證金、替客戶開立賬戶的個人或組織,都必須以期貨傭金商的名義向CFTC登記。③在期貨法規定的范圍內,由於他人的行為而使自己的權益不能實現時,期貨權利主體有權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如1987年10月19日的股市風潮,使香港期貨交易所發生了恆生指數期貨違約事件,香港期貨保證公司已無法確保市場上的履約要求,便向港英政府請求貸款予以保護。港英政府和香港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各籌資20億港元確保期貨市場的履約信譽。所以,期貨權利是期貨法律賦予期貨關系主體實現其意志或利益的資格、能力或可能性。

期貨義務的涵義包括:①期貨義務主體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採取一定的行動,以保證主體的權益得以實現。②期貨法主體所承擔的義務,限定在期貨法規定的或者約定的范圍之內,任何人都不得超出這個范圍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③期貨法主體應自覺履行自己的期貨義務,如履行不當,就主動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凡是法律對某一種期貨活動作了必須或者禁止的規定時,期貨法主體必須受此約束,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

2. 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結構是怎樣的

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結構包括三個部分:監管機構、服務機構和交易機構。監管機構包括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證金監控中心;服務機構是中金所,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交易機構包括各種期貨公司。
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結構的核心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簡稱中金所),股指期貨在該交易所掛牌並交易。其上是股指期貨的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
中金所本身不參加股指期貨的交易,而是為各類市場參與主體提供股指期貨的交易、結算等服務,並作為中央對手方擔保股指期貨的履約。
中金所有很多會員公司,會員主體是期貨公司,投資者可以通過期貨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同樣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同時,期貨公司還成立了行業性組織--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將一部分監管的職能如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等授權給了中國期貨業協會。
為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國家還成立了中國期貨保證金安全監控中心。此外,還有結算銀行、信息服務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服務組織。

3. 期貨交易所的介紹

1.處罰權的民法淵源
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規則是所有會員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全體會員有約束力,是期貨市場組織和交易行為的基本准則。會員接納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在期貨經紀協議中均要求客戶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期貨交易活動。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和指定交割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在相關協議中也明確約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為期貨交易服務的業務。從合同法的角度講,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是期貨市場各主體形成合意並普遍承諾遵守的多邊協議,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另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規則須經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實施細則應當徵求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又可視為合同法規定的經行政審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協議,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對會員和客戶等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均具有約束力和法律上的強制力。
2.處罰權的行政法淵源
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規則構成,是行政監管和市場自律監管分工明確、高度協作的有機整體,共同保障和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平穩運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具有按照章程和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制定對違規行為的查處辦法,並在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查處違規行為。上述行政法規和規章明文賦予交易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依法享有查處違規行為的權力,交易所也當然具備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這種處罰權來自於行政法規、規章的授權,交易所通過行使處罰權以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 處罰權的法律屬性
由於特殊的歷史環境和背景,交易所具有半民和半官的色彩,且至今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現階段的交易所仍是作為私法人和公法人屬性兼具的主體,要准確把握交易所處罰權是權利還是權力的法律屬性,首先需要對權利和權力進行區分。通說認為,權利是現代法學的核心觀念,可以理解為個體自主性為正當,法律對權利奉行私法自治,保障權利自由。權力是管理——服從關系,是主體具有強制性的支配力或影響力,法律對權力一般予以制約,謹防濫用。不管處罰權是權利還是權力,均有其理論淵源。
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學界對自治社團的處罰有兩種理論:一種觀點認為自治社團是各成員契約的結果,處罰是一種契約約定的行為,罰款與違約金無異。另一種則認為處罰權基於習慣法上的認可,即實體上的必要性,並要求各成員共同通過的章程做出規定。英美法系則認為,社團懲罰權力來源於國家授予,而後多數觀點又傾向於「會員個人的同意及權利的讓渡」。
從交易所處罰權來源的兩個方面考證:首先,處罰權主要是通過協議的約定讓渡部分權利而取得,各市場主體皆為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維系的權利主體,都平等地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針對損害市場的行為,各市場主體將查處違規權利讓渡於交易所行使,更能有效地制衡違規行為,處罰權具有權利的屬性。其次,交易所的處罰規定經國家行政機關規范審查並認可,帶有權力強制性的基本特徵,通過公權力確認的處罰權更具有威懾力,所以處罰權又具有權力的屬性。從交易所處罰的種類看,處罰包括資格罰、財產罰、行為罰、聲譽罰。資格罰,就是取消違規者的某種市場資格,主要是會員資格、出市代表資格、交割倉庫、結算銀行資格、宣布為市場禁入者等。財產罰,就是責令違規者交納一定數量錢款,即罰款。行為罰是責令違規者為一定行為,如責令改正或限制其交易等。聲譽罰,就是向違規者發出警告、通報批評。交易所的處罰,雖集中體現了一線監管權力的屬性,但由於處罰的依據來源於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私權利的特徵明顯,交易所處罰仍屬於自律監管類的民事處罰。
由上可知,交易所的處罰與行政處罰的法律屬性不同,前者是自律監管類民事處罰,後者是典型的行政公權力處罰。兩者的其他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一是處罰的事實依據不同。前者針對期貨交易中違反規則而不一定違法的行為;後者是某項行為在尚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一定違反了行政法規。其次,處罰對象不同。前者處罰的對象僅限定在會員、客戶及其他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後者處罰的對象范圍廣泛,包含各種行政相對人。再次,處罰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同。前者的具體依據為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和違規處理辦法等;後者的具體依據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從本質上看,交易所的處罰權具有權力的一些特徵,但其法律屬性仍然是一種民事權利。

4. 保值者在金融體系中的作用

降低資產風險。
保值者:保值者參與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目的是降低甚至消除他們已經面臨的資產風險。
套期保值者(Hedger)大多是生產商、加工商、庫存商以及貿易商和金融機構,其原始動機是期望通過期貨市場尋求價格保障,盡可能消除不願意承擔的現貨交易的價格風險,從而能夠集中精力於本行業的生產經營業務上,並以此取得正常的生產經營利潤。套期保值者是期貨市場的交易主體,對期貨市場的正常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

5. 期貨交易與期貨交易市場

期貨交易是商品生產者為規避風險,從現貨交易中的遠期合同交易發展而來的。在遠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場所交流市場行情,尋找交易夥伴,通過拍賣或雙方協商的方式來簽訂遠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雙方以實物交割來了結義務。
期貨交易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場過度波動功能、節約商品流通費用功能以及促進公平競爭功能對於發展中國日益活躍的商品流通體制具有重要意義。中國的期貨交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立法,各地各行其是,使得期貨交易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且過度投機行為盛行。加強期貨交易的專門立法極為必要。
期貨交易市場(market of futures transaction)由期貨交易主體、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結算所構成的有機整體,現代市場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達國家期貨市場及其結構和功能已實現了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律化。我國尚處於試點、起步階段,有關政策法規正在不斷完善之中。

6. 期貨交易的目的和種類

(一)期貨交易的目的
期貨交易有兩個目的,一是投機獲利,二是套期保值。
1.投機
定義:在期貨市場上以獲取價差預期年化收益為目的的期貨交易行為。
具體做法:投資者根據自己對期貨價格變動的判斷,不斷地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通過價差獲取較高利潤。
2.套期保值
定義:以迴避現貨價格風險為主要目的的期貨交易行為。
具體做法:生產者、商人或消費者在期貨市場做一個與現貨品種、數量完全相同而頭寸相反的交易,即在現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某種商品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或買入)同種、同量商品的期貨合約,以抵消或限制由於價格波動對現貨造成的風險。 套期保值的目的不為獲利,只在避險。
按照套期保值的形式,套期保值可分為買入套期保值與賣出套期保值兩種。
(二)期貨交易的種類
1.按照期貨合約標的物的不同,期貨交易可分為商品期貨交易和金融期貨交易。
2.按照期貨市場參與者的不同,期貨交易可分為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商、期貨投資者或期貨交易者等不同主體。
3.按照期貨投資者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動機和目的的不同,期貨交易可分為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機交易。

7. 期貨市場涉及的交易主體有()

期貨市場四個部門構成的,包括期貨交易所、結算中心,中介與服務機構,交易者、期貨監督與管理機構和行業自律管理機構! 政府主管部門當然涉及到期貨市場了?你能不能不要死記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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